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水表被挖断了自来水公司水表罚5000元合理吗

用水答疑--南京江宁水务集团网上营业厅--南京江宁自来水
问:市民家中发现无水或水压低怎么办?&
答:造成无水或水压低的原因一般为进水管泄漏、水表被杂物堵塞、表外阀门损坏以及应急性抢修停水等。用户发现水压低或无水时,可首先查看报纸停水通知方面的内容,并检查该单元总表内水阀有无关闭,确定表内管线有无漏水现象。&
问:市民如何知道停水情况?&
答:计划施工停水提前&24&小时登报通知,停水通知发布在南京各有关媒体上。此外,市民还可以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途径得知停水信息。与此同时,计划停水江宁水务集团的施工单位还会提前在停水范围内的居民小区、受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主要路段公开张贴停水通知,并给受影响的大用户呈送书面的停水通知,或者您可以拨打24小时供水热线025-。&
问:怎样知道室内管线是否有漏水?&
答:地下水管年久后,往往因锈蚀而发生漏水。简单的检查办法是定期查看水表,在关闭所有用水设施的时候察看水表红针是否走动,如在走动,则说明有漏水。&
问:怎样知道抽水马桶漏水?&
答:除有明显滴水声响可断定抽水马桶漏水外,一般不易发觉。简单检查办法是在马桶水箱内滴入蓝墨水,搅匀后看马桶出水处是否有蓝色水流出。如有,则说明马桶有漏水。&
问:为什么有的用户家中水表不用自转?&
答:不用水表微转可能是由于用户家中卫生洁具小流量漏水、热水器的溢流阀排水而产生的,也有可能是用户家中装璜进行管线改造而未及时排除管线中的气体而造成的,用户可以拨打电话025-&由延伸服务队上门提供有偿服务。&
问:为什么有的用户家中用水量变化大?&
答:用水量的大幅度变化主要是由于用户内部管线存在部分缺陷(管线漏水、卫生洁具漏水、热水器漏水、水表时间过长超过使用年限而产生误差)引起的,也有可能是个别用户违章用水造成的。用户应自我检查管线设施,加强内部管理,如果用户对水表计量存在疑问可以申请进行校核。&
问:换表后新水表自转是怎么回事?&
答:新水表自转其实并非水表故障,而是由于在换装新水表时需要停水,致使管道中带入空气。而新装水表普遍灵敏度高,受管道内未排尽气体影响导致水压波动和“水锤”的影响所致。有时管道内还有抖动声,那是由于产生了共振的缘故。出现以上现象,一般大多是因为水表安装过于靠近进水主管,直接受到水压波动和上下楼邻居用水开启、关闭龙头或闸门时造成。要解决此现象,可增加水表前进水管长度,或将水表两端加高处理。管道内发生抖动声,可调整一下进水(或出水)闸阀,用大流量排除管道内气体,以消除共振即可。
问:如发现不用水时水表长期稳定转动怎么办?&
答:很可能是水表以后的管道存在漏水,应及时排查修理。若怀疑水表本身故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维护计量的准确性、严肃性,用户不得自行拆卸,应及时向供水部门反映,将水表送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水表计量检定站进行检定。
问:怎样正确的认读水表?&
答:&认读水表时一般判读方法是从“低位往高位看,从高位往低位记”。每位数字在记录之前,都要先观察下一位指针的指示位置(过&0&或不到&0&),才能确定本位指针所指示的实际数字。例如,千位上指针指着&7&,百位上指针指着&9(&不到&0)&,那千位上读数就不能为&7&,只能读为&6&。记录时,当观察下一位指针如果正好靠近“&0&”左右,不能简单地判为过&0&或不到&0&,还必须由更下一位的指针来确定。例如,万位指针指着&6&,千位指针刚过&0&,百位指针指着&9&,那万位读数不能简单地认为千位指针过了&0&就记为&6&,其实,百位指针指着&9&,说明千位指针不到&0&。那万位读数只能为&5&,千位读数记为&9&。
问:合用单元总表的用户反映,出现总水表度数高于分表总和的情况。是什么原因?如何处理?
答:根据供水设施产权划分,单元表用户其总表以外的管道维修由江宁水务集团负责,总表以内的管道产权属于产权单位。如果用户确认有内漏,应尽快找产权单位维修,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问:楼顶水箱损坏,应由谁来维修?维修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自&日起&正式施行的《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由产权人负责。属于共有的,由共有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其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贮水池(箱)清洗、消毒、防腐。”&这项规定明确了总水表与用户水表之间供水设施的管理职责。单元表用户如因内部管道、水箱等公共供水设施损坏,应向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要求。
问:水表阀门、水龙头、抽水马桶等家中用水器具经常会发生漏水,不知该找谁修?
答:水龙头、抽水马桶、热水器等室内用水设施都属于业主的产权,业主应自行修理,或委托物业公司维修。
问:小高层住户反映,最近发现水龙头放出来的水总是有点浑,不知是何原因?&
答:小高层采用的是水箱或水池二次供水。按照国家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水箱必须每年清洗&2&次,消毒&1&次。因此业主应要求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及时清洗水箱,确保水质。
问:家住老房子,有时放出来的水会有一些小黑点沉在下面,不知是什么东西?&
答:老房子使用的水管大多为已淘汰的镀锌管,易于锈蚀,影响到水质。建议更换水管。&
问:抄表到户后不用水水表也转是何原因?&
答: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应确认抽水马桶、洗衣机水龙头等家中的用水设施是否有漏水现象,如果确认没有,那么可能是因为新安装的管道内仍残留空气,用户可拨打供水热线,我公司会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帮助核查。
问:小区内管道被挖断该谁来修呢?&
答:我公司产权界限是以计量器具来划分的,如果是单位大院一只总表结算,则应由单位或单位委托的物业公司维修;如果是单元分表或抄表到户,则由我公司进行维修。
问:如果已经抄表到户,供水设施需要维修,是不是都应该由自来水总公司负责?&
答:如果是“水表出户”的用户,除用户家中的用水设施,其余全部由自来水总公司负责维修。但对于“进户换表”的用户,其原有总水表至现有家中水表管道部分和家中用水设施,仍应由其原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产权人负责维修。
问:需要产权单位或物业部门维修但又联系不到他们时,是否可以求助于自来水总公司?&
答:可以。&江宁水务集团为了切实搞好供水服务,已于&2011年12月向社会推出延伸服务,对于龙头损坏、阀门失灵、水表故障、水箱漏水等问题进行即报即修。您只要拨打供水热线&025-,&明确并认可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我们就会为您提供快捷满意的有偿上门服务。
问:曾有市民反映春夏季节打开自来水龙头会发现水中有红色线虫,是怎么回事?&
答:三楼以上使用水箱或其它二次供水设施(如蓄水池)的用户,发现自来水中有红线虫,主要原因是由于水箱或其它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善,未能及时清洗而造成污染,极易孳生红线虫。三楼以下的直供水用户发现水中有红线虫的现象,是因为夏季气温高、湿度大,适宜红线虫生长,其大量存活于下水沟渠、管道之中。每到夜间,它们经常会从下水管道中爬出,沿着池壁和自来水管壁爬进用户自来水龙头的出口处,汇集成团状。用户清晨第一次用水时,将它们冲出,造成红线虫从自来水中流出来的假象。
问:红线虫问题如何解决?&
答:要加强对水箱等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及时进行维护清洗消毒,防止水中红线虫生长。居住在平房及低矮楼层的用户应注意用水环境的卫生,保持自来水水池清洁,夜间尽量不要把扫把、抹布等潮湿的物体放置于自来水水池旁,同时可以用塞子将自来水水池下水口塞住。有条件的用户还可以经常对下水管道进行消毒,防止红线虫外爬。
问:冬季气温降低,用户如何进行家中用水设施的防冻保护?&
答:家中水管、水表、水龙头等用水设施,可以使用棉麻织物、塑料泡沫进行包扎;夜晚应关闭厨房、厕所对外以及所有背阴房间的窗户,保证室内的温度在零度以上;在严寒天气(零下三度以下),最好在晚间用水后稍稍拧开龙头使水流成线,保证水管内自来水流动来防止夜间被冻住。同时晚上做好贮水准备,最好是热水,以避免给次日凌晨生活造成不便。
问:如果家中水管已经冻住,有什么急救的措施?&
答:对确已冻住的水管,用户可以用毛巾包裹后用电吹风烘吹,或慢慢用温水浇淋,切不可以用火直接烘烤或用开水急烫,以免造成管道或者水表爆裂。。&
问:如果供水管道冻住,自己又没有办法解决,可以找自来水总公司吗?
