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西重什么时候国企买断工龄最新政策

  大型央企职教教师被买断工龄就不算教师吗?        大型央企部分单位政策性破产,职教学校教职员工被列入破产单位,不得不买断工龄,拿了几万元的买断钱,自己还要交几年的社保才退休。退休后就不算教师了吗?    就不被列入国资发分配(2011年)63号文件中吗?        被买断工龄的教师均持有教师资格证、教师系列职称证,难道这都不算教师吗?    若不是单位破产,谁会愿意买断工龄?        难道我们为企业分忧,却换来这个结果?    明明白白的教师都不算教师了吗?        请问国家的政策就不包括我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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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了一辈子的教师行业,临退休前两三年却被买断工龄,拿了可怜的几万块钱,还要自己交社保,难道企业就不管了?就不算企业的教职员工了???就不符合国资发分配(2011年)63号文件了吗?
  有谁是央企职教教师?  你们有没有这种情况?  希望懂的人能给予解答~
  谁能给解释解释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daniel1-7-1 21:50:00    顶啊!这样不是就白当老师了么!  同情~~~  -----------------------------  我们几十年的教龄啊。就被企业抹杀了。
  我们是中石化南京金陵公司南京炼油厂中小学的教师,在2001年企业改制中也被迫非法“买断工龄”。我们为恢复教师的合法身份已申诉10多年。终因人少,势单力薄,有关部门不予理睬。我们不知中石油大庆油田辽河油田吉林油田华北油田等有万名买断教师的情况。今年5月份国资委发了63号文,对04年的29号文对“企业退休教师”的认定有了新的解释,更人性化了,但未提及企业“买断工龄教师”,我们已经看到曙光,让我们共同努力,真理在我们手中,正义是我们的靠山,不懈怠,不退缩,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联系电话:
  我们是成发集团(国营四二零厂)技工学校的教师,2006年企业改制中也被迫非法“买断工龄”。今年5月份国资委发了63号文,未提及企业“买断工龄教师”,难道我们为企业做出了牺牲,我们就不算教师了吗?
  @我是老师12
13:58:00    我们是成发集团(国营四二零厂)技工学校的教师,2006年企业改制中也被迫非法“买断工龄”。今年5月份国资委发了63号文,未提及企业“买断工龄教师”,难道我们为企业做出了牺牲,我们就不算教师了吗?  -----------------------------  国家政策太不健全了,强烈建议国家多重视这类人群,还他们一个公道。
  我们是成都发动机公司(国营四二零厂)职工大学,技工学校被买断工龄的退休教师,2011年国资发分配63号文件,有关职教教师待遇等问题,我们找到企业,企业说我们买断工龄的教师不属于企业,那我们该属于谁管,在企业干了一辈子临退休前被买断工龄,就没人管了,就不属于63号文的范畴。请问该找哪个部门说理去,有懂的支个招,如果你也是这种情况的请说说。  
  我们被买断工龄的退休教师,可能有些人不会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观点,请你们的子女看到后,转达一下,帮助帮助他们。  
  我们现在的退休工资是元左右。
  享受教师待遇的退休教师工资普遍是元左右,差距咋就那么大。  
  享受教师待遇的退休教师工资普遍是元左右,差距咋就那么大。
  当然应享受教师待遇了,有教师证,有职称证,在企业破产前又没调离职教学校,是由于国企改制被迫买断工龄离开学校,学校也被卖给了私人,你让这些教师从企业退休,岂不是可笑吗?
  应该算,否则就是太不讲了理
  三、对我们合法权益的保障诉求。在这次执行《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    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时,如果仅限于在学校退休的人员,那么就会形成这样一个局    面:同在一个学校;从事同样的职业教育;有着同样的教师资格;同样的为国家培养    一批又一批的技术人才,却由于社会的改革企业的并轨和职校的和解体,却有着完全    不同样的待遇,我们感到这是社会的不公平。因为我们并非是自愿下岗,并非是自愿    失业的!国家在改革过程中需要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这种现实我们理解,而且我们    已经经历了由在岗到下岗,由教师到失业,由干部到工人的遭遇,已经做出了很大的    牺牲。一次次的牺牲不应该都由我们来承担,这有悖于人之常情,有悖于社会的公平    ,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最基本的人权。这样会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人    心的安定,社会的和谐。因此,我们希望并要求在这次解决企业教师的待遇问题时,    应倾听各种不同的意见,尤其是要倾听来自社会最低层的意见。我们盼望党和政府的    关注,同时也相信党和政府能够给我们一个公平合理有待遇,即与在学校退休的人员    一并解决我们的待遇问题。  
  @hljxin
22:21:00    应该算,否则就是太不讲了理  -----------------------------  
  请关注我们社会最底层的被买断工龄的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  
  我们不会忘记 :2003年12月我们在扬子公司“减员增效”多次动员号召买断工龄的改革中,心理上带有极大的压力的情况下,办了协解,在买断工龄的人员中有教学一线的科级干部,有高级教师职称的老教师,有学科带头人和项目负责人等教学骨干。买断是改革的不合理的产物,改革能走到今天应该说是被买断工龄减员增效换来的,是国家的政策才有我们这些买断工龄的退休者,但是需明确的一点是:虽然退休方式不同这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的结果,但我们退休教师的身份没有变,有教师证,有职称证,在企业改制前我们并没调离学校,只是由于国企改制被迫买断工龄才离开学校,曾经教书育人的这段历史变不了,且有学历证明,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证》和相应的教师职称。《教师法》指明我国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符合认定条件的才被允许担任教师,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因此、买断退休的教师和内退退休的教师都是改革的产物,在办理买断、内退之前都是教师。在解决工资待遇的时候不可能把他们中的任何一个排斥在外,都应在解决范围之内。党和政府的大力倡导“关注民生”让我们看到了希望。希望对我们“实施了”买断工龄政策的这一部分人不要视若无睹。相信党和政府为我们主持公道,还我们教师身份,还我们应得的待遇。
  失信于民,会使整个社会相互之间缺乏最基本的信任。对于这点我们买断的教师是深有体会的,买断已让我们上当,我们是几十年教龄的教师,这次不希望政府和企业再失信于民,为此而挑起矛盾后而制造不和谐留下后遗症。给我们一个公平合理待遇,即与在学校退休的人员。一并解决我们的待遇问题。
  我们是中油济柴职业中专的教师,2001年企业改制我们被迫非法“买断工龄”。谁能正确解读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我们买断时学校还没有撤销,是一年多后撤销的。在企业改制前退休和退养的教师这次肯定能落实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在同一所学校执教几十年的教师不能享受同样的退休待遇吗?我们买断工龄的教师均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职称》证书,难道我们都不算教师了吗?  
  我们都是有二三十年的教龄的教师,为了中石化和企业的发展,辛勤工作了一辈子,我们在企业的改制中被迫非法“买断工龄”我们为企业做出了巨大牺牲,我们不算教师?那天理何在!党和政府关怀教师,石化总公司系统的老总们更要为我们主持个公道,
  据有关人士透露仅成都市这类教师就有500人之多
  我原是一个较大知名国企幼儿园的一名园长,80年代初从一名幼儿教师做起,不久做幼儿园的教育管理工作。90年代初被评为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96年国家实行教师资质时又被认定授予幼儿园教师资格,并颁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曾被评为区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02年因企业改革实行新经济裁员,将幼儿园的全体人员都办理了失业,推向了社会。在失业的第二天,就被个体幼儿园雇佣(不是再就业),继续做幼儿教育管理工作,还参加了国家“十五”期间幼儿园园长、教师继续教育的学习获学分证书。也先后被评为区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于06年在社会上办理退休。退休后还一直在幼儿教育岗位上工作至今,可以说干了一辈子幼儿教育工作,如果不是企业甩包袱,我可以在企业幼儿园干到退休。和我同样处境的还有幼儿园的其他教师。我们的处境应该在这次调整中一并得到解决。
  我们是中石化南京扬子石化培训中心原扬子技校教师。03年在公司减员增效的一片忽悠声中我们二十来名年近退休的老教师被协解了,八年的时间里,每次想到让我们终生悔恨的事,我们象生活在恶梦中。一个为党的教育事业站了一辈子讲台的老师,最终落得个这样的下场。国资委63号文件是我们有生之年的最后一次机会了我们一定要做最后的努力,为自己的权益让党和政府关心教师的阳光也尽快照耀到我们身上。
  谁知道各省市贯彻《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年)63号文件进展到哪一步了?具体实施细则出来了吗?请知道信息的网友及时给大家通报。谢谢!
