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纳入政府债务系统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与专项债务预算范围的企业债券有哪些

新预算法与地方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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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一帆,瑞银财富管理投资总监办公室(CIO)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区首席投资总监及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拥有美国乔治城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中国浙江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15年11月加入瑞银,担任财富管理大中华区首席投资总监及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自2007年以来在多家金融机构担任过首席经济学家一职。加入瑞银之前,她在海通国际任研究部主管及首席经济学家,负责 H股研究。此前她在中信证券任首席经济学家,在法国法盛銀行任中国经济学家,以及美银美林亚洲任 股票研究策略师。胡一帆最新文章
  【财新网】(专栏作家 胡一帆)摘要:中国地方政府债务近年急剧膨胀令市场担忧触发信贷泡沫甚至导致金融危机。国家审计署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地方政府债务占GDP比例高达31.5%;我们估计,截至2014年底此比例继续攀升至33.8%。自2014年以来过半地方政府新举债用于偿还旧债,反映偿付压力巨大。
  政策组合拳遏制地方政府债务。被称为“经济宪法”的新预算法,历经十余年的持续修订和讨论,于日开始正式生效。主要新措施包括:1)允许政府直接发行债券。2015年的6000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已获批。2)地方政府不能再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企业渠道举债,且现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须于2016年前逐渐退出。公布了3万亿元的地方债务置换计划,其中1万亿元已由财政部基于地方政府2015年的到期债务及偿付能力而分配给各地方政府。3)地方政府债券只能用于偿还当前债务或指定的公共服务或项目的债务。4)地方政府债券必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5)预算计划必须在获批后20天内对外公布。
  通过债务置换与发债等措施可以短期缓解压力为改革赢得时间,但真正实现新预算法精神依然路漫漫,亟需金融、财政以及法律各方面配套改革从根本上提高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短期政策包括:
  o 去杠杆,明确债务/GDP比率目标,并设立明确达标时间表。地方政府债务/GDP比率在30%-40%间可能是个较为可行的区间,而设立消减债务的明确时间表也同样重要。高杠杆政府需要采取包括出售政府资产、债务证券化以及中央政府清偿等一系列措施尽快降低杠杆率。
  o 设立偿债基金应对潜在债务危机。基金主要向深陷债务问题的地方政府提供紧急资金救助。 基金应由统一的监管机构主导,可以从各种渠道包括财政收入、税收转让、售出国有资产和央行贷款等筹集资金。
  除了短期措施,还应在更长期内实施解决方案以遏制地方政府债务,以建立一个更加可持续和透明的政府融资体系。主要的长期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o 再平衡地方政府开支与收入。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大致各占50%,但支出比例约为30%和70%。将部分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更多地收归中央目前已经在开展中,尤其在公共安全、教育、环境保护、医疗健康等领域。
  o 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税收灵活性。除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外,开征房产税作为一个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允许地方政府收取地方税以满足地方具体需求,以及完善中央转移支付体系使其更规范、透明和公平亦是关键。
  o 统一监管主体并加强监管体系。中国债券的发行及交易体系中存在多个监管主体,包括财政部、央行、发改委和证监会,由此在规则及标准方面缺乏统一标准,造成了监管体系分散化。亟需一个监管主体统一整合债券市场,在完备的监管体系之下,满足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要求。
  o 建立一个有效的市场机制。中国的债券市场在规模上已跃居全球第三,但流动性较差,且在市场参与度和定价机制方面效率不高。预算软约束导致地方政府的过度投资和过度支出,应由被硬约束来促使地方政府在资金短缺时减少或停止融资活动。需要建立更独立、公正和有竞争力的信用评级机构。
  以下为报告全文:
  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状况已成为金融系统稳定性的一大隐忧。地方政府债务的快速增长令市场担忧这将触发信贷泡沫破裂,甚至可能导致中国金融危机,尤其由于目前经济正处于下行周期。中国官方机构最近一次开展的债务审计结果显示,中国政府总负债占GDP比例于2013年已达53.2%,相较2012年的39%与2009年的17%,持续快速攀升。其中超过60%的债务源自于地方政府。自2014年以来,过半地方政府新举债用于偿还旧债,反映偿付压力巨大。另一方面,今后几年基建投资需求持续强劲,这可能使债务包袱越滚越大。
  预算改革已拉开帷幕,这是习近平政府330多项改革中的第一项实质性改革,为建立一个更加平衡与透明的政府预算与融资体系奠定基础。被称为“经济宪法”的新预算法,历经十余年的持续修订和讨论,终于在日通过,自日开始正式生效。地方债务问题也是今年3月3日至15日两会期间的一个焦点。财政部长楼继伟把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核心总结为“开前门”和“堵后门”。也就是说,中央政府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灵活度包括直接发放地方政府债,同时限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银行贷款等其他融资途径。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已获批准,包括5000亿元的一般用途债券以及1000亿元的专项债券;同时辅以3万亿元的地方债务置换计划,以置换现有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其中1万亿元已由财政部基于地方政府2015年的到期债务及偿付能力而分配给各地方政府。该计划包括发行低息长期地方债券,其收益将用于偿还高息短期银行贷款、城投债以及信托。据财政部估计置换计划每年能够削减400亿-500亿元的利息偿付,大大缓解地方政府的偿债压力。
  一.政策组合拳遏制地方政府债务
  继新预算法去年8月31日通过及今年正式生效,具体措施已陆续发布,包括国务院颁发由日发布“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即所谓的“43号文”;国务院于10月8日下发 “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财政部紧接着于10月23日宣布把地方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新规定,以及财政部今年3月6日宣布的债务置换计划。其中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允许省级政府本身或为下级政府发行债券,债券额度需限制于国务院所批额度之内,并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除了2014年的小范围试点项目外,地方政府但在2015年前不允许直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需要的地方政府须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在当地政府的发债配额内代理投标、发行和偿还等事宜。由于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偿由地方政府偿还,并由财政部担保,所以被视为违约风险非常低。财政部于日曾启动一个地方债试点计划,允许10个地方政府在2014年发行地方债券,总额度为1092亿元。这10个省市包括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青岛、宁夏和江西。截至2014年底,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总额为币1.2 万亿元,约占银行间债券市场总发行金额的3.5%。
