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在职死亡丧葬费的,现在消户还能领丧葬金吗隔壁

> 成都在职员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成都在职员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来源:成都养老保险时间:【导读】根据我国和规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其亲属可以按照规定获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那具体怎么申领?需提供哪些资料?领取标准是多少?
成都在职员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领取流程
【承办机构】:或分局
【申领对象】:在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
【申领项目】: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咨询电话】:028-89
【相关业务】:
领取条件:
1、在职职工与个体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2、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
领取资料:
1、死亡证明;
2、火化证/火化收据;
3、户口注销证明;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身份证;
5、直系亲属建在证明(单位办理);
6、委托书(委托办理);
7、待遇享受人本人账户(全国农行、邮政银行,全省中行,本市工行、建行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其中本市以外活期储蓄账户只能为银行卡)。
领取流程:单位经办人/法定继承人/受益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领取手续即可。
最新留言回复专区
一、单位员工不幸因病去世,现单位打算为其申领养老保险死亡待遇,不知怎么操作?
【回复】:单位经办人携带死亡证明、火化证/火化收据、户口注销证明等资料前往成都社保局办理在职员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领取手续即可。
二、王先生是一名个体人员,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现不幸落水遇难,不知其家属能否申领丧葬补助金,如何申领?能申领多少?
【回复】:可以,其直系亲属可以携带死亡证明、火化证/火化收据、户口注销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身份证等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丧葬补助金申领手续。领取标准按照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咨询电话028-12333。
三、年满25周岁,参保3年,不幸因病去世,不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多少?如何申领?
【回复】:成都在职人员死亡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单位经办人或直系亲属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即可。“成都在职员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由成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成都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最新推荐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谭小辉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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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发布日期:&&& 作者:
梁永正、梁艳诉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西青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2辑 总第11辑)
发布日期:&&
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是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在适用法律时应以从新为原则,以有利于劳动者为兼顾。
社保经办机构认为无实施细则,不能具体操作的情况,应属于其内部问题,不能转嫁于劳动者或其家属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十七条
原告梁永正、梁艳诉称:刘某某系原告梁永正的妻子、梁艳的母亲,于2002年到第三人天津市金维仁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7月23日病故。刘某某在职期间第三人一直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刘某某病故后,原告找被告和第三人要求支付刘某某的丧葬费,二单位都明确表示不予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照1953年1月23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刘某某两个月工资的丧葬费和9个月工资的直系亲属救济费即抚恤金。
再根据2012年2月29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14号)第三项内容规定:2012年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520元计算,刘某某的丧葬费为7040元,抚恤金为31680元。
二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家人刘某某的丧葬费704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抚恤金3168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西青分中心辩称:第三人原职工刘某某于2008年11月至2012年7月在第三人处参保缴费。刘某某2012年7月23日病故,其夫梁永正、其女梁艳于2012年12月20日以行政诉讼状的形式向西青分中心提出申请领取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照天津市政策规定,社保基金只对离退休人员死亡支付丧葬费,对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支付一次性救济费。按照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对支付标准等具体事项作出规定。目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相关政策和具体细则尚未出台。被告经请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195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5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至今仍在沿用,并没有废止。为了保障职工权益,对于在职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仍由企业支付。综上,被告作为经办机构不能超越职权经办业务,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第三人天津市金维仁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述称:刘某某系其单位职工,2008年11月至2012年7月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7月23日刘某某因病死亡。对原告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要求,因第三人已按规定为刘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第三人与被告为合同关系,按保险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原告要求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应由被告支付。第三人支持原告依法保护其合法的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第三人原职工刘某某的丈夫和女儿,刘某某于2008年11月至2012年7月在第三人处工作,并按法律规定向被告缴纳了养老保险。于2012年7月23日在职期间病故。2012年9月26日二原告向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第三人支付刘某某的丧葬费。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驳回了二原告的申请。后二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口头要求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无果,于2012年12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青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责令被告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西青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告梁永正、梁艳履行行政核定和行政给付的法定职责。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作为西青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本案第三人的职工刘某某在2008年11月至2012年7月期间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2012年7月因病去世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二原告作为刘某某的遗属,具有领取丧葬补助金的权利,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被告庭审中陈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但对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并无具体实施细则。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只对离退休人员的死亡支付丧葬费、救济费和丧葬补助金,故二原告起诉要求支付的相关费用不能由被告支付。对被告的上述意见,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并未对死亡人员是否为退休人员作出限制性规定,故法院对被告的意见不予支持。对于二原告要求的抚恤金,因二原告均系成年人,是否符合领取的条件,由被告按照我国及天津市现行的法律政策予以确定。对于原告应领取的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数额,由被告依据现行法律政策的规定条件予以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2010年7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1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也是相关问题在现阶段最高层级的法律规定。从制定到实施,国家对社会保险进行研究探索,已建立起了初步的社会保险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在法律层面进行了规范,为了体现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对一些老的作法作了新的规定。但新法施行后,老的规定并未明文废止,两者之间对于相关问题或规定的不一致、或不明确具体,反映在具体经办机构在工作中还延用相关的规定,这样就形成了矛盾和冲突。社保的相关问题都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要从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的立法意图出发,在适用法律时以从新为原则,以有利于劳动者为兼顾。社保经办机构认为无实施细则,不能具体操作的情况,应属其内部问题,不能转嫁于劳动者或其家属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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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后如何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及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丧葬费是安葬因工死亡的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须费用,工伤事故是其直接原因,自然应予以补偿。而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
我国在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时也考虑这一问题,《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规定,为享受失业救济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另外《失业保险条例》也保留了这一支出项目。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丧葬费的规定:
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三)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 第7项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 第1款第7项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失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是指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其亲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在缴纳社保期间,存在参保人员突然去世的情况。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去世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该怎么处理?家属是不是能领取到丧葬费和抚恤金呢?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需要哪些资料?
提交资料:
1.《养老失业保险死亡待遇申请表》
2.《参保人遗属申领待遇声明》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殓葬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之一。
5.申请人与死者法定继承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薄、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材料之一),委托办理的需出具委托公证书。
6.殡葬部门的丧葬费收据
7.申请人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打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支付养老待遇凭证》将第三联给申请人。
注意事项: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对于无法办理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省市,建议参保人员的遗产继续人可通过其生前所在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先申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死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请到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待遇部门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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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及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丧葬费是安葬因工死亡的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须费用,工伤事故是其直接原因,自然应予以补偿。而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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