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镇中学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否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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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有调整
&&&&本报消息&记者柴胜松&通讯员姜小兵报道&11月19日,记者从马鞍山市人社局了解到,市政府日前下发了通知,从今年12月1日起,对日起实施的《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调整,规定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日,《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正式实施,第11条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从1996年起计算,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个人补缴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次调整内容为,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按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据了解,马鞍山市区、当涂县、和县和含山县分别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各县和市区制度各不相同,独立运行。目前,市区被征地农民月基础养老保障金标准为300元,当涂县为160元,和县、含山县为140元。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14.18万人,按月领取保障金3.69万人,其中,市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约7.55万人,按月领取保障金约2.24万人。今年1-10月份共发放保障金7500万元,预计全年发放1.10亿元,“十二五”期间累计发放4亿元,实现了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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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城乡居民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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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2014〕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
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我省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我省户籍的城乡居民可持居住证在省内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8号)执行。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2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但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多缴多得。省政府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每年度补助、资助金额及个人缴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等。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
均为100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根据不同档次对应的补贴标准和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80%、60%、40%、20%的比例对县(市、区)进行分档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确定);其余部分由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和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再行提高缴费补贴标准的,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要鼓励和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
得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政府仍按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
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与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捆绑使用,省财政根据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 80%、60%、50%的比例对县(市、区)进行分档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确定;其余部分由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在国家确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省政府适时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支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
存额随之转移。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先行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市、县(区)财政补贴中支出。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 60 周岁的城乡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允许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两年内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从办完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
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或符合持居住证在省内异地参保条件、需要跨统筹区域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
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现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直至实行省级管理。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充实加强基层工作力量。要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确保有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关设备设施。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对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根据完成的工作量给予一定的补贴或奖励经费。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地方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各市、县(区)要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探索采取安全、稳妥、有效的方式,将信息网络向村(社区)延伸;要推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加强村级金融服务便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补贴的拨付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5号)不再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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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河北省人保厅时间:查看次数: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为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符合国家总体要求和我省实际,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继续把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工参保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调整个人账户规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强化基金监管,维护基金的安全和完整;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的责任,强化基金的归集、调剂和管理,实现规范的省级统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不断扩大实施范围;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开展社区管理达标活动,保证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经办能力建设,适应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优化经办资源,加大资金投入,推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建立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流程科学、服务到位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足额发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发展的头等大事,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对确保发放工作的组织高度和监督管理,对确保发放不力发生新的拖欠而引发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要追究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省劳动保障部门要监控易发生拖欠县(市、区)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情况。
  (四)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标准。凡属国家及省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各地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目前仍由企业负担的属于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福利性补贴项目要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逐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企业及各地自行制定的福利性补贴项目和标准,不得转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五)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城镇劳动者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改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各地要对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按照&十一五&期间全省参保人数年增长率保持在6%以上的要求,制定扩面规划和年度计划,逐级分解下达任务,建立扩面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扩面任务完成。要正确处理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发展当地经济的关系,任何地方都不得把免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吸引外来投资的优惠条件。
  (六)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协调联动,切实发挥部门优势,推动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和联合执法机制。要定期相互通报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新增纳税企业和纳税人情况,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情况;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国有资产监管、中小企业管理、工会、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组织都有责任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按时足额缴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拒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和法人,不允许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和参加各项评优评先活动。
  (七)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雇主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在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时,把为本企业职工和雇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必备内容,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各单位要定期向职工公示并向职代会报告单位及职工参保缴费情况,主动接受职工的监督。
  四、规范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
  (八)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月实发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企业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和不能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可按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低进低出&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最低可暂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以后逐步过渡到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但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
  (十)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保缴费。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各级政府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缓解其参保缴费的困难。