  让教师“买断工龄”是国企改制中出现的违反《教师法》的问题,也是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出现的偏差。我们这些为国企改制做出了巨大牺牲的买断失业教师几年来怨恨难平,希望国资委在这次贯彻《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年)63号文件时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回复我们教师的原有身份。
  更正: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恢复我们教师的原有身份!
  有谁知道像我们这种情况的退休教师有多少,特定时期的历史遗留下的问题,不能让我们来承担,盼望国资委能早日解决,还我们教师的身份。
  各位有共同命运的朋友们,离教师节只有一个月的时间了,现在的情况如何有知道情况的同志们告诉大家一下。
  被买断工龄的教师争取享受教师待遇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维权的路上会十分艰难,大家要坚持,要有打持久战的准备,互相留下联系方式
  8月8号四川省国资委针对201163号文已经举行了视屏会议
  挺楼上的,黄翠花儿。命运相同的教师请联系(特别是成都的)。  
  也是成都的 这段时间都在上诉 力争权益 希望相同命运的人们一定要携起手来  坚持是硬道理
  @qxjy-7-2 0:57:00    我们是中石化南京金陵公司南京炼油厂中小学的教师,在2001年企业改制中也被迫非法“买断工龄”。我们为恢复教师的合法身份已申诉10多年。终因人少,势单力薄,有关部门不予理睬。我们不知中石油大庆油田辽河油田吉林油田华北油田等有万名买断教师的情况。今年5月份国资委发了63号文,对04年的29号文对“企业退休教师”的认定有了新的解释,更人性化了,但未提及企业“买断工龄教师”,我们已经看到曙光,让我们共......  -----------------------------    老师你好,我们和你们的情况类似,我也是买断企业幼儿 园的老师,有教师证只是我下岗前的单位现在才刚开始统计退休老师,所以我们才听说这个文件,我们是买断的没人管,不知你们那有什么说法没呢,想借鉴下你们的做法,或者我们联合起来,
  近二十年的幼教生涯,为自己的热爱的事业,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不但取得了大专文凭,参加过国家级的课题研究,为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负出了自己的青春,虽然当时企业不重视幼儿园教育,也因企业效益不好,我们老师们拿着微薄的工资,没有享受到教师的待遇,大家也任劳任怨,可是没想到的是,2003年底企业把幼儿园卖给个人,我们老师全体买断,每人只拿了二万元左右的补偿金,就全部打发回家。现在我们每年还要交近六千多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四十多岁的我,靠给个人打工挣工资,上有老人,下有即将上大学的高中生,可以想象多么的艰难,所以希望国家给我们这些下岗老师一个公道,把我们退休待遇问题也纳入老师行列,让我们看到生活的希望。
    1、界限极宽,连党校,函授,自考可以,一切国企教师都包括了。省国资委,还是不能突破丁点。可以看出的确不想留后患,也是各方面呼唤的结果。     2、专门提到妥善解决国企改制,政策性破产的遗留问题,可是唯独把我们抛弃在外。可是退养的10年后正式退休仍然可以享受退休教师待遇。更加突出了我们的不信与冤枉,这是极大的不依法行政。完全违背教师法的。     3、我们必须赶紧行动,努力争取。在家“退养”10年,仍然可以按照教师待遇计算,是符合教师法的。政策性破产是为了解决国企的包袱,难道我们在教师岗位上工作几十年,仅仅因为最后几个月,几年被逼变相“破产”,就不是教师了,这难道是在按照教师法办事。           
  买断不是我们个人行为,是国家是企业,我们也想内退,行吗?2006年企业政策性破产,规定不满50岁的女职工必须买断,年满50岁以上的才能内退,这些都不是我们能选择的,难道我们买断也把教师的身份买断了吗?我们买断的是工龄,不是教师的身份,现在却把我们排除在外,合理吗?国资委干什么去了,如果国家不让我们买断,我们会是今天这种情况吗?难道这个结果让我们承担吗?国资委不应该承担责任吗?不应该为老百姓着想吗?
  买断不是我们个人行为,是国家是企业,我们也想内退,行吗?2006年企业政策性破产,规定不满50岁的女职工必须买断,年满50岁以上的才能内退,这些都不是我们能选择的,难道我们买断也把教师的身份买断了吗?我们买断的是工龄,不是教师的身份,现在却把我们排除在外,合理吗?国资委干什么去了,如果国家不让我们买断,我们会是今天这种情况吗?难道这个结果让我们承担吗?国资委不应该承担责任吗?不应该为老百姓着想吗?
  有的人说你们买断拿钱了,我们就来算算这笔账,当时我们只不过拿了几万块钱,自己要交社保,有的老师拿的钱交社保都不够。现在文件规定在家“退养”10年,仍然可以按照教师待遇计算,算算吧单位10年要交多少钱,他个人10年要拿多少钱,这么简单的账算不清楚吗?我们按照国家规定买断错了吗?
  @我是老师12
21:28:57    大型央企职教教师被买断工龄就不算教师吗?            大型央企部分单位政策性破产,职教学校教职员工被列入破产单位,不得不买断工龄,拿了几万元的买断钱,自己还要交几年的社保才退休。退休后就不算教师了吗?      就不被列入国资发分配(2011年)63号文件中吗?      ......  -----------------------------  我们是原新风技工学校的退休教师,近日喜闻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联合发出文件,拟解决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以下简称63号文)甚感欣慰,但同时又获息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将技校破产时尚不够退休年龄其工龄被买断而后退休的教师排除在外,不享受此次待遇,我们就属于这类人员(在这里暂且不说技校被破产是否合乎法理),此前就这个问题我们多次到相关部门进行过求证和探索,但结论基本如上所述,因此我们要表达我们的诉求。  诉求一  我们希望政府能够准确的落实63号文件,不要将我们排除在外。我们这些退休教师的身份是绝对准确的,都具有教师资格证.专业职称证.都享受教龄津贴。(有据可查),几十年来一直从事职教工作,是职教的正规军,直到1999年8月技校被破产为止,由于技校被破产,我们的教师成建制的从教育教学岗位上被买断工龄。其中部分教师因享受提前5年退休的优惠政策而退休(他们也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按目前的作法势必造成新的矛盾,这就是同样的岗位同样的社会环境只因为年龄的差异导致买断与退休出现冰火两重天的极不合理的局面,我们的心理是极不平衡的,也是不甘心的。不能一边是锦上添花而另一边是雪上加霜。这不是共产党的政策。  关于工龄买断有几种情况,建议政府要区别对待,象垄断行业的企业并没有破产,有的职工自愿高价被买断工龄,当时人均6-8万元的补偿。而我们这种情况是破产单位,一刀切,不到退休年龄其工龄除了被买断以外也没有其它保全的手段,得到的补偿人均仅1万元,而这些补偿金不足以缴纳养老保险金,也就是说我们干了一辈子教师工作最终只因为学校破产,工龄被买断而被剥夺了本应享受相关待遇的资格。所以我们认为相关部门将我们排除在外的作法是极为不妥的,是在人为扩大矛盾,使本来就很不公平的事情越发变得更加不公平,它有悖于国家制定63号文件的初衷。我们认为之所以技校教师工龄被买断是因为政府在对企业破产操作过程中没有完全依法行政而造成的,也就是说技工学校被破产是不符合法理的,其后果不应该由我们个人来承担,因此,我们几位退休老教师恳请您能为我们主持公道,兑现63号文件精神,我们将深深的向您表示谢意。  为了便于领导了解情况,提供一些相关信息,供参考。  1、全辽阳市象我们这一类的退休教师仅有8人,其中新风技校5人,铁合金技校3人。  2、其它技校象辽化技校、庆阳技校的这一类教师待遇问题,早已从别的途径予以解决。    诉求二  我们认为技工学校被破产是不符合法理的,我们希望政府依照法律予以纠正或补救。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政府应该承担责任,我们的法律依据是: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日发出的《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第4期,关于处理四新厂破产问题的总则中第4条明确要求:“四新厂所办学校等企业办社会部分,由辽阳市政府按省里有关规定解决”,很显然当时市政府并没有完全照办。  2、学校的破产是依据《企业破产法》而破产的,众所周知,破产法所界定的破产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换句话说学校不是破产主体,因此学校的被破产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也是十分荒唐的。  3、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9)辽经破字第5-1]中就新风厂破产公告也准确无误的公示了企业破产所函盖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新风技校。  从以上不难看出,新风技校的破产是不符合法理的,并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民生问题,至今难以解决。  因此,我们强烈要求政府应按照相关法律予以纠正,使这一问题的处理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我们深知政府当前所面临的困难,我们要求政府来纠正一起发生在十几年前的错案,其难度可想而知,做为老同志,我们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又要理解政府的难处,同时还应为政府提些积极的建议,我们认为要想纠正技校破产案已经很难了,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政府能够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尽量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例如目前正在落实63号文件就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只要这些退休教师的待遇不受因破产的影响,那么谁还去理论当初破产的对与错呢?谁不想安安稳稳地过日子呢?  
