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白姓申诉国家赔偿申诉书怎么写公务圆失败需要赔偿嘛

  刑事假案受冤人回答省高院申诉提问实况  全国善良的同胞们,您们好!  我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荔波县播尧乡(现为荔波县小七孔镇)地莪村场坝组25号64岁农民叶永国在国家改革开放后期十多年的时间里,眼睁睁的看着一些县官,州官为了实现自己追求金钱,美女超级的物质和精神享受人生梦想,胆大包天,肆无忌惮,有恃无恐的以他(她)们掌控的国家机关权力,大搞权力垄断,权力寻祖,非法极低价转卖国有资产收受贿赂掠取全州400万人民在国家改革开放治国良策的领导下,披星戴月,夜以断日辛勤劳动创造的大量社会财富,眼睁睁的看着公、检、法机关中的害群之马任意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任意违背国家正义伦理道德,非法关押无罪同胞,眼睁睁的看着一些贪婪自私,道德败坏的黑法官长期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以捏造事实,制造谎言,颠倒善恶是非,篡改国家法律,剥夺公民一切诉讼权利五大违法丑恶手段给元罪之民枉法判罪,把我们国家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社会秩序、法治秩序搞得乌烟獐气。我内心里是无比的义愤,为了维护广大受害同胞的合法权利,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奋不顾身的拿起国家法律武器与本州的“一府两院”腐败权力者违法害民,非法掠夺国家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抗争。现把本人与腐败权力违法害民进行抗争的部份案例列举如下:    一、荔波县原县委书记张仕福(后调任黔南州政法委书记,现任贵州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局长)与荔波县人民政府原扶贫办主任刘鸿举等多名官员为了大量掠夺社会财富,长期以虚假票据充抵国家扶贫款支出,大量贪污、挪用扶贫款发展腐败官员的非法经济。1999年4月,又公然的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挪用国家200万扶贫款,以荔波县人民政府的权力,以280万极低价强行收购原荔波县农机厂总价值2000多万的国有资产归几个官员非法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所有,然后又以极低价强行收购的原农机厂价值2000多万的国有资产向农行抵押贷款1500万,用以作为几个官员非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发展非法经营的资金运转。一些官员在国家改革开放后期短短的十多年时间里成为几百万、几千万富翁,并不是他(她)们具有创造社会财富的高智商,而是靠他(她)拥有垄断地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资源和社会话语权公共权力资源。荔波县的几个实权官员挪用国家200万扶贫款,以280万的低价强行收购农机厂2000多万的国有资产归几个官员非法成立的股份制公司后,使掌握政府权力的几个官员成了千万富翁,而广大职工却因国有企业资产被官员强行低价收购,失去劳动保障,数拾名职工陷入没有饭吃,没有钱治病,无钱供子女上学的人生困境。广大受害职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保障权利,长年奔波在向州、向省、向中央机关上访申诉的艰难人生路上。荔波县人民政府官员不但不肯依法解决广大受害职工的养老保障问题,反而公然的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颁发荔府(2006)5号文件,剥夺广大受害职工的劳动保障权利。有好心官员同情原农机厂广大职工的不幸遭遇,介绍广大受害职工找到我帮助代理向上级国家机关申诉冤情。我同情广大职工上访十年不得解决问题的不幸遭遇,冒着极大的政治风险接受广大受害职工的委托代理,帮助广大受害职工书写和递交申诉材料后,荔波县政府官员以我与政府作对为由,指使荔波县公安局把我关押起来。在广大职工的强烈抗议之下,荔波县公安局才放我回家。荔波县公安局国家安全保卫大队长蒙炳扬多次对我威胁恐吓,他说如果我坚持帮助职工代理申诉,公安局就可以以破坏社会稳定为由,关我3年劳教。我对蒙炳扬大队长的威胁恐吓不屈不挠。在我奋不顾身的为农机厂广大受害职工代理申诉后,直到2010年在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关注下,荔波县人民政府才于2010年4月作出了解决广大职工养老保障的决定。我奋不顾身为荔波县农机厂32名受理取工代理维权,使广大受害职工获得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生活权利,有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2010年元月5日给我实名举报贪官的回复和贵州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2010)黔人代访介字第2011号信访回复为证。  二、日,荔波县人民政府官员为了实现自身非法利益最大化目的,公然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颁发荔府(2006)32号文件剥夺荔波县供电局28名农电职工的劳动保障权利。有好心官员同情广大职工的不幸遭遇,介绍广大受害职工找到我,要求委托我为他们维权诉讼代理人。我同情广大职工被荔波县人民政府官员下达文件剥夺劳动保障权利的不幸遭遇,冒着被坐牢,被人体摧残的极大人生风险,接受广大受害职工的委托代理。