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l5)七民商初字第12号,龙江龙山初级中学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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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申请执行七台河市万昌玻璃有限公司、鹤岗市恒达煤矿、鹤岗市万昌煤矿、李立峰、王修贵、金会借款纠纷案
【全文】CLI.C.6320550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申请执行七台河市万昌玻璃有限公司、鹤岗市恒达煤矿、鹤岗市万昌煤矿、李立峰、王修贵、金会借款纠纷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黑高法执复字第4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
  法定代表人:李敬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灏,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丹丹,该行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万昌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岗市恒达煤矿。
  法定代表人:王修亮,该矿矿长。
  被执行人:鹤岗市万昌煤矿。
  法定代表人:高志博,该矿矿长。
  被执行人:王修贵。
  被执行人:李立峰。
  委托代理人:田泽东,黑龙江省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会。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下称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申请执行七台河市万昌玻璃有限公司(下称万昌玻璃)、鹤岗市恒达煤矿(下称恒达煤矿)、鹤岗市万昌煤矿(下称万昌煤矿)、李立峰、王修贵、金会借款纠纷一案,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七台河中院)(2013)七中执异字第74号执行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王金海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荆长新、张哲浩参加评议,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诉万昌玻璃、恒达煤矿、万昌煤矿、王修贵、李立峰、金会借款纠纷一案,七台河中院于日作出(2013)七民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万昌玻璃偿还原告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7,519,322.73元。原告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对被告恒达煤矿和万昌煤矿提供的抵押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恒达煤矿、万昌煤矿、王修贵、李立峰、金会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期间,七台河中院依据原告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的申请,于日,以(2013)七民商初(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李立峰在三亚贵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三亚贵丰)的股权。判决生效后被告万昌玻璃、恒达煤矿、万昌煤矿、王修贵、李立峰、金会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债务,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向七台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日,七台河中院立案执行。执行中,七台河中院对万昌玻璃整体资产进行了查封,并依法委托七台河市旭太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鸡西恒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万昌玻璃土地、厂房及设备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60,234,243.00元。
  日,被执行人李立峰向七台河中院提出异议称,主债务人万昌玻璃资产评估值为60,234,243.00元,足以保证本案债权的执行。在此情况下,七台河中院继续查封其享有的三亚贵丰的股权,属于超标的查封。三亚贵丰的房产开发项目投资额为20多亿元,七台河中院超标的查封导致该公司无法融资或向金融机构贷款,进而资金链断裂,开发项目无法启动,损失已达2亿多元。目前企业仍处于停业状态,紧靠高利率的民间借贷来维持日常经营。故申请七台河中院对李立峰在三亚贵丰享有的股权解除查封。
  七台河中院认为,该院在诉讼中依据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申请,以(2013)七民商初(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对担保人李立峰在三亚贵丰股权进行查封。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对被执行人万昌玻璃抵押给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的资产进行了整体评估,评估总价款为60,234,243.0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700余万元,评估总价款足以偿还申请人的借款。对异议人李立峰三亚贵丰股权查封属超标的查封。故以(2013)七中执异字第74号执行裁定,撤销了该院日作出的(2013)七民商初(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
  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不服,向本院复议称:1、对被执行人李立峰股权的查封未超标的。因为三亚贵丰注册资本仅为1000万元,李立峰占24%的股份,其价值仅为240万元。因此,七台河中院诉讼保全的价值远远小于本案执行标的。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万昌玻璃的资产评估过高,且极有可能无法变现,很有可能导致抵押物执行不能,因此不存在超标的查封的问题。2、如果存在超标的查封,申请执行人有权选择解除查封的对象,有权要求法院先执行容易变卖的李立峰股权。3、七台河中院适用《》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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