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契税几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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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奥小编】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已确定为日至23日,小编提醒广大注税考生各省市已开始陆续公布2013年注税考试报名时间,要趁早复习,一步一步稳紮稳打,考试前才能从容不迫。现阶段可以进入注税第一轮复习,复习目标为熟悉所报科目每章节的知识点,消除陌生感,将较难知识点进行初步消化。以下是《税法Ⅱ》科目第七章契税第一节契税概述的知识点:契税概念与特点,供学员们参考。
  第七章 契税
  第一节 契税概述
  一、概念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特点
  (一)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契税以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即土地和房屋为征税对象,具有财产转移课税性质。土地、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契税。
  (二)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一般税种都确定销售者为纳税人,即卖方纳税。契税则属于土地、房屋产权发生交易过程中的财产税,由承受人纳税,即买方纳税。对买方征税的主要目的,在于承认不动产转移生效,承受人纳税以后,便可拥有转移过来的不动产产权或使用权,法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般实行先税后证)
责任编辑:yanlan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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