我接受广大受害职工的委托代理后,遭受荔波县人民法院坚持官僚垄断私有化唯心主义司法理念的副院长杨世萍和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常务副院长玉如敏多次以我不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由,剥夺广大职工委托我为他们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广大受害职工非常义愤的对玉如敏和杨世萍说:“政府官员下达文件,剥夺我们的劳动保障权利,我们自己不懂法,去请求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帮助代理诉讼,无人敢接受我们的委托代理。我们委托叶永国帮我们代理,你们以他不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由,不允许我们委托他为我们诉讼代理人,你们的目的是让我们讲不出事实和法律根据,便于你们枉法判决,维护官员的非法利益。”玉如敏和杨世萍坚持不许广大受害职工委托我帮他们代理出庭诉讼后,广大受害职工愤怒的走出了荔波县人民法院和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被迫走向了艰难的上访申诉之路。在上级领导和新闻媒体的关注下,荔波县人民法院,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才允许广大受害职工委托我为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两审法庭上,我都帮助广大受害职工用大量的事实和法律根据驳斥了荔波县人民政府官员和供电局剥夺广大职工劳动权利的理由。我帮助广大受害职工提出的诉讼理由获得荔波县人民法院和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正义的法官的支持,依法判决广大职工胜诉。使广大受害职工获得了国家法律规定的按实际工龄补偿和办理养老保险劳动 保障权利,过上了幸福的生活。有荔波县人民法院和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为证。  三、在国家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社会生活中,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和争议,是社会物质生活的正常现象。完全可以按照国家民法的规定公平正义的解决。而坚持官僚垄断私有化的腐败权力者总是以自己掌控的国家机关权力,任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每当他们侵占公民的利益后,还不允许公民向他们提出诉求。谁要向他们提出诉求,他们就编造提出诉求的人“妨碍公务”,“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等等犯罪事实,把提出诉求之民关押起来。贵州省荔波县播尧乡和平村一组村民胡安荣、胡安国因政府官员征用土地补偿不合理,向政府提出依法补偿请求,政府官员为了减少补偿,多占利益,就编造两村民“扰乱社会秩序”罪证,叫荔波县人民法院给胡安荣、胡安国两村民每人判处4年有期徒刑。两村民委托我代理向上级国家机关申诉后,在上级国家机关的督促下,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才对两村民作出不起诉决定。有荔波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为证。  四、贵州省平塘县一些有权、有钱、有势的官员看中了平塘县原食品公司经理张康元家位于平湖镇市中心一栋4间三层楼房,为了达到占有该房的目的,与平塘县人民法院院长互相色结,非法查封张康元户房屋6年多时间。张康元户先后花4万多元钱请了4批律师代理向上级国家机关申诉,平塘县人民法院坚持不肯解封张康元家房屋。张康元户经好心人介绍,找到我帮助代理向上级国家机关申诉后,上级国家权关采纳我帮助张康元户提出的申诉理由,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撤销了平塘县人民法院查封张康元户房屋的三个法律文书,把查封6年多的房屋退还给张康远户。平塘县人民法院院长不认识到非法查封公民房屋的违法错误,反而以我不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接受张康元户的委托代理,收到他家2000元差旅费是诈骗犯罪行为,把我关押三个多月。有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平塘县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为证。  五、贵州省独山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受地方恶人的指使,非法关押独山县本案乡新和村村民罗春良7个多月,罗春良父亲经好心人介绍,找到我帮助代理向上级国家机关申诉,在上级国家机关的督促下,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关押7个多月的村民罗春良作出不起诉决定,罗春良才获得无罪释放。  六、日晚上8点过种,黔南州统战部长何××酒后驾车在公路上撞倒一个农民后,趁四周无人之机,加速开车逃逸现场,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事后,该州官通过黔南州公安局与他相好的官员指使交警队作假事故认定,谎称是该州官自己报的警,并把事故责任推给受害死者。受害人家属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不服,去请求律师帮助代理申诉。负有为受害民众合法权利代言的体制律师不敢接受涉及州官违法害民案件,有好心官员同情受害人的不幸遭遇,介绍受害人家属找到我帮助代理。在我为受害人家属代理收集该州官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证据时,受到该州官指使州公安局和县公安局以我不是公安人员,无权收集官员违法证据为由,多次对我威胁恐吓。