  2015年的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扫除障碍。省级政府可以为自己或代表包括市、县等有融资需求的下级政府发行债券,由国务院确定并下发额度,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地方政府债券将由借款人偿还但由省级政府作担保。
  地方政府不再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企业渠道举债;现有债务不能延展,特殊情形下需举债以完成当前项目的,必须受到严格的审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需于2016年前逐渐退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自2008年一揽子4万亿元的基础设施投资刺激计划以来已成为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工具之一。大多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资于基建和城市建设项目以发展地方经济,主要投资于两大类别——公益性项目例如城市设施、园林与垃圾处理项目,以及准公益性项目例如电力、公路和铁路项目。根据WIND统计,截至2014年底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券增长至3.7万亿元,占总发行额的10.9%,是地方政府债的3倍多。细分地方融资平台债,省级政府发行金额占比57.8%,地级与县级市政府紧随其后。跨地区看,发达省份/城市比如东部地区的江苏、北京和天津是主要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者,占发行总额超一半,而西部、中部与东北地区占比分别为24%、19%与5%。
  除了规模庞大,地方融资平台债券的期限结构传递出更多的信息。超过8000亿元的地方融资平台债券将在年到期。首个偿付高峰将在2015年二季度到来,到期还本付息总额为1570亿元。在新预算法以及“43号文”去年末宣布后要求所有地方融资平台2016年前退出,出于对银行间市场潜在违约的担忧,一度引发市场波动。特别是去年12月相关地方政府撇清对于12亿元的常州市天宁区“14天宁债”和10亿元的乌鲁木齐“14乌国投债”的担保责任后,两债未能如期展期引起市场动荡。3月6日两会期间财政部宣布用置换计划来处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极大地缓解了市场紧张情绪,也反映了中央政府控制地方债务以及“争取时间”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的决心。
  简而言之,包括地方融资平台债在内的部分地方债将被视为正式的地方政府债务,并将由清晰的市政债替换,省级政府进行担保。换而言之,在3万亿元人民币的额度内,高成本、低流动性的短期债务将置换成为低成本的政府担保的长期市政债,这部分应该很容易被市场所接受。但另一方面,也会有一些高信用风险的地方融资平台债不受投资者青睐,其违约风险还是相当高的。对于此类债务,考虑到央行今年的首要任务之一是防止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我们认为中央政府最终还是会通过各种渠道买单。例如,在一定折价下可以是央行直接购买相关债务,也可以是政策性银行在央行融资下购买,或者由财政部直接核销部分债务。这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的争论,但不失为赢得时间稳定市场的一种策略性反映。  地方政府债券只能用于偿还当前债务或指定的公共服务或项目的债务。主要有三种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途债券、专项用途债券和通过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发放的债券。
  一般用途债券为没有特定现金流的一般债务项目融资,通过财政收入偿还。一般债务项目主要涉及的是未来现金流量不确定的公共利益项目。它们包括城市建设项目如市政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住房项目如棚户区改造和经济适用房,公共设施如污水处理和水利。一般债券的偿还由财政收入和补贴负担。
  专项债务为专项债务项目融资,通过项目收入偿还。专项债务项目一般会产生一定的收入来源。这些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如热气和电力供应,交通运输如收费公路、地铁和机场。专项债务项目的偿还由项目本身的未来现金流量负担。
   PPP模式下的债券以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公共项目。中国各级政府提供了大约1/4的基建项目资金。民营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不仅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地方政府的融资压力,也能够提高投资效率,政府与民营资本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地方融资平台退出以后,可以预计PPP模式将在政府支持项目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公用事业与公共设施建设领域,例如机场、发电厂、医院与学校等。PPP模式已在海外被广泛成功应用。例如在美国,15%的供水服务采用PPP模式,在美国南部越来越多的交通运输项目比如高速公路也开始采用PPP模式。
  中国政府自去年末开始大力推广PPP模式。日,国务院就PPP发布指引,12月4日财政部公布首批30个PPP示范项目清单,总投资规模约1800亿元。这向国内外投资者传递出清晰的信号,欢迎其参与PPP项目的建设。示范项目集中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包括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医疗保健、体育设施、城市基建等工程。财政部还将设立一个专项基金以向PPP项目提供补贴和资金补助, 并从项目开始支持直至最终运行。该基金也能直接参与到某些项目中,以帮助提升市场对于其偿付能力的信心,这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或市场所需的风险溢价。
  地方政府债券必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目前地方政府预算为单个年度预算,地方政府可在当年借入或借出。由于地方财政收入及支出明显失衡,地方政府出现财政赤字时,通常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借钱弥补赤字,从而累积更多表外政府债务。新预算法下采用跨期预算约束。在跨期预算制度下,财政计划可以设立为更长的周期, 比如3到5年,从而更好地满足通常持续数年的基建项目时间跨度要求。由此地方政府可以基于其财政状况和融资能力更好地作出跨期税收,支出和发债决策。
  预算计划必须在获批后20天内对外公布。根据现行法律,国家预算年遵循公历年起始。国家预算于每年9月编制,所有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支出计划和收入预算上报给财政部预算部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预算加总后先由国务院审批,然后上报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每年一季度前最终审批。地方预算草案在总预算获批后将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预算年度从每年1月1日开始,而全国人大会议通常于每年3月举行,在这3个月内,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前一年的预算安排日常运作。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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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务院委托,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请审议。
