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规划范围内可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吗?

访谈主题:
访谈嘉宾:县文广新局局长:朱吉良
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委副书记、总政治部纪检部长段达球讲话
副市长向…
一、项目建设背景
项目所在地――新化县,湖南省旅游强县、旅游十佳县、全省首批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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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新化县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日
事项名称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类别行政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
(二)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三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必须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实施主体新化县规划局备注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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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
)批准。A.城市、县人民政府B.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C.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D.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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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
  来源: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临时用地审批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即办件&&&& √承诺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八条;
3、《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39号)。
许可范围及条件
对于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1、节约用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2、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妨碍道路交通,损坏通信、水利、电路等公共设施。
1、临时用地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需提交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等(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勘测定界报告(1:500或1:1000)(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说明:1、以上资料注明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时提供原件核对;2、上述资料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如之前申报阶段已提供的,可不重复提供。)
2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照批复名称
临时用地批复;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受理责任:
(1)在办公场所外公示办理临时用地审批的条件、需提交的材料、流程及审批时限等,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2)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接收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并给与必要的指导。
(4)应当在受理过程中,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2.审查责任:
(1)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勘测定界报告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应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应提交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等。
(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3)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1)局领导审查决定或者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决定。
(2)予以批准的,制作临时用地批复文件。
(3)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予以批准的,属于公开内容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
将临时用地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5.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责任依据:
1-1.《行政许可法》(日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39号):“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
2-1.《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39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依据有关政策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由用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2-3.《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有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3.决定责任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4.送达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日通过)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监管责任依据:
5-1.《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39号):“加强临时用地监督管理。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程序,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使用临时用地的,要依法查处。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性质和位置的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依法查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复垦义务人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没收缴纳的土地复垦费,并组织实施土地复垦工作。”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一、责任分工:
1、层级之间:中心城区各分局承办,市局业务指导,不具体经办。开发区分局、新城区局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审批。
2、部门之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申报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的验收。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39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依据有关政策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由用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2、《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处,各分局
咨询方式:
市局:027-;
江岸分局:027-7-;
江汉分局:027-6,027-;
~口分局:027-7-;
汉阳分局:027-7-;
武昌分局:027-7-;
青山分局:027-7-;
洪山分局:027-7-;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027-7-。
办公详细地址:
市局:江岸区三阳路13号;
江岸分局:江岸区四唯街麟趾小区55号(区政务服务中心江岸区发展大道790号);
江汉分局:江岸区台北一路82号(区政务服务中心江汉区新华下路13号);
~口分局:~口区沿河大道34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口区武胜西街1号);
汉阳分局:汉阳区琴台大道37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汉阳区墨水湖北路170号);
武昌分局:武昌区友谊大道17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武昌区临江大道59号);
青山分局:青山区临江大道811-2号(区政务服务中心青山区友谊大道1101号);
洪山分局:洪山区珞狮路326号(区政务服务中心洪山区文秀街9号);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武昌区东湖沿湖大道27号;
咨询网址:www.
监督投诉方式
1、市长热线、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27-12345;
2、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室、江岸区三阳路13号,投诉电话:027-,电子邮箱:jdts@mail.;
3、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处,投诉电话:027-。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主管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管理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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