答:可以。您可以拨打供水热线&025-,江宁水务集团向市民承诺,凡是我公司实施的水表出户改造用户外管出现上冻无水、单元表用户的总水表冻坏,将负责及时给予解决。对于总表以内用水设施的维修,我公司提供延伸服务,只要您明确拨打供水热线,并认可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我们就会为您提供快捷满意的有偿上门服务。
| &&&&&&&&&&友情链接:
江宁水务便民网
江宁水务新闻网
Copyright (A) 南京市江宁水务集团&
ICP备案编号:快速注册请注意格式
确认密码:
(提示:本站用户如使用“授课教案”、“笔记评语”、“案例收藏夹”等管理功能,请先登录或注册会员后登录使用。)
[本库收录裁判文书件]
数据库查询:
案&例&信&息
敲诈勒索罪
[&法院所属区域&]
[&判决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Fri Apr 25 08:00:00 CST 2014
(2014)安刑初字第00025号
[&审理法官&]
白永胜、杜志波
[&代理律师所&]
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
[&当事人&]
安塞县民检察院、田丰
田丰、田永军敲诈勒索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刑初字第00025号【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安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丰,男,日出生,汉族。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安塞县人民法院判处五年,日释放。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经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安塞县看守所。辩护人康利,女,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田某军,男,日出生,汉族。日因犯盗窃罪被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日减刑释放。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安塞县看守所。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以塞检刑诉字(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丰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倒卖权罪,指控被告人田某军犯敲诈勒索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塞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贺小丽、郇克文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丰及辩护人康利、被告人田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丰、田某军兄弟二人以牟取暴利、非法敛财为目的,凭借二人前科劣迹及恶名,以言语威胁、随意辱骂、殴打他人的方式使得安塞县真武洞镇白坪村群众对二人产生畏惧心理,通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从中牟利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一、2005年开始,被告人田丰在未经水务及物价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安塞县五里湾村熟地沟及后沟建设水塔。2006年以来,五里湾背砭土地逐渐被各地进城住户以购买宅基地的方式修建入住。被告人田丰以阻挡住户开挖下水道、阻挡自来水公司铺设自来水管道、禁止向河道排放生活污水、索要不合理巨额赔偿、言语恐吓等方式,阻止住户用安塞县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和住户自打井,使得五里湾背砭六十户住户接受其饮用水供水服务,并收取每户2000元到4000元不等的开口费和每吨5元的水费,其中仅六户表示同意接田丰的自来水。被告人田丰向五里湾背砭的五十四户收取远高于国家收费标准的开口费共计125000元、水费共计11400元。二、2008年4月份,被告人田丰为使其在五里湾背砭占有的一块地皮升值及地皮上的石头往外运输,与该沟口住户协商集资修路,涉及住户三十三户,其中仅有八户表示同意集资修路,田丰收取该八户49000元,其他住户不同意或不知情。路修好后,田丰便在沟口处与李某乾家门口各安装一个大门并上锁,限制住户通行,强行向其他二十五户收取79000元。三、2009年五里湾种菜沟住户郭某军、陈某华等委托田丰在五里湾背砭种菜沟修路,当时并未谈好价格。路修好后,被告人田丰在未通报修路费用的情况下在路上安装大门并上锁,限制住户通行,索要修路钱。在陆续收到路钱后,以郭某军的一块空地可以修六个窑洞为由强行收取6000元路钱及6600元的安装大门费用。2008年张某伟以66000元的价格在五里湾种菜沟购买了张某彦的地皮一块。2010年5月份,张某伟挖地基时,被告人田丰指使田某军将工地挡住,强行收取张某伟的7000元路钱。四、2009年7月份,安塞海亨天然气公司在向五里湾后沟铺设天然气管道时,被告人田丰以地下铺设他的自来水管道为由,阻挡天然气公司施工并对当时的天然气用户周某燕提出无理要求。2012年8月份,田丰与安塞海亨天然气公司签订《五里湾天然气设施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天然气开口费是3450元/户,天然气公司负责天然气管道铺设及入户安装,田丰负责天然气管道土方的开挖及回填。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田丰要求天然气用户承担天然气管道土方的开挖及回填,并以“以后再不给安装天然气”的威胁手段,迫使天然气用户接受4400元/户的天然气开口费。天然气入户安装结束后,田丰又将五里湾一百零二户天然气用户的天然气用户手册、IC卡(附带10立方米天然气)以36.8元/户统一领取,以100元/户发放给天然气用户。其中仅九户表示同意接天然气。被告人田丰共收取442875元,向天然气公司上交331200元,非法获利111675元。五、2012年7月份,被告人田丰因自己需要向安塞县沿河湾供电所申请一变压器,并商议仅田丰出具相关材料费用。后被告人田丰在事先未通知的五里湾背砭住户的情况下,强行向每户收取685元更换变压器费用,涉及六十四户,共收取43000余元,其中田丰向沿河湾供电所上交15000元。经查,该变压器属于公变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现15000元已依法予以扣押。六、2009年,石某忠通过白某社以1000元的价格承包了白坪村河滩一空地炸石子,为期五年。2012年5月份,安塞县城管局供热管道铺设工程管线需经过该石子场,被告人田丰以石子场是自己的为由阻挡施工,后向该方曹某军索要赔偿得10000元。