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的上水彩园邨彩园广场清邨是谁开发的

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粉丝量:101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安阳市第四批大学生村干部拟选聘对象(滑县)
下载积分:1500
内容提示:安阳市第四批大学生村干部拟选聘对象(滑县)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57|
上传日期: 07:35:17|
文档星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 1500 积分
下载此文档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安阳市第四批大学生村干部拟选聘对象(滑县)
关注微信公众号您当前的位置: & 欢迎光临
安阳市开发区小吴村成立于年。是一家个体经营,安阳市开发区小吴村法人是董伟,主要面象全国市场,客户群为健身爱好者。员工人数72人,公司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企业在发展中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主营范围:,凭借专业的水平和成熟的技术,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公司将始终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宗旨,以科学的管理手段,雄厚的技术力量,将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机制,适应市场,全面发展,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安阳市开发区小吴村以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高度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名称:安阳市开发区小吴村
地址:河南安阳市文峰区小吴村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郭家街社区村民委员会与安阳市兴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郭家街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负责人郭卫东,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强,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科,系该村村干部。被告,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殷怀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国春,系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春强,律师。原告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郭家街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郭家街村委会)诉被告(以下简称兴社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家街村委会委托代理人于强、王文科,被告兴社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春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家街村委会诉称,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共同开发“兴亚洗涤用品”项目。协议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日,原、被告就被告的违约行为达成补充协议,不再执行原协议并确定原履约定金归属,另行交纳保证金确定于2011年6月底由被告完成手续办理。至此,日协议已被双方解除,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成为双方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仍未能履行协议义务。日,经有关部门协商,原、被告签订合作意向书,明确双方合作权利、义务。意向书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意向书约定,于2011年12月底完成净地等约定,但被告仍未能履约。被告董事长于日出具承诺书,承诺于日前按照合作意向书履行约定义务,若未能兑现承诺,愿解除一切合作关系并对原告进行损失补偿。2013年4月底,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约,被告迟迟不兑现承诺。由于被告的违约和干扰导致原告合法租赁等不能正常进行,致使案外人诉请原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赔偿损失等。要求确认原、被告于日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无效。被告兴社公司辩称,兴社公司与正兴公司为同一公司,现为帮扶企业,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日以郭秋山的名义出具的承诺书,对被告不产生效力。对于诉争土地,安阳市政府以会议纪要的方式明确说明被告系诉争土地的实际拥有人。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日,原、被告就“兴亚洗涤用品”项目签订了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合作开发“兴亚洗涤用品”项目。日,原、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双方确认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不再执行,并重新就履约保证金、诉争项目进行了约定。日,原、被告又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内容为:“甲方: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郭家街社区村民委员会。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城建三年规划要求,落实(安政阅2011年29号)会议纪要精神,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开发人民公园东南侧DB6-1-9-1项目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双方责任,共同遵守。一、双方约定:1、本项目位于东工路人民公园东南侧(DB6-1-9-1),该项目土地面积为约15亩(以土地证面积或政府部门的测绘报告面积为准)。2、甲方投入该项目土地约15(壹拾伍)亩,土地使用权变更及相关手续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核批准后,乙方按照每亩土地150(一百伍拾万)万元的标准(含地上所有附属物)对该项目土地以及其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偿。但该项目建成后的甲方占用办公及商业房使用的土地面积乙方不进行补偿(以甲方占用商业房西边界为界限,东至地边界,南侧地边界至北侧地边界范围内约5亩土地)。该项目所涉的地块及其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款总计约:1500(一千伍百万)万元。3、双方负责将DB6-1-9-1地块规划变更为住宅用地,变更后的土地归乙方所有和支配。4、该项目开发建设完成后,乙方负责将该小区商业房全部约5000平方米毛坯房建好,无偿交付甲方,产权归甲方所有。二、该地块的拆迁时间、付款方式及该项目完成时间:1、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甲方负责完成该项目(DB6-1-9-1)所有地上附属物的拆迁工作,并以净地交给乙方。