  现在国企几乎所有退休教师都能够落实教师待遇了,值得庆贺。我能够依法行政喝彩。  可是我们虽然在国企学校呕心沥血几十年,如今已经6、7十岁的老人,被他们的国企改制  试点排除在外,难道就算妥善解决了国企改制的遗留问题吗,就算按照教师法行政吗?内  退10年后可以享受退休教师待遇,可是我们只差几天,几个月,几年退休的,拿安置费自  己交养老保险,就不能享受退休教师待遇。而且这个也是自己不能选择的。这个国企直到  现在也没有破产,我们的学校当时在校生超过600人,我们被以我们一天也没有呆过的一个  下属单位破产,这个破产是政策性的,不是我们的个人行为,也不是我们单位领导能够左  右的。更不能我们学校管理不善,教师没有完成教学任务,相反,许多教师都是身兼数职,  拿着超工作量奖金。  
政策应该符合法律,制定相关政策的领导们应该认真研究这个改革中的问题,做好善后  处理。才是真正依法行政。  
我们可以计算一下,十年内退的费用是多少:  
生活费=350X12X10=42000  
社保费=700X12X10=84000===100%  
=410X12X10=48200===60%
这个是成都今年的大概数字,没有包括逐年上涨。  只是最低也超过9万了。  
破产安置费当初不等,这个安置费是安置再就业,交养老金。  有的老师自己交社保6-7年实际比退养还要凄惨。     
安置费并不是我们的养老金!!!更不是教师的买断钱!!!  
可是我们教学了30-40年 而退养的至少少了10年。退养是因为没有岗位,我们被破产,  却是突然遭到晴天霹雳!     
现在我们的养老金每个月就差元,这能够让我们没有想法,没有怨言吗???   这样的天壤之别,能够不使我们寒心吗???  
我们工作一生的职工大学不仅为工厂,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专业过硬的技术管理人才,也  培养了大量专业过硬的骨干教师,而且向正规高等学校输送了不少骨干教师。当初曾经引起多方重视,可是如今全体国企退休教师都落实教师法,唯独把我们“没有卸磨,却被杀的驴”=====学校当时还在,有学生600多,却被破产了,抛弃在外,哎,太没有公平了。     
总之我们还是应该据理力争,依法力争。否则就完全没有希望。可以说,技校是争取来的,职大,党校更是争取来的。请笔杆子们多多写些文章上报领导和网上发表。破产的几乎没有声音。这样是不会有人来理睬的,十分可悲。大家可以看看我从网上下载的那些文章,十分合情合理合法。我们也必须有人写出类似文章。怨天尤人没有任何用处。  
  从63号的文件看,他们当初也是根本不想把职大,电大函授党校等等放在里面,更没有把内退放在里面,多少屈于舆论、法律压力,不能扩大丁点的政策被最大化扩大了。我们要认真研究“讲话”精神,依理依法动情,做足文章。  
  63号的文件中有联系方式,我们“买断”工龄的教师是否可以直接向国资委反映反映我们的诉求?63号的文件的核心是落实《教师法》,我们有《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职称,总该承认我们是教师吧?国企改制不是我们的选择,我们买断的是工龄,不是教师的身份!何况让教师“买断”失业的做法原本就违背《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的任何条款都没有教师可以买断教龄“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现在落实63号的文件却把我们排除在外,合理吗?
  努力争取,要积极反映情况,让政府解决我们买断工龄的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因为企业改制不是我们能选择的,是国家的政策,责任不在我们,我们是受害者。
  政策性关闭破产后退休的不算退休教师?是教师法的规定,还是合同的约定?或者是不是专门又制定了新的规定?请认真审查这个规定的合理性、合法性。
  企业关闭破产是改革的产物,不能由我们买断后退休的教师来承担。在学校停办之前我们都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且是教育教学骨干,没有调离学校。怎么就不是教师了?  
  我们认为关闭后退休的教师属于解决的范围,内退可以10年,关闭为什么一刀切。内退和关闭都是国家的政策,为什么会有两种结果。
  63号文在界定人员范围时的表述是正确的,它明确了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1国有企业,2教师岗位,3退休人员,这里丝毫没有排斥包括买断,内退,停薪留职,提干,离职修养等情况的意思,有些官员的语文修养太差,特别是邵宁,正因为他对文件的错误解读才导致了将买断工龄教师排除在外的结果,建议邵宁你将文中“岗位”二字和前面的“教育教学”连起来读,别把“岗位”与“退休”连在一起,你错就错在这里,以讹传讹又在“岗位”后面加了个“上”字,这就大错而特错了。如果不这样解读,怎么解释内退,提干等可以包括,他们退休也不在“岗位”,唯有买断的不行?你这不是在用自己的矛戳自己的盾吗?邵宁在人为地制造矛盾,因此引发部分教师对政府的不满,导致群访,影响社会稳定,你负的起责任吗?
  今天是教师节。我们曾经做了近二十年国企中学教师工作,现在却因为国企改制“买断工龄”而失去了教师身份!这是我们的悲哀,更是国企改制的悲哀!难道国资委不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吗?还我们教师身份!    
  我们这些“被买断工龄”的教师到底怎么了?招谁惹谁了?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地遭到社会的抛弃?当初我们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被强行拉下马(买断),如今还要踏上一只脚(不予落实63号文件),大有永世不得翻身之势,悲哀。
  @sqzy-2 14:25:00    63号的文件中有联系方式,我们“买断”工龄的教师是否可以直接向国资委反映反映我们的诉求?63号的文件的核心是落实《教师法》,我们有《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职称,总该承认我们是教师吧?国企改制不是我们的选择,我们买断的是工龄,不是教师的身份!何况让教师“买断”失业的做法原本就违背《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  -----------------------------  支持楼主,国企教师在改革的大潮中,下岗和卖断工龄实属是教师无奈之举,是改革的牺牲品。这些人没有违背教师法。怎么就不算是教师?
