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死亡有抚恤金和退休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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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丧葬费抚恤金2016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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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的未成年和丧失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企业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去世后,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按以下列标准计发:
  一、丧葬费待遇标准
  丧葬费按照上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个月计发,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
  二、抚恤金待遇标准
  1、离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去世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缴费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其去世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3、离退休人员失踪后按规定被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的计发时点按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确定。
  企业职工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死亡 抚恤金有新规定
  今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下发称,若市民参加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在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或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领取2000元丧葬补助金,并按规定领取抚恤金。
  职工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金2000元 抚恤金与缴费年限挂钩
  按照通知,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其中,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000元。抚恤金方面,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放。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若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新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上述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同时,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累计储存额,也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金2000元 抚恤金分三种情况
  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同样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000元,抚恤金则根据此种情况下的三类人群,制定了不同标准。
  具体来看,没有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050”人员,可按有关规定,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年限不足5年的“4050”人员,除退还个人缴纳到的企业职工标准,支付抚恤金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若年限在5年以上,则按企业职工标准,支付抚恤金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有统一规定时从其规定。
  针对日至《通知》下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已按相关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若未支付死亡待遇的,由参保人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通知》标准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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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藤本植物导航
&>&&>&&>&正文
按《劳动合同法》在职员工在家因突发病死亡企业是否有赔偿?一 、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
在职职工在家因病死亡,单位有抚恤金吗
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五、遗属生活补助费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一 。
三在职职工在家因病死亡,单位有抚恤金吗一 、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
按《劳动合同法》在职员工在家因突发病死亡企业是否有赔偿?一 、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我父亲在社区担任主管会计工作30多年,今年因病去世(去世时仍在职,月...在职员工因病死亡待遇,一般由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组成,丧葬费和抚恤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内蒙古公路局正式职工,夜晚在家休息时心脏病突发死亡证据补充:请列举...在职职工因病去世单位有抚恤金,具体如下: 一 、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我父亲为电力局职工。因病死亡。(在职期间死亡)请问能不能领丧葬费和...农民工死亡赔偿标准: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我老爷是国企在职员工,因病去世(他一直都有上班,10号晚上...1、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2、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国有企业在职职工(未退休)因病去世,去世时57岁,属于全民固定工,其配...在职员工因病死亡待遇,一般由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组成,丧葬费和抚恤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病死亡待遇,目前全国尚无统一规定,所在盛自主权、直辖市对此有规定,按所在省市规定执行,...请教一下北京市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病故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2014年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在职职工非因公死亡单位应给予补偿费用有: 一 、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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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毫不“抚恤” 依法维权 “社保”承担补助
日 & B04 :律师讲述
&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 宋建海
  职工因公死亡可以享受工伤死亡的相关待遇,这是绝大多数人都知晓的。然而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即使非因公死亡,家属也是可以获得诸多相关待遇的。这不但不少职工及其家属不知道,就是相关部门对相关政策也不是十分清楚。
  我代理的这起案件,就是家属追讨职工非因公死亡待遇的一则案例……  
