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地出事谁负责了保险公司的多少个工作日理赔

财产险理赔实务 财产险理赔 财产险理赔岗 2012年福建理综试卷 2012语文高考试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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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保险公司运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财产险非水险理赔专业中级试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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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依法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为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贯彻落实国家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号)文件精神,深入宣传和广泛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本栏目将于5月15日(周五)下午2:30--4:00,开展“贯彻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话题的互动活动。此次话题将邀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福利保险处张强林处长、何华副处长,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章艾武副主任,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朱明、谢进等嘉宾,与网民进行在线互动,欢迎您积极参与。
主持人:新一周的“12333在线”又来啦!大家好,我是主持人保玲,节目编辑嘉奇,欢迎各位新老朋友光临《12333在线》。今天互动的主题:依法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我们的节目也同时在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进行直播,大家搜索微博用户“上海12333”,欢迎在每条直播贴上评论或转发,我们期待看到你的观点与见解。
主持人:今天我们的主题和建筑工人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有幸邀请到了市人社局各处室的几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来和大家聊一聊相关话题。先来说说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张强林: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等,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也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主持人:那么,建筑业职工必须要参加工伤保险吗?
张强林: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更是落实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解决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建设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主持人: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建筑工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情况。建筑业以什么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何华: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主持人: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要缴费吗?
章艾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主持人:建筑工地按项目参保后,哪些人员将纳入保障范围?
何华: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将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即本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在本建筑项目施工中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均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主持人:下面来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况。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章艾武: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朱明: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主持人: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谢进:从业人员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主持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有何规定?应当向哪里提出申请?
张强林: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以下统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主持人:工伤认定决定应在多少天内作出?
何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中对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认定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主持人:工伤康复包括哪些内容?
朱明: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
主持人:工伤康复有哪些治疗方式?
谢进:根据工伤人员不同的伤情程度,工伤康复有住院康复、门诊康复等方式。目前,本市住院工伤康复实行工伤人员申请、鉴定机构确认的管理模式,主要收治伤情较重的工伤人员。
主持人:申请住院工伤康复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章艾武: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且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出住院康复的病种必须属于国家《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规定的9个病种之一的情形,即颅脑损伤、骨折、脊柱脊髓损伤、手外伤、截肢、关节和软组织损伤、烧伤、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植物状态。
主持人:如何申请住院工伤康复,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张强林: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可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填写完整的《住院工伤康复申请表》;(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主持人:本市住院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有哪些?
何华:本市住院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有5家,均为二级以上医院,分别是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徐汇区中心医院、市第八人民医院、杨浦区老年医院、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康复机构由市劳鉴委根据工伤人员的受伤情况和其意愿确定。
主持人:下面来关注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章艾武: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主持人:什么情况下工伤人员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章艾武:工伤人员经过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主持人: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章艾武: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可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劳鉴委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向市劳鉴委提出申请。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工伤人员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治疗职业病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史摘要原件和复印件。
主持人:工伤人员应当到哪些医疗机构就医?
朱明: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到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目前,全市有500多家定点医疗机构。
主持人: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故事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谢进: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2)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应予以补足;(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主持人:下面由嘉宾开始回复网友的问题。
一、工伤保险方面
一个老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都规定,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标准分别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即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标准:上年度)。但在上海,10多年来每年从4月1日起调整,因此上海的工伤人员每年1-3月份拿到的生活护理费,不是上述《条例》和《办法》规定的“上年度”的标准,而是“前年度”的标准,明显违反了《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不仅直接导致了上海的工伤人员每年比重庆、北京等全国其它省区市的工伤人员少拿三个月的生活护理费的调整额。恳请从1月1日起调整。
张强林:您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相关待遇需根据社平工资的变化进行调整,而上年社平工资每年在3月底公布,据此,根据市政府民生保障计划的统一安排,目前本市规定每年从4月1日起调整。
王鸿远:我近期发生工伤,工伤认定已经下来,伤残等级正在鉴定中。据我所知,伤残等级鉴定完毕后有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如与单位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后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我的合同即将到期,单位与我都想续订合同,但是我担心一旦续订合同后就是否没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了?或者是我在续订合同到期后如果不再续订合同,也因为续订过一次合同而丧失一次性补助金的待遇?