我坚持收集到该官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证据后,该州官才不得不赔偿受害死者6万元钱。该州官不认识到自己违法错误,反而对我恨之入骨,叫他的秩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下达(2006)32号文件,通知全州法院不许我为广大受害民众代理维护权利。本人依法对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32号文件向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申诉后,在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督促下,常务副院长玉如敏下达的违法文件才被撤销,各级法院才通知我为受害民众代理维权。凡是坚持以公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权力者最害怕的是公民代理人只认法律,不惧权力的代理行为。为了维护他们的腐败既得利,他(她)们总是任意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剥夺公民维护国家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权利。作为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的玉如敏,其工作职责,就是维护国家正义,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那么,他在任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十多年的时间里,拿了大量的工资和优厚的福利待遇,到底他做了哪一件维护国家主义、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好事呢?本人有大量的证据证明他干了许多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破坏人民法院社会公信力的坏事。  本人在国家改革开放后期十多年为本州遭受“一府两院”腐败权力者违法伤害的民众成功代理的案件很多,篇幅有限,不再一一列举。  由于本人所为本州各县受害民众代理维权,实名举报贪官的行为,冲击了县、州、省坚持官僚垄断私有化腐败利益同盟的非法既得利益,这就是他(她)们指使平塘县公安局违反国家40多条宪法和法律对我非法关押三十个月,指使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李岳、袁慧、罗莎三个法官以捏造事实,制造谎言,倒倒善恶是非,篡改国家法律,对我实名举报贪官公民枉法判罪的社会原因。  自从我实名举报贪官公民于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在浙江省温州市黎明小区被平塘县公安局严重违野蛮抓捕至今4年的时间,向县、州、省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写了200多封特快申诉信。都有特快信件回单为证。本人多次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对我因实名举报贪官,被非法关押,被枉法判罪的申诉,给予一次有政法委、人大、检察院、公安局、政协、社会各界仁人志士,新闻媒体参加的司法听证会。我并坚决表示,如果我在道德、法律方面说不过参与关押我三十个月的人,我自愿以自己的生命向国家、向人民谢罪。  日,荔波县政法委员会已按我的请求,召开了有荔波县公安局局长,荔波县人民法院院长,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参加的法律听证会。会上,本人已向荔波县公、检、法机关领导、县政法委员会领导,我家乡的党委书记提交了我被平塘县公安局违反国家40多条宪法和法律非法关押三十个月,被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五大违法判罪的申诉书及相关证据,没有人提出异议,至今没有得到处理答复。  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黔南州政法委的多次督促下,对我的刑事申诉举行了司法听证。在听证会上,我列举了(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06号刑事裁定书五大违法事实,无人能反驳我的申诉理由。但至今得不到依法处理。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和领导听取了我对刑事假案的申诉理由,并向我提出一些问话。现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对我刑事大假案的申诉提出的问话和我的回答向国家,向全国人民报告如下:  省高级人民法院资深官和领导对我申诉人的提问和本人回答:  1、申诉人叶永国,我们根据你的申诉,调取整个案件从侦查,起诉到终审判决的案卷材料,卷宗里有平塘县公安局日在温州市把你抓回平塘县看守所关押后,收取罗科深等20人的证人证言,指控你诈骗他们的钱财,你为什么说平塘县公安局对你的关押违反国家40多条宪法和法律?  我申诉人回答说:  国家司法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因此,国家为了保障司法正义,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本人指控平塘县公安局对我荔波县实名举报贪官公民的关押行为违反国家40多条宪法和法律的理由如下:  ①平塘县公安局在根本不具有我申诉人任何犯罪嫌疑证据的情况下,强行把我荔波县实名举报贪官公民从温州市抓回平塘县看守所关押后,为了掩盖他们对我非法关押的违法行为,收取罗科深等当事人2005年、2006年以前,因遭受地方官员违法伤害,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找我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按国家委托代理合同法第398条付给我为他们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收条,用以作为指控我犯诈骗罪的证据,这是明显的以民事证据作为刑事立案,达到对举报人报复陷害的违法执法行为。