  我原是大连一国企幼儿园的一名园长,80年代初从一名幼儿教师做起,不久做幼儿园的教育管理工作。90年代初被评为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96年国家实行教师资质时又被认定授予幼儿园教师资格,并颁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曾被评为区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03年因企业改革实行新经济裁员,幼儿园的全体人员都被按每年900多元的价钱“买断工龄”办理了失业,推向了社会。如果不是企业甩包袱,我可以在企业幼儿园干到退休。和我同样处境的还有幼儿园的其他教师。有人说得好:“63号的文件的核心是落实《教师法》,我们有《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职称,总该承认我们是教师吧?”,“国企改制不是我们的选择,我们买断的是工龄,不是教师的身份!何况让教师“买断”失业的做法原本就违背《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的任何条款都没有教师可以买断教龄“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现在落实63号的文件却把我们排除在外,合理吗?”。“买断不是我们个人行为,是国家是企业,我们也想内退,行吗?这些都不是我们能选择的,难道我们买断也把教师的身份买断了吗?如果国家不让我们买断,我们会是今天这种情况吗?难道这个结果让我们承担吗?”。“63号文在界定人员范围时的表述是正确的,它明确了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1国有企业,2教师岗位,3退休人员,这里丝毫没有排斥包括买断,内退,停薪留职,提干,离职修养等情况的意思” 。提前内退的,他们早已不在教师岗位上,只是没有离开企业,而被“买断工龄”的则成了失业者,被迫离开了企业,内退和被迫“买断工龄”的教师待遇为什么就不一样呢?97年在国企幼儿园工作国家给我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直到现在还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可,教师节期间还享受一些社会优惠待遇,怎么到了落实63号文件时《教师资格证书》又不好用了呢?
  @争取胜利ABC
5:18:00    我原是大连一国企幼儿园的一名园长,80年代初从一名幼儿教师做起,不久做幼儿园的教育管理工作。90年代初被评为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96年国家实行教师资质时又被认定授予幼儿园教师资格,并颁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曾被评为区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03年因企业改革实行新经济裁员,幼儿园的全体人员都被按每年900多元的价钱“买断工龄”办理了失业,推向了社会。如果不是企业甩包袱,我可以在......  -----------------------------  留qq号,便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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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辽宁省丹东市鸭纸技校的一名老师,工龄三十年,因为企业转制买断了,丹东的老师请联系我QQ:
  我也是政策性关破矿山原中学里有近30年教龄的“被买断工龄”后才退休的教师。我认为,与在企业内退的教师一样,都是国企改革的产物,我们都是退休教师,在解决工资待遇时应当一视同人才合理。
  支持!与在企业内退的教师一样,都是国企改革的产物,我们都是退休教师,在解决工资待遇时应当一视同人才合理!我是黑龙江的
  @sqzy-2 14:25:00    63号的文件中有联系方式,我们“买断”工龄的教师是否可以直接向国资委反映反映我们的诉求?63号的文件的核心是落实《教师法》,我们有《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职称,总该承认我们是教师吧?国企改制不是我们的选择,我们买断的是工龄,不是教师的身份!何况让教师“买断”失业的做法原本就违背《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  -----------------------------  
  关于退职(并轨)人员不享受教师待遇的申诉信  尊敬的省、市国资委
省、市教育局  省、市财政局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们是企业办的幼儿教师,从事幼教二、三十余年(从19岁幼师毕业到买断),为发展幼教事业兢兢业业,从青丝红颜到白发苍苍,付出了毕生的精力,获取了骄人的成绩。对企业幼儿园的教育事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为当年计划经济时期填补公办幼儿入园难立下了汗马功劳。而今在贯彻落实国家四部委《关于解决企事业单位退休教师待遇》的实施方案中却把我们退职(并轨)教师拒之门外,不承认我们的教师身份。对此,我们认为不妥,不公平,不合法!违背《教师法》,严重损害教师的合法权益。  一、 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幼儿园全面开展科学优育优教工作,八零年我们从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分配到各国有企业幼儿园而后每年递增招进优秀人才。为提高企业整体办园水平达到国家一级示范园标准,市教委要求各园教职工60%达到中等专业水平,园里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送出品质好、素质高的教师学习。教师们担负着家庭和工作的双重重任,克服重重困难,努力完成学业,获得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证》并获得小教超高、教教高级等职称证。教师素质的提高,推动了幼教事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我们是新型特色幼儿早期教育的开拓者、主力军,这是无争的事实。我们是具备教师应有的一切条件,却企业的改制把我们拒之门外,让我们感到因不公平、不合理!违背《教师法》  二、 企业破产、改制是国家政策,并非我们个人能力所及。例如哈尔滨第一工具厂幼儿园零六年幼儿在册300余人,企业改制要求后勤全部剥离,限十天之内关闭!我们无法接受用青春、汗水、心力付出的幼教事业在我们眼前消失,无法接受用两万元将我们二、三十年的教龄一并结束,我们的痛苦心情可想而知!换位想想!!!有的老师想不通,以跳楼方式结束生命来抗衡买断,企业用停水、停电来强制我们离园。如今市里四部委164号文件的出台又给我们未愈合的伤口撒上了一把盐。把企业改制政策强压在我们身上,让我们再次做出牺牲,我们无法承受了!!!崩溃啦!!!企业改制强行教师买断,本身就违背了《教师法》。  三、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发布《关于解决企事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文后,在国资委等部门的干预下,不少地方政府不顾《教师法》的存在,在对中小学教师的界定时将中小学教师排除在外,那时我们已经就是社会公办教师了,就应享受教师待遇。八年过去了,客观因素导致我们今天还不能享受教师待遇,太不公平了!人民公仆怎能不依法办事?典型的有法不依吗!  四、     一、 国家四部委下发{2001}63号文件并未对退职“并轨”教师拒之门外,但市里四部委下发的{号文件却把我们排除在外,把我们教师的合法权益强制剥夺,奋斗一生的教师身份一笔勾销。无论国家改制正确于否,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不能拿我们当实验品,请四部委给我们一个公正、公平的待遇!!!依法办事。  
我们有学历、有教师资格证、有上岗证、有职称证、还有的是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而且是省里统一评定的。我们就是教师,但一直没有享受到《教师法》的保护和享受规定的教师待遇,是法定教师,却领着企业的工资。同样是幼儿教师,一个学校毕业一个班级的同学,就因企业与事业的差别让我们的差距也有天壤之别。我们企业教师是空前绝后的弱势群体,市场经济时,企业拖欠工资半年之久,随后企业效益不好,把我们强制性地从工厂剥离开,变卖幼儿园房产,美其名曰为工厂减负,我们成了牺牲品。工作二、三十年的老教职工用一年760元把自己随幼儿园一并卖掉。美其名曰“并轨”(退职)!一眨眼之间我们变成了无业游民、下岗失业职工,当时的痛苦心情可想而知,精神崩溃了,人麻木了,与工厂无法讨回公道,说是政府行为,有的老师想不开要跳楼厂里竟有人说不买按开除算!我们是弱者,无法讨回公道,限定十天之内关闭了我们喜爱的幼儿园,也关掉了我们喜爱的幼教事业。从此我们教师的身份一败途地,国企改制否定了我们教师的身份,否定了我们的资质。我们有省统招生是公办教师身份,这是不容质疑的。国营职工也做着同样教书育人的工作,有上岗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就因为我们是弱者、就只能默认。于是我们开始与退休教师一起共同依《教师法》寻找解决问题出路。经过长达八年的漫长上访,党中央国务院终于做出了《关于妥善解决企事业教师待遇》的《六十三》号文件,我们高兴终于阳关照射到我们身上了!终于盼到了摸底排查申报阶段,终于盼到了企事业退休教师和关闭、停办、破产的幼儿园教师落实教师待遇时,我们又沉默了!我们兴奋的心情又凉到了极点!市里明文规定退职(并轨)人员除外!我们所见到的一缕阳光又一次被遮挡。难道退职(并轨)是我们自愿吗?我们是受害者,谁愿意用三十余年的工龄卖两万多呀!疯啦! 八年前撇下了普教、职教、幼教,八年后又撇下我们退职(并轨)教师。退职(并轨)不是我们自愿,是企业强制剥离,企业减负改革重要,国企获取利益也重要,但国家对我们教师也要负责呀!《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和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待遇”。  恳请有关部门领导能用换位思考的方式理解体谅我们的苦衷,依法办事,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审视对待我们二、三十年教师的份上,按《教师法》承认我们的教师身份吧!理解我们的心情和争取教师权益愿望,体谅我们的苦衷,将我们纳入政策范围之内,在退休之时能按教师的待遇退休足以,我们将不胜感激!谢谢你们的理解支持和帮助!!!请让我们搭上这最后的末班车吧!谢谢!  作为人民的公仆就应依法办事,履行职责,保护我们教师的合法权益,让我们按《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到退休时享受国家教师待遇足以。请为我们这些弱势群体说句公道话吧!谢谢!谢谢!!  哈尔滨第一工具厂幼儿园教师
哈尔滨亚麻厂幼儿园  哈尔滨第二工具厂幼儿园教师
哈尔滨龙江橡胶幼儿园
  哈尔滨第三工具厂幼儿园教师
哈尔滨龙江鞋厂幼儿园  哈尔滨轴承厂幼儿园教师
哈尔滨绝缘材料幼儿园  哈尔滨毛纺织厂幼儿园教师
哈尔滨糖厂幼儿园  哈尔滨电缆厂幼儿园教师
哈尔滨龙江电工幼儿园  哈尔滨水泥厂幼儿园教师
哈尔滨电表厂幼儿园等单位    
我们是中石化湖南岳阳长岭炼化分公司子弟学校的买断教师,十多年了,煎熬的十多年,上访进不了门,写信无回应。如今,死的死,病的病,连开个追悼会都要求人。寒心啊!在网上看到还有这么多同志在抗争,好兴奋。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
中石化买断教师,使教师几十年辛勤教书生涯付流水,使教师老来生活拮据,精神郁闷,使教师生老病死无人问,使教师含恨离世,冤魂无归宿......
