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农村自留地上可以浇筑混凝土浇筑规范地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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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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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 )。A.出让B.转让C.出租D.抵押E.质押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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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八所村村民,我们村有大片农业良田,我们世世代代都在这片土地上耕田生产,维持生命。但是现在房地产高潮,东方市八所村村干部(村主任张雷贵)勾结东方市高官,霸占我们村40个生产队,一万多人口的多块水稻良田来建设房地产。占用我们村民农田的有(白草肚240亩、盐田80亩、老马田30亩、坝口30亩、黄泥坑50亩、老符沟150亩、坡园30亩、老马田30亩,羊山坡179亩、苏五村360亩),以上所列举的田地是我们村一万多人的生命养殖地,是我们不受挨饿的粮食来源,现如今却被贪官污吏的人统统卖给开发商。有田不能耕,有地不能种,我们百姓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这样严重违反了党中央保护农民
农田的会议精神。我们村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
但政府却坐视不管,不了了之。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51条,征用土地要和农户和承包商谈,得到农户同意,先补偿后动工,和水稻田不得征用。最近中央国务院召开会议加快农村农民收入和保护农田,水稻田只能扩大不能减少的政策。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张德江到广东省开会说了三句话:要求征地手续不齐全的没有与农民达成补偿协议的,征地款没有到农民手里的项目,不能开工。
现如今,将到春季,村民们的耕作即将开始,但当村民们将要去对土地翻耕时,却受到了市政府调警察阻拦百姓耕作的事情(这些有图片佐证)。说是我们村的农田与土地已经被我们村主任变卖。不得在此耕作农作物。
为何我们农田被村主任张雷贵盗卖给房地产老板,农民都不知道,没有一个农户签名,地方市政府都不管?张雷贵与符国兴也欺压百姓卖过(鱼鳞洲)土地,农户也只是拿到极少的补偿,海边的树木统统被砍伐,对环境造成极大的严重,市政府也不管,张雷贵与符国兴二人还捏造假合同欺骗农户(这些我都有他们捏
造假合同的证件)。
现村主任张雷贵为了得到更多的非法收入,采用了畜牲不如的做法手段:把农田的水源切断,使其农田土地无水成旱(黄泥坑50亩良田),迫使农民不得在此地再耕作农作物。同时也阻断通海的排水沟,使大量的城市污水排入农田而成天然水池塘,他们这种手段的做法还用到其他农田里去。受到危害的农田有(老符沟150亩良田、旱田150亩、酸梅树80亩、盐田80亩),他们打着市政府的旗号,以‘政府征用地、政府规划地、政府储备地’为由把八所村大部分农田耕地平整后向房地产老板高价拍卖(这些我们有录像为据),把农田10万压下价买给张雷贵,以每亩4万元作为公粮费,5亩扣下一亩作为公地,张雷贵再以80万高价卖给房地产老板(这些都有视频作证),可在两年时间里我们多次向市、镇政府反映,也没有回音,不得与才向光明网的各位工作人员反映,恳求你们媒体能够帮助我们百姓传递呼声,同时也恳请有关部门看到东方市八所村村民的苦
衷后能够为百姓作主,还我们农民的土地及良田,让我们百姓能够有生活来源保障。
东方市八所村7个生产队村民向光明网的各位工作者致以崇高的敬意,衷心的感谢你们。
我们是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八所村村民,我们村有大片农业良田,我们世世代代都在这片土地上耕田生产,维持生命。但是现在房地产高潮,东方市八所村村干部(村主任张雷贵)勾结东方市高官,霸占我们村40个生产队,一万多人口的多块水稻良田来建设房地产。占用我们村民农田的有(白草肚240亩、盐田80亩、老马田30亩、坝口30亩、黄泥坑50亩、老符沟150亩、坡园30亩、老马田30亩,羊山坡179亩、苏五村360亩),以上所列举的田地是我们村一万多人的生命养殖地,是我们不受挨饿的粮食来源,现如今却被贪官污吏的人统统卖给开发商。有田不能耕,有地不能种,我们百姓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这样严重违反了党中央保护农民
农田的会议精神。我们村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
但政府却坐视不管,不了了之。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51条,征用土地要和农户和承包商谈,得到农户同意,先补偿后动工,和水稻田不得征用。最近中央国务院召开会议加快农村农民收入和保护农田,水稻田只能扩大不能减少的政策。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张德江到广东省开会说了三句话:要求征地手续不齐全的没有与农民达成补偿协议的,征地款没有到农民手里的项目,不能开工。
现如今,将到春季,村民们的耕作即将开始,但当村民们将要去对土地翻耕时,却受到了市政府调警察阻拦百姓耕作的事情(这些有图片佐证)。说是我们村的农田与土地已经被我们村主任变卖。不得在此耕作农作物。
为何我们农田被村主任张雷贵盗卖给房地产老板,农民都不知道,没有一个农户签名,地方市政府都不管?张雷贵与符国兴也欺压百姓卖过(鱼鳞洲)土地,农户也只是拿到极少的补偿,海边的树木统统被砍伐,对环境造成极大的严重,市政府也不管,张雷贵与符国兴二人还捏造假合同欺骗农户(这些我都有他们捏
造假合同的证件)。
现村主任张雷贵为了得到更多的非法收入,采用了畜牲不如的做法手段:把农田的水源切断,使其农田土地无水成旱(黄泥坑50亩良田),迫使农民不得在此地再耕作农作物。同时也阻断通海的排水沟,使大量的城市污水排入农田而成天然水池塘,他们这种手段的做法还用到其他农田里去。受到危害的农田有(老符沟150亩良田、旱田150亩、酸梅树80亩、盐田80亩),他们打着市政府的旗号,以‘政府征用地、政府规划地、政府储备地’为由把八所村大部分农田耕地平整后向房地产老板高价拍卖(这些我们有录像为据),把农田10万压下价买给张雷贵,以每亩4万元作为公粮费,5亩扣下一亩作为公地,张雷贵再以80万高价卖给房地产老板(这些都有视频作证),可在两年时间里我们多次向市、镇政府反映,也没有回音,不得与才向光明网的各位工作人员反映,恳求你们媒体能够帮助我们百姓传递呼声,同时也恳请有关部门看到东方市八所村村民的苦
衷后能够为百姓作主,还我们农民的土地及良田,让我们百姓能够有生活来源保障。
东方市八所村7个生产队村民向光明网的各位工作者致以崇高的敬意,衷心的感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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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法律顾问: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李君律师农村自家自留地上可以搭建临时建筑吗?_百度知道
农村自家自留地上可以搭建临时建筑吗?
属于违章建筑。《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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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目前不须审批.城市用地才必须经过审批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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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建筑肯定要房管局发的证才能建,因为你没有房管局证建,所以肯定要拆你了
你需要到国土所办理相关手续。
一定要经过审批才行的。
临时建筑是可以的,如用于看瓜用的瓜棚,大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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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建房用地有那些具体规定?_百度知道
《中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建房用地有那些具体规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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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农村工作知识:《土地管理法》基础知识必备
11:52:30 | 中公教育
第一章&总&则 
【基本概念】 
1、土地所有制 
是指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由国家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制度。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制度。 
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4、农用地 
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5、建设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6、未利用地 
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重要条款】 
1、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3、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 