  职工病逝 公司不予抚恤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者权利意识的加强,劳动纠纷也越来越多。在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一类职工死亡待遇案件,它又分为因公死亡和非因公死亡两种情况。
  出生于1962年孟女士是青岛一家皮件公司的职工,公司为她交了五项社会保险。日,孟女士因病去世。
  由于不清楚法律规定,孟女士的丈夫、儿子和父亲找到了皮件公司,询问相关抚恤待遇的情况。
  没想到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已处于破产关门边缘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感到公司的做法不近人情的家属来到我所咨询,想知道非因公死亡的孟女士究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相关法规 规定抚恤标准
  了解了情况后,我将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他们简单作了介绍。
  在 《社会保险法》 施行之前,非因公死亡待遇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劳动保险条例》、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以及山东省颁发的各种配套文件、通知等,其中山东省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中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这个丧葬费标准一直在实行,实施后就没有调整过,虽然现在看来是有点少了,但是既然规定如此也只能适用。
  另外,根据山东省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规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山东省经过了多次调整,孟女士公司所在地2012年12月后执行青岛市的标准,即460元/月/人,以上待遇全部由企业承担。
  新法规定 保险基金支付
  除了上述规定,从日开始,我国的 《社会保险法》 正式实施,职工非因公死亡的待遇也有了新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在 《社会保险法》 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社会保险法》 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没有作出规定。
  这样的话,这部分就仍然应当适用旧法,该项补助费应由企业负担。
  也就是说,日之后,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死亡,其非因公死亡待遇仍然应当由企业承担。
  可见 《社会保险法》 的出台是好事,它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对职工也是一种有力的保障。
  仲裁裁决 企业支付补助
  接受委托后,我要求当事人尽快提供相关的证据,其中包括死亡证明、销户证明、投保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同时起草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皮件公司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十多万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和质证,企业的答辩意见仍然是:不愿承担任何责任,应当由社保基金承担。
  由于该案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于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
  根据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之规定,死者孟女士的遗属主张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故本委驳回申请人的该项请求。
  被申请人皮件公司自2012年6月起(即孟女士死亡之月)向孟女士的父亲支付生活困难补助每月320元(该标准随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的相关规定随时调整),直至其失去供养条件。
  公司拒绝 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皮件公司不服该裁决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开庭审理质证,原告没有新的证据和意见,最后在法庭的解释和指导下,原告觉得没有胜诉的可能,于是又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于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就发生了法律效力。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一是皮件公司效益不好、濒临破产,二是被供养人如果需要一年一年去索要会比较困难,所以当事人想一次性了断,即由皮件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就不再追究了。
  但经过我们多次与皮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协商,皮件公司仍然不想承担法律责任,不想出钱。于是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经过执行局的强制执行,皮件公司不得不缴纳了第一期生活困难补助费,这样的话,后续每一年的费用都需要在实际发生后再申请强制执行,直到被供养人去世。
  丧葬抚恤 依旧没有着落
  解决了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问题,但当事人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为了这件事,我和当事人以及皮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起到人社局劳动保障大厅,要求按 《社会保险法》 的规定由社保基金拨付。
  但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答复我们说:此事无法办理,相关补助无法支付。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因为山东省和青岛市当时都还没有下发配套文件,因此无法处理。
  针对这种情况,我向当事人建议,根据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人社局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该不作为已经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要求依法作为
  当事人经过考虑后,委托我将当地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要求人社局依法作为,拨付原告因其亲属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经过开庭审理、质证,人社局在答辩期内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只是答辩称:
  “原告起诉答辩人要求拨付其亲属的非因公死亡待遇目前不具备实施条件,依法不应当支持。
  社会保险法对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虽然规定了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并没有规定领取的条件和程序及相关数额。
  国家目前也没有制定出配套的法规或者程序对此进一步加以明确,因此,目前不具备实施的条件。
  据答辩人了解,我省范围内对该项工作尚没有具体开展,答辩人也无能为力,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变通办法 再次遭到拒绝
  因为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其败诉是在情理之中了。
  虽然人社局的答辩貌似也有一点道理——一个区级人社局解决不了配套文件的事。
  但是,法律的实施应该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没有配套文件不是人社局行政不作为的理由。
  他们可以积极向上级反映问题,想办法解决问题,而不是只是一味地等待和推卸责任,因为 《社会保险法》 已经施行多时,不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是说不过去的。
  对此我还特别提出,在没有新的配套措施出台之前,人社局可以按老的配套办法先行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新的配套措施出来之后,当事人一方可以按新的标准“多退少补”。
  但是,这个合情合理合法的变通办法,也遭到了人社局的拒绝。
  法院判决 依法履行职责  官司打到后来,人社局既不想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又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做原告的工作,希望我方撤诉。
  因为我方的要求合理合法,所以我们始终拒绝撤诉,于是事情就一直僵持着,致使该案在开庭审理终结后拖了很长时间没有判决。