  (十一)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企业要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对其他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十二)从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日以前原计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再变动。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同期国有商业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运营收益率计息。具体利率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十三)根据国家要求,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以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实个人账户的基金,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十四)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新人&)、缴费(含视视同缴费,下同)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本实施意见实施后退休(&中人&)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企业离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仍按我省原来的规定执行。
  (十五)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也可向后延长缴费年限至满15年时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十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不得随意降低退休年龄和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规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对违反规定自行办理职工提前退休的部门和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的提前退休职工清退回企业。严格控制企业&内退&行为。企业&内退&必须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就&内退&待遇、缴费基数等与职工协商一致,严禁出现侵犯职工权益问题。
  (十七)职工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累计达到规定年限,本人申请,可在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至正常退休年龄期间任一周岁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女参保人员,可以选择50至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时方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十八)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按照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结合本省实际,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确保退休人员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七、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十九)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缴率。尚未参保登记的企业要按当地规定时限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建企业应从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企业必须按时申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法严肃处理;加大追缴清欠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建立和完善异地协查工作制度。积极推动稽核缴费诚信制度建设,营造依法缴费光荣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二十)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要严格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地方政府负担的责任制,省政府规定的由当地政府负担的基金收支缺口等资金应确保按时到位。
  坚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地不得出台动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
  (二十一)实施破产的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将破产前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资产变现收入中第一序列予以清偿。对于确实无法清偿的个人账户以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规定程序经破产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认定书,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未经批准自行核销的,核销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补偿。
  (二十二)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核定缴费基数后因各种原因形成欠费的,应按规定从欠费之日起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补缴后欠费期的个人缴费基数按已核定的缴费基数记录。对于曾参保的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断保期间按中断缴费处理。职工个人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对账通知后,发现记账或缴费基数有误的,应在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对记账有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更正,属于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令及时补缴,补缴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改个人缴费基数,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二十三)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基金征缴、管理和支付等环节的监督制度。认真开展基金现场监督检查,并依托&金保工程&建立基金非现场监督体系,逐步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健全和完善由政府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决策、协调和议事职责,形成政府、社会舆论相结合的基金监督体系。加强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建设,配备专职人员,完善基金监督举报制度,建立协同监督机制,探索基金监督和反欺诈的各种手段和措施,严禁新的挤占、挪用基金现象发生,确保基金管理和运营安全。对违规存放、挪用和诈骗基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十四)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在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一级核算,计划数据直接核算到县(市、区);进一步增加互济功能,做实省、市两级调剂金。各地要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向省、市上解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中央转移支付的调剂资金、缺口补助资金和各市上解的调剂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落实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各市、县(市、区)在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后基金收支仍有缺口的,由省、市调剂解决,对于没有完成省定目标任务而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筹集解决。
  (二十五)有条件的设区市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一管理。从2006年起,三年内实现设区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统收统支、市级集中管理。争取&十一五&期间实现全省范围内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调度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规范、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健全的规范的省级统筹制度。
  九、加快发展企业年金
  (二十六)凡属盈利企业原则上都应依法逐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在转企的同时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各级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和企业家协会等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发展企业年金。企业工会组织要把建立企业年金列入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督促企业经营者发展企业年金,增加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成本列支。
  (二十七)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企业职工利益。
  十、继续做好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八)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街道、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要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开展社区建设达标活动,努力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九)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等多渠道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进一步拓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一、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三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办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实现社会保险经办能力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三十一)建立与省级统筹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设置机构岗位,将分散设置的企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整合。省、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合后名称统一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级经办机构整合办法由省编委办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规定程序确定。对于实行基金由设区市一级统收统支的,应同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
  (三十二)按照&金保工程&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省、市两级数据库和覆盖省&市&县&街道&社区五级的信息网络平台。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三十三)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切实把确保企业离退休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作为重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列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抓好落实。要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确保发放、扩面征缴、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经办业务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十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省政府成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府新闻办和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工作。
  (三十五)建立健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激励机制。每年年初,省政府向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下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年终对各市及省直扩面人数、申报核定增长额和征缴收入增长额等工作成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给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奖励。目标考核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十六)社会各界各方面都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共同推动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注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反映群众意愿、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推动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合力。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方针政策,宣传党和政府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宣传养老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增强广大职工维权意识。加强对企业参保缴费情况的舆论监督,对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企业法人要给予大力表彰,对拒不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和法人要予以曝光,在全社会营造重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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