况且我被告人及所有当事人的户籍都不属平塘县公安局的刑事立案管辖范违,所有的收条又是2006年以前发生的委托关系。由此证明平塘县公安避对我申诉人的关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国家程序法,违反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18、171条。  ②平塘县公安局收取罗科深等所有当事人的证人证言,用以作为指控我诈骗他们钱财的根据,更是掌握国家机关执法权的人不仅自己道德沦丧、法律失效,并且为了达到报复陷害举报人的目的,公然违背中华民族几千年以来所追求的社会诚信道德,教唆罗科深等当事人违背他们与我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事实,违背他们做人的良心,帮助伤害他们的官员作伪证,诬陷同情他们不幸遭,冒着极大人生风险接受他们委托的人诈骗他们的钱财。社会的险恶,都是公权腐败势力灭绝人性的险恶而加重。  ③明明罗科深等所有当事人与我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都写明是因为他们遭受不法伤害后,自己要求我帮他们代理向上级国家机关申诉冤情,这是完全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符合人类社会公平正义伦理道德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使罗科深等当事人认为我没有尽到代理责任,也只能按照国家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平等的在法庭上摆事实,讲道理。我说不过,人民法院判我退他们的钱或者赔偿他们的损失,我无话可说。平塘县公安局明知罗科深等所有当事人因遭受腐败官员的违法伤害,自己找到我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而付给我为他们处理委托事务费用,也明知罗科深等所有当事人指控我诈骗他们钱财的证人证言违背他们与我签订委托代理事实。因此,他们在根本不敢让罗科深等当事人与我当面质证的情况下,坚持以罗科深等当事人的虚假证言作为给我实名举报贪官公民判罪的根据。这是公然践踏法律,坡坏社会诚信的严重违法行为。  2、省高院资深法官和领导问:  申诉人叶永国,你说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06号刑事裁定书五大违法,你有什么根据?  我申诉人回答:
尊敬的省高院法官、领导:本人指控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06号刑事裁定书五大违法的事实如下:  ①根据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从2003年至2009年给我下达的判决书和裁定书都写明我所为本州各县受害民众代理诉讼的代理人身份是农民,并且都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由此可证明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中指控我冒充律师 和法律工作者骗取他人钱财的说法是故意捏造事实,陷害我申诉人。  ②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采用平塘县公安局教唆罗科深等20个当事人违背他们与我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违背他们做人的良心作出的伪证人证言,作为给我实名举报贪官公民判罪的根据,是完全违背事实和法律,根本不敢上法庭举证、质证的谎言。(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06号刑事裁定书第5页所说:“且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话纯属制造谎言。  ③根据罗科深等所有当事人与我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可知他们都是因为遭受腐败官员的违法伤害,自己找到我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我冒着极大的人生风险接受他们的委托代理,收到他们付给的少量的处理委托事务费用,都是为了帮助他们要求上级国家机关解决他们的受害问题。由此可证明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罗科深等当事人付给我为他们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收条作为给我判罪的根据,是颠倒善恶是非的枉法判决行为。  ④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06号刑事裁定书第5页后一段所说:“上诉人非法占有故意明确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的说法,是完全篡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判决行为。  ⑤(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06号刑事裁定书完全采用平塘县公安局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手段收取的民事收条和编造的伪证人证言作为给我实名举报贪官公民判罪的根据,并且完全剥夺我申诉人要求当事人出庭举证、质证和辩护的权利。  3、省高院资深法官和领导问:  申诉人叶永国你有什么要求?  我申诉人回答:  ①本人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申诉案件,必须客观公正的听取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  ②要求人民法院改变要求申诉人自证无罪的唯心主义司法理念。按照国家坚持的唯物主义司法正义理念的要求,是国家机关有义务拿出被告人构成犯罪,才能给被告人判罪。而不是掌握国家司法权的人为了自己和本团体的利益需要编造谎言给无罪之民枉法判罪后,反而要求受冤公民自证无罪。  ③强烈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06号五大违法刑事裁定书。  ④强烈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制造本假案的法官渎职责任。  ⑤强烈要求国家依法查清被举报官员大量贪污国家钱财的犯罪事实。  省高院领导答应从24号起,10日内对本人申诉作出处理答复。  申诉人:叶永国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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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有一点基本法律常识的人都会知道,按照人类社会司法公正原则,全世界任何国家和地区的人民法院,都只难站在公正的立场,以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才能体现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正义。如果多家法院同时与公诉方出具书证指控举报贪官公民犯罪,那么由谁来公正判决?
  随着国家多年的普法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认识得到很大的提高,对于一些司法官员以司法权谋取非法利益,重案轻判,无罪重判的案件看得清清楚楚,但由于广大人民群众不具有司法监督权,即使眼睁睁的看着司法官员为了以司法权谋取非法利益而枉法办案也无可奈何。
  中国的信访制度,实际上是国家坚持民主政治和坚持官僚垄断私有化专制政治两条政治路线斗争的产物。坚持国家民主政法路线的好官员,是希望受害的民众能通过信访渠道向国家机关提出合理诉求,也让国家机关随时知道社会的弊端,便于及时纠正执法错误。而坚持贪婪自私人格品质的国家机关官员却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任意违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他们为了掩盖他们违法害民的事实,反而利益国家机关权力压制和打击报复上访之民。
  我们的社会有一个最不良的思维方式,就是一些掌握国家机关公共权利的人总认为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是属于他们的,所以他们任意违法伤害勤劳善良的人民。迫使受害之民常年上访申冤,失去了正常的生活的秩序。
  被举报官员在州,在省的“保护伞”为了达到报复陷害我实名举报贪官公民的目的,不惜以破坏县、州、省公、检、法机关的正义形象,不惜以玷污国家法律为代价,指使县、州、省14家公、检、法机关违反70多条国家宪法和法律非法关押我根本没有犯罪的实名举报贪官公民30个月。这是黔南州坚持官僚垄断私有化封建专制政治的腐败权力者贪婪自私人性极其丑陋的充分展现。
  正义的国家,就应当为所有遭受公权恶势力违法伤害之民设立一个申冤地方,让受冤人民拥有一个与强大的伤害者公开讲理论法的地方。法官敢于制造谎言欺骗国家、欺骗人民,但他们不敢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只要国家能对每一起冤假错案召开司法听证,法官破坏法律的一切罪恶都会通通暴露出来。国家必须坚持惩恶才能扬善。不能让法官任意违法害民而逍遥法外,破坏国家法律秩序。
  贵州省平塘县公安局违反国家46条宪法和法律,收取罗科深等7当事人2005年、2006年以前预付给我为他们处理委托事务的民事收条作为指控我荔波县实名举报人犯诈骗罪的证据的执法行为,不仅是该局的道德沦丧、法律失效,更是严重破坏了民间仅存的微弱的社会诚信伦理道德 。
  随着国家多年的普法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认识得到很大的提高,对于一些司法官员以司法权谋取非法利益,重案轻判,无罪重判的案件看得清清楚楚,但由于广大人民群众不具有司法监督权,即使眼睁睁的看着司法官员为了以司法权谋取非法利益而枉法办案也无可奈何。
  贵州省的腐败权力者指使县、州、省十三家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违反国家70多条宪法和法律,以捏造事实,制造谎言,颠倒善恶是非,篡改国家法律,剥夺实名举报贪官公民一切诉讼权利的五大违法办案手段,非法关押60多岁的实名举报贪官农民叶永国30个月这一比《杨乃武与小白菜》更加恶毒的刑事大假案,是贵州省的腐败权力者践踏国家宪法和法律破坏国家正义,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现实和历史的罪证。
  凡是有一点基本法律常识的人都会知道,按照人类社会司法公正原则,全世界任何国家和地区的人民法院,都只难站在公正的立场,以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才能体现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正义。如果多家法院同时与公诉方出具书证指控举报贪官公民犯罪,那么由谁来公正判决?