2、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补偿款的30%,该项目建设到正负零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再向甲方支付总补偿款的50%,(累计支付到总补偿款的80%)该项目主体完工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补偿款剩余的全部。3、该项目办理完施工许可证30个月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交付给甲方商业房。三、其他。1、本意向书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合作的具体方式、内容与执行等合作意向书中未规定及相关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2、本意向双方正式后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在本意向书有效期内寻求第三方进行合作。如违约向乙方赔偿补偿款总额。甲乙双方必须尽力使该项目得以顺利进行。3、本意向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日”。原、被告在上述合作意向书上签字盖章。诉讼中,原告提交了由郭秋山签名的承诺书,内容为:“承诺书,因我公司()原因,造成与文峰区紫薇大道郭家街村委会签订的原兴亚洗涤剂厂地块开发合作意向书内容至今无法兑现。现我公司向郭家街村委会郑重承诺如下:我公司将于日前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所规定的我方义务及责任完成土地招拍挂等各种手续,并且全部落实到位。如我公司未能在日前履行承诺,我公司与郭家街村委会所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及其它协议全部作废,并因此给郭家街村委会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特此郑重承诺。代表:郭秋山。日。被告对此承诺书不予认可,辩称郭秋山非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亦未委托郭秋山处理诉争事宜,郭秋山出具承诺书的行为非职务行为。另查明,安政阅(2011)29号《关于解决供销一条街历史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中记载:会议同意,原“供销一条街”6、7号楼地块未能开发建设项目置换到郭家街村原“兴亚洗涤剂厂”地块开发建设,享受城市建设三年计划项目优惠政策。由市城乡规划局抓紧时间编制控规及规划条件书,由文峰区政府进一步协商动作,兴社房地产开发作为意向方,按挂牌程序出让。挂牌出示期间,兴社须补交齐“供销一条街”出让金103万元(以对帐单为准)。安建总阅(2012)36号《市城乡建设提升行动总指挥部办公室第十八次工作例会会议纪要》中记载:会议听取了市供销社关于“供销一条街”6#、7#楼地块有关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长期以来,市供销社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服从城市建设大局,对文峰中路等项目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为支持市政府招商项目建设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2011年3月,按照安政阅(2011)29号会议精神,将“供销一条街”6#、7#地块进行整合、统一纳入龙跃公司地块进行开发建设,原“供销一条街”6#、7#项目土地置换到兴亚洗涤厂。文政阅(2014)36号《关于解决兴社房地产公司与郭家街历史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中记载:一、兴社房地产公司与郭家街村分别就历史遗留问题作了汇报。日兴社房地产公司与郭家街村签订协议,由兴社房地产公司开发郭家街村集体土地地块(原兴亚洗涤剂厂),协议签订后,兴社房地产公司未履行协议进行开发;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兴社房地产公司又未履行协议进行开发;日双方根据安政阅(2011)29号精神,再次签订合作意向书,郭家街村均予以履行,但兴社房地产公司再次违约未履行,导致郭家街村集体受到较大损失。二、会议决定,本着“立足现实、尊重事实、合作共赢、友好协商”的原则,由紫薇大道办事处协调,双方在日前进行协商,并形成结论性意见。豫政土(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安阳市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的附件《安阳市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明细表》中记载:同意安阳市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中包括郭家街0.9544公顷土地。日,安阳市正兴房地责任公司监管帮扶工作组出具证明,证明和为同一单位。上述事实,原告郭家街村委会提交的证据为:日协议书、日补充协议书、日合作意向书、日承诺书、文政阅(2014)36号会议纪要复印件、(2015)文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李红军、肖伟情况说明、日通知函、日通知、兴亚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及门市收入明细表、租金收据、拆迁建筑物及清运协议书。被告兴社公司提交的证据为:安阳高新区正兴房地产开发监管帮扶工作组出具的证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议纪要、豫政土(号文件复印件、安政阅(2011)第29号会议纪要复印件、安建阅(2012)第36号会议纪要复印件。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日《合作意向书》中,原、被告就诉争土地的征收补偿、拆迁以及开发建设后土地及房屋分配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我国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对于征收土地的主体,我国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而经过征收程序完成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后,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将无权处分该被征收土地。综上,原、被告在日的《合作意向书》中就诉争土地的征收补偿、拆迁进行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原、被告还在该《意向合作书》中对诉争土地开发建设后土地及房屋分配进行约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上述内容涉及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前提是原、被告双方均履行了《意向合作书》中对诉争土地的征收补偿、拆迁约定内容,而该《意向合作书》中对诉争土地的征收补偿、拆迁约定的内容属无效条款,故原、被告在该《意向合作书》中对诉争土地开发建设后土地及房屋分配进行的约定,亦属无效。综上,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于日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无效,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对于诉争土地,安阳市政府以会议纪要的方式明确说明被告系诉争土地的实际拥有人,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安政阅(2011)29号《关于解决供销一条街历史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中记载:“由市城乡规划局抓紧时间编制控规及规划条件书,由文峰区政府进一步协商动作,兴社房地产开发作为意向方,按挂牌程序出让”。即会议中同意被告开发建设诉争土地的前提是,被告按挂牌程序取得诉争土地的使用权。故被告的该项辩解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其公司现为帮扶企业,本案应中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的该项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郭家街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日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  陈 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姬厚军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温州市房地产市场信息