@我是老师12
21:28:57    大型央企职教教师被买断工龄就不算教师吗?            大型央企部分单位政策性破产,职教学校教职员工被列入破产单位,不得不买断工龄,拿了几万元的买断钱,自己还要交几年的社保才退休。退休后就不算教师了吗?      就不被列入国资发分配(2011年)63号文件中吗?      ......  -----------------------------  我是大连国企买断工齡的教师  QQ:
还买断教师一个公道,让社会更和谐!!    买断教师是无辜的!没当时的社会环境是不会有这个弱势群体!几经努力盼来了63号文件,无奈的是,他们又被挡在了“门外”,这无异是再被撕破的伤口又撒上了盐巴!痛苦是理所当然的!痛则生怨!希望部委领导体察民情,还买断教师一个公道,让社会更和谐!!  教师买断是错误的,既不符合《劳动法》,又违背《教师法》。其一、朱镕基总理在日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指出:“所谓买断工龄是错误的,中央从来没有这个提法”。其二、我们与企业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国家《劳动法》明确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终止)合同。除非出现重大特殊情况(如企业破产解散、被外企并购)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即是说教师若无重大过错企业是无权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以上几点都充分说明让教师买断是一个历史性的错误,应予以纠正。  我们的“企业买断退休教师身份”是不容质疑的,那么按63号通知精神落实我们的教师待遇不就是题中应有之义了吗?  国资发分配(2011)63号通知精神的核心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师法》,同时也是为了有序化解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因此,我们恳请国资委有关领导能充分考虑买断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改革形势以及企业当时急于减员脱困的窘境,换位体谅我们做出的巨大牺牲,从有序化解国企改制时的历史遗留问题的高度,以同情弱势群体的悯人情怀妥善处理好企业买断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让我们也能享受到一点党的温暖和改革的成果,以平衡、平和、平静的心态度过晚年。     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可是,国企改制却反其道而行之,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教师一刀切,一律强行解除原先签订的合同,把我们从站了二三十年的教学讲台上一脚踢了下来,拿到了一纸卖身契一样的东西被失业了。几个月或几年后办理退休。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是一纸空文还是过时了还是作废了?  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技校教师属于中学教师队伍,改制前却无理的被剥离出企业中小学的队伍,我们都有教师资格证,教师职称证,却没有享受中小学教师待遇。我国的教师法是一纸空文还是过时了还是作废了?  教师法规定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范围是企业改制前退休的职教幼教教师。既然是教师不考虑教龄,不考虑学历,不考虑教师资格,教师职称而去考虑什么时侯退休,岂不是本末倒置吗?初中毕业教龄三年五年的老师能得到解决,我们有二三十年教龄因国企改制而被迫失业后退休的技校老教师却被拒之门外,太有失公平了吧。更何况国有企业改制是党和国家的决策,不是我们一名普通的教师能决定的,我们成了国企改制的受害者岂不冤枉!如果按照国办发2004年9号文解决国有企业中小学教师待遇的问题时解决,我们也不至于此下场, 既然是补助,按照教龄,学历,职称补助最公平合理。   您曾经为国企退休教师说话而使国家四部委下达了63号文件,不幸是买断的教师被隔到了外面。这是一种明显的不合情理!希望关注一下这个弱势群体!!   
关于解决国企职幼教退休买断教师待遇问题的再申诉      内容: 国企职幼教退休买断教师维权八年,我们经历了巨大的磨难,身心疲惫,终于盼来了四大部委下发的63号文件《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我们感到国家和政府对我们退休教师的关怀和爱护,我们表示由衷的感谢。然而企业却把我们这些内退后又买断的教师排除在外,让我们伤心欲绝,欲罢不能,我们反复读阅了63号文件,文件并没有把我们排除在外这一项,《教师法》规定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待遇。全国人大对此专门做了法律解释:今后,不论国家关于退休退职待遇的规定有何变化,教师都依法享有同样的待遇,这就是说所有国企退休教师都应该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我们尽管是内退后买断,我们的教师身份始终没有变。  国企买断是因为企业减员增效,并非本人自愿,我们是被企业动员.劝说.强迫买断,这种情况是企业改制造成的,换句话说企业改制是国家行为,即是国家行为就不应该让国企买断教师来承担,虽然买断了但教师的身份没有变,在落实执行63号文件精神过程中把买断教师排除在外没有法律依据,明显违背《教师法》,这不是全面彻底的解决问题,而是会产生新的矛盾,新的不公平,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我们表示强烈不满,既然落实63号文件精神就应该彻底解决所有的国企退休教师,包括买断教师的问题,不要再留尾巴,不要法外划线,应一视同仁。  国企职幼教买断退休教师为维护教师法律的权威和自身的尊严已经依法申诉了八年,人生苦短,八年苦长,我们人数不多且年事已高,还能有几个八年呢?我们盼望着能够和全国的教师一样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而不是独吞苦果,盼望着教师法的阳光能够普照到所有国企退休买断教师的身上,而不是带着遗憾,没有尊严的离开这个世界。  恳请国家相关部门关注此事,相关人士能体谅我们这些退休买断教师的苦衷,尽快解决此事的不当,不公。让我们也能享受到教师的待遇,安享晚年。       
国资发分配(2011)63号通知把企业改制中的牺牲品——已退休的“买断”教师排除在外,我们认为是极其不公正、不公平,甚至是歧视,这也是与我党一贯倡导的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相抵触的。因此,我们强烈要求承认我们退休教师的身份,落实我们应有的公平待遇。其理由如下:  1、我们买断不是个人行为,企业要承担主要责任。国企改制进入了攻坚阶段,在整个买断过程中,企业是主动积极的,而买断职工是被动无奈的,可以说买断纯粹是一种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企业要承担主要责任,要不然我们教师当得好好的干嘛要买断?这次如若不能给我们落实退休教师的待遇,就是对我们的歧视和第二次伤害。  2、教师买断是错误的,既不符合《劳动法》,又违背《教师法》。其一、朱镕基总理在日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指出:“所谓买断工龄是错误的,中央从来没有这个提法”。其二、我们与企业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国家《劳动法》明确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终止)合同。除非出现重大特殊情况(如企业破产解散、被外企并购)或法律规定的情形。显然,我们买断时企业并未出现重大特殊情况,因此是违背《劳动法》的。其三、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你们会说合同是履行合法手续并且是自愿的,从表面看是这样的,但是,“买断”的发起者是企业,整个过程都在企方控制之下,而不是在双方预先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不能代表我们的主观愿望;企业所提供的是一个未经双方共同商定的格式条款合同,我们没有讨价还价、修改条款内容的权利,事实上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平等,违犯了《合同法》第40条规定;更重要的是在“协议”签定之前,企方做了广泛的动员以及误导性的宣传,引诱和蒙蔽了我们,使我们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在合同书上签了字,严重违犯了,《合同法》第52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18条与《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类似形式的合同及协议不具备法律的约束性。其四、让教师买断是违背《教师法》的。《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即是说教师若无重大过错企业是无权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以上几点都充分说明让教师买断是一个历史性的错误,应予以纠正。  3、教师买断后身份的界定。我们其中大部分都是从大专以上正规的院校毕业后分配到企业从事职业教育的,是正式的国家在编干部。我们每个人都有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以及或高级或中级讲师的专业技术职称证,而且企业给我们签发的退休证上原职业一栏填的也是教师。退一步讲即使买断是合法的,我们与企业解除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教师身份,我们教师的身份是受《教师法》保护的,只要我们不触犯刑法教师身份将是终身的。从人情道义上讲怎么可以因为买断间隔了几年就否定我们几十年的教师身份呢?由以上可以得出结论:我们的“企业买断退休教师身份”是不容质疑的,那么按63号通知精神落实我们的教师待遇不就是题中应有之义了吗?  国资发分配(2011)63号通知精神的核心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师法》,同时也是为了有序化解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因此,我们恳请国资委有关领导能充分考虑买断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改革形势以及企业当时急于减员脱困的窘境,换位体谅我们做出的巨大牺牲,从有序化解国企改制时的历史遗留问题的高度,以同情弱势群体的悯人情怀妥善处理好企业买断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让我们也能享受到一点党的温暖和改革的成果,以平衡、平和、平静的心态度过晚年。    
  还讨论“买断”呢!连今年涨养老金的细则都没见到呀。
  现在的老师多半是混混,不作评论。  