七、2007年以来,被告人田丰向白坪村生产队及村民鲍某祥、白某飞等处以157000余元的价格购买林地,在未取得土地等相关部门许可及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整合后向谭某科、郝某等人出售,牟利共计1501600元。八、2011年7月份,谭某科、师某高、白某云三人合伙在五里湾背砭购买田丰地皮一块,后又将其中一部分卖给师某高。2012年8月份,师某高在修建时被田丰以修建住房占了自己的地皮为由将工程挡住,后谭某科付给田丰10000元工程才得以施工。九、2009年,高某利购买李某、刘某的地皮一块,2011年被告人田丰以高某利修建院墙占了自己的地皮为由将工程挡住,后索要得10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天然气用户本、物价局文件、供水合同书、卖地、账本、户籍证明、刑事等证据证实。据此,被告人田丰的行为触犯了《》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田某军的行为触犯了《》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田丰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构成犯罪,并当庭辩称:第一起中他于2007年通过乡政府和政村承包大棚菜,政府给大棚菜修的水井不够用,经过政府同意,才修了二个蓄水池用来灌溉大棚,后来大棚后面居住的住户要求用他的水,他同意后与住户写了合同,没有阻挡别人修井,没有用语言恐吓过任何人,也没有打过别人,没有索要不合理的赔偿,125000元的价格也不对;第二起中他买了五里湾的地,并非占用,经住户同意并签写协议后才修了路,经过二年才修好,他没有收取起诉书中指控的费用;第三起中刘某国等人自愿集资委托他修路,价格是事先谈好的,郭某军自愿给他钱安装大门,张某彦同意出7000元钱才修的;第四起中他没有阻挡天然气公司施工,当时他说怕水管挖断有漏水危险,经协调后按照3450元给他算的,天然气公司称住户太少没办法安装,不是他不给安装,本来是36元收取用户手册等,后来经住户同意才按照100元算,共收取的数额、上缴数额及他非法获利的说法也不对;第五起中他自己没有申请过变压器,是各住户同意才申请给安装的,给他们解决了用电的困难,15000元是电工工资及材料费;第六起中提到的石子场是他自己的,政府和城管局协调给他补偿了10000元;第七起中他没有购买和转让过林地,也没有出售过土地,而是转让;第八起中是谭某科等人占用了他的地皮,10000元跟谭某科没有任何关系,谭某科占用了他的地皮又转让给别人,给了他10000元;第九起中李某和刘某转让地皮时占了他的一点地,给他出的是挖地和雇用三轮等费用。最后向法庭陈述其认为自己没有犯罪,没有打算牟利,也没有打过人,骂过人。辩护人康利辩称,1、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宗与事实不符,无法定罪;2、指控第二宗犯罪错误,田丰在五里湾的地并非占有,当时石场并没有石头要往外运的事实,安装大门没有限制任何人通行;3、指控第三宗犯罪错误;4、指控第四宗犯罪错误不能成立,在不明身份人开挖的情况下询问情况并要求施工安全,并非阻拦,周某燕不同意安装田丰提供的天然气,便自行安装田丰与周某燕达成的协议并非无理要求,田丰承包五里湾背砭的天然气安装工程是民事行为而不是非法获利;5、指控第五宗犯罪错误不能成立,田丰无偿将变压器安装在自己的地皮当中,向变电所交纳15000元后收取的是期间协调、招待的费用、拉运电杆、变压器、电线、安装工人、雇佣三轮车、吊车、铲车等费用;6、指控第六宗犯罪错误不能成立,曹某军一次性补偿田丰一万元属于正常的民事补偿行为;7、指控第七宗犯罪错误不能成立,田丰购买的没有林地,田丰转让的是其他土地,未达到20亩以上,获利未达到50万元以上,不够立案标准;8、指控第八宗犯罪错误不能成立,师某高多占了田丰的地皮才先赔偿了一万元,等院墙围好再谈;9、指控第九宗犯罪错误不能成立,无证据情况下客观地给田丰归罪。辩护人在庭审中申请白某合、袁某林、赵某前、高某宏、赵某、武某强六名证人出庭作证,均与其在侦查阶段的陈述一致。被告人田某军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构成犯罪,辩称其没有收取7000元,也没有帮助过田丰的工程。最后向法庭陈述其为文盲,没有拿钱,并认为自己没有犯罪。经审理查明,(一)、2005年开始,被告人田丰在未经水务及物价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安塞县五里湾村熟地沟及后沟建设水塔。2006年以来,五里湾背砭土地逐渐被各地进城住户以购买宅基地的方式修建入住。被告人田丰以阻挡住户开挖下水道、阻挡自来水公司铺设自来水管道、禁止向河道排放生活污水、索要不合理巨额赔偿、言语恐吓等方式,阻止住户用安塞县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和住户自打井,使得五里湾背砭六十户住户接受其饮用水供水服务,并收取每户2000元到4000元不等的开口费和每吨5元的水费,其中仅六户表示同意接田丰的自来水。被告人田丰向五里湾背砭的五十四户收取远高于国家收费标准的开口费共计144000元、水费共计114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田丰的供述证明,2005年至2006年他本想在白坪村开办纯净水厂,于是在五里湾村熟地沟建了两个水塔,但手续一直办不妥,便将水引至自己承包的大棚,供个人用水。水接好后前沟口的张某生、袁某林、白某合、白某勇、后坝台赵某、赵某成、赵某忠、高某清、张某要他给他们几户供水,后来开户四十几户,现有二十户已经供上了水,其余钱给了但没有供上。水费每吨5元,开户费2012年以前每户年后涨到年涨到6000元,后来他预想每户出一万就永久不出水费了。出4000元的有王某全、郝某两家,剩下的都是2000元。他不知道不允许个人供水,给熟地沟队上出了3000元水源钱就建了水塔,没有在物价局办过手续,也没有在水务部门办过手续。他自己负责维修、管护,如果缺水、断水他也没有办法。他没有跟用户说过退钱的事,也没有说过不让排放污水,只是说不接他的水的话,自家挖下水道时要挖深,不要把他的水管线挖出来,如果挖断,赔偿很贵,要从水窑管线起计算。他自己收水费、抄水表,妻子商某娟跟着转了几次收水费,有时去查看下水表。压水管线占地没有给生产队出过钱。他没有阻挡过自来水公司给背砭住户的供水工程,张某伟挖接自来水公司的供水管道时他怕影响他的水管线就阻挡了张某伟的工程,后来与张协议若是破坏了他的水管线的赔偿问题,还有陈某华把他的水管线挖出来他就挡住了,后来陈某华五户付给他9000元接受他的供水,就继续施工。李某、刘某、高某利、郭某东、闫某杰修住房时损坏了他的水管,每户付给了他800元的换水管线。年损坏费用清单赔偿款总计123000元,分别为延川路工修过水桥以后的公路时将他的水管挖断,经法院索要赔偿款23000元,城建局从2009年起先后三次将他的水管挖断,后经协商付给他赔偿款56000元,乡政府付给他22000元让他自行解决大棚灌溉用水,鲍某华为扩大住房面积修建时占用了他压水管的地面,后经协商付给他赔偿款12000元,刘某荣也是挖断他的水管后付给他赔偿款10000元。铺水管时他哥哥田某军曾帮忙照看,没有说工资,田某军没钱时他经常给,也经常给他借钱。2、被告人田某军的供述证明,在2011年他没有阻挡过张某伟的工程。他在帮田丰做工程时和白某荣的母亲刘某兰有过纠纷,刘某兰来工地担水,他们骂了几句,没有打她。3、证人王某军(系安塞县自来水公司经理)的陈述证明,安塞县自来水公司的供水管网在真武洞镇五里湾村阳砭全部覆盖,他们公司的政策是居民将自来水引到自己家的前提是用户必须将供水管道挖好,自行购买所需材料引水,背砭的供水主管道已经铺设,但背砭的居民没有将供水管道挖好,到了过水桥那块,有二人阻挡施工,说是路下面压一根水管,挖坏了要赔偿,并且说从山上到底沟全部赔。