  随着国家多年的普法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认识得到很大的提高,对于一些司法官员以司法权谋取非法利益,重案轻判,无罪重判的案件看得清清楚楚,但由于广大人民群众不具有司法监督权,即使眼睁睁的看着司法官员为了以司法权谋取非法利益而枉法办案也无可奈何。
  我们的社会最为可耻、可恶、可悲的是,明明一些掌握地方国家机关权力的人在国家改革开放后期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为了一己私利,任意践踏国家宪法和法律,任意违法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天天民脂民膏,利用公共权力,大搞权力垄断,权力寻租,掠取了大量的不义之财,反而利用自己垄断国家地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资源和社会话语权,以及所撑控的国家宣传机器,把自己标榜为国家社会公平正义的引领者,以口头上的民主政治愚弄人民,以行动上的官僚垄断专制政治掠夺民财,已成为一些地方官在国家改革开放后期二十多年来惯用的政治手段,并且越演越烈。
  社会的最大进步是,受到奇冤大辱之民可以把自己的怨情通过各种方式向国家、向社会申诉;最大的局限是,遭受奇冤大辱之民讲理无人听、讲法无人依。
  县、州、省十四家接受过国家高等道德和法律教育的公、检、法机关官员违反73条宪法 和法律非法实名举报贪官公民三十个月,是法律人道德严重溃败的表现。
  县、州、省三级人民法院公然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以不敢公开开庭,不敢让制造伪证的20多个伪证人出庭举证、质证,公然伪造的罪证给实名举报贪官公民强加罪名、枉法判罪,是对国家法治的巨大的破坏!
  在官僚垄断私有化的社会环境里,有独立思想,敢于追求民主与法的人,只能被说成“刁民”、“精神病”、“破坏社会环境”、“诈骗犯罪”等等。而真正的诈骗罪犯,却是坚持官僚垄断私有化的人。.
  因为我们的社会存在太多的无罪的惩罚和没有惩罚的犯罪,迫使我们每一个勤劳善良之民不得不奋不顾身的呼唤国家正义。
  贵州冤民向全国十三亿多同胞报告,本人近日已上北京强烈要求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纪国法严惩指使县、州、省十四家公、检、法机关违反国家73条宪法和法律非法关押实名举报贪官公民叶永国三十个月,严重破坏国家正义,严重破坏法律尊严的贵州省腐败大老虎。恳请全国广大善良的同胞关注贵州冤民上中纪委申冤的事态发展,为谢。大家都要勇敢的行动起来,坚决与一切腐败的权力者抗争到底。
贵州冤民:叶永国
  县、州、省十四家接受过国家高等道德和法律教育的公、检、法机关官员违反73条宪法 和法律非法实名举报贪官公民三十个月,是法律人道德严重溃败的表现。
  县、州、省十四家公、检、法机关官员违反73条宪法和法律非法关押64岁实名举报贪官公民共931天,该当何罪啊
  当权者口是心非,讲的是执政为民,做的是以权谋私,任意践踏国家宪法和法律,任意违法害民。这样的权力者是比土匪强盗,地痞流氓更加可耻的政治骗子。
  贵州省十四家公、检、法机官员为何胆大包天违反国家70多条宪法和法律,非法关押64岁实名举报贪官公民三十个月?
  为了维护国家大量财产不受损失,依法举报贪官,为何反而遭受县、州、省十四家公、检法机关官员违反国家70多条宪法和法律非法关押三十个月?
