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房屋产权过户给子女女后反悔应再交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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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反悔?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反悔? 【案情介绍】 杨先生为国有企业职工,郑女士为公务员。双方于1988年结婚,2003年离婚。 1990年育有一女杨某。2000年,郑女士购买了单位分配的房屋,之后取得了产权 证,房产登记在郑女士名下。2003年,郑女士与杨先生因感情不和,去民政局做了 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有郑女士名下一套房产以及其 他财产;郑女士名下房产归女儿杨某所有,在女儿年满18周岁以后,房子由郑女士 名下过户到女儿名下;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已经履行完毕。离婚以后,郑女士一 直居住在该房中,而女儿则与父亲一起另居他处。2010年,杨某年满18岁,要求母 亲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郑女士拒绝过户。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母亲履行离 婚协议,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原告。 【双方观点】 杨某认为,父母于2003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财产做了分割,其 中,对于房产的分割约定为,母亲名下的房产归杨某所有,在杨某年满18周岁以后 过户给杨某。杨某认为,父母对共同财产以协议的方式进行了处置,房子归原告所 有,自己也在父母离婚后按照协议随父亲一起生活,现在年滴18周岁,母亲应该按 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产过户给自己。 郑女士认为,虽然当初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子的所有权归女儿杨某所有,但是, 自离婚后到现在,郑女士的经济状况一直不好,也没有别的住处,自己和父母一直 居住在这个房子里。离婚协议书上双方约定将房子归女儿杨某所有,其实质是父 母对子女的赠与,现在自己不愿意再将房产赠与杨某,因此,拒绝过户给杨某。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郑女士与杨先生协议将郑女士名下的房产归女儿杨某所有是双方 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赠与行为。在赠与行为没有完成交付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 赠与。本案中的房产尚未发生所有权转移,因此,郑女士撤销赠与的行为法院予以 支持。原告杨某主张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谴因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对共同 财产在二人之间进行分割,不应涉及第三人,‘即使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 的规定,也只有杨先生能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对该离婚协议行使撤销权,故对杨某 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实质上是离婚协议对子女(非债权人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对于父母协 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或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子女所有的案件,当一 方不履行该协议时,法院如何判决,在实践中争议很大。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实 践中,两种说辞的对立也相当严重。 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是父母对子女的普 通赠与行为,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如本案所判。 1.郑女士是否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呢?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玄前可以撤销赠与。县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 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本案中,基于《合同法》 的规定,由于房产一直登记在郑女士名下,至杨某起诉时,仍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 续,因此,赠与合同虽然成立生效,但是,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即郑女士可 以不以任何理由拒绝将该房产无偿过户给杨某。 2.杨某能否起诉要求母亲履行离婚协议呢?《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 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 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本案中的赠与,属于普通赠与。(也有 人认为这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案件的结果将与本案完全不同。)因此,不符 合受赠人要求交付的条件,受赠人不能主动要求赠与人履行交付义务。因此,杨某 不能起诉其母亲要求将离婚协议中约定归杨某所有的房产过户到杨某名下。 法院据此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行为,不是民法上的赠与行 为。该意见的关键理由是,离婚行为及附随的财产协议、子女抚养协议均是身份行 为及身份行为的附随行为,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 1.郑女士是否应当履行协议?将财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在本质上,仍是属于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在效力上从属 于离婚行为。即,一旦离婚行为生效,则附随的财产协议也就同时生效,对协议双 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变更或者撤销。如果一方在离婚后不 履行该协议,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如果双方都不履行,视为双方对协议的共 同违约或者共同变更。因此,本案,郑女士是啦当履行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的。 2.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属于离婚行为的附随合同,该合同是向第 三人给付合同。离婚协议如果约定一方将财产归子女所有,则是一方向协议另一 方允诺将向子女给付约定财产;如果是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都归子女所有,则是双 方都向对方允诺将把自己名下的财产给付子女。 3.杨某能否请求母亲过户?向第三人给付合同,第三人有无请求权?根据合 同理论,如果合同中的当事人有向第三人允诺,则该向第三人给付就是利他合同, 第三人有请求权‘,是受益人。如法律推定保险合同的债务人向第三人作出允诺,当 保险赔付产生时,如果保险公司怠于赔付,则受益人有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的权利。 加果合同中的当事人没有向第三人允诺,则合同是经由指令而为给付的合同, 第三人无请求权,非受益人,当然就无权请求合同的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中,郑女士及杨先生均没有向杨某允诺,将房产归杨某所有,而只是双方 就共同财产达成的一个财产分割协议。因此,杨某无权请求郑女士继续履行离婚 协议中的财产协议。 4.本理论下的结果:杨某既然无权要求母亲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则郑女 士已经就该财产分割协议构成了违约。杨先生据此可以要求郑女士继续履行合同 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郑女士的经济状况自离婚以来发生了恶化,如果再将房产 过户到杨某名下会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困难,郑女士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没有实 际履行的原财产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进行协商或者让法院重新进行分配。 【友情提示】 目前许多夫妻离婚,因为各种原因,都会把夫妻共有财产约定归子女所有。但 是,离婚当时的心情、环境、经济状况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改变,于是一方或 者双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事件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首先,要想保证夫妻双方关 于财产分割的有效性,最好把本协议放在夫妻财产约定项下,而不要放在夫妻离婚 协议项下;其次,对于能公证的协议最好双方进行公证,特别是需要长时间等待才 刭履行时点的合同,公证过的合同相对更容易得到法院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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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上海知名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0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法庭实战经验,多年来,张浩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良好的社会关系,使得代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时游刃有余;了解审判尺度和法官自由裁量权.咨询电话:,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来访需提前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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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大妈广场舞愈演愈烈的矛盾,还是照妖镜之类的隔空斗法,都凸显了基层组织的缺位。 []
