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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2016年六龙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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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6年六龙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了规范六龙棚户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六龙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大方县新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六龙棚户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六龙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等设施,其四至详见规划红线图(详见附件5)。
第二条 征收时间:日&日。
&&&&第三条 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大方县人民政府是六龙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人;被征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是六龙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
&&&&第四条 征收补偿方式: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照自愿原则,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方式,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第五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
第六条 &征收与补偿的对象: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按承租协议约定享有权益的承租人为本方案的补偿对象,但不是征收对象。
第七条 &征收房屋补偿原则:
(一)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生效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进行搬迁。
(二)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原则: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原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四)停产停业损失或协商或评估原则: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补偿原则: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
(六)分别评估原则: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及室外附属设施附着物的价值应当分别评估。
(七)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处理原则: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产权人和承租人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进行补偿;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协商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给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2、搬迁费、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自用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3、出租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属于承租人投资部分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投资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予补偿:
1.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2.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
3.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持有人的;
4.无任何法定证件手续,在地方政府发布禁止性建设规定之前已经实际存在,经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认定应予补偿的。
5.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给予补偿的。
(二)计户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计户单位:
1、《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持有人或实际产权人;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人;
4、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权人;
(三)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或者按照征收人派出的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共同认可的丈量结果并经过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2.房屋征收当事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一律以依法设立的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四)使用性质认定:
1、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以非住宅用房论;
2、明为住宅实为经营房屋的认定: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且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前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其房屋价值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经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经协商后,可由房屋征收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未取得上述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3、企业生产性用房的认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各项有效证件,并运用该房进行生产经营的视为企业生产性经营用房。
4、门面房、经营性用房的认定:门面房是指依法取得经营性用地规划手续建成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临街第一层房屋;经营性用房是指未依法取得经营性用地规划手续但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而建成的且实际用作经营性使用的临街第一层房屋。
(五)建造年份(时间)的认定:
&&&&1、按被征收当事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规划、用地、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或航拍图等确认;
&&&&2、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的禁止建设规定公布之前形成的实际建(构)筑物,以最后一次生效文件的时间点进行确认;
3、通过前款无法确定建造年份的,由被征收人申请被征收房屋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确认;或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组织本地村民代表、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同认定,经征收人核实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六)房屋类别的认定:被征收房屋按现存状况,分为框架、砖混、砖木、土木、简易五种,以征收人派出的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现场实物指标清点时共同签字确认并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七)安置人口的认定:应安置人数,以征收公告公布之日前在征收范围内的常住户口计算,但本条有例外规定的除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住户口人员,不计入应安置人数:
&&&&&(1)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征收范围内其亲属处的;
&&&&&(2)房屋承租人。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常住户口人员,应计入应安置人数:
&(1)原有常住户口;
&(2)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
&&&&&(3)按规定户籍在征收范围内且正在大、中专学校学习的学生;
&&&&&(4)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校托原因,常住户口不在其征收范围内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处的;
&&&&&(5)夫妻一方居住在征收范围内,另一方居住在征收范围外,且他处无住房或属非租赁型保障住房承租户的。
第九条 &不予补偿房屋的认定: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征收房屋或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安乐棚户区改造规划区公告发布之日后,违反规定在本区域内实施抢建、强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三)经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调查认定为不予补偿的建(构)筑物的。
第三章 &货币补偿
第十条 &房屋基准补偿价的确定:
(一)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或者参照大方县商品房市场价格,其评估价格或大方县商品房市场价格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基准补偿价;
(二)无任何手续但经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调查认定应予补偿的建(构)筑物,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基准补偿价,或者参照大方县商品房市场价格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基准补偿价,但在确定补偿总价时应扣除应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一条&&征收购买公产房的货币补偿:
(一)原承租人以成本价购买公产房的,按私产房进行补偿;以标准价(房屋所有权证已注明占成本价比例)购买的公产房补交成本价后,按私产房进行补偿。
(二)单位出售给职工的房改房无产权证的,凭有效凭证(收据或购房协议)扣除办理规划许可费用,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临时建筑的货币补偿:
(一)征收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成本价格给予补偿。