协调不好,他们公司无法向居民供水。他们公司的自来水开户费为630元,水费每吨3.1元。4、证人张某伟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他和安塞县自来水公司说好在他的地皮接自来水好修建,在他挖水管道时,田丰(指被告人田丰)挡住工程说要自来水就要给他写东西,保证不出任何问题,要是田丰供的水在他挖的这十几米出了任何问题,全是他的责任,他说可以写保证,先让工人去干活,田说不行,要到公证处公证,还要让五里湾背砭吃他水的用户全部签字,水吃不上就找张某伟,之后给了他一张协议让他去打印。第二天他去工地,给他干活的赵某说,田丰扬言非逼得张某伟用他供的水不可,所以他们就去和田丰商量,田丰说要开工就必须吃田供的水,一个水户6000,他说要是田供的水压力不够供不到楼上怎么办,还不是要吃自来水,田说那你吃自来水还要写保证,他只得同意才开工挖供水管道,并且接了两个头,一头接田丰的水,一头接自来水。田丰来挡工程时说声不要挖了,工人都就不敢挖了,都是周围的人,都怕田丰。田的水管线他挖了一米多的渠道也没有看见,直至水管都埋好了也没看见。5、证人周某燕出具的证明一份称,日她与天然气公司协调在五里湾后沟给自己的院子压天然气管道施工期间,田丰挡住工程,经多次协调,田丰提出无理要求,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他的自来水管道,由她们几家住户当场维修,并且终身维修保证畅通。在田丰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并让她们几家住户签了名,之后天然气管道才顺利施工完成。6、证人白某荣的陈述证明,田某军(指被告人田某军)不让白某荣的母亲刘某兰在以前背砭的一口水井吃水,说地是他们的、路也是他们的,并把田某荣的母亲连人带水拉倒,把挑的水桶从沟里扔下去,母亲刘某兰受伤后住了一段时间院,田某军连句道歉的话都没有说过,只有田丰(指被告人田丰)来看过一次,最后他给真武洞派出所报了案,田丰出面和他调解了500元,但是一直都没有兑现。7、证人谭某科的陈述证明,2011年他修房子时,田丰说房子修好吃他供的水,每个水户2000元,水费每吨5元,当时他觉得有点贵但是因为没水吃所以也同意了。2012年房子修好,田丰说水户涨成4000元了,要我交钱,再不接田供的水以后还涨价,他给买他房子的人说现在没有水,管子已经接好但是水户钱比较贵,要吃田丰的水自己去联系。2013年春耕田丰又打电话让他交水户钱,说涨到6000元了,再不交以后还涨,他答复卖房子时就给买房子的人说了,要吃田供的水让他们自己去联系。他的房子卖出了三套,都吃上了田丰供的水,但多少钱开的户他不知道。8、证人师某高的陈述证明,2011年谭某科花了五十八万在五里湾背砭买了田丰的一块地皮,他和田某军、白保子每人给谭某科入股十万元准备修房子。田丰在五里湾后沟有水塔,所以就让五里湾背砭的人吃他供的水,2011年以前每个水户2000元,元,元,他们买房子时告知住户自己想办法。田丰不让五里湾背砭的住户接自来水,地下有田丰的水管,不让挖,周围人都说田丰是黑皮,惹不起。到了2013年田丰要他新修的房子吃田供的水,每户六千元,共需十二万,他觉得太贵就自己打了口井。9、证人郝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五月份他从白坪村田丰的手里买了五里湾背砭的一块地皮,随后开始修建房子,2012年九月份左右,田丰来让接他供的水,一户4000,他觉得太贵,自来水公司的一户六七百元,可是没有接到五里湾背砭,房子修好没有水就卖不了,而且田丰还说再不接以后还要涨价,他是外乡人,周围的人都说田丰是个黑皮都惹不起,他找了舅舅陈某,陈某认识田丰,最后他接了十八户,田丰给他免了两户收了十六户的钱,共六万四千元。10、证人陈某华的陈述证明,2006年他从白坪村张某光兄弟几个手里买来五里湾后沟的一块地皮,到2007年修建了五院地方。2009年他要在自己修的地方压水管,自来水公司也已经测量过了,田丰以担心自己地下的水管被他挖断为由,把他的工程挡住,并要求接田丰的水,他不愿意接田丰的水因为水价贵,水户收费高,可当时没水吃,田丰又不让接自来水,逼得他只能吃田丰供的水。每户2000元,他的五院地方共一万,因他是自来水厂的所以材料是他自己的,最后共收了9000元,吃了田丰的水。11、证人李某、韩某、郭某东、高某军、赵某成、陈某军、张某丽、赵某军、赵某忠、张某军的陈述证明,不吃田丰所供的水,不让挖自己的下水管道,不让下水往河里排,背砭住的都是外乡人,惹不起田丰。12、证人闫某银的陈述证明他以前有个天然水窑,田丰修地盘时破坏了,因为是外乡人惹不起田丰,所以就吃了田丰的水,不吃不行;王某某、李某、刘某、刘某荣四户、郝某、高某利、郭某东、张某贵、赵某胜、高某军、赵某成、陈某军、闫某常、王某全、赵某军、赵某前、李某信、冯某平、赵某忠、张某军、高某清、韩某英(郭某军家)、陈某华、赵某、白某军陈述证明外乡人惹不起田丰,遂吃田丰的水,不吃不行。13、证人李某梅、高某莉(韩某有家)、李某、刘某、闫某杰、郭某东、王某军证明,田丰说他们修的房子底下压着水管,但实际早就不用了,要不给钱,田丰的水管还要走水。2010年田丰说在他们房子底下压了他的一根水管,要他们每家交800元,他就重新压一根水管,要不然继续用他们房子底下的水管他们房子就毁了,他们就交了800元。14、袁某林、李某国、李某花、李某海、韩某福、高某宏六户表示愿意接田丰的自来水,每户收取2000元开户费。15、供水合同三十份,白某军、袁某林、白某军、李某、赵某忠赵某成、陈某军、赵某、赵某前、高某红3户、张某军、闫某银、陈某华5户、高某利郭某东、张某军一张、闫某虎(与其父闫某常签)、李某国李某华李某海三户、韩某、张某、李某信、高某清、赵某胜、王某全(4000)、王某某属郝某十八户内一户、康某平属郝某十八户(4000元整),2000元,水每吨5元。16、水费票据三张,记载每吨5元,刘某荣525元、赵某前25元、刘某强40元。17、欠条一张,张某军欠田丰压水款2000元。18、辨认笔录,田丰对2005年私建的位于白坪村五里湾的水塔进行辨认。19、安塞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证明,田丰未在该单位办理取水许可等相关手续。20、安塞县自来水公司证明,该公司依据安塞县物价局(2009)01号文件规定,收取个人自来水用户管网配套设施费共计630元。21、安塞县水务局证明,根据《》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不允许个人或单位取用地下水。白坪村属于安塞县县城供水规划范围内。22、安塞县物价局证明,田丰未办理任何水费收费相关手续。23、根据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田丰的账本第31-34页,证人证言:闫某银2000+李某2000+刘某2000+(蒋某军3000交刘某荣)刘某荣四家8000+郝某十八户免两户64000(王某某4000交郝某)+高某利2000+郭某东2000+张某贵2000+赵某胜赵三2000+高某军兄弟三人6000(包括高某宏2000)算4000+赵某成2000+陈某军2000+闫某常2000+王某全4000+赵世军2000+赵某前赵二2000+李某信2000+冯某平2000+赵某忠2000+张某军2000+高某清2000+郭某军9000+陈某华9000+赵某2000+白某军2000+账本:赵某红2000+陈二2000+张某2000+韩某2000(证言内容证实没钱没给不算)+白某合元,即被告人田丰收取五里湾背砭住户自来水开户费144000元;水费:张某军800+赵二100+赵三100+赵某红400+赵世军400+闫某常200+张某1100+李某信1200+陈某军1000+高某清1000+赵某成1300+赵某忠1550+高某宏550+高某军500+高某军500+白某军500+赵某200=11400元,即被告人田丰收取五里湾背砭住户水费11400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二)、2008年4月份,被告人田丰为使其在五里湾背砭占有的一块地皮升值及地皮上的石头往外运输,与该沟口住户协商集资修路,涉及住户三十三户,其中仅有八户表示同意集资修路,田丰收取该八户49000元,其他住户不同意或不知情。