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公共区域内摔成膑骨粉碎性骨折手术费物管有责任赔偿手术费吗

公共场所摔倒骨折 损失谁来赔?
律师: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律师接线,两位读者有着相似的烦恼。他们都是在公共场所摔伤以致骨折,在索赔的过程中都遇到困难。那么造成他们受伤的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他们又可以请求什么样的赔偿呢?
物业办晚会
业主摔下台
原本是热闹的晚会,因为物业公司的疏忽,不仅晚会搞砸了,还导致业主受伤。
阿光(化名)是某高档小区的业主。一天,物业公司发来短信,邀请阿光参加在小区广场举办的晚会,他如约而至。当晚参加晚会的业主人数众多,现场十分拥挤,灯光又很暗淡,阿光在准备签到时,从没有设置任何防护措施的高约半米的平台处摔落。
有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现场陷入混乱。物业公司的经理安排两名工作人员陪同阿光,随120急救车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诊断,阿光的左股骨骨折、骨断筋伤。悲剧发生后,物业公司仅垫付了当天的医药费用,其他的相关赔偿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阿光向早报法律热线咨询,物业公司该负什么责任?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足浴城消费
踩水折了腿
“倒霉死了,泡脚没泡成,却把小腿给摔骨折了。”说起几天前的遭遇,小西(化名)愤愤不平。
几天前,小西跟朋友到一家足浴城泡脚。本来泡脚是放松身心的,可这次却给小西带来巨大的痛苦。小西更换好衣服后,穿着足浴城提供的一次性拖鞋上卫生间。不料,因为踩到卫生间门口地板上的一摊水,小西摔了一跤,右小腿骨折了。
小西说,朋友和工作人员将她送到医院后,工作人员随即离开,小西的朋友帮垫付了医药费。小西的家属找到足浴城,足浴城称是小西自己摔倒的,他们没有责任,拒绝赔偿。
小西向早报法律热线咨询,足浴城是否有责任?该如何索赔?
陈志鹏律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前一个案例中,物业公司是该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及安全保障者,但过程中,却存在“半米高平台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人员拥挤灯光昏暗未做好安保疏导人员秩序的保障工作”的情况。因此物业公司应赔偿阿光受伤所花费的医药费用,还应赔付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若伤情严重造成残疾,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阿光可以起诉,向物业公司追索赔偿。
在后一个案例中,足浴城有责任,但责任大小要看具体情况,关键在于,足浴城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义务。比如,这家足浴城的卫生间地板是否有防滑的措施(如铺了小垫子、有防滑的螺纹地砖),是否在显眼的位置明确注释“小心滑倒”的提示标志。这些注意事项足浴城方是否有做到,都关系着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若是因为小西自己有饮酒嬉戏等行为造成滑倒,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来源: )【责任编辑: 陈诗婷 苏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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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小区电梯前摔倒骨折 状告物业获赔3.3万元
  电梯前摔倒,物业是否该担责?一名年逾六旬的老伯在电梯门前摔倒,造成十级伤残、住院多日,事后该老伯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控诉因为垃圾桶阻道才摔倒。记者今日获悉,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物业未尽到,判决承担三成责任赔偿3.3万余元。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决定维持原判。
  据64岁的曹伯回忆,日下午1时30分,他在的屋顶晾晒完衣服后,拄着双拐提着水桶打算乘坐电梯,当时清洁工把垃圾桶横放在正对电梯门口的左手边,因为垃圾桶占了电梯门的一半,他需要绕过垃圾桶进电梯,由于本来动作就慢,把拐杖拐进电梯门时,当人还没有进去,电梯门就关了,他怕被电梯门夹伤,就退了一步,而他提的水桶与垃圾桶碰撞,就往后摔倒了。事发后,曹伯被送往医院治疗,确诊为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经鉴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是否要对曹伯的摔倒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庭审中,认为已尽到,曹伯摔倒与其没有任何关系,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伯本身患有残疾靠双拐走路,行动不便,事发时曹伯的行为更是增加发生意外的危险性,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是造成曹伯受伤的次要原因,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次要责任,以30%为宜,赔偿3.3万余元。(广州日报记者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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