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己向被告赔偿车损非全责 代位追偿怎样向保险公司追偿'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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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政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1092号原告:刘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原告刘政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郭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政、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政诉称:日,刘小兵驾驶原告所有的辽AJ437J号车行驶至大东区沈环高速公路南街沈阳东西道内与陈辉驾驶的辽AB2989号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经沈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认定:双方各负同等责任,车损自负。事故发生后原告到沈阳福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修车,共花费修车费16328元,原告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8901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1632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辽AJ437J号车在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890100元含不计免赔。原告主张的修车费与我公司定损金额相同,因本次事故为同等责任,我公司同意按照事故责任按50%赔偿原告修车费,诉讼费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日,刘小兵驾驶原告所有的辽AJ437J号车行驶至大东区沈环高速公路南街沈阳东西道内与陈辉驾驶的辽AB2989号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经沈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认定:双方各负同等责任,车损自负。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送到沈阳富路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维修,支付修车费16328元。另查,原告所有的辽AJ437J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890100元,且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日起至日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辽AJ437J号车辆行车证、保险单、沈阳富路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修车发票等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刘政对其所有的辽AJ437J车辆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且含不计免赔率,保险金额为890100元,并全额交纳了保费,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至此双方确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合同应为有效。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对辽AJ437J轿车因发生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本次事故为同等责任,同意按照50%责任比例赔偿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有权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被告保险公司作为合同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义务。首先,保险公司依据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的约定与保险法的规定相矛盾,约定免除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将应由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转嫁给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该无责免赔条款的设置,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同时违背了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其次,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即《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先行赔付,再代位求偿的制度。另,根据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情况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款规定“被保险人因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减扣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款。”该条款也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先行赔付,再代位追偿的权利。故原告依据其投保的车辆损失保险合同,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全额车辆损失费的你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政修车费1632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8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郭 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阎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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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南通启东: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机动车方车损后 能否向非机动车方追偿
19:06来源:江海明珠网
  案情回顾
  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与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孙某于当日死亡,张某所驾越野客车修理及施救花费17200元。交警部门对事故经调查后出具了事故证明但未认定事故责任。事后,秦某等五人作为孙某的近亲属起诉要求张某及承保越野客车交强险及商业险的R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之后法院在该案判决中认定该事故由张某承担70%责任比例,由孙某承担30%责任比例。另外,张某所驾肇事越野客车所有人杨某起诉要求R保险公司赔偿上述车辆损失,之后法院判决R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杨某车损17200元。R保险公司在履行车损赔付义务后诉至法院主张行使代为求偿权,要求秦某等五人在继承孙某遗产范围内按责赔偿上述车辆损失51600元。
  裁判结果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R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杨某的事故车辆损失进行赔偿,根据《保险法》有关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规定,R保险公司据此获得对该事故中另一责任者即孙某的追偿权,因孙某已死亡,秦某等五人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按责赔偿上述越野客车车辆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起事故中死者孙某被法院判决认定承担30%事故责任比例,故其对张某所驾事故车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根据法院判决全额赔偿张某所驾车辆的全部车损后,可以取得对张某的代位追偿权,又因张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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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保险公司要求代位追偿
后来保险公司根据责任认定!据说可以代位追偿。希望保险公司能给我赔付,把我的案子以无责免赔为由就撤销了,我和交警都找不到她,估算修理费需要14万以上,我个人无法承担这笔费用,我车上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但不知道从哪下手我驾驶私家车在省道行驶,经交警判定对方全责,事后对方车主就消失了,希望懂的朋友给个流程方法,我的车现在还在修车厂,对向有一辆失控车辆逆向撞向我
保险事故发生后,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偿权的问题,同时也是为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得利,保险人方可按条款有关规定赔付、合法性  代位追偿权的构成要件  代位追偿权作为各国保险立法所共同承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所致,要求其积极协助,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偿权;3。  一,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也以保险金额,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引起的。  六。第三者的过错给被保险人造成物质上的损失或导致其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关联性,其目的既是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谁举证”的原则,被保险人没有任何损失,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取得的赔偿金额,以使被保险人就自己的过错分担部分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2。  三,保险人最高按保险金额赔付、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来进行?下文笔者就此作一探析,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大意、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各险种条款一般都规定被保险人须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证明后,超出部分应当为被保险人所有,使肇事者承担其因疏忽或过失所负的法律责任,应向保险人提供第三者有过错的证据,已在保险人之间形成共识,切实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致。  二,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时、第三者的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承担的损失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则同样不存在代位追偿权的问题,第三者无须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对于保险人难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如果第三者没有过错、受《保险法》相关规定的限制、受相关条款内容的限制。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人“维权”的重要手段、被保险人损害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保险人无须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确保证据具有客观性,可以借助政府有关部门。保险人在现场查勘时查实属于追偿案件范围时,造成证据遗失。  四。  那么代位追偿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这是代位追偿权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所致、受保险金额的限制,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主要有,应立即自行收集证据。  五、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如果第三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金额的,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即有损害后果的存在。如果没有损害后果存在,保险人不予赔付。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追回金额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明确告知被保险人。未提供立案证明的:1,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除非这些成员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或生产,以便行使追偿权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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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车辆有投保车损险的话你可以按交通事故向失控车辆的保险公司进行索 赔的。不过,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你让律师给你写个诉讼,一般保险都是不会同意,所以可能就要启动诉讼程度,按照你和保险合同当时约定和保险法规定可以要求保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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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客户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突撞异物致使车辆损坏严重,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客户支付赔款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向高速公路管理方进行合理追偿,协调无效后上诉至人民法院,最终法院采信保险公司证词,判决高速公路管理方向保险公司支付追偿款项。
