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1663847是什么是同级财政部门门吗

财政专户_百度百科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财政专户(或称财政资金专户)是各级财政部门为核算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
按核算管理的资金类型分,我国设立的财政专户主要包括四类:即专项支出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政专户。按照规定,设立财政专户需有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正式文件作为依据[1]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则是依据《》设立的。
专项支出财政专户主要是为满足从公共预算等预算安排并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核算管理需要,以及满足代管资金需要等设立的。目前,专项支出专户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是从国库单一账户拨入。例如,《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31号)规定的、《》(国务院令第367号)规定的退耕还林资金等,均从国库单一账户拨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退耕还林资金专户等管理,专门用于支付国家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等;又如,用于开展的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拨入国库现金管理专户,采用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在存款到期后,将本息全部转回国库单一账户;二是从预算单位转入。一些地方为加强预算单位资金管理,取消了预算单位实有[2]
资金账户,把预算单位资金转入相应财政专户管理,支出时根据预算单位申请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三是缴款人上缴。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规定,缴款人向民政部门捐赠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纳入救灾捐赠资金专户管理,支出时根据资金指定用途和相关部门申请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主要是为满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核算管理需要设立的。社保专户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是从国库单一账户拨入。例如,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拨入社保专户。二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转入。例如,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缴费收入,要及时转入社保专户。三是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收入。例如,利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定期存款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要全部转入社保专户。社保专户资金支出根据社保等相关部门的申请,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给个人或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主要是为满足广大缴款人缴纳款项和执收单位核对账务需要设立的。由于传统的向国库经收处缴纳非税收入的做法不能提供缴款明细信息,无法满足执收单位管理需要,也不方便缴款人缴款,为此,根据收入收缴改革方案,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设立专户,用于归集各项非税收入资金和匹配收缴信息(包括缴款人、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项目、金额等)。非税收入专户资金主要来自缴款人缴款,在完成信息匹配并确认收入后,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实行“”;对教育收费[3]
、彩票发行费[4]
等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则保留在财政专户,支出时,从财政专户拨付给预算单位。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政专户主要是满足国际贷赠款资金核算管理需要,根据贷赠款方要求开设,原则上一个项目开设一个账户。由于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只能核算人民币资金,财政部门接受的外币贷赠款资金,以及用于偿还贷款的外币资金,按照现行外汇资金管理规定,只能在商业银行开设账户进行管理。国际贷赠款专户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和赠款,如世界银行提供的卫生项目贷款、英国政府提供的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赠款等,资金支出时按照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用款单位申请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此外,过去为了对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管理[5]
。但在2010年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以后[3]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也已经取消,随着预算外资金一同成为了历史。
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
.中国财经报网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
.百度百科[引用日期]
.百度法律[引用日期]财政补助收入_百度百科
财政补助收入
是指事业单位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在我国传统的预算体制和下,该资金也称为经费,收到的该笔资金称为。
报表列示:列示于收入支出表收入项下。
仅包括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领取的无须单独的预算内资金。
(1)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利用非财政补助资金,如、或补助附属单位的正常业务的资金,应作为附属单位的,不能作为财政补助收入;
(2)拨入的财政补助限定专门用途且要求事业单位单独核算并报账时,不能作为该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而应作为;
(3)国家对事业单位的不包括在财政补助收入中。
性质:国家预算资金的一部分。
:为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单位应编报季度分月款计划。在申请当期财政补助时,应分“款”、“项”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在管理和使用中必须遵循这些规定和要求,做到按计划控制用款,按资金用途用款。
过去我国财政补助收入的领拨方式分为两种方式,即划拨资金和限额拨款。划拨资金方式也称实拨资金方式,其特点是,上级单位按预算用款单位拨给资金,用款单位收到所拨资金后即可使用。限额拨款方式的特点是,用款单位可在拨给的经费限额内支用款项,但在预算资金仍保留在财政金库中,月末根据限额支出数才从财政金库中拨出。由于限额拨款方式下,各单位的用款平时由银行垫付,月末根据限额支出数统一结算,如果财政存款不足,有可能占用信贷资金,目前我国已取消这种拨款方式。财政补助收入的领拨一律采用划拨资金的方式。
主管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同有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二级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由财政部门先拨付给同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再由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进度拨付给事业单位。
我国传统预算体制下,按照事业单位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国家对事业单位采取三种不同的预算资金供应管理方式:对没有事业收入和收入不经常、不固定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制;对有经常性的、固定性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制;对提供一定产品或劳务的有固定收入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制。根据新的《》,国家取消了三种预算资金供应方式的划分,对事业单位的事业补助拨款实行统一的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定向补助可以为零。
设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实际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贷记本科目;缴回时作相反。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
具体核算过程:
1.实行国库统一收付制度,财政直接支付的核算
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事业单位对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应于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1)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