何华:《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伤残5-10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8-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上述两项待遇各递减20%。据此,如果你续订合同,待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后,仍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待遇。
闫保杰:工伤后在没有经伤残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到医院装了3颗牙齿,怎样做工伤保销?
章艾武:因工伤原因造成牙齿脱落需要安装假牙的,需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故您需到所在区县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桑琴:员工本身有癌症,如因病在工作场所内死亡,是否算工伤?公司要承担什么责任?
朱明:1、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为工伤。具体由单位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
吴三洪:请问,认定工伤是否一定要提供劳动合同,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的话,建筑业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会被不予受理?(因为我有一个老乡在上海工地做安装时摔倒,大腿骨折,没有签劳动合同,单位不为他办工伤,自己去申请认定时被要求提供劳动合同,没有合同不予受理,并要求先去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因为工地承包人是外地公司,劳动仲裁要求我们提供外地公司在上海的证明。)
何华: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如无相关证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前往劳动仲裁机构确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交工地名称和所在地等能够证明工地相关信息的材料,如将工地的施工铭牌拍摄下来作为资料。
一个10年血泪诉求的工伤者:呼吁人社局解决以下问题:1、把每年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时间,由4月1日,调整为1月1日。否则,与北京、重庆等全国其他省市相比,我们上海的工伤职工,每年要少拿三个月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额,合法权益受损。2、大幅度提高每年伤残津贴的增长幅度。与养老金的增幅相比,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的增长幅度不足每年养老金增幅的1/3,而且增幅逐年下降,大大影响了我们工伤职工的日常生活及其质量。3、尽快修改、完善工伤丧劳人员养老金计算方法:一是按工伤后一直缴纳养老金者计算,二是继续享受伤残津贴与每年调整待遇。盼复!
张强林:您好!一、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时间问题,目前是按本市已经建立的正常调整机制和市政府民生保障计划的统一安排,每年从4月1日起调整。因为工伤待遇的调整与社平工资的增长关系密切,而社平工资每年在3月底公布。二、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是两个不同的险种,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也不相同。近两年,养老金的增长幅度较高,出现了退休人员中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增幅低于养老金增幅的情况,为保障工伤人员的权益,今年本市在待遇调整的文件中明确,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5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王正明:您好! 我因为工伤,正在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我发现,贵网上的申请表的PDF文件有文字转换错误问题,能否请解决一下?谢谢!
谢进:感谢您的来信。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已经注意到,我们已经转送技术部门进行处理,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Honey臭猪宝宝:@上海12333 请问下老师:1、工伤鉴定需要在发生工伤多久内完成?还是随便什么时候都可以做? 2、工伤保险理赔是否需要在工伤鉴定后才能理赔,如果先理赔了再要做工伤鉴定就不可以了呢? 3、工伤保险理赔需要在工伤发生后多久时间内完成?谢谢!
章艾武:1、职工发生工伤后伤情相对稳定后即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应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工伤保险理赔包括医疗费用结算、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等不同内容,医疗费用的理赔结算不影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3、工伤保险理赔时限目前没有规定。
姚伟权:主持人您好!今天,可否请张处长和何处长,就沪籍老工伤职工们就上海目前的实际做法与《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不符:每年少拿三个月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增长幅度只有5%(不足养老金的一半)、按照政府规定工伤后不再缴纳养老金对将来养老金的影响等情况的提问,做依法解释?谢谢!
张强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由统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工伤待遇的调整与社平工资的增长关系密切,而社平工资每年在3月底公布。据此,目前本市根据已经建立的正常调整机制和市政府民生保障计划的统一安排,每年从4月1日起调整。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是两个不同的险种,计发办法和待遇调整机制也不相同,故在增长水平上确实存在一定差异,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本市今年在待遇调整的文件中明确,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5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沪籍工伤职工的心声:10多年来,市人社局对沪籍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时间,定为4月1日。因此对于沪籍工伤人员,无论与《工伤保险条例》相比,还是与北京、重庆等全国其他省市相比,每年都要少拿1-3月份(3个月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额。10多年来约少拿了3万元,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恳请按《条例》规定,把每年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时间,由4月1日调整为《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1月1日,把每年1-3月份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额还给沪籍工伤职工。
张强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由统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工伤待遇的调整与社平工资的增长关系密切,而社平工资每年在3月底公布。据此,目前本市根据已经建立的正常调整机制和市政府民生保障计划的统一安排,每年从4月1日起调整。
姚伟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每年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须从1月1日起执行。而10年来,市人社局的调整却是每年从4月1日起执行,直接导致上海的工伤职工每年少拿1-3月份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额,合法权益受损。就此问题,我们进行了多年、多次的反映,但每次都以《条例》授权地方政府适时调整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权力为由,对调整时间不作调整。请问:上海的“适时”是《条例》出台前的产物,上海何时执行《条例》的规定而依法调整?“适时”如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该问题何时能够得到解决?上海,何时能从每年从1月1日起调整?静候佳音!