  我们是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原济南柴油机厂)大、中、小学的教师。我们有《教师资格证书》和中、高级教师职称,我们都是一直在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有20-30年教龄的合格教师。  2001年,我们受了骗、上了当,失了业。原济南柴油机厂用不合法的企业政策欺骗、胁迫我们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我们退休后,济南柴油机厂依照相关的政策,现在承认我们是本企业退休教师,并且按职称给我们发与在职退休职工一样的生活补贴。  这次落实国资委【2011】63号文件,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待遇问题,济南柴油机厂依据省国资委下发的《实施意见》文件,把我们排斥在落实政策范围之外了,我们感觉很不合理、很不公平、很不公正。  我们认为不承认我们是企业职教教师是没有道理的。首先来说,当初济南柴油机厂与我们教师“解除劳动关系”,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完全不合法的。  一、违反了《教师法》。企业没有与教师“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教师法》中的任何条款都没有教师可以买断教龄“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  二、违反《宪法》和《劳动法》。原济南柴油机厂作为国有企业,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有义务保障本企业职工的就业,而不该随意剥夺我们合法的劳动权利,让我们原本有职业的教师失业,失去维持生活的经济来源。  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无效合同。原济南柴油机厂用不合法的企业政策,欺骗、胁迫我们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属于《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的无效合同。  再进一步讲:原济南柴油机厂与我们教师“解除劳动关系” 原本就是完全错误的。  一、不符合国家“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相关文件精神。依照文件,原本应该把学校及教职员工一并“移交给当地政府”,而不应该与我们教师“解除劳动关系”。 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国家没有政策允许撤销学校,更没有让教师下岗失业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  二、为了本厂利益,不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中石油减员增效的文件,是要求下属企业把厂办学校及教职员工“移交给当地政府”。而柴油机厂的做法是撤销了学校,让教师下岗。中石油的文件要求对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从严控制“有偿解除劳动合同”, 而柴油机厂却逼迫我们这些从教多年、有中、高级教师职称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解除劳动关系。  三、滥用国家“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政策。国家政策针对的是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属于严格控制适用的政策。原济南柴油机厂是中石油的下属企业,既不是破产企业,也不是困难企业。却任意扩大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自定不合法的政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强制推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对我们这些有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滥用“有偿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了我们这些职教教师的失业和权益损失。  我们知道党的政策是: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十年来,我们一直期待着企业与我们教师“解除劳动关系”的这个错误能得到纠正。  去年,国资委下发了63号文件,我们非常欢迎。我们认为63号文件的核心宗旨:就是要弥补过去的不公、缩小教师之间的差别。也就是落实《教师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我们看到,山东省国资委《实施意见》扩大了63号文件的适用范围,做了非常好的事,推进了《教师法》的落实。但是为什么不能给我们落实待遇呢?难道我们不是国有企业教师吗?国资委分管企业改制,对这方面的情况最了解、最清楚,也最掌握国家的相关政策。请问:哪一部法律、哪一个文件中有撤消我们教师身份的规定呢?过去我们已经在国企改制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难道我们今天还要继续受害吗? 63号文件的出台,不就是为了解决教师的困难、弥补过去的不公、缩小教师之间的差别吗?作为退休教师,现在最困难、最不公、差别最大的就是我们这些企业改制的受害人,难道我们不是最需要、最应该落实政策的人吗?因为国家看到了企业教师与地方教师待遇有差别,不合理、不公正,才出台63号文件。现在落实63号文件,不应该再制造新的不公和差别,不是吗?  我们相信,省国资委能把63号文件用好。既然可以把63号文件扩大范围,适用到高职、职大、电大、夜大、函大、成人教育机构和党校教师的身上,有什么理由不能用到我们这些真正的、合格的国有企业职教教师身上呢?  有相同经历的老师请与我们联系。qq:
  企业与我们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无效合同  《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2001年初,企业落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总公司关于存续企业减员增效的实施意见》(中油人劳字【号)文件,搞企业减员增效、分流富余人员、建立新的用工机制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为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办社会职能是“减员的重点”,所以我们厂办职业学校的教师就是“减员的重点”。 企业没有按照相关文件把学校及教职员工一并“移交给当地政府”,而是安排我们厂办职业学校的教师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待岗职工,或者做下岗职工。 企业推行所谓的新用工机制:“劳动合同未满,但当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也应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下岗的,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按规定签订托管协议,相应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对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时距劳动合同超过三年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应变更到3年以内。”;“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 也就是说“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下岗减员”的政策是:  1、企业不办学了,对厂办职业学校教师的安排,就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做下岗(或说待岗)职工。  2、教师成了下岗职工,原本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废,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应变更到3年以内。  3、厂内各车间及科室都在减员,没有岗位安排教师。教师下岗后如果在3年内不能重新上岗就就只能失业。  4、这次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有补偿,以后再失业就没有补偿了,只有失业救济。  5、企业拥有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策权,解除不解除劳动合同不取决于职工是否“自愿”。   在上述不利于我们教师的政策胁迫下,加上企业的强势推动,我们被迫违心的与企业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很显然,企业与我们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就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就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合同。
  驳斥“解除劳动关系”的教师落实63号文件“缺乏法律依据,政策口子不能开”  《全国部分省市国资委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座谈会会议精神传达提纲》“六、因企业改制重组、主辅分离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问题。对于这类人员的处理,在 [2011]76号文件《关于协解人员上访问题的复函》中已明确处理意见,即“缺乏法律依据,政策口子不能开”。对已这类人员的上访,国务院国资委要求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一是帮助其反映问题,二是让这类人员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纳入其他所有制企业解决问题范围。”  说什么“缺乏法律依据,政策口子不能开”。我们是在企业改制时受企业政策欺骗、胁迫才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请问:哪一部法律、哪一个文件中有撤消我们教师身份的规定呢?说我们“缺乏法律依据”,那么,《教师法》、《劳动法》和《宪法》是不是法律依据呢?依据《教师法》,企业没有与教师“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教师法》中的任何条款都没有教师可以买断教龄“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依据《劳动法》企业与教师“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无效合同。企业用不合法的企业政策,欺骗、胁迫教师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属于《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的无效合同。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国有企业有义务保障本企业职工的就业,而不该随意剥夺我们合法的劳动权利,让我们原本有职业的教师失业,失去维持生活的经济来源。国资委分管企业改制,对这方面的情况最了解、最清楚,也最掌握国家的相关政策。过去我们已经在国企改制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难道我们今天还要继续受害吗?  说什么“对已这类人员的上访,国务院国资委要求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一是帮助其反映问题,二是让这类人员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纳入其他所有制企业解决问题范围。”这明明是敷衍我们,根本就没有要解决问题的诚意。真要解决问题,63号文件的出台,不就是为了解决教师的困难、弥补过去的不公、缩小教师之间的差别吗?作为退休教师,现在最困难、最不公、差别最大的就是我们这些企业改制的受害人,难道我们不是最需要、最应该落实政策的人吗?国家既然看到企业教师与地方教师待遇有差别,不合理、不公正,那么现在落实63号文件,不应该再制造新的不公和差别,不是吗?