日,王某驾驶人保财险河北省张家口市分公司承保的奔驰牌轿车,在沿京藏高速行驶至张家口市方向90KM+680M处时,突然与路面异物(铁片)碰撞,造成了车辆前部损坏严重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为单方责任事故,驾驶员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由其承担自身的全部损失。
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查勘员迅速联系当地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并指导车主将受损车辆送往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同时委托北京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定损人员进行复勘和定损,最终与车主达成赔偿协议: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共承担此次事故中包含车辆损失、施救费用及公估费用共计元的赔偿责任。
在履行完赔偿义务后,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同标的车车主签署了保险车辆权益转让书,依法取得了向高速公路管理方的代位求偿权利。在与高速公路管理方协商未果后,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于日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判决被告(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公司已支付的保险赔款元。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方认为,驾驶员王某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所撞的异物是外界因素导致,并非高速公路本身损坏的设施,且具有偶然性,无法及时发现,故高速公路管理处对此事故不负有责任,而保险公司与车主存在商业性质的保险合同,车主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人保财险张家口分公司代理人则认为,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告未尽到“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管理义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未能及时消除,对本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高速公路是收费道路,标的车在驶入被告管理的路段后,即与其形成了“道路通行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公路管理部门和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保障原告安全行驶的义务,但实际并未履行到位,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对原告承保的车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支持上述主张,代理人同时向法庭呈送了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勘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损失确认书、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等证据,及类似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资料。
最终,法院合议庭支持了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的大部分观点,并认定被告人对造成的车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判决被告方负担损失额8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应向原告保险公司赔付保险车辆相关损失269204元。
该案件的胜诉,在为保险公司挽回大额损失的同时,也为今后保险公司对类似针对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索赔案件处理给出了模板。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一方能否获保险公司全额车损赔偿-青岛报纸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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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一方能否获?二维码,贴到“痛点”了吗?让我们共同发现价值?“老赖”出不去也回不来?沪成立二百亿国企混改促进基金?香港投入资金鼓励年轻人投身电影业?
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一方能否获保险公司全额车损赔偿
&&&&案例:甲于2012年购买一大型货车用于运输业务,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2014年6月的一天,甲驾驶该车在运输途中与乙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警部门认定,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物价部门鉴定,甲车辆损失19万元,双方就车辆损失如何赔偿调解无果,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损19万元的70%即13.3万元,法院判决后生效后因乙损失严重无力赔偿,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甲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仅按责任比例给付了保险金19万元的30%即5.7万元。甲认为赔偿不合理,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在开庭过程中,A保险公司仍然主张只能赔偿车辆损失的30%,另外70%应由乙赔偿,理由是按保险条款约定,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车辆损失的按责任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车辆负主要责任的赔偿70%,同等责任的赔偿50%,次要责任的赔偿30%。
&&&&问:A保险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王芳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主张没有道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是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第三人不受合同的约束,合同当事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设定的权利,也不得向第三人设定义务,仅在特定情况下涉及第三人,如《合同法》第73、74、75条规定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保险合同中的车损险条款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当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由保险人就车辆损失予以赔偿的协议,本案中保险条款对此都作出明确的约定,并且约定被保险车辆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对车辆损失主张权利的对象有选择权:一是按责任比例分别向保险公司和第三人要求赔偿:二是根据保险合同全部向保险合同要求赔偿,但不放弃对第三人行使赔偿的权利,给保险合同行使代位追偿权留下空间。
&&&&这是因为:1、“根据《保险法》第60条之规定及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车辆因第三人之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合同之所以这样约定,完全是遵循了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合同的相对性原理。2、甲、A保险公司是车损险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内容约定了当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进行赔偿,所以甲的车辆因乙的行为造成损害,甲有权向A保险公司理赔;3、至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人按保险车辆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给付保险金”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车辆因第三人之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并不矛盾,其内容是指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的车辆损失后,有权根据第三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按比例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A保险公司在全部赔偿甲19万元后,可向乙追偿19万元的70%即13.3万元。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徐立鑫律师认为:
保险公司的主张不合理。甲虽然与保险公司约定:“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车辆损失的按责任比例给付保险金”,但本人认为该条款约定属于无效条款。甲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该险种是一种损失补偿保险,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是其实际损失,而非其承担的赔偿责任。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是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在车辆损失险中不应当适用。保险条款关于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符合保险法理,不符合缔约目的,亦有违公平原则,且与鼓励机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价值导向背离,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故应属无效条款。被告无权依据该条款拒赔70%的车辆损失。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石军文律师认为:时间大概是三、四年前,相当于本案A保险公司和甲的当事人的住所在昆明市。相当于本案乙的当事人的住所在成都市。住所地在昆明市的这家保险公司以与A保险公司相同的理由拒赔车辆损失的该车辆不承担责任的部分。央视二套在3.15期间,对此进行了报道,并提出了质疑。A保险公司与甲“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车辆损失的按责任比例给付保险金”的这个约定属条款无效。这虽然与《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有些不符,但是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已形成共识,该条款无效。因此,A保险公司的诉讼主张不成立。
&&&&本案需要商榷的是,甲以A保险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是否违反了“一事不二诉”原则。如果人民法院依“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甲对A保险公司的起诉,那么代理甲起诉乙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诉讼代理合同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
□青岛日报M青报网记者&邹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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