(二)征收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违法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营业用房和门面的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商业门面的,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二)在国道、省道、县道及城乡主干道两侧正在从事经营性活动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用房认定为经营性用房,参照同一地段相同结构市场价格或以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共同选定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三)本方案未明确的其它补偿项目,参照辖区内在建类似项目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或者通过有资质的部门评估价格补偿,或采取市场询价方式协商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企业用房的货币补偿:
(一)征收棚户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价格依据;
(二)需要搬迁的,由被征收企事业单位自行搬迁,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第十五条 &住宅货币补偿:
(一)室内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二)住房补偿,参照大方县商品房市场价格或者按被征收人自主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三)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第四章 &&产权调换
第十六条 &产权调换的处理模式: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县政府集中采购商品房进行安置。政府统一向县城规划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开团购成批量商品房安置被征收人,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得到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应比例的房屋,被征收人对超过安置部分的房屋面积按政府统购价补差。
(一)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县政府集中采购县城规划区团购商品房所在地;
(二)非公益事业用房附属物补偿:征收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三)租住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处理:租住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住户,原则上由产权人提供房源予以安置;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的处理: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不再进行补偿,还房时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同等条件无偿安装开通。原被征收房屋中未安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入网收费标准自行缴纳。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优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在本县城规划区内其他地方无住房,且有证据证实其属于五保户、孤老、孤儿、孤残,或者提供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相关证明的,采用政府集中采购统一安置处理;被征收房屋面积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以下标准安置:1-2人户50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5人户70平方米,6-7人户80平方米,8人以上户90平方米。
第十七条&&产权置换选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第十八条&&产权调换还房套内面积不减少的处理:产权调换还房在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的住房为多层或高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
(二)被征收房屋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同等经营用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
(三)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还房后,不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位置、楼层、结构、折旧等价值的差价。
(四)还房为住房的,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超过应当享受的还房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经主管部门审核的成本价格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外的按照市场价购买。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少于应当享受的还房面积的,按所还住房的市场价进行货币补偿。
(五)还房为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差,按所还经营性用房的市场价结算差价。
第十九条 &调换房屋产权手续的办理:调换房屋的产权手续,在被征收人入住后一年内,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齐全的,按照原用途、性质办理产权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或无产权手续的,根据住建、规划、国土部门认定处理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手续。
第五章 &征收补助及奖励 &
第二十条 &过渡期安置补偿:
(一)被征收人的搬迁费、过渡费
&1、被征收人选择政府集中采购统一安置而自行租房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房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按4200元补助;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增加一平方米则每年每平方米按30元计算补助。房租按年计算补助,一年支付一次,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租房时间据实计算;进入政府指定临时过渡房的,不予补助。
2、搬家补助费为每平方米20元,按平方米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补助;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只计算一次搬家费;选择政府集中采购统一安置的,计算两次搬家费;被征收人与政府签订协议后,由政府一次性支付。
&&&(二)办公、工业用房拆迁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政府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门面和其他经营性用房征收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政府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
(三)住宅房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统一安置的,从政府将政府集中采购统一安置安置房交付被征收人之日起,按过渡期最后一个月的标准再支付给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门面、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 &搬迁奖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腾交房屋和宅基地的,政府将给予搬迁奖励(奖励以户为单位,私有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
(一)选择政府集中采购统一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定征收合同、腾交房屋和宅基地的,可根据其房屋的结构和楼层按以下比例获得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一层的,政府按原房屋建筑面的50%予以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二层的,政府按原整栋房屋建筑面积45%予以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三层的,政府按原整栋房屋建筑面积的40%予以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四层的,政府按原整栋房屋建筑面积的35%予以面积奖励;被拆迁房屋总层数达五层以上(含五层)的,政府按原房屋整栋建筑面积的30%予以面积奖励。
(二)按照鼓励货币补偿的原则,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政府以被征收房屋原住房建筑面积和补偿指导单价为准来计算货币补偿基础数额。被征收房屋只有一层的,政府按基础数额的60%予以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二层的,政府按基础数额的55%予以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三层的,政府按基础数额的50%予以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四层的,政府按基础数额的45%予以奖励;被征收房屋总层数达五层以上的(含五层)的,政府按基础数额的40%予以奖励;
以上两项规定仅适用于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条执行。如被征收房屋属多层并有多户住户的,不管住户居住何层,均以该幢楼房总层数为准。
他处另有房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不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还是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对土木、简易结构类房屋均不予奖励。
涉及商业门市及其他非住宅房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统一安置安置的,按征一补一的原则统筹安置,原房面积内不补差价,超过或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实行货币补偿的,以原房面积为准,按原房评估价格的40%予以奖励。
(三)在政府规定时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十日内搬迁的,奖励5000元。
(四)在政府规定时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内搬迁的,奖励3000元。
(五)在政府规定时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安置补偿签订之日起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内搬迁的,奖励1000元。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符合本方案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搬迁奖励按前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搬迁奖励的发放: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完毕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并经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的,全额发放搬迁奖励。奖励并搬迁完毕的,由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发放搬迁奖励金;协议约定期限届满30日以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六章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程序: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负担;两证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