  《全国部分省市国资委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座谈会会议精神传达提纲》“六、因企业改制重组、主辅分离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问题。对于这类人员的处理,在 [2011]76号文件《关于协解人员上访问题的复函》中已明确处理意见,即“缺乏法律依据,政策口子不能开”。对已这类人员的上访,国务院国资委要求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一是帮助其反映问题,二是让这类人员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纳入其他所有制企业解决问题范围。”  说什么“缺乏法律依据,政策口子不能开”。我们是在企业改制时受企业政策欺骗、胁迫才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请问:哪一部法律、哪一个文件中有撤消我们教师身份的规定呢?说我们“缺乏法律依据”,那么,《教师法》、《劳动法》和《宪法》是不是法律依据呢?依据《教师法》,企业没有与教师“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教师法》中的任何条款都没有教师可以买断教龄“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依据《劳动法》企业与教师“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无效合同。企业用不合法的企业政策,欺骗、胁迫教师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属于《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的无效合同。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国有企业有义务保障本企业职工的就业,而不该随意剥夺我们合法的劳动权利,让我们原本有职业的教师失业,失去维持生活的经济来源。国资委分管企业改制,对这方面的情况最了解、最清楚,也最掌握国家的相关政策。过去我们已经在国企改制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难道我们今天还要继续受害吗?  说什么“对已这类人员的上访,国务院国资委要求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一是帮助其反映问题,二是让这类人员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纳入其他所有制企业解决问题范围。”这明明是敷衍我们,根本就没有要解决问题的诚意。真要解决问题,63号文件的出台,不就是为了解决教师的困难、弥补过去的不公、缩小教师之间的差别吗?作为退休教师,现在最困难、最不公、差别最大的就是我们这些企业改制的受害人,难道我们不是最需要、最应该落实政策的人吗?国家既然看到企业教师与地方教师待遇有差别,不合理、不公正,那么现在落实63号文件,不应该再制造新的不公和差别,不是吗?
  企业与我们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无效合同  《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2001年初,企业落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总公司关于存续企业减员增效的实施意见》(中油人劳字【号)文件,搞企业减员增效、分流富余人员、建立新的用工机制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为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办社会职能是“减员的重点”,所以我们厂办职业学校的教师就是“减员的重点”。 企业没有按照相关文件把学校及教职员工一并“移交给当地政府”,而是安排我们厂办职业学校的教师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待岗职工,或者做下岗职工。 企业推行所谓的新用工机制:“劳动合同未满,但当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也应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下岗的,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按规定签订托管协议,相应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对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时距劳动合同超过三年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应变更到3年以内。”;“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 也就是说“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下岗减员”的政策是:  1、企业不办学了,对厂办职业学校教师的安排,就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做下岗(或说待岗)职工。  2、教师成了下岗职工,原本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废,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应变更到3年以内。  3、厂内各车间及科室都在减员,没有岗位安排教师。教师下岗后如果在3年内不能重新上岗就就只能失业。  4、这次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有补偿,以后再失业就没有补偿了,只有失业救济。  5、企业拥有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策权,解除不解除劳动合同不取决于职工是否“自愿”。   在上述不利于我们教师的政策胁迫下,加上企业的强势推动,我们被迫违心的与企业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很显然,企业与我们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就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就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合同。
  我们是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原济南柴油机厂)大、中、小学的教师。我们有《教师资格证书》和中、高级教师职称,我们都是一直在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有20-30年教龄的合格教师。  2001年,我们受了骗、上了当,失了业。原济南柴油机厂用不合法的企业政策欺骗、胁迫我们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我们退休后,济南柴油机厂依照相关的政策,现在承认我们是本企业退休教师,并且按职称给我们发与在职退休职工一样的生活补贴。  这次落实国资委【2011】63号文件,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待遇问题,济南柴油机厂依据省国资委下发的《实施意见》文件,把我们排斥在落实政策范围之外了,我们感觉很不合理、很不公平、很不公正。  我们认为不承认我们是企业职教教师是没有道理的。首先来说,当初济南柴油机厂与我们教师“解除劳动关系”,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完全不合法的。  一、违反了《教师法》。企业没有与教师“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教师法》中的任何条款都没有教师可以买断教龄“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  二、违反《宪法》和《劳动法》。原济南柴油机厂作为国有企业,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有义务保障本企业职工的就业,而不该随意剥夺我们合法的劳动权利,让我们原本有职业的教师失业,失去维持生活的经济来源。  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无效合同。原济南柴油机厂用不合法的企业政策,欺骗、胁迫我们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属于《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的无效合同。  再进一步讲:原济南柴油机厂与我们教师“解除劳动关系” 原本就是完全错误的。  一、不符合国家“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相关文件精神。依照文件,原本应该把学校及教职员工一并“移交给当地政府”,而不应该与我们教师“解除劳动关系”。 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国家没有政策允许撤销学校,更没有让教师下岗失业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  二、为了本厂利益,不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中石油减员增效的文件,是要求下属企业把厂办学校及教职员工“移交给当地政府”。而柴油机厂的做法是撤销了学校,让教师下岗。中石油的文件要求对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从严控制“有偿解除劳动合同”, 而柴油机厂却逼迫我们这些从教多年、有中、高级教师职称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解除劳动关系。  三、滥用国家“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政策。国家政策针对的是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属于严格控制适用的政策。原济南柴油机厂是中石油的下属企业,既不是破产企业,也不是困难企业。却任意扩大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自定不合法的政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强制推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对我们这些有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滥用“有偿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了我们这些职教教师的失业和权益损失。  