一、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政府债务,对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举债缺乏规模控制、融资成本高企、债务收支未纳入预算、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简称《意见》)。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明确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切实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确定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预算法规定,省级政府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发行政府债券举债,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是落实预算法要求,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作用。
为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地对截至2014年末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进行了清理核实。根据清理核实结果,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议案,建议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并提出2015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6万亿元。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议案。财政部据此提出了分地区债务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地方,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和偿还债务。为确保地方政府债务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将债务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资金链不断裂,各地区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根据该地区清理核实的2014年末政府债务余额和2015年新增债务限额确定。
(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中,90%以上是通过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平均成本在10%左右,地方政府每年需支付较高的利息。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应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对清理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非政府债券形式的政府存量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逐步进行置换,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减轻地方利息负担。
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向地方下达置换债券额度3.2万亿元,主要用于偿还当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务本金。为确保债券顺利发行,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完善债券发行机制,指导地方在公开发行方式以外,采取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并通过培训答疑、组织对口帮扶、发行现场指导等方式协助地方做好发债工作。人民银行通过下调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公开市场操作等方式,向市场提供适度流动性。截至12月11日,各地发行置换债券3.18万亿元,完成下达额度的99%,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逐步提高。
今年的置换债券额度实现了对当年到期债务的全覆盖,将被置换的存量债务成本从平均约10%降至3.5%左右,预计将为地方每年节省利息2000亿元。另外,置换债券虽然不直接增加投资,但在目前土地出让收入减少等情况下能够抵顶减收,为地方腾出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创造了条件。
(三)发行2015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为加大积极财政政策实施力度,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初预算安排全国财政赤字16200亿元,其中地方5000亿元;另外,安排地方新增专项债券1000亿元。两项合计,2015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6000亿元。为树立良好的政策导向,在分配2015年分地区新增债券规模时,对低风险地区多分配,对高风险地区少分配或不分配,激励地方化解债务风险。同时,明确新增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等重点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坚决杜绝用于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截至12月11日,各地已发行新增债券5912亿元,完成下达额度的99%。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地方保持适度的债务融资规模,有利于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随着地方政府举债方式的转换,在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同时,适度加大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有力支持了地方“稳增长”。
(四)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仅政府债券和外债转贷等少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占债务余额的10%左右。大量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影响了预算完整性和债务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法规定,省级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应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核心措施,有利于发挥各级人大对政府债务的监督作用。
为切实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今年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预算管理、会计核算等办法,修订了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改了预算草案相关报表,指导地方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出台一系列制度规定,明确要求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上年全国预算执行及当年预算安排,必须包含政府债务收支情况;地方政府应将新增债务收支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债务收支情况随同预算公开的常态机制。今年,各地已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将新增债券收支等纳入预算管理。
(五)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预算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按照上述要求,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办法,综合运用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风险指标,全面反映地方政府整体偿债能力、债务增长速度、当期偿债压力、政府履约能力等,并组织评估各地区政府债务风险。对列入预警范围的高风险地区,财政部要求其制订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逐步将债务风险指标控制到警戒线以内。一些省份对高风险市县进行了预警,个别地区还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督促高风险市县化解债务。