张强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由统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工伤待遇的调整与社平工资的增长关系密切,而社平工资每年在3月底公布。据此,目前本市根据已经建立的正常调整机制和市政府民生保障计划的统一安排,每年从4月1日起调整。
孙小平:2012年9月份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2013年11月份经社保中心鉴定伤残六级,现在无法上班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从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这期间的工资单位说没有,说是这期间属于休假没有工资的,但是我打12333电话说在这期间都是有工资的,我想问一下应该怎么解决?望回复!谢谢!
何华: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发生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从反映的情况来看,2013年11月你被评定为伤残六级,据此,你的停工留薪期到2013年11月结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你原工资福利待遇。对于单位没有按规定支付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途径处理。同时,《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伤残六级的工伤人员,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60%。据此,如非本人提出,单位不得与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杨雷:我父亲在上海闽江工地打工,手指受伤了,现在医保报销下来了,怎么领取?怎么查询多少钱?必须本人带身份证才能领取吗?
何华:如果你父亲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建议你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你父亲单位所在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具体请点击http://www./09xwzx/rdzt/zcjd23/07/04/7403.shtml查看。人社部门在受理后,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你父亲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认定决定。如认定为工伤的,可持相关材料前往市社保中心区县分中心申领工伤待遇。具体请点击http://www./09xwzx/rdzt/zcjd23/07/04/7400.shtml查看。
曾经的工会工作者:多年来,沪籍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每年有所增加。但4%左右的增幅竟然不足上海养老金每年增幅的1/3,况且增幅逐年下降,大大影响了沪籍工伤职工的日常生活质量。而实际生活当中,工伤职工既要缴纳养老金外的社保,又要补贴护理需要的护工工资,实际收入所剩无几。借机恳请市人社局张强林处长、何华副处长多多关心沪籍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及其困难窘境,大幅提高沪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年的增长幅度(应该不低于养老金的增幅吧),切实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与质量。
张强林:您反映的问题值得我们研究,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是法定待遇,其增长调整也有相应规定,且形成了正常的调整机制。近两年,养老金增长的幅度相对较高,出现了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增长幅度低于养老金增长增幅的情况。但需要说明的是,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是两个不同的险种,计发办法和待遇调整机制也不相同。为了保障工伤人员的权益,本市今年在待遇调整的文件中明确,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5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xwryyc:建议采用科学方法调整伤残津贴。多年来,上海职工工资和养老金的调整,采用人人平等的、相对数(即增长幅度)+绝对数、并不低于10%的增幅进行,体现了科学合理性。但上海每年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似过于简单化。如2015年,一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从4月起月增380元。至于每个一级者伤残津贴的基数的多少,则一概不论。这样,同是一级伤残者,伤残津贴为1万/月者增幅3.8%,而0.1万/月者的增幅高达38.0%。然伤残津贴基数较多者,恰恰是工伤保险缴纳的较多者。在享受时却是多缴少得了。这既与政府的多交多得不符,也有失公平公正。建议:伤残津贴的调整,比照养老金的调整方法,即每人都有个相同的如10%增幅,再因人而异差别调整,可否?
张强林:伤残津贴调整问题涉及到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调整的方式是按比例调整还是按绝对额调整各有利弊,您所提的建议可以作进一步的研究,谢谢您的参与。
倪歆:去年8月23日,时光辉副市长在做客电台《市民与社会》时说,近几年,上海企退人员的养老金每年的增幅超过了13%,也是连续第十一年超过10%上调养老金。同期,在职职工的工资增幅也约13%。而据测算,同样是职工的工伤人员,同期我们的“工资”,即伤残津贴的增幅仅5%左右(扣除每年实际少拿的3个月调整额可能不足3%了),不仅大大低于在职职工工资和企退人员养老金的增幅,且增幅还在逐年下降。请问张处:1、伤残津贴的增幅为何如此之低?依据何在?2、伤残津贴的调整,可否比照养老金的调整方式方法,即每个人有个保底的10%的增幅,再因人而异?
