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内容主要有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释解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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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释解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释解》是2003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唐金龙张宏久。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释解内容介绍
为了便于广大律师学习理解《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组织撰写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释解》(以下简称《释解》)。《释解》至少具有两个特点:
一、系统性。《释解》集十余年来我国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经验和教训,将律师证券业务各个不节的操作程序、工作要求、行为规范、注意事项等,逐一作了解释,内容丰富、系统、详尽,有理有据,有助于正在或打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对证券业务全程的了解与把握。
二、实用性。《释解》对《规范》内容条分缕析,侧重于证券法律业务种类、律师作法和责任、业务要求、技巧运用等实用性内容,详解了《规范》的管理意图和《规范》条文的涵义。同时,收录了与律师证券业务和管理相关的主要法规,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们来说,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旨导性。《解释》也可用作律师业务培训参考教材。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释解作品目录
序  关于《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  起草情况的说明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释解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
.豆瓣读书&#91;引用日期 04:36:32&#93;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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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执业规则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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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中介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要求- 张立娟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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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要求
发布日期:&&& 作者: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需要具有保荐机构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需要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经历了从审批到不受资格限制的过程。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需经批准 (一)证券公司 1、《证券法》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证监会令第5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二)会计师事务所 1、《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93)财办字第5号《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日实施)  3、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会〔2007〕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资产评估机构 1、《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日实施的财企[2008]81号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注: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办发(1003)12号)《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的通知(于日废止)   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不受资格限制 (一)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经历了从审批到不受资格限制的过程 根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颁布实施的司发通[号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需要批准做出规定。根据该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日,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该通告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要求,现就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自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号)同时废止。 (二)司法部和证监会监管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活动 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不代表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活动不受限制,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将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日实施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4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总结 1、从1993年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需要获得证券从业资格。 2、日至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经过批准,自日起,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 3、自日起,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需取得保荐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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