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
房开公司列表
房开公司列表
营业执照编号
瑞安市鸿信置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2099号
瑞安市中梁富置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安阳街道万家花园A、B幢1层
瑞安市亿佳置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马屿镇九甲村
瑞安市置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A-3-9幢C单元401室
瑞安市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瑞安市飞云街道社门村
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瑞安市东山街道经济开发区毓蒙路
瑞安市华鸿置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安阳街道周家桥小区14幢东起10号
瑞安市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瑞安市莘塍街道中村广场小区9幢1单元201室
瑞安市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前沙路第3幢3号
浙江银基置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飞云街道物流大厦一楼
瑞安市中宝置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大厦8楼
温州茂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瑞安市马屿镇篁社工业区
瑞安市中润置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安阳街道蕙兰苑牙颐和阁103室
温州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瑞安市东山街道经济开发区毓蒙路1113号
瑞安市时代中梁置业有限公司
安阳马鞍山路阳光小区18幢1单元202室
瑞安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瑞安市飞云街道瑞平北路76号
瑞安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马屿镇马北村新兴街45号
温州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陶山镇瓷窑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大楼二楼
瑞安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瑞安市安阳街道云海二期三幢二楼
瑞安市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瑞安市安阳街道瑞虹景园1幢1-3层
610933(陈慧杰)
无标题文档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09版权所有&&上海南康科技有限公司承建本网站功能适用IE6.0以上的浏览器ICP备案证编号:浙ICP备号-3请问安阳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补偿标准--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请问安阳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补偿标准
我们家住在城中区村,现在我们住的这片城中村要进行改造,请问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补偿标准是什么?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补偿标准咨询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得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其他人都在看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陕西&西安
|解答问题:41259
关于安阳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补偿标准,回答如下:(一)村民合法房屋面积部分补偿标准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依据同类区城中村改造价确定,实行货币补偿的,可在此基础上上浮6%,实行产权调换的不再上浮;(二)村集体所有的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服务性用房补偿,依据实际建安成本350—670元/平方米确定;(三)企业房屋以及水渠、树木等其他地面附属物补偿,依据市政府《安阳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若干规定》(安政〔2003〕71号)文件执行;(四)住宅房屋附属物及其建(构)筑物以及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停业、搬迁奖金、补助费标准,参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安置的意见》(安政〔2008〕71号)有关规定执行;(五)村集体具有使用权的土地,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合理补偿;(六)违章建筑、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房屋和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无锡补偿标准律师
律所: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
区域:北京/朝阳区
擅长征地拆迁
律所: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区域:北京/东城区
擅长征地拆迁
相关法律咨询
热门补偿标准法律百科
众所周知,国家征收农民的土地之后,就必须要给予农民相应的征地补偿,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导致出现纠纷时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律师365小编为大家介绍征地补偿新标准的知识。
补偿标准相关专题
周边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1分钟提问,免费短信提醒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400-64365-6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安阳水木清华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