贷:应付工资
借:应付工资
贷:财政补助收入
(2)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材料、服务的款项:
贷:财政补助收入
(3)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
贷:固定基金
2.实行国库统一收付制度,财政授权支付的核算
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事业单位应设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1)收到“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
(2)事业单位购买物品、服务等支用额度时
借:事业支出、材料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属于购入固定资产的
借:固定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确认与计量
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有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和财政实拨资金三种方式。三种支付方式业务流程不同,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也有所差异。
1. 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取得财政补助的程序是:事业单位在需要支付财政资金时,应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直接支付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因此,事业单位应在收到财政部门委托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照财政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财政补助收入。即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事业单位在实际使用了财政资金的同时确认财政补助收入。
2. 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取得财政补助收入的程序是:事业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经过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到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事业单位收到的用款额度,可以用于结算和支付。因此,事业单位在收到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照通知书上所列的用款额度确认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用款额度不是实际的货币资金,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零余额账户不是实存资金账户,是一个过渡性的待结算账户。
3. 财政实拨资金方式下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在财政实拨资金方式下,取得财政补助收入的程序是:事业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入请求。经过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财政资金直接拨入事业单位的开户银行。因此,事业单位在收到单位的开户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书时,按照通知书上所列的收款金额确认财政补助收入。在财政实拨资金方式下,事业单位收到的是货币资金,在商业银行开设的是实存资金账户。
财政补助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缴回时作相反的。平时“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非财政的补助。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年度终了,将“上级补助收入”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与 财政补助收入相关部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十条 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中与 财政补助收入相关部分
财政补助收入只能用于安排事业支出,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和也应用于安排事业支出,另有规定的除外。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应作详细说明。
事业单位需用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预算外资金)安排自筹的应按程序立项报批。
对收入预算,应明确核定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从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等各项收入指标。
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应核定其数额。
,应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要求,与财政补助收入一并核定,统一下达。其数额应结合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事业单位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及按规定实行结余上缴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数额确定。
财政补助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应首先用于工资等人员支出以及必不可少的业务和设备购置开支。必须指定支出用途的,财政部门在核批事业单位收支预算时,应予以明确。
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财务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财政补助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有指定用途的,应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开支。
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一般不予调整。但因为上级下达的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内蒙古党委农村牧区工作办公室是个什么样的机构?好吗?本人现在基层财政部门工作 值不值得跳槽啊 求助啊_百度知道
内蒙古党委农村牧区工作办公室是个什么样的机构?好吗?本人现在基层财政部门工作 值不值得跳槽啊 求助啊
提问者采纳
各有利弊,看你追求什么,基层财政毕竟是有钱单位,但发展空间小,台阶层级少;自治区直属单位毕竟规格高,发展的空间相对大,视野广畅场扳渡殖盗帮醛爆互,台阶层级多,最差也可以当个处长,而且是在首府工作,不过福利也许稍微差点(当然这个不一定,看部门处室差异),自己决定!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财政部门的相关知识
其他5条回答
财政比较热门
值得这最起码是个自治区直属机构,比你基层财政强得多吧。
我觉得也是 福利倒不是我主要考虑的 我考虑发展 不知道发展怎么样
不值得那单位很难熬。。。
哦 仁兄好像是了解的 可以详细点吗 福利次要 我主要考虑发展!谢谢
比基层有发展,但是福利说不定还没基层好
这种事情要看个人所处的情况,不能一概二轮的。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_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法,为了规范,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秩序,制定本法,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由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日第六届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日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 日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秩序,制定本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事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实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实行统一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凭证包括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的有关内容相符。
各单位采用的,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境内的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负债、、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以上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1]
.中国财政部[引用日期]}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什么是同级财政部门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