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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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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晋城?????总公司与被告沁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沁民初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翟晋晋;潘丽帆;张先明;李沁军
原始文档:无&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沁民初字第?号
原告晋城?????总公司,住:???1459号。法定代表人成有根,晋城?????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某,晋城?????总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某,山西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沁水?????公司,住所地沁水县城内西街。法定代表人张礼龙,沁水?????公司总经理。原告晋城?????总公司与被告沁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城?????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某、董某,被告沁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礼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经招投标后,原、被告签订了关于沁水县景家沟开发区综合商住楼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又承揽被告综合商住楼的其他数项附属工程,在此期间,被告因购小汽车还向原告借款11???0元,工程依约竣工,并交付被告,以上工程价款及借款共计63???60.49元,????年??月至????年??月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借款43???29元,剩余20???31.49元,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现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0???31.49元,并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从审核报告作出????年??月28日的次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结清工程款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其公司现在审计报告没有作出,无法确定数额。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数额及未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经审理查明:????年??月20日原告中标了被告的沁水?????公司底商住宅楼工程,同年5月25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沁水县景家沟开发区综合商住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施工,????年??月30日开工,????年??月10日竣工,合同总金额为42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7%,留3%保修金,交工一年后付清。????年??月1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原告承揽被告的景家沟富景花园商住楼公建配套工程,工程内容为室外地面硬化、车库、化粪池、污水井、暖气沟、室外管道等,工期为????年??月15日至????年??月30日,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计价的70%支付,剩余30%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后半年内付清。原告将沁水县景家沟开发区综合商,住:???)及配套工程施工完成后,于2005年底交付被告使用(原告称2005年底全部工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称不清楚,工程……(本文书还有25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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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晋城?????总公司与被告沁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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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名称为史建强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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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金平拥有 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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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英文)
申请人地址(中文)
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新城社区富景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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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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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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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详细
[4301——备办宴席;餐厅;快餐馆;食物雕刻;茶馆;自助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
商标未申请群组
[4302---提供房屋设施的服务][4303---养老院][4304---托儿服务][4305---为动物提供住宿][4306---单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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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中的商标可进行驳回复审
A:什么是驳回复审?
B: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后,可以在收到驳文的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初审公告的商标可进行异议答辩或异议此标
A:什么是异议答辩?
B:针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会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A:什么情况下可以异议商标?
B: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造成侵权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下发商标注册证,并予注册成功公告。在对方公告期未注册成功时提出异议,来阻止对方申请成功。
三、注册成功的商标可进行无效宣告或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商标
A:什么是无效宣告?
B: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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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A:什么样的商标可以被撤销?
B: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A:被撤销的商标应该怎么挽回?
B:收到撤销答辩通知书后应在两个月内提交商标近3年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的,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效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将依法撤销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商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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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聚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沁水县房地产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沁民初字第393号原告,住所地晋城市城区迎宾街1459号。法定代表人成有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卫华,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志中,律师。被告,住所地沁水县城内西街。法定代表人张礼龙,总经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成卫华、董志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礼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5月经招投标后,原、被告签订了关于沁水县景家沟开发区综合商住楼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又承揽被告综合商住楼的其他数项附属工程,在此期间,被告因购小汽车还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工程依约竣工,并交付被告,以上工程价款及借款共计元,2004年8月至2007年2月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借款4313329元,剩余元,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现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元,并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从审核报告作出日的次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结清工程款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其公司现在审计报告没有作出,无法确定数额。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数额及未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中标了被告的底商住宅楼工程,同年5月25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沁水县景家沟开发区综合商住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施工,日开工,日竣工,合同总金额为元,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7%,留3%保修金,交工一年后付清。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原告承揽被告的景家沟富景花园商住楼公建配套工程,工程内容为室外地面硬化、车库、化粪池、污水井、暖气沟、室外管道等,工期为日至日,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计价的70%支付,剩余30%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后半年内付清。原告将沁水县景家沟开发区综合商住楼(沁水县房地产公司富景小区1#、2#商住楼)及配套工程施工完成后,于2005年年底交付被告使用(原告称2005年年底全部工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称不清楚,工程现在大部分已经用于抵账,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可以认定工程已交付被告使用,关于交付时间,被告应当清楚而陈述不清楚,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陈述予以认定),工程未进行验收。日对沁水县景家沟开发区综合商住楼作出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论为沁水县房地产公司富景小区1#、2#商住楼工程审定金额为元,该审核报告中“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经原告(施工单位)、被告(建设单位)及审计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经原告编制,被告于日审核景家沟富景花园商住楼公建配套工程预(结)算造价分别为:室外工程元、化粪池22525.27元、车库55612.92元、室外采暖排水15225元、变更及零工27821.62元、梅河小区前期工程44505.34元、沁水房地产总公司商住楼装修工程89385.78元,合计元。日原告中标了被告的职工集资住宅楼,同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梅河小区集资住宅楼发包给原告承建施工。后因被告的原因,致使该工程未正式开工,造成原告损失,日原、被告签订补偿协议,由被告补偿原告280000元。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协议,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预(结)算书,补偿协议,借款协议,收据2支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原告提供沁水房地产富景小区底商住宅楼付款明细表,证明日—日被告共支付原告4313329元,其中包括补偿款280000元及借款110000元。被告对该证据表示不清楚。虽原告提供的该付款明细表是原告单方制作的,但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已支付的数额,故应以原告认可数额的为准,而原告所称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中包括补偿款280000元,因双方是日签订的补偿协议,原告认可被告最后一次还款是日,从时间上不能证明原告该陈述,故本院认定被告共支付原告4313329元(其中包括借款110000元),补偿款280000元被告未支付原告。另原告提供日被告出具工程款拖欠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追讨的时间,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协议、借款协议及补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完成了建设工程的施工义务,工程虽未进行验收,但已交付被告使用,且沁水县房地产公司富景小区1#、2#商住楼工程已经审核结算,原、被告双方也对配套工程进行了预(结)算造价,故被告应按审定金额元和预(结)算造价元支付原告工程款元。另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借款共计元,已付4313329元,尚欠元。且被告尚未支付补偿原告的280000元,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利息从审核报告作出日的次日起计算的诉请,因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但原告提供的被告付款明细表中包括了借款,本院无法分清每笔还款是何款项,且根据原、被告的约定,沁水县房地产公司富景小区1#、2#商住楼工程留3%保修金,交工一年后(2006年年底)付清;景家沟富景花园商住楼公建配套工程剩余30%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后半年内付清,而工程未经验收、决算,故可以认定配套工程剩余30%的工程款从日被告审核配套工程预(结)算造价之日起半年内(日)付清。本院综合认定,未支付工程款利息从配套工程剩余30%的工程款应付清的次日(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另被告补偿原告的28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支付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义务,被告出具的工程款拖欠情况说明可以视为原告向被告催告,被告经催告未还,该补偿款的利息应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元及利息(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7.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补偿款280000元及利息(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5.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966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晋晋代理审判员  潘丽帆人民陪审员  张先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沁军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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