  受冤之民依法给县、州、省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写了200多封特快申诉信,为何4年多无人纠正违反70多条法律的刑事大假案
  当权者口是心非,讲的是执政为民,做的是以权谋私,任意践踏国家宪法和法律,任意违法害民。这样的权力者是比土匪强盗,地痞流氓更加可耻的政治骗子。
  社会的最大进步是,受到奇冤大辱之民可以把自己的怨情通过各种方式向国家、向社会申诉;最大的局限是,遭受奇冤大辱之民讲理无人听、讲法无人依。
  受冤之民依法给县、州、省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写了200多封特快申诉信,为何4年多无人纠正违反70多条法律的刑事大假案
  只要负有维护国家正义法定义务的每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摘除权力有色眼镜,客观的审查每一起网上申冤案件,都不难发现,90%的案件都是无良的权力者总是以违法犯罪的手段维护他们开始违背国家正义的害民行为而造成。每当无良的权力者在利用国家机关公共权力践踏法律,侵犯弱势民众合法权利之时,也是他(她)们在践踏自己做人的良知。
  县、州、省三级人民法院公然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以不敢公开开庭,不敢让制造伪证的20多个伪证人出庭举证、质证,公然伪造的罪证给实名举报贪官公民强加罪名、枉法判罪,是对国家法治的巨大的破坏!
  盼望司法正义!!
  中国的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全面腐败泛滥的罪恶根源,贪官污吏就是在腐败的司法保护下,肆无忌惮地掠夺人民的财富
  每一个人都要勇敢的拿起国家法律武器与一切腐败行为进行抗争才能夺取国家反击腐败的彻底胜利。因为行政腐败,司法腐败是危害国家安全、人民安全的最大敌人。腐败不除国无宁日,民无宁日。
  国家的执法权是为了维护国家正义,保障每个国家公民的合法权利。但也有公、检、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以自己掌控国家机关执法权作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贵州省的腐败权力者指使县、州、省十三家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违反国家70多条宪法和法律,以捏造事实,制造谎言,颠倒善恶是非,篡改国家法律,剥夺实名举报贪官公民一切诉讼权利的五大违法办案手段,非法关押60多岁的实名举报贪官农民叶永国30个月这一比《杨乃武与小白菜》更加恶毒的刑事大假案,是贵州省的腐败权力者践踏国家宪法和法律破坏国家正义,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现实和历史的罪证。
  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所处的社会状态是计划经济政治体制用官模式,我们的社会人人处于权大于法的人治社会,掌握国家执法、司法权的人任意践踏法律侵害公民权利的案件太多太多,受害之民依法违权的路根本不通,只好通过信访渠道寻求具有国家正义良知的实权官员对冤案的关注,督促法律机关依法处理冤案。因此每个受冤之民走信访之路也仅仅只是一种侥幸获得国家司法正义的唯一希望。
  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所处的社会状态是计划经济政治体制用官模式,我们的社会人人处于权大于法的人治社会,掌握国家执法、司法权的人任意践踏法律侵害公民权利的案件太多太多,受害之民依法违权的路根本不通,只好通过信访渠道寻求具有国家正义良知的实权官员对冤案的关注,督促法律机关依法处理冤案。因此每个受冤之民走信访之路也仅仅只是一种侥幸获得国家司法正义的唯一希望。
  贵州省的腐败权力者指使县、州、省十三家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违反国家70多条宪法和法律,以捏造事实,制造谎言,颠倒善恶是非,篡改国家法律,剥夺实名举报贪官公民一切诉讼权利的五大违法办案手段,非法关押60多岁的实名举报贪官农民叶永国30个月这一比《杨乃武与小白菜》更加恶毒的刑事大假案,是贵州省的腐败权力者践踏国家宪法和法律破坏国家正义,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现实和历史的罪证。
  贵州省十四家公、检、法机官员为何胆大包天违反国家70多条宪法和法律,非法关押64岁实名举报贪官公民三十个月?
  在官官相护,司法违法不受惩处的当今社会,法官以司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和普遍了。
  国家的执法权是为了维护国家正义,保障每个国家公民的合法权利。但也有公、检、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以自己掌控国家机关执法权作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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