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博物馆用地是否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问:博物馆用地是否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的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博物馆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因此,博物馆用地应正常缴纳土地使用税。
薛薛03171楼
需要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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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资金困难能否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
来源:读者上传&   |
  【问题】  某项目是河南省重点在建项目,投资在20亿元左右。工程前期的土地已经购买,但由于当前经济形势不太乐观,工程一直没有开工建设。工程没有资金来源已无力承担购买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在这种情况下可否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   【解答】  《》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应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再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参照《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豫地税发[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的减免税管理。   第九条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按本办法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十四条规定,报批类减免税申请条件:   (二)困难性减免税   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年度经营困难,连续三年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濒临倒闭等状态。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不能进行正常生产经营;   2.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3.纳税人年度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法定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   4.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纳税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记录良好,无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因此,企业申请困难性减免需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方能获得减免,此外,企业在申请时还应该按该文件提供下列资料:   豫地税发[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申请财产行为税困难性减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收入、利润、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   (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账页复印件;   (七)纳税申报表(含《年度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复印件;   (八)申请年度内职工工资发放困难证明材料,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法定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困难的证明材料;   (九)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 责任编辑:ru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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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近日,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
  一是关于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界定:&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纳税人主营业务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其收入总额的60%(含60%)。
  &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其按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额超过其收入总额的50%(含50%)。
  二是关于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界定:&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减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拨款等款项后的余额,超过其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收入总额的20%(含20%)。
  三是纳税人应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3个月内,向县(区)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附送相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具体包括:《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财务报表: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相关说明;经税务部门受理的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年度所得税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县(区)级及其以上的政府部门出具的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证明材料;发生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照片等资料;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此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公告自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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