4、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5、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6、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7、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8、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9、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重点问题】 
1、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重点是什么? 
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核心是保护耕地、重点是推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即通过对土地管理和利用方式进行重大改革,变分级限额审批制为土地用途管制,上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上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审批权,强化执法监督措施,实现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 
2、《土地管理法》在哪些方面实现了根本性转变?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第一次将土地基本国策写进法律,实现了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为主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的根本性转变。 
(2)在土地管理方式上,实现了从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到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根本性转变。 
(3)在土地利用方式上,实现了从外延粗放型到内涵集约型的根本性转变。 
(4)在土地管理职权划分上,实现了各级政府职权合理划分的根本性转变。 
(5)在执法监督工作上,实现了从传统的土地监察到建立现代土地执法监察体系的根本性转变。 
(6)在调整范围上,实现了从单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到既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又调整财产关系的根本性转变。 
3、党中央确立的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997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11号文件,在这个文件中确立了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即:土地管理要以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目标;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以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代替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调整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加强土地管理的国家职能,适当集中土地管理权力;强化土地执法监察等。
【基本概念】 
1、国有土地 
指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的土地。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和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及城市郊区的土地属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指土地所有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乡、村和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三种形式的农民集体所有,并由法律规定的组织经营、管理。 
3、土地所有权 
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即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4、土地使用权 
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据法律、文件、合同的规定,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5、土地登记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并据此颁发土地权属证书的一种制度。 
6、变更土地登记 
是土地登记机关对已经进行登记的土地,在发生权属、用途等变化时进行的更改登记。 
7、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农村中反映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利。这种权利是土地使用者通过与发包方(通常是集体土地所有者,还有部分国营农、林、牧场)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 
8、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土地权属争议) 
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从而产生的土地权属矛盾。 
【重要条款】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3、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5、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6、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7、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重点问题】 
1、土地管理法&如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如果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承包经营权,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2、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土地登记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记。这种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予保护;二是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已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概念】&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时间上、空间上所作的总体的、战略的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2、土地利用区 
是指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依据土地的适宜性、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需求,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规划指标和布局要求,划分出的土地主要规划用途相对一致的区域。 
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的具体安排。它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建设立项审查、用地审批和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 
4、土地调查 
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为查清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而采取的一项技术、行政和法律措施。土地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 
5、土地统计 
是国家对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状况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汇总、统计分析和提供土地统计资料的制度。 
【重要条款】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5、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遵循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的原则。 
6、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7、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8、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10、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11、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责任编辑:off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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