张强林: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是两个不同的险种,计发办法和待遇调整机制也不相同。近两年,养老金的增幅高于伤残津贴的增幅客观存在,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本市今年在工伤待遇调整的文件中明确,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5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二、社保方面
唐泽青:您好,我想咨询下公司补交从去年七月份到现在的社保手续,所需资料,麻烦详细具体一点。谢谢!
朱明: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您提出关于补交去年7月份至今的社保费的特殊情况,所需材料如下: 1、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补缴理由、补缴基数等情况,并由补缴对象签名确认; 2、《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或(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原始工资发放凭证或财务凭证。
yfy:新成立的公司社保如何开户?单位有上海户籍人员、居住证人员和外来劳务工人员。
谢进:用人单位成立完成工商注册成立起30日内,应当到单位注册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同时,可一并办理单位内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需要携带的资料可以通过查询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http://www.)“办事指南”栏目进行查询。
张先生:请问,自由职业人员满40周岁(女性),缴费是否有减半的优惠?
朱明:您好!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后,是否符合享受补贴的问题,请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咨询。
刘世强:我是外来非城镇户口(农村),在厂里上班月薪是5600元,请问要交多少养老保险?
朱明: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外省市农村户籍人员在本市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其中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为缴费基数的8%,医疗保险为1%(也可选择2%),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根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首次参加或变动工作的人员,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
juliy:请问怎样办理退工、退社保和退公积金手续?谢谢!
谢进:您提问的三个问题中,公积金不是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办理退工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事项可以通过访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http://www./)进行查询。
倪溢:我1965年出生,每月的社保缴费额是1269.30元,每月10日从我的银行卡上自动扣款,且在每月的14日左右返还一半计635元。上个月是4月10日扣款,4月15日返还的。但5月10日未扣款,是不是因为我账户中的余额不足而未扣款?请问,我现在如何做才可以缴5月10日该交的社保费?盼复。
朱明:您好,2015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已调整,现每月最低缴费额为1373.9元。5月20日为5月份的第二次扣款日,请您在此之前确保缴费卡上有足额的资金,谢谢!
刘群:换工作了,需要退保险,到沪太路707柜台办理后,要我在数字证书上操作,我现在不确定是否退保成功,请问要怎样才能确定我退保成功了呢?
朱明:您好!您可以通过网上的查询功能查询人员变更的汇总情况。
汤蓓莉:现在城镇户口人员的月平均养老金是多少?
谢进:您好,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水平,属于本市年度社会保险基本情况中主动公开的指标,建议您留心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http://www.)“信息公开”栏目进行查询。
陈明:1、在上海工作,公司总部在深圳,社保交在深圳能否转到上海?2、本人之前两个户口身份,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现当地公安局已取消城市户口。之前在城市户口所缴纳的社保能否转到现在的户口身份上?缴纳在上海市。
朱明:关于您提出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问题,您可向目前本市参保缴费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同时提供外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社保经办机构将按规定审核您的转移条件并为您办理相关手续。
张晓丽:你好!单位帮我补缴社保,本月初申请的,可以提前一点来交吗? 我急着办居住证,小孩子要读书用的。
谢进:您好!用人单位办理的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经审核符合缴费条件的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将申请次月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您所在的单位在本月提出申请,若符合补缴条件,您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将在次月进行征收。
刘广才:我原先养老保险是交到上海这边的,现在我在宁波工作,要在宁波交社保,上海那边的养老保险怎么转到宁波啊?
朱明:您可将在本市的《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可持本人身份证至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提供给宁波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并提出养老保险接续申请,经办机构之间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您办理转接手续。
李益民:我在上海闸北区的医保在什么地方开证明转回老家?
谢进:本市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按参保性质的不同分为:城保在职职工就医关系的异地转移、居保人员就医关系的异地转移和退休人员就医关系的异地转移。具体您可以访问以下链接进行查询。在职:http://www.//wsbs/bszn/shbx/07/5645.shtml 居保:http://www.//wsbs/bszn/shbx/07/5646.shtml 退休:http://www.//wsbs/bszn/shbx/07/5642.shtml
主持人:谢谢大家踊跃参与,一个半小时总是那么快。下周同一时间节目继续,欢迎您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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