被征收人须签署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征收部门发放的《搬迁收房验收合格单》后,领取相关安置补偿金。
(二)被征收人在丈量、评估工作方面的义务: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被征收人配合征收人派出的工作人员或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入户测绘的,测绘人员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记录、照相或摄影,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派员在情况记录上签字见证,或由征收人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后确认该房产测绘行为有效。
(三)被征收人提供产权、身份证明等方面的义务: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部门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此前一个月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缴费清单。
(四)被征收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理: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征收实施单位。
(五)被征收人交房手续的办理:在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与征收部门办理完毕交房手续;交房完毕后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并协助做好水、电、气等报停手续和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安排拆除(残值归征收人所有)。
(六)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的义务: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有维护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征收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产权调换的安置: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之日起28个月内予以安置;
(二)安置房的验收和装修:保证安置房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并对其进行简易装修;
(三)安置房产权证明的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明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办理,被征收人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五条 &其它
(一)被征收人购买房屋未过户的处理:购买房屋未过户,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经原交易双方认定,并补缴相关税费后,按新产权人给予补偿。
(二)计户依据:
1、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
2、单位房产、宗教房产等无证房屋面积以测绘机构实际测量为准;
3、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县政府组织国土、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三)分户规定:本方案中提到的户是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它相关司法文书载明户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抵押及纠纷处理: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或作依法处理;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被征收人逾期未迁干扰征收工作的处理: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六)征收工作中被征收人的安全措施:在征收工作中,被征收人应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同时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身份证、房权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由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笫二十六条 &不履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救济途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笫二十七条 &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和被征收人不明确的处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笫二十八条&&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区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一)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二)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笫二十九条 &本方案施行时间及未尽事宜处理: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条 &原房和户的定义界定:本方案所称原房指被征收的合法房屋;本方案所称户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户头为单位,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认定为一户。
笫三十一条&&解释权行使主体: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者县棚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计算方法:补偿总额=房屋基准补偿价+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应缴相关税费。
第三十三条 &不规则楼层房屋的计算方法:
(一)对平面屋顶的楼房,其楼层完整而且有四壁的,按如下标准计算:楼层高度1.8-2.2m,按照该楼层面积的80%计算;楼层高度1.5-1.8m,按照该楼层面积的60%计算;楼层高度1.2-1.5m,按照该楼层面积的40%计算;0.8-1.2m按照该楼层面积的20%计算;楼层低于0.8m,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对斜面屋顶楼房,只计算其底层至斜面屋顶之间的高度,层高高于1.2m(含1.2m)以上的部分,按一层计算面积,层高低于1.2m的部分不予计算面积。
&&&&&第三十四条 方案的施行及效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原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方案不相符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施行前已执行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附:1、大方县六龙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2、大方县六龙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内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单价;
&&&&3、大方县六龙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内非住宅房屋征收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4、大方县六龙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内其他地上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5、大方县六龙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图
&大方县六龙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元)
瓷粉+乳胶漆
木墙裙(高度1m左右)
瓷砖墙裙(高度1m左右)
吊顶(木架结构)
石膏板吊顶
铝塑板吊顶
60cm&60cm地板砖
60cm&60cm以下地板砖
80cm&80cm地板砖
耐磨地板砖、水磨石
耐磨抛光地板砖
大理石、花岗岩
竹、实木地板
拼花木地板
强化复合木地板
铝合金卷帘门
铝合金门窗
不锈钢防盗门
防撬(防盗)门
钢条防盗门
不锈钢防盗窗
三合板、椴木门套
厚度5mm以下(含5mm)
厚度5mm以上
固定柜以正立 &&&&面宽度计算
吊柜(高700mm以内)
蹲式大便器
坐式大便器
不锈钢面盆
全封闭室内暗线、暗管
&&&&&&&&&&全封闭室内暗线、无管
&&&&&&&&&&明线
装修5年以内(含5年)按标准的100%计算
装修5年以上按标准的70%计算
固定柜以正立面宽度计算
&大方县六龙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内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单价
说明:1、补偿单价是指政府对被征收人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市场价格,被拆迁人不执行本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为准;
2、无外装饰、无内粉糊及无门窗玻璃的,在此标准上每平方米下调10%的补偿标准;
3、享受划地安置优惠政策的农户或者办理自行建房手续分散安置的农户,其房屋征收补偿严格按征收时的有关补偿标准补偿。
大方县六龙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内非住宅房屋征收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非住宅房屋
停产、停业补偿费
铺面:以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每月每平方米60元。
办公、旅馆旅社:每月每平方米18元。
工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12元。
其他用房:每月每平方米8元
注:生产、办公、库房等非住宅房屋参照同类结构主体房屋补偿标准执行,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大方县六龙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内其他地上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毛石、混凝土
以容积计算
以容积计算
以容积计算
以容积计算
以容积计算
以容积计算
水泥空心砖
砖浆砌、混凝土
土质、土石及其它简易结构
混凝土、料石
简易水泥地坪
水泥、石灰浆砌砖、石、片石干砌
以砌体计算
以挖方计算
堡坎 &挡土墙
砖浆砌块石
毛石混凝土
混凝土、沥青砼
砖铺、石铺
(二)附属物补偿标准
有线数字电视
以正立面长度计
移户安装补偿
民用输电线路
&&&&&&&&&(220V----380V)
20000元/km
有争议的,双方共同委托供电部门或评估公司依法进行评估
独立照明电表
饮用输水管道
&&&&&&&&&(一般塑料管、排水管)
钢管、铸铁管、大管径塑料管按市场价算
重型加工机械搬迁
100至200元/套
独立动力电表
兼用于照明时,仅以动力计算
一套装置设备
大方县六龙棚户区红线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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