据初步测算,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的债务率为86%,风险总体可控。
(六)加强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监管。预算法“开前门、堵后门”,既赋予省级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的权限,又加大对地方政府违法举债或担保的惩处力度。今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监管。财政部要求各地严格在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债,不得在限额之外通过企业举借政府债务,并及时制止一些市县政府违法违规为企业举债提供担保承诺的行为。发展改革委明确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行的企业债券不得与地方政府债务率、财政收入等指标挂钩,实现与政府信用的隔离,并不再受理空壳类融资平台公司的发债申请。
二、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和新旧动能转换阶段,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受经济增长放缓等因素影响,财政收入形势严峻,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面临一些困难。一是地方偿债压力较大,风险防范不容忽视。现阶段,地方面临“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双重压力,在财力增长放缓、特别是土地出让收入持续下滑的形势下,地方偿债能力下降,一些地区债务规模较大,个别地区存在发生局部风险的可能性。二是违规举债、变相举债仍有发生,监管难度较大。一些地方政府仍然违规举债,或为企业举债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等;个别金融机构继续为地方政府违规举债提供支持,并要求政府进行担保。“明股暗债”等变相举债行为时有发生,监管难度较大。三是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任务艰巨。融资平台公司缺乏持续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自身“造血”能力较弱,与政府的关系短期内难以厘清,制约了市场化转型的进程;或有债务处置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加大了处置难度,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下大力气解决。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要继续落实预算法、《意见》及《决议》要求,抓紧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制度措施,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债务管理各项工作,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一)切实履行政府存量债务偿债责任。一是督促地方政府统筹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财政预算资金偿还政府存量债务,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二是继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非政府债券形式的政府存量债务,降低地方利息负担。三是鼓励地方将有收入来源的项目,通过移交—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改造,运用多种方式化解政府债务。
(二)依法妥善处置政府或有债务。一是已经发生的或有债务,外债转贷合法担保的依然有效,违法违规担保的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二是或有债务确需政府代偿的,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由地方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安排预算资金代偿,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行使追索权。三是今后地方政府新增或有债务,应按照担保法规定严格限定在政府为外债转贷提供担保的范围内。
(三)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和融资。一是在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存量债务的基础上,关闭空壳类公司,推动实体类公司转型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二是由企业承担的公益性项目或业务,政府通过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注入资本金、安排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严禁安排财政资金为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买单。三是实体类公司转型过程中,做好存量债务处置、清产核资、人员安排等工作,切实防止出现国有资产流失、逃废债务等问题。四是由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融资和偿债,消除政府隐性担保,实现风险内部化,其举借的债务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责,或依法承担政府采购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约定的责任,不得为企业举债承担偿还责任或提供担保。五是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完善市场化退出和重组机制,通过司法程序对违约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债务进行处置,阻断风险传导。
(四)加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一是督促地方落实限额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债务增长。二是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督促列入预警范围的高风险地区制订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对可能出现的局部风险做好应对。三是防范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相互转化,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债券市场稳步发展。四是将政府债务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
(五)加大对违法举债担保行为的惩处力度。国务院将加大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地方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应严格依法在限额内发行政府债券解决;通过企业融资的,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不得变相举借政府债务。对地方违法举借债务、违反规定替企业偿债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外债转贷以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依据预算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监督指导,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潜在财政金融风险的高度重视,必将有力推进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在此,我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努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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