路修好后,田丰便在沟口处与李某乾家门口各安装一个大门并上锁,限制住户通行,强行向其他二十五户收取79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田丰的供述证明,2008年前半年,袁某林、白某合、闫大、张某生、李某峰、李某军六人来找他商量,前沟口十八户人集资修五里湾前沟口入口处的一段路,工程主要由他负责,预算是十八户每户五千元,共需九万元,袁某林分几次拿出三万元现金,工程进行过程中他也垫付了四万多元,二个多月竣工后工程已经用了七万多元,路修好后,中间有些住户不出钱,为了收钱他和袁某林、白某合、闫大四人商量后在前沟口谢某英门前的路上安装了一个铁大门,在后过水桥附近李某乾家门前的路上安装了一个栅栏门,他把前沟口的大门锁了三四天,一直留着小门,大门锁的钥匙他和闫大、袁某林或是白某合各拿一把,要通行给他打电话他给开门,安了大概十几天,没人交钱,他觉得不合适,所以又将大门拆除了。他给别人说过他的地皮要是卖不出去就在这里圈墙种地,那背砭就没有路了。白某合出了5000元,袁某林出了5000元还有3万的垫资,张某生出了2000元,张某生父母、闫某宽出了2000元,修路前有过口头协议,路修好后交了钱的写了协议,张某生给了2000元没写协议,其他都没给钱。闫某银5000元、李某军2000元。共收了二万六千元。2、证人袁某林、白某合、刘某的陈述证明,田丰修路有说过,但安大门没有商量过,按了大门后机动车不能过,就开个小门只有人能通过。3、证人白某荣、张某生、谢某银、闫某银、闫某成、张仲华、韩某、王某明、闫某宽、刘某荣、高某莉的陈述证明,田丰修五里湾背砭的路没有打过招呼。因为田丰自己有石子场,为了方便自己的出路才修的路,修好后安了大门,不交路钱安了大门不让走路。并且均表示为外来户,惹不起田丰。都不愿意给路钱,但是外来户都惹不起田丰。4、证人闫谋忠的陈述证明,白坪村里的人都怕田丰,所以他也怕,田丰说修路,他不敢不同意,路修好后有些住户没交钱,田丰就安了大门限制通行。5、证人师某高的陈述证明买的田丰的地修的房子,不用出路钱。6、证人闫某杰的陈述证明当时答应了,但实际不愿意,因为可以走阳砭的路。闫某杰和兄弟闫某成等七人在李某乾家里与田丰商量的,他给了一万修路钱。7、证人高某利的陈述证明买房子时已经安了大门,收了5000元。8、证人郭某东的陈述证明买房时路已经好了,要修房子但田丰安了大门且上了锁只能给了5000元。9、证人张某贵的陈述证明2009年修地方时田丰过来说曾经修过路,要路钱了,就给了5000元,田丰在路上安过大门。10、证人张某华的陈述证明田丰修路钱没找他商量过,后来田丰跟他要路钱没给。11、证人朱某的陈述证明田丰说要修路让他们家交五千元路钱,她不敢说不给,田丰一直要钱,说不交没有她走的路,她没办法找李某乾给求了次情,再没跟她要过钱。12、辨认笔录,被告人田丰指认五里湾背砭过水桥李某乾家门口就是其2008年为收取路费所安置大门的旧址。现大门已拆除,无痕迹;田丰辨认五里湾背砭修筑的路段及沟口安装大门的位置。即从高某利家至师某高家路段是其2005年至2009年修的路段,从闫某银家至背砭沟口就是其2008年上半年修筑的路段,至郭某成家是其2008年下半年修的,此处按大门,无痕迹,已拆除。13、修路集资协议,内容为甲方田丰为乙方十八户住户修通安塞县五里湾沟里背砭路,白某合5000元、袁某林1万元、田丰5000元、闫某宽2000元、李某军2000元、闫某银2000元,共计二万六千元,落款处的乙方只有白某合、袁某林、田丰签名。14、空白协议二份,每份5000元,其中一份张某贵提供。15、被告人田丰的账本第8-9页,记载了田丰收取五里湾背砭住户路钱,其中袁某林二户垫付20000元、白某合5000元、李某军2000元、李某国三兄弟12000元、韩某福5000元、李某5000元共计49000元(只有以上八户表示同意田丰修路),以及闫某银5000元、高某莉5000元、韩某5000元、闫某成5000元、刘某5000元、刘某荣四户20000元、闫某杰10000元、高某利5000元、郭某东5000元、张某贵10000元、张某生4000元共计79000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三)、2009年五里湾种菜沟住户郭某军、陈某华委托田丰在五里湾背砭种菜沟修路,当时并未谈好价格。路修好后,被告人田丰在未通报修路费用的情况下在路上安装大门并上锁,限制住户通行,索要修路钱。在陆续收到路钱后,以郭某军的一块空地可以修六个窑洞为由强行收取6000元路钱及6600元的安装大门费用。2008年张某伟在五里湾种菜沟购买了张某彦的地皮一块,至2010年5月份开始挖地基,被告人田丰指使田某军阻挡工程,强行收取张某伟的7000元路钱。除去同意修路的郭某军、陈某华各自集资的路钱外,被告人田丰强行收取被害人郭某军、张某伟、白某、白某军、赵某军的路钱共计361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田丰的供述证明,2009年时种菜沟的住户郭某军、赵某、张某彦、白某社、陈某华、白某、白某军分别找他让给种菜沟修路,因为只有他才能协商的修好这条路,其他人不行,商量的离沟口近的每个窑洞500至1000元,离沟口远的每个窑洞或地皮元,都同意。修了将近两个月,白某军给了他2000元,陈某华给了他6000元,其他人在他去收钱时一拖再拖,所以2010年三月份左右他在这条路上安了大门,大门他锁了,只留个小门,给了陈某华一把钥匙。安上大门十来天左右,郭某军通过人来找他,最后他收了郭某军十二孔窑洞12000元、6600元的大门钱,还有郭买刘某国的石畔时他又让郭出了6000元,共计24600元。2011年白某出了12000元。他让田某军去挡张建军挖地基,因为张某伟买了张某彦的地,张某彦没有给他出钱,张某伟给了他7000元,因为张说打算修七间房子,现在还没有修。2、被告人田某军的供述,2011年张某伟挖地基时他没有去阻挡过。他在帮田丰做工程时和白某荣母亲刘某兰有过纠纷,刘某兰来担水时他们就骂了几句,没有打她。他和副队长白某社喝酒了耍恼了就打了白某社,后来又打了一次。还打过高俊成。3、证人陈某华的陈述证明,他在五里湾后沟种菜沟有一块地皮,2009年路没有修开,他就找郭某军让郭去找田丰商量修路,主要是田丰有机械且在村里能说话算数,摊了钱他出一份,路修开后,田丰没向他们通报过工程造价,但说一个窑一千,他的地皮能修六孔窑洞,就出了6000元,后来听说田丰在那条路上安了铁大门,他家不住那里,所以再没去。4、被害人郭某军证明,2009年他修的地方路还没有修开,听说路只有田丰才能修开,就找了田丰,当时没有说多少钱,修了一周就修开了,跟其他住户没有关系。田丰把路修开后安了一个大门并上锁,他去找田丰问修路多少钱,田说不能低于二万,经过商量确定他给田丰18600元,田丰给了他一把大门钥匙。还有张某伟给了田丰7000元。田丰把大门安了一年左右,铁门铁框,中间有个走人的小门。后来田丰把门扇拆了,门框现在还在。2012年他和刘某国买了他住窑洞对面的一个石畔,花了8000元,后田丰让他出钱,他说路钱已经出了,就在石畔上种点地,田说石畔必须另外出钱,他找了田丰的姑舅翁军三去田家,田跟他要6000元,他就给了。