技术支持 中企动力力十一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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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公司性质:合资企业
员工人数:1000人以上
最后登录: 13:28
所处行业:
互联网/电子商务/游戏-
中企动力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大型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注册资本6亿8千万人民币,营运总部位于北京,是国内发展最早、规模最大、服务网络最广、专业服务人员最多的企业IT应用服务运营商之一。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向前和企业信息化的推进,中企动力的发展极为迅速,现已在全国设立了83余家直属分支机构,员工总数逾8000人,拥有研发及运营工程师1200余人,成为规模庞大、实力雄厚的信息化运营商。
2019年底前,将建立覆盖中国300个城市的本地化商务和服务网络,通过面对面的顾问式服务,向企业客户提供以信息化运营服务平台为基础的一站式企业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使实现电子商务和管理信息化深度应用的企业客户达到50万家。
国际权威机构IDC报告显示,中企动力已连续六年获得中国IT外包服务市场本土企业第一名,持续超越HP、与国际IT服务巨头IBM共居中国IT外包服务市场前两位,并于2007年位列IT外包服务市场榜首。
地址: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6楼B座
联系人:徐女士
联系电话:
乘车路线:直达公交:73路直达 护国路南段
5路, 26路, 56路, 71路, k3路直达 护国桥 站下车
63路, 68路, 78路, 空调52路 护国桥(东风广场)即到。
人力资源部
温馨提示:
《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人员收取招聘费、报名费、集资费、培训费、风险基金、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它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5
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5
招聘虚假信息的主要特征,请大家警惕:
1、电话栏内填写的固定电话无法打通,一般都是虚假电话。
2、在信息的描述或图片中添加手机号码或要求求职者直接加qq联系。
3、薪水明显高于同等职位的其他招聘信息,且对求职者要求比较低。
4、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如服装费、培训费、押金等,并告诉应聘者交费后可以立即上岗。
最近登录时间: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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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料仅供参考,请求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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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联合视觉(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商)初字第11709号原告中视联合视觉(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401号楼11层1219室。法定代表人杨镇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海涛,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A区5层A2-501室。法定代表人陈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思明,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A区3层A2-302室。法定代表人陈鸣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思明,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视联合视觉(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与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公司)、被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伟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海涛,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思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中视公司诉称:2014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内容是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按照原告中视公司要求制作域名为.cn的网站。合同成立后,原告中视公司依约支付了12000元的网站制作款,但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迟迟未能按照原告中视公司的要求将网站制作成功,因此导致原告中视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避免损失扩大,原告中视公司找到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行付费制作了上述域名的网站。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中视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中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编号为0027697的合同;2、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向原告中视公司返还网站制作费12000元;3、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赔偿原告中视公司损失1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承担。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共同答辩称:不同意原告中视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了合同义务,设计制作完成网站,系统正常运行,经过设计风格确认,最终验收确认合格,网站正常使用。另外明确一点,合同约定的义务是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负责为原告中视公司提供基于平台运营模块化产品以及配套网站的界面的设计制作。完成后,原告中视公司需要提供域名,域名实际上是属于原告中视公司的,在原告中视公司的配合下,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进行解析才能将该模块做到原告中视公司的域名之下,现在原告中视公司已经将域名解析至第三方制作的网站,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完成模块制作后,无法将原告中视公司域名连接,且网站在验收的时候已经处于正常的状态,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已经向原告中视公司交付使用,原告中视公司如果对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提供的产品不满意,可以向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提出更改。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原告中视公司和被告中企公司、被告中企网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027697的《ZtouchS触享官网系统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即原告中视公司)购买乙方(即被告中企公司)和丙方(即被告中企网公司,乙方和丙方合称“卖方”)ZtouchS触享官网系统,合同价款12000元。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须在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款,各方同意由乙方或乙方分公司代收。合同第二条为甲方权利义务,第二条第1款约定,甲方逾期三十天未付款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第二条第3款约定,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如实向卖方提供网站界面设计制作所需全部资料。第二条第7款约定,甲方确认,各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相关文件为合法有效的方式,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将文件送达到对方指定传真或电子邮箱即视为有效送达。合同第三条为卖方权利义务,第三条第1款约定,甲方履行了付款义务和第三条第3款的义务且经卖方确认后,卖方开始进行配套网站界面的设计制作。第三条第2款约定,卖方应在前款约定的工作日开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网站界面设计稿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应签署《网站界面设计确认书》。若甲方在验收期限内提出合理的书面修改意见,卖方应予以修改并再次通知甲方验收。第三条第3款约定,卖方应自甲方对网站界面设计稿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制作并提交测试版给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收到卖方验收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测试版验收,验收合格应签署《网站验收确认书》。甲方验收合格之日,卖方将按本合同第三条第7款规定的条件将配套网站接入互联网并开通甲方所购买的ZtouchS触享官网系统模块的各项功能。第三条第7款约定,在甲方对配套网站验收合格且完成ICP备案及其他许可、批准手续的前提下,卖方应将配套网站接入互联网,否则卖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接入互联网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自甲方配套网站接入互联网之日起,卖方正式起算为甲方提供的运营、服务期限。日,原告中视公司向被告中企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了网站制作款12000元。日,被告中企公司向原告中视公司发送网站风格确认书,原告中视公司盖章确认被告中企公司进行的页面风格设计已完成并符合原告中视公司要求,现同意用该设计稿进行下一步的网站功能实现及相关程序的制作工作。日,原告中视公司再次对被告中企公司发送的网站风格确认书予以确认和认可。日,被告中企公司向原告中视公司发送网站验收确认书,原告中视公司对网站验收确认书进行了盖章确认,确认经原告中视公司验收,被告中企公司为原告中视公司设计制作的网站及资料录入已完成,并符合原告中视公司要求,现同意将网站正式开通使用,特此认可。2014年4月,原告中视公司另行委托一家网络科技公司进行网站制作,原告中视公司和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终止了合作。原告中视公司称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存在违约,网站不能正常投入使用,很多功能无法使用,但原告中视公司未举证予以证明,亦不能明确说明网站不能正常使用的表现。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销售合同、网站转账电子回执、服务协议书、网站风格确认书、网站验收确认书和当事人陈述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中视公司和被告中企公司、被告中企网公司签订的《ZtouchS触享官网系统销售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原告中视公司认为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制作的网站不能正常投入使用,很多功能无法使用,但未能举证予以证明,原告中视公司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ZtouchS触享官网系统销售合同》第三条第3款规定,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应当自原告中视公司对网站界面设计稿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制作并提交测试版给原告中视公司验收,原告中视公司在日即签署了网站风格确认书,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直到日才向原告中视公司提交网站验收确认书,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存在履行迟延,即使按第二份网站风格确认书确认时间即日起算,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亦存在履行迟延,故应认定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存在违约。原告中视公司在签署网站验收确认书后,如发现网站制作问题,可以及时和被告中企公司、被告中企网公司协调解决,但原告中视公司未向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网站制作,自行终止了《ZtouchS触享官网系统销售合同》的履行,原告中视公司应当对终止合同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存在合同履行迟延,本院酌定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向原告中视公司返还网站制作款5000元。原告中视公司要求被告中企公司和被告中企网公司赔偿10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视联合视觉(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制作款五千元;二、驳回原告中视联合视觉(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由原告中视联合视觉(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谢伟勇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小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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