我们知道党的政策是: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十年来,我们一直期待着企业与我们教师“解除劳动关系”的这个错误能得到纠正。  去年,国资委下发了63号文件,我们非常欢迎。我们认为63号文件的核心宗旨:就是要弥补过去的不公、缩小教师之间的差别。也就是落实《教师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我们看到,山东省国资委《实施意见》扩大了63号文件的适用范围,做了非常好的事,推进了《教师法》的落实。但是为什么不能给我们落实待遇呢?难道我们不是国有企业教师吗?国资委分管企业改制,对这方面的情况最了解、最清楚,也最掌握国家的相关政策。请问:哪一部法律、哪一个文件中有撤消我们教师身份的规定呢?过去我们已经在国企改制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难道我们今天还要继续受害吗? 63号文件的出台,不就是为了解决教师的困难、弥补过去的不公、缩小教师之间的差别吗?作为退休教师,现在最困难、最不公、差别最大的就是我们这些企业改制的受害人,难道我们不是最需要、最应该落实政策的人吗?因为国家看到了企业教师与地方教师待遇有差别,不合理、不公正,才出台63号文件。现在落实63号文件,不应该再制造新的不公和差别,不是吗?  我们相信,省国资委能把63号文件用好。既然可以把63号文件扩大范围,适用到高职、职大、电大、夜大、函大、成人教育机构和党校教师的身上,有什么理由不能用到我们这些真正的、合格的国有企业职教教师身上呢?  有相同经历的老师请与我们联系。qq:
  《全国部分省市国资委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座谈会会议精神传达提纲》“六、因企业改制重组、主辅分离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问题。对于这类人员的处理,在 [2011]76号文件《关于协解人员上访问题的复函》中已明确处理意见,即“缺乏法律依据,政策口子不能开”。对已这类人员的上访,国务院国资委要求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一是帮助其反映问题,二是让这类人员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纳入其他所有制企业解决问题范围。”  这个提纲应该是月份出台的。难怪省国资办在接待上访的“买断教师”时说:“这事,一个口子也不能开。” 现在看来,就是这个“提纲”把被买断的国企退休教师,挡在63号文件之外。这个“提纲”有颠倒黑白、歪曲事实之嫌,有推却因急功近利、缺乏“以人为本”理念而造成的失误责任之嫌。企业职工尤其是国企教师被买断,本来就无法可依,现在用“缺乏法律依据”去认同无法可依的东西,十足的霸道、百分之百的不讲理。再说,全国人民都知道,他们是被买断的,你不卖,他咋买。有的是全员买断呀。当时,那些信息不灵、法律不清、站了几十年三尺讲台、社会生存本领本来就差的教书匠们,有自己的话语权吗?他们是改革开放的最大牺牲品,是改革开放受益最小的群体。想当年,某大型国企为上市,把各层次的成人学校的教师们都当做不良资产剥离了。这企业现在是亚洲最赚钱的公司。但这些“不良资产”们,大概是亚洲最不赚钱的群体之一。国有公司上市得国资委批吧?剥离得国资委通过吧?现在“不良资产”们有点要求,你叫他向有关部门反映,谁是有关部门呀?这不是推卸责任吗!这些由人为因素造成的贫富间的巨大差别、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不该引起一些职能部门的注意、反思、改进吗?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作风,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胡总、温总提出的“以人为本”、叫人民活的“有尊严”被一些有识之士称为是对马克思共产主义理论的丰富。那么,一些职能部门的官员们,能否认认真真地想着“以人为本”,踏踏实实地做到叫这些被买断教师们活的“有尊严”。叫改革开放的大环境更安定、更和谐。
  尊敬的各级领导:
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的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依法落实国企退休教师政策的结果,是党和国家尊师重教,构建和谐社会的又一体现,更是维护国企教师的权益深得民心的英明决策。然而,在落实63号文件过程中,出乎意料地把在国企教育岗位干了几十年的、具有国家颁发教师资历证书的买断教师排除在外,至使全国的买断教师感到震惊和愤慨。于是引起各省、市、地区被买断的教师纷纷上访、维权。截自到目前上网建言、发贴600多,跟贴达12750人次。E政号联署达9000人,点击达2988000次,回复77贴。有的给总理写信,有的到各部委群访,有的向人大代表申诉---。如今举国上下人人皆知,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为了维护安定、和谐。公平、公正、公开地解决被买断教师的待遇问题。特此我们再次依法为准绳,依史实为根据向各部委、人大、国务院等提出如下诉求:
1、《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我们被买断的教师是遵纪守法的,因此教师资格是有的,教师的身份是不容质疑的。
2 、《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全国人大对此专门作了法律解释:“今后,不论国家关于退休退职待遇的规定有何变化,教师都依法享受同样待遇”国企在改制中把教师(国家干部)当做工人被买断,是极其不合理的。这是企业和政府行为,不是我们志愿的,虽然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教师的身份没有变,有的被买断后,被国企返聘,有的自己办学,有的到私立学校任教,有的到一些部门工作,靠的是什么?就是我们的资历和教师职称。教师是我们合法的身份,任何人都不可抹杀和诋毁。
3、《教师法》明确规定:“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尊重教师”“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它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我们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很不情愿地被买断,一纸强权协议终止了我们为之奋斗几十年的教育生涯,这是对教师的尊重吗?教师的地位不但没有提高,反而却成了社会的“自由人”今天讨还教师的待遇是我们的合法权益,更是讨还教师的尊严。
4、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明文规定“企业所在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我们都具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耕耘了几十年,甚至整个一生,既然承认了我们的教师资格,为什么不能享受退休教师待遇? 5、为什么“政策口子不能开”?同一个国家,同一个党领导,解决被买断教师的待遇却不一样。有许多省市执行国办发《2004》9号文件时就把买断的教师都给解决了,例如:吉林粮食学校,吉林水泥厂学校,江苏盐城船厂,辽宁大石桥大耐厂,还有广西省安徽合肥等省市。政策口子不能开,恰恰给地方政府找到了借口,人为的设置了障碍,我们在上访过程中,他们让我们找中央有关部门。到底谁说了算?我们百思不得其解。 6、国资委刘旭浩主任在接待上访时说:“地方政府和企业出面解决你们的问题,我们不反对,”请问企业破产了,庙都没有啦,和尚上哪里去找呀?况且地方政府有几个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晴天大老爷呀!所以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有所为。 7、国资委领导,日的讲话,第六条中:关于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等的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退休教师是否纳入的问题处理意见“对这部分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处理意见”对这部分退休教师提出的诉求我们将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建议纳入其它所有制企业学校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统筹考虑“我们不得其解,我们是国企的退休教师,只有享受国企退休教师的待遇。怎么退休后就转变企业的性质了吗?,如果真是纳入其它所有制?希望国家出台政策,予以解决,教师的待遇必须落到实处。 8、买断时所给予我们的补偿金,我们甘愿退回,任何人不能再以这个借口来说事,托词不办。
二,几点建议如下: 1、要彻底解决被买断教师的待遇问题,不得歧视和慢待,要一视同仁。凡 是国企改制前在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的职教幼教的老师,在离岗前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都应该享受到待遇。 2、可以借鉴天津的做法(在给总理的信中的附件里)做出补充规定。特别 是幼教老师被买断的比例较大,人员较多。决不可小视他们的问题。 3、对已经被买断尚未达到退休的教师,在解决国企买断退休教师问题同 时出台一揽子政策一并加以解决。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为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为了安定、团结和稳定,敦请各有关部门尽快解决被买断教师的待遇问题。多少老教师已经七十多岁,年事已高,他们翘首企盼得到落实,期望晚年享受到党的温暖阳光。! 此致
全国买断教师签名呈上(七省23个
  在社会上最瞧不起教师时候,我们当了老师,这叫服从分配。当社会需要的时候,我们去搞成教,这叫响应号召。当企业奖金上不封顶时,我们仍挣着基本工资。这叫无私奉献。当企业困难时,学校变现,老师下岗,这叫付出代价。企业改制,老师被买断,这叫甘愿牺牲。七、八年的企盼,国企成教幼教退休教师增加待遇,但买断的国企成教幼教教师又像垃圾似的被扔到外面,这叫卸磨杀驴。
  希望新一届党和政府能看到国企被买断教师的心声!让63号文件的光辉普照到每一位国企教师的身上吧!!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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