5、证人韩某英(郭某军妻子)的陈述证明,他们也害怕田丰,惹不起田丰他们家底下叫田丰修路,田先收了他们18600元,后来他们在家对面买了个石畔,田丰说石畔能修九间房子,要出8200元路钱,后商量的找人说情给了6000元,还曾限了时限,交不上要收利息。6、证人张某彦的陈述证明,2009年他将五里湾砖厂的地皮66000元卖给了张某伟。卖地皮时就有二米宽的路。他们走的路是老路,田丰在修建前也没有给他打过招呼,没有说过要分摊费用。7、证人张某伟的陈述证明,2008年他在张某彦手里花了66000买了三个窑的地盘,次年他准备挖地基时田丰让他出三万并把他买的地盘给他让三米,才给他修路,他没同意。2010年他挖地基时,白坪村的田某军来说让他先停下,田丰捎话说等他回来再干,他就只好停工。一周后他找熟人和田丰商量的出了7000元,才把地基挖好。8、证人高某琪的陈述证明,他在帮助张某伟挖地基时,白坪村的田某军过来了,过了一会儿,张某伟过来对他说:“停下,不敢挖了,田某军挡了。”他就停下,接着离开工地回家了,等他们谈好了他在过来。9、证人白某军的陈述证明,他家路巷上面住一家人不愿意给田丰出路钱,田丰就在路巷安了个铁大门限制出行。10、辨认笔录,被告人田丰指认五里湾背砭种菜沟地下的路就是其2008年下半年修的路。白某军家门口安的铁门框就是其2009年前半年安的大门,至今未拆。11、集资修改协议二份,田丰与郭某军协商修种菜沟道路,郭某军于日给田丰6000元;郭某军给田丰18600元;郭某军、白某社、白某、刘某国、张志彦、陈某、赵世军、白某军八户与田丰签订集资修通五里湾种菜沟道路,每户每间房子1000元(显示白某交修路款12000、张某伟7000、郭某军6000);张某伟修路集资款7000元。12、被告人田丰的账本第7页,记载田丰收取郭某军1元、赵世军2500元、白某军2000元、白某12000元、陈某华6000元、张某伟7000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四)、2009年7月份,安塞海亨天然气公司在向五里湾后沟铺设天然气管道时,被告人田丰以地下铺设他的自来水管道为由,阻挡天然气公司施工并对当时的天然气用户周某燕提出无理要求。2012年8月份,田丰与安塞海亨天然气公司签订《五里湾天然气设施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天然气开口费是3450元/户,天然气公司负责天然气管道铺设及入户安装,田丰负责天然气管道土方的开挖及回填。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田丰要求天然气用户承担天然气管道土方的开挖及回填,并以“以后再不给安装天然气”的威胁手段,迫使天然气用户接受4400元/户的天然气开口费(其中按照亲疏远近收取不同费用)。天然气入户安装结束后,田丰又将五里湾一百零二户天然气用户的天然气用户手册、IC卡(附带10立方米天然气)以36.8元/户统一领取,以100元/户发放给天然气用户。其中仅九户表示同意接天然气。被告人田丰共收取410330元,向天然气公司上交元,非法获利54676.4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田丰的供述证明,以前天然气公司压管道他阻挡过,是怕把他的自来水管道伤了,他接天然气为的是挣点务工费、协调费。2011年他请天然气公司经理唐某德吃饭,唐说天然气公司安装费3600元,可以给他少到3300元。后来成刘某峰经理负责了,说是3300的基础上涨了150元。统计了六十多户,他说阳砭的是3600元,他收4400元,务工费400元,协调费400元。天然气背砭装102户。每户、不等。便宜的是和天然气公司打过招呼或者和他关系好的。天然气上赚了3万多。有几家不装气,他说现在不装以后不好装,都装了。还有胡某明、侯某本、高某红、赵某红、和他一起联系天然气(各收3600元)。统计时赵某娃、姬某则、张某军、白某军不在家,王某全说别人接的话他就接。周某燕最早天然气公司安时他让写了个保证。郝某18户、谭某科12户,每户4400元。户本、IC卡、10方天然气加起来收100元。挖天然气管道壕一米10元,挖坏了李某乾家的路,之前的用户一户多收了100元。现在还有郝某、谭某科的22个本本。有一回郝某来要天然气用户本了,他让郝某把气钱、路钱、变压器钱都交了,郝某不愿意,天然气本就一直没有给。2、证人刘某峰(天然气公司副总经理)、唐某德(总经理)、赵某、陈某、王某军(均系天然气公司员工)的陈述证明,日铺设天然气管道,田丰要求包工程,五里湾天然气用户96户,每户费用3450元,开户需交20元工本费,IC卡的10方天然气16.8元。有合同,田丰支付了331200元,IC卡、用户手册都是田丰在营业大厅领的。合同价款不包括土方开挖、填埋及其他费用。工程结束后,96户按照合同第三项每户应承担450元,具体田丰收多少不清楚。田丰于日交了102户的卡钱。以前背砭的住户找过天然气公司,公司回复说需一个撑头的,田丰就来找天然气公司了,因为背砭的住户都怕田丰就让田丰干了。王某军同时谈到在给五里湾阳砭安装时,背砭来了三个人要求安装天然气,他就让他们去统计了,后来他们统计好后给他说不管了,田丰去弄了。3、证人纪某前的陈述证明,2012年上半年天然气公司给阳砭接天然气,一户3600,他们背砭的住户也接想接天然气,就由赵某红(赵某红)统计,与天然气公司协商后给他们装,过了两天,他们都把钱都准备好了,听天然气公司的人说不给他们接天然气了,他们这边的被人挡住了,有人负责安装他们这边的,过了几天田丰来他家问接不接天然气,说4400元,还说他赚400元,另外400元请天然气公司吃喝的钱。他说人家不吃喝,太贵了,不接了,后来害怕接不上,把田丰惹下了,就向别人借了些,还有借了2000元高利贷,共4400元给了田丰。4、证人侯某本的陈述证明,月份,他和天然气公司联系的给背砭的住户接天然气,田丰给他妻子说不要挖,地下有水管线,损坏了要负全部责任,他说可以最后就开始挖。因为地下有田丰的水管线,他们那里无论谁要在地下挖管道,必须征得田丰的同意,否则怕挖下乱子。那里都是外来户,都怕田丰了。5、证人尚某的陈述证明,月份,听邻居说天然气公司给接天然气了,一户3600,他们也就登记了。后来听说被田丰挡住了。6、证人陈某军、张某军、高某清的陈述证明,天然气公司给背砭接天然气时赵某红统计过,每户3600,统计了近30户,但最后被田丰挡住了。7、证人赵某红、呼某明的陈述证明,月份天然气公司给阳砭接天然气,问过后同意也给背砭接,但要统计人数。呼某明打电话让统计,大约有40户。第二天给天然气公司的工人说要人管了。后田丰说他负责。8、证人李某、韩某英的陈述证明,以前天然气公司已经将天然气管道压过来,铺路了,田丰挡住不让接。后来收了4400元的天然气钱。9、证人周某燕的陈述证明,日她与天然气公司协调在五里湾后沟压天然气管道。当时管道要经过田丰的自来水交叉口,田不让她压怕损坏他的自来水管道,在施工过程中田丰出面阻挡,她与田协调未果,经白某社多次协调,田要求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他的自来水管道,由他们几家住户当场维修双管交叉处,以后出现任何故障,让他们终身维修,保证其畅通。他们签了书面协议才将天然气管道顺利施工完成。10、五里湾天然气设施安装合同,工程核定价款每户3450元,共96户,工程总价331200元。11、安塞海亨天然气公司证明一份:管道铺设工程至5.18,入户安装至11.20,收取田丰安装工料费331200元。12、汇款票据证明,日田丰付给天然气公司331200元。13、日田丰向天然气公司交纳六户天然气安装材料费,每户3450元,共计20700元。