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期间被判刑起诉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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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孙某某信用卡诈骗、容留他人吸毒案
【全文】CLI.C.2803617
孙某某信用卡诈骗、容留他人吸毒案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丹刑二终字第00017号
  原公诉机关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因注射毒品于2000年3月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注射毒品于2004年6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国东,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代剑华,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泳、纪昀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姜国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在丹东市振兴区新力市场门前向卢某出售冰毒约0.5克,获款人民币300元。2012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在丹东市振兴区佰阳小区再次向卢某出售冰毒约0.5克,获款人民币300元。日晚,被告人孙某某在丹东市振兴区六道新村11号楼楼下第三次向卢某出售冰毒约0.5克,获款人民币300元。
  2012年12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容留卢某、潘某某在丹东市振兴区佰阳小区1404室吸食冰毒。日晚,被告人孙某某容留卢某、胡某某等人在丹东市振兴区六道新村11号楼608室吸食冰毒。
  日11时许,民警在丹东市振兴区六道新村11号楼楼下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白色粉末3袋,无色晶体28袋,红色药片51粒。经鉴定,白色粉末净重23.38克,均检出氯胺酮(K粉)成分;无色晶体净重29.1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A)成分;红色药片净重4.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A)成分。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贩卖冰毒、麻古合计约重35.51克,获款人民币900元。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第第三款、第七款,第,第,第,第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孙某某贩毒获款人民币900元予以追缴。
  上诉人孙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
  上诉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原判认定上诉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他和孙某某认识有十多年了。2011年11月份,他在路上遇见孙某某,孙某某说其有毒品,想买的话可以与其联系。2012年1月份,他给孙某某打电话说要买1袋冰毒,孙某某说需要300元,他同意了,并约好在丹东市振兴区福春新利商场门前交易。后他以300元的价格从孙某某那里买了1小袋冰毒重约0.5克。2012年5月,他又给孙某某打电话说要买1小袋冰毒,并约好在丹东市振兴区佰阳小区楼下交易。后他以300元的价格再次从孙某某那里买了1小袋冰毒重约0.5克。2012年12月中旬,他找孙某某租房,孙某某把丹东市振兴区六道新村11号楼3单元608室租给了他,并让他到佰阳小区拿钥匙。他到了以后看见孙某某和潘某某在屋内,桌子上放着吸毒用的工具,锡纸上还有一些冰毒,他知道那肯定是刚刚吸毒后剩下的。他觉得孙某某开的日租房可能是吸毒的地方,后他和潘某某将桌上的冰毒全部吸食了,当时孙某某也在场。日晚,他和徐某某、胡某某在出租房内想吸点冰毒,他就给孙某某打电话说要买1小袋冰毒。约半个小时后,孙某某说其到楼下了,胡某某拿着300元下楼找孙某某,三、四分钟后,胡某某拿着1小袋冰毒进屋,他就和胡某某、徐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孙某某知道当天晚上他和徐某某、胡某某在出租房内吸毒。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晚,他和卢某、徐某某在卢某租的位于韩国城对面的房屋内喝酒,他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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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不影响你民事权利的行使,但是否能通过银行的审核则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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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银行本息11万不还 涉嫌诈骗罪被起诉
株洲日报讯(记者 胡文洁 通讯员 郭雯 实习生 王勇华)市民龙某2012年办了一张银行信用卡,2014年9月拖欠中国银行本息11万元,经银行多次催收,龙某一直未还款。近日,公安机关将龙某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移送石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悉,因经中国银行株洲市响石东支行多次催收,龙某一直未还款,银行方面认为龙某有恶意欠款之嫌,于是报警。去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对龙某立案侦查。
今年5月8日,龙某将所欠的11万元全部还清。可是,龙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石峰区检察院检察官提醒:使用信用卡要适当,还款要及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1万元以上)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欠款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可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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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信用卡诈骗,被起诉定性数额巨大,本金十万四千.银行的本金全还清了,还出具了谅解书,我自已去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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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存在判实刑的这种可能,建议你还是一次性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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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存在这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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