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磐安社保局,社保交多久可领取生育金

关于印发磐安县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磐政〔2012〕92号
关于印发磐安县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金磐开发区,大盘山管理局,新城区,磐安工业园区,云山旅游度假区:  《磐安县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日
  磐安县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统筹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条 生育保险工作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磐安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  法》的规定,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 生育保险实行县级统筹,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生育基金,并由地方税务局向用人单位征缴,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调整缴费比例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县财政地税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结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所需的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2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第十三条 符合待遇享受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 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实行定点医疗。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生育保险执行磐安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等发生的手术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生育的补助1500元(含产前检查费,下同);  (2)助产生育的补助2000元;  (3)剖宫产生育的补助2500元;  (4)以上生育方式每增加一胎,补助费用在该生育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补助400元;  (6)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补助200元;  (7)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男职工,其配偶生育,且无其他生育医疗费补助来源的,从生育基金中给予一次性医疗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定额标准的50%。  (二)职工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标准按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规定执行。  (三)以上定额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职工应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及出院记录;  (五)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 提供申请资料完整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生育保险费补齐后,按规定与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三)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追回全部款项。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加、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社保交满一年没在公司上班能领取生育金吗?_百度知道
社保交满一年没在公司上班能领取生育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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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具体说一下您的情况吗?不过还是建议您拨打当地人社局电话查询一下,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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