(合同96户+6户=102户)14、日田丰向天然气公司交纳工本费20×102=204015、日田丰向天然气公司交纳天然气费16.8×102=1713.616、收据,天然气开户费韩某有4400、李某乾5000、李某国李某华8800、吴某保4600、师某牛即师某高5万元、刘志龙提供压天然气主管道在李某乾路边开挖石铺路后修补路面记每户出资800、100元整。17、协议证明,侯某本、白某社、李某俊、侯某民、马某明、周某燕与田丰签订:因田丰在五里湾沟压自来水管。如以后压天然气管子,遇两管交叉处,由白某社负责将其挖通,并保证其同城。如以后出现意外,有白某社负责处理,并保证自来水畅通。18、被告人田丰的账本记载结合证人证言,根据证人证言同意的有:王某爱(李某乾家)二户(与账本略有不同)、韩某福+100(账本显示还有管道钱160)、王某军+挖壕60+损坏赔路钱100、刘某(账本显示还有190元管道钱)、刘某虹、张某梅(曹某东家)、李某4400,共计八户;其他出钱情况:李某(朱某亮家)(账本显示朱某)、李某国、李某花、谭某科十一户4500×11+管道钱500=5万(账本P6为52800)、高某莉(韩某有家)+管道钱60、李某(账本显示160元管道钱)、韩某+管道钱90+修坏路赔偿钱100、吴某保4600、闫某成、刘某荣八户(+修坏路赔偿100)×8+主线=36980(账本显示35000)、郝某十八户.92万、闫某杰、高某利4400(账本显示还有本100、管道钱190)、郭某东(账本显示还有190元管道钱)、张京(刘某家)、张某东、赵某胜3600(账本中有100本钱,但证言证明还未给)、高某军、高某宏、刘某兰(田某亮家)、赵某成、侯某本、尚某(闫某章家)、乔某(李某发家)、陈某军、闫某虎、张某发(张某虎)(账本显示张某虎,且为4200)、王某全、赵某东、刘某强、薛某明、张某丽(赵某红家)(账本显示赵某娃)、赵某军、赵某红(账本上有重复)、呼某明3600(证言证明再未收,实际加入变压器785中)、赵某前3600(账本中有100本钱,但证言证明再未收)、李某信、冯某平、赵某忠二户+200=8600、纪某前、张某军、高某清、陈某亮、高某亮、李某祥、郭某军、赵某(账本显示加上变压器共计5000)、白某军、邵某,共八十四户,共计371430元;账本第37页(以上下划线为账本上没有记载的),另账本上还有赵某军、李某鹏、高某恩、张某东、姬某则、谢某、闫某纪,还有个李某、有个赵某红,共九户,共计38900。全部共一百零一户(还有田丰自己,共计102户)。除同意的八户外,共计营利410330元-(102户卡册36.8×102=3753.6)-00=54676.4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五)、2012年7月份,被告人田丰因自己需要向安塞县沿河湾供电所申请一变压器,并商议仅田丰出具相关材料费用。后被告人田丰在事先未通知的五里湾背砭住户的情况下,强行向每户收取685元更换变压器费用,涉及五十八户,共收取29530余元,用于安装变压器的工程材料费用为15802.28元,即被告人田丰从中获利13727.72元。后田丰向沿河湾供电所上交15000元,经查,该变压器属于公变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现15000元已依法予以扣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田丰的供述证明,安变压器没有申请,理由是五里湾用户向他提出电力不足,他没有找所长李某兵谈过。1.5万的材料费直接给了李某兵,赵某和电料门市的女老板在场,给李某兵、电工白某、住户都说过。他安变压器都商量过都同意说现在不接背砭的以后不好接了,涉及四十多户,每户685元。沿河湾变电所没有说过变压器是公变,不能向住户收钱。接电没有说过有个水坝电压不够接的。没有想过接电是为了自己修的坝。有一回郝某来要天然气用户本了,我让他把气钱、路钱、变压器钱都交了,他不愿意,天然气本就一直没有给。2、证人李某兵(沿河湾供电所所长)的陈述证明,2012年七八月份、田丰找到他们希望给田的鱼池和家里安装一台变压器费用他出,他们以1万5的价格在田丰所指的地方安了一台变压器,但事先说明是这变压器是从电力局领的不要钱,田丰只需出电线、支架等材料的费用,不是专供一家的,是公用变压器都可以用,不能跟村里人收一毛钱,田丰也同意了。是口头约定的。他把钱交给了局里。变压器安上以后有村民反应说田丰收变压器钱了,他们也对田丰说过这个问题。老户不收任何钱,新户开户只需少量材料费,老户多,电费每度0.4983元,电户有40多户,如果公摊的话每个人300元左右。五里湾背砭属于农网改造,所以全部免费。他们安装不需要向用户同意,因为不需要向用户收费。田丰只负责几个工人挖栽电杆坑的钱和将电杆拉到五里湾的费用、其他都是他们的,都在一万五之内。普通用户是生活用电不需要出钱。田丰没有打过书面申请,但按程序要打,档案上有58户,但实际可能没那么多。(同工作人员尚严明、白某,拉电杆的米延兵,拉三轮的白某生的陈述相互印证)3、扣押清单,侦查机关扣押贺某华(沿河湾供电所)15000元。4、辨认笔录,田丰对五里湾其安装变压器的具体位置进行辨认。5、李某兵提供的安塞县供电分公司10KV线路工程材料单:共计15802.28元。6、沿河湾供电所证明,收取田丰15000元。7、沿河湾供电所提供的3号电户清单:56户,包括赵某红、赵某、陈某亮、张某、胡某明、纪某前、陈某军、张某、赵某春、李某信、赵某忠、高某清、谢某、刘某、高某军、白某红、谢某、刘某、高某军、闫某东、张某军、范某开、张某发、韩某有、韩某福、韩某、赵世军、李某乾、闫某成、朱某、贺某伟、郭某军、高某亮、高某飞、侯某本、陈某亮、白某、赵某胜、高某军、高某红、赵某军、王某全、闫某礼、闫某前、闫某娃、白某社、赵某前、刘某宏、张某荣、刘某、陈某、白某社、张某东、刘某、刘某强、李某发、田丰。(除田丰外56户,名字有重复,下划线14户无电费显示,即除田丰外电费用户42户。)8、延安市物价局关于安塞县电气化建设用户用电设施工料费标准的批复,农村居民电气化建设用户用电设施工料费标准为150元/户。9、延安市物价局核定供电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0、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11、根据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田丰的账本第37-39页,(1)收取变压器费用的有:李某(朱某亮家)(账本上有)、王某爱(李某乾家)二户685(账本上有)、韩某福785(账本上有)、闫某成(账本上有)、闫某杰(账本上有)、张某(刘某家)(账本上有)、张某东(账本上有)、刘某虹(账本上有)、高某军(账本上有)、高某宏(账本上有)、刘某兰(田某亮家)(账本上有)、赵某成(账本上有)、侯某本(账本上有)、张某梅(曹某东家)675(账本上有)、尚某(闫某章家)(账本上有)、陈某军(账本上有)、闫某虎(闫利)(账本上有)、张某发(账本上有)、王某全(账本上有)、李某(账本上有)、赵某东(账本上有)、刘某强(账本上有)、赵某军(账本上有)、赵某红(账本上有)、李某信(账本上有)、冯某平(账本上有)、赵某忠675(账本上有)、纪某前、高某清(账本上有)、陈某亮(账本上有)、高某亮(账本上有)、李某祥(账本上有)、李某发(账本上有)、郭某军(账本上有)、赵某(账本上有)、白某军(账本上有)、邵某680(账本上有),共三十七户(电户清单无);韩某证言中没有谈到电的问题,没有高某恩、姬某则、谢某、闫某纪、张某东的证言,但账本中记载收取685元;证人证言中谈到收变压器钱的共三十七户2+675+675+680+账本的(韩某+高某恩+姬某则+谢某+闫某纪+张某东)=29530,共有43户已交钱;(2)赵某前、赵某胜、张某军、吴某保、呼某明账本上收685,但证言证明还未给钱;薛某明与刘某强证言证明两家出一户的电钱;王某某证明电以前是河对面接的,但田给郝某说不用他的电就要把现在的剪断,不要用电了,到现在还没有来;刘某荣、高某利证明不用田丰的电就要把其电剪断,但现在还没有给钱;王某军证明电是张某贵接的阳砭的,田说不接可能停了,让用田的电,他说到时候找张某贵处理;高某莉(韩某有家)证明正在收,还没有交;李某证明因为电力不足,现在还没有给;刘某、蒋某军、郭某东、赵某胜、张某军证明要收钱,但还没有交;师某高证明电接河对面的,田让接他的,但现在还没有接;郝某证明电是接河对面的,但是没有用田的电的话,领不到天然气本,目前仍有十户天然气本领不出来,因为没有交电钱;吴某保证明领天然气本时要求交变压器钱,因为田丰不在,只有其老婆,没有给。