房屋赠与子女之后反悔,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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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日报讯(记者卓小畴 通讯员钟莹莹)《离婚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赠与子女后,父亲反悔拒不履行。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子女与父亲争夺房屋所有权的二审民事纠纷案,依法判令父亲须按照当初协议约定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源起:《离婚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子女所有
  谭某和张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分别于1988年和1994年生下一女小雪和一子小韬。因夫妻性格不合,两人于2007年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书。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中一项约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有的一栋五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归女儿小雪、儿子小韬所有;此房屋未征得父母未再婚方同意,不得转让,再婚方无权过问;四层房屋由父亲谭某居住,五层由母亲张某居住,直至过世为止;如夫妻任何一方再婚的,将无条件退出房屋,交回子女保管使用。
  离婚后,谭某认为子女年纪还小,并没有立即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仍由自己保管。四年多来,谭某与张某双方未对协议提出过反悔异议。现女儿小雪已大学毕业并走上工作岗位,次子小韬正读大学,两人遂请求父母将离婚时协议约定的房屋过户给自己。此事张某同意,但谭某坚决拒绝,并与子女发生多次争吵。最后,小雪和小韬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按约定把房屋过户给自己。张某作为小韬的法定代理人(起诉时小韬未满18周岁)和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争议:房屋所有权未办理过户,《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小雪和小韬认为,《离婚协议》是由父母双方共同签字并由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文书,该协议签订过程是平等自愿的,且符合有关规定,理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父母对涉案房屋的处理,已形成了对子女的赠与关系,这一赠与关系已取得政府职能部门的确认,子女也已口头表明接受赠与。现父亲谭某没有履行协议约定将该房屋所有权过户给自己,故诉请法院判令:确认父母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处理中的赠与关系依法成立;父亲谭某将涉案房屋所有权办理过户给子女。
  谭某辩称,《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中属于一种对子女的赠与。该赠与合同成立,但由于房屋未交付或者办理相关手续因而未生效,自己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赠与。他认为,自己现在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合法的。
  ●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子女所有,子女也有赡养父母义务
  市中院认为,涉案《离婚协议》是谭某与张某为解除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而协商签订的,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均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谭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是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为夫妻双方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谭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且双方订立协议已经超过一年,受赠与人也接受了赠与,因此,谭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该判决还认定,子女有法定的赡养父母的义务。《离婚协议》中“此房屋未征得父母未再婚方同意不得转让,再婚无权过问。”和“如夫妻任何一方再婚的,将无条件退出房屋,交回小雪、小韬保管、使用”等部分内容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侵害了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故无效。法院判决,小雪和小韬应按协议的约定,将第四层房屋由谭某居住,第五层由张某居住,就算父母再婚也不得收回,直至父母过世为止。
作者:卓小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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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房产归儿子 女方反悔能否重新分割
本报第355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上周六服务南昌铁街社区
【字体:&nbsp &nbsp 】&&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编辑:王世强&&作者:
  本报讯 实习生陈红 记者李志强摄影报道:8月1日上午,本报第355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走进南昌市东湖区滕王阁街办铁街社区普法,得到该社区的大力支持。虽然天气炎热,但活动现场仍然迎来不少渴求法律知识的咨询者,公益律师热情地解答每一个法律疑惑。据记者统计,此次活动解答各类法律问题20多例,主要涉及婚姻财产纠纷。
&公益律师&现场为市民解答疑问
  替朋友担保贷款要担偿还责任吗?
  8月1日9时许,天气炎热,在铁街社区杨主任的协助下,&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现场设在铁街的阴凉树下。过往路人和附近居民看到活动横幅纷纷前来咨询。
  路过活动现场的邓女士对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邹礼伟说:&我把身份证借给朋友注册开了一家建材公司。由于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我的名字,我朋友就用我的身份证以及房产给他的公司抵押担保贷款,现在到期他无力偿还270多万元欠款。请问我要承担偿还责任吗?&
  邹礼伟说:&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你,但实际控制人是你朋友,他以公司名义贷款,偿还应该是用公司财产,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贷款时,公司将宣告破产。那么,就要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将担保抵押物进行拍卖用于偿还贷款。&
  买父母单位福利房其他兄妹可否分割?
  &天气这么热,先凉快凉快。&见郭女士满头大汗,律师周泽高递给她一把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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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昌荣律师事务所周泽高律师表示,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房产的所有权以房产证登记为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系你支付了全部房款,那么该房产应归属你本人所有。&家庭会议&一事如确实存在,其内容也不违法,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是目前其他三个子女要来争夺房产,说明他们对当年&家庭会议&的事实和内容持否认态度,那么你当年支付房款的证据和你父母的态度就成为认定你对该房产所有权的关键了。
  &如果你父母认为上述事实的话,建议你在父母的协助下办理房产的过户,或者请父母订立遗嘱明确房产归属于你。&周律师提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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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赖敏智律师认为,房产已经按照双方此前协商形成的离婚协议处理,现在的产权所有人是孩子,如果你前妻想要一半的产权,必须征得你儿子的同意。如果你儿子是未成年人,属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必须等其成年之后,才能处置该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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