  但该判的案件是一定要出判决结果的,在日,法院终于对该案作出了判决,判决要求被告人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支付原告因孟女士死亡应得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行政职责,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至此,应该说本案取得了圆满的胜利。
  纵观本案的全过程,足见劳动争议案件之复杂,以及行政诉讼之艰难。
  但是我们作为律师,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业务熟练、功底扎实,也要顶住各种压力迎难而上,才能最终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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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克斯顿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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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死亡证明、注销户口本的本人的。到生前单位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同时在下月停止退休金的领龋年上海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及职工死亡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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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会有职工丧葬费的待遇,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企业职工丧葬费的相关知识,小编整理了《年上海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及职工死亡待遇标准》的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因新政策尚未颁布,故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年上海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及职工死亡待遇标准  一、对于《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的待遇项目,各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区执行时间不一。  《社会保险法》实施日期是日,像笔者所在的广州市,在当年度内第一时间做出了调整,而像吉林、陕西、青海等省份行政出台政策过于滞后,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两三年后才明确细则,标准。所以相对来讲,沿海省份制度调整较快,内陆省份制度调整较慢。社保行政效率的高低也就此可见一斑。  二、全国各地的待遇标准差别较大,科学性与合理性值得考量。  观察列举的各省份项目对照可知,如丧葬补助金,在广东力推殡葬改革,很多原自费项目纳入为免费的前提下,广东省内参保职工死亡的,丧葬费补助金每年仍随着社平工资的上调而上调,以广州市为例,2014社保年度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是5808的三倍,即17424元,而目前为6187的三倍,即18561元,吉林省最近几年保持定额1200元,陕西省则保持定额3500元;再比如一次性抚恤金,陕西,吉林等省份将待遇标准与缴费年限长短进行了关联,缴费年限长的相应得到一次性抚恤金较多,上海的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还与供养人数进行了关联,而广东却没有对这两个因子进行考量;再看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广东为一次性待遇,上海、陕西等地则为按月发放。笔者网上检索了下,发现在各地社保官网或各地政务热线留言,关于死亡待遇的信访问题也有不少,通常都是质问为什么其他省份有的待遇,本省没有,或者为什么待遇标准相差过大。  三、部分省份的丧葬补助金标准过低,与司法解释中的民事赔偿规定差别太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那么像陕西、吉林等地,社保赔付的与第三方赔付的标准相差太大。作为有着强大给付能力的社保基金都比不上个体的支付责任重,很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四、第三方赔偿与社保补贴可否双赔的问题?即权利竞合问题,各地处理方式不同。  以陕西省为例,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但大部分省份无此规定。  五、在职的,退休的,是否都应享有,标准是否应该统一。  如青海省,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也只是将已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待遇做了明确病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未将在职人员死亡待遇纳入范围,再比如广东省,在职死亡抚恤金标准为6个月市社平,退休死亡则为3个月市社平,标准比在职的稍低,笔者认为是考虑到了家属死亡年龄问题对家属的精神抚慰差别不同,保持一定差别标准是应该的。  六、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取消,还是继续留存,各地观点不一致。  以河南省为例,该地认为《社会保险法》明确了两个项目,那就否认了另一个项目的存在,因此在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省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而在广东省,则依旧保留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次性待遇,仍由单位支付。  在各地通知中大多会提到“在国家没有具体政策出台前,暂定XX如下方案”,可见各地亟需上层统一明确界定。下一步如何调整,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由人社部做出释义,统一名称。明确无论在职死亡还是退休死亡,其亲属均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亲属精神抚慰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均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二、统一计发方式、调整方式。  1、无论在职或退休,丧葬费统一按照市社平60%的6个月计发;亲属精神抚慰金则以上年度市社平的60%为基数,根据缴费年限长短计发比例,1年以下,1年以上到5年,5年以上到10年,10年以上为四个档次,分别计发为2个月、4个月,6个月,8个月,退休死亡的,亲属精神抚慰金则为4个月;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则参照工亡遗属标准执行和调整。  2、笔者在本文中未列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待遇与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待遇对比,但是现实中这个差距更大,下一步需一并考虑协调处理。  相关资讯:  从4月1日起,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从1616元/月提高到1752元/月,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都从1010元/月提高到1095元/月。同时,本市从4月1日起,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包括河道保洁、林业养护、社区助老、社区助残)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在现有2140元/月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调整为2310元/月。千、百人就业项目和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五、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调整  从4月1日开始,对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4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2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70元/月。  2、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40元/月。  3、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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