证人证言证明,有十五户涉及,但还未给钱;换变压器及要收变压器钱均未提前告知。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六)、2009年,石某忠通过白某社以1000元的价格承包了白坪村河滩一空地炸石子,为期五年。2012年5月份,安塞县城管局供热管道铺设工程管线需经过该石子场,被告人田丰以石子场是自己的为由阻挡施工,后向该工程施工方曹某军索要赔偿得1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田丰的供述证明,白坪村河畔的石子场占的是生产队的地,他曾在那里拿石块垒起来粉过石子,石子场以前是杨某(指石某忠)的,杨某弄了几年不弄了,他与杨某口头说过他开始弄,没有给过杨某钱,也没有给过生产队钱,他干了几天因为机器坏的弄不成,再就没弄。当时曹某(指曹某军)承包城建局供热工程,压管道通过石子场时破坏了石子场,他认为虽然机器拉走了,他在石子场垒过台子,还有些石子,所以向曹某索赔了10000元,没有给杨某分过,在西安看病花了。2、被害人曹某军的陈述证明,2011年他承包了县城管局的老城区供热管道铺设工程,五、六月份管道挖至白坪村河畔,被田丰阻挡并且要求赔偿,石子场是有,但是没有机械,只有放柴油机等机械的石台子,也长几棵柳树,他不知道石子场是谁的,但田丰说是他的,他叫来了乡镇府干部钟某岚和城管局干部高某奎进行协调,可田丰不认,他和田丰本来就认识,最后他自己个人给了田丰一万元工程才得以继续,田丰没有给他写过字据。3、证人石某忠(又名杨某)的陈述证明,他以前在白坪村河畔上开过一个石子场,2009年他找姐夫白坪政村主任白某社承包承包了生产队的土地五年,一共1000元承包费,当时白某社与白坪生产队签了土地,现在合同找不到了。开办三年后,2011年8月他就停下来再没有碎过石子。2011年还是2012年有一条供热管道经过他的石子场,挖坏了石子场的路和碎石子的台子。他是一个外来户,土地是和白坪生产队租来的,当时没有要求相关部门赔偿。2009年刚开始在白坪河畔挖河卵石,被田丰挡住了,后来白某社说的才可以。压供热管道时田丰来找他,说他太窝囊不要钱,让他把厂子给田算了,由田向供热公司要钱,如果有人问,就说他欠了田的钱,把石子厂给田了。他考虑到惹不起田丰就答应了将石子厂给田丰,其实他不欠田丰的钱,但是了解田丰的名声,是个“黑皮”就答应了他,但是一分钱也没有给他,他也没有问田丰和供热公司要没要到钱。4、证人白某社(系白坪政村主任)的陈述证明,白坪河畔有个石子场,以前是杨某的,后来不知怎么就成杨某和田丰两人的了。七、八年前他亲戚杨某来找他,以他的名义向白坪生产队承包了河畔上这块地,承包了5年,承包费1000元。他和当时的队长王某安签过土地租赁合同,后来把这份合同给了杨某。他没有给别人转让过这个石子场,田丰没有给过他关于石子场的钱。5、证人白某喜(系白坪生产队队长)的陈述证明,王某安当队长时将河畔上的一块地租给杨某开石子厂,一年200元。2012年铺设供热管道的施工队的曹某挖供热管道时被田丰挡住了。听说杨某把石子场卖给田丰了,杨某没有挡过。6、证人高某奎(系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的陈述证明,2011年他负责城南区供热管网铺设工程,在白坪河畔施工时,经过了河畔的一个废旧石子场,被田丰挡住说石子厂是他的,要赔偿款,经乡政府钟某岚等人协商,由施工方曹某给了一万元,工程才得以正常施工。7、证人钟某岚(系真武洞副镇长)的陈述证明,2011年四月份左右,曹某在白坪河畔有一个土方工程,有一天曹某来找他说田丰以河畔有他的石子场为由阻挡了工程施工,请他去调解,石子场上没有打石子的机械,他去调解了两次未果,后来曹某私下和田丰谈了赔钱的事。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七)、2007年以来,被告人田丰向白坪村生产队及村民鲍某祥、白某飞、鲍某忠等处以155700余元的价格购买林地,在未取得土地等相关部门许可及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整合后向谭某科、郝某、张某新等人出售,牟利共计17689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田丰的供述证明,园子沟的是他大约在年一万元跟白坪生产队买的,是石岸、石洼,整成地盘后,分别于2010年以143000元转给朱某虎修房子、2010年以45000元转给张某军修房子、2010年以60000元转给刘某生、2011年以312000元转给张某新,仅和张某新写了协议;井子渠的地是2008年至2011年陆续和鲍某祥、白某以12000元、杨某英6000元、鲍某东8000元、白某飞、白某伟26000元买的,都是石场子,都签了协议,买来整合挖掘成地盘后分别以二十万余元转让给高某强一部分、十二万转让给周某林一部分,都建了房子,还剩一块,也有协议;2007年以2000元买了徐某莲三个破窑洞的地皮,有协议,以2000元买了李某义的一块柠条地,没有动;沟渠的地是3000多元买了白某明土洼,是宅基地,后以25000元转让给张某新、秦某有建了窑洞,分别以12000元、1000余元和李某义、强某宏买了生产队分给他们的柠条地,买来后栽了树,以23000买的王某娃的宅基地,卖给姓赵的三万余元;五里湾背砭中间处的大石岸是3000元和生产队买的,分别以312000元卖给郝某、以600000元卖给谭某科建了房子,后沟小石岸是2000元和生产队、49000余元和鲍某忠两家买的,修了房子种了树,都有协议。2、证人白某喜(系白坪村生产队队长)的陈述证明,2007年白永利任队长,他任副队长,卖给田丰白坪村五里湾背砭大石岸(3000元)和五里湾背砭第二个过水桥砖场台子(2000元)最后面给村民分的剩下的一点地皮。以白坪村小组名义签订“卖地约”。2009他我任队长卖给田丰白坪村钾肥厂后沟的石壕(10000元),口头协商,均为荒山荒地,均没有办理过土地买卖手续。他介绍朱继虎买了田丰十间平房的地皮,一间一万,钱给了田大丑。3、证人鲍某锋的陈述证明,田丰买的鲍某祥石场下的渠里的十来颗大柳树是他父亲手上中的,渠是他家的,属于荒山荒地,半亩左右,田丰未经他家允许将石渣推到渠里,树全毁了。经商议田丰给了他父亲8000元,渠就被田丰占了,田丰以宅基地卖了。田丰和他兄弟鲍某娃写的协议。4、证人白某飞的陈述证明,他父亲白某华修建现在住的窑洞时,在井子渠打石头,挖开一个石场,后来他父亲还在这个石场打石头,后他妻子说田丰把他们石场挖空了,已经把石场吊在半空了,田丰来找他要买这个石场。日卖了26000元,300平方米左右,合同书上的中介人刘光明是田丰自己填上的,没有办理手续。与证人白某伟的陈述相互印证。5、证人鲍某忠的陈述证明,2011年5月份,田丰将白坪村后沟白坪生产队分给他的林地挖了,后来找他商量让把林地卖给他,他不愿意,但是一来这是林地,他不能随便卖,二是价格太低,但被田丰挖空了,周围也都挖了,连路都没有,不卖不行,田丰是社会上的混混,他怕了,只能卖,协议日,卖了49600元,没有办理手续。6、证人王某忠(又名王某娃)的陈述证明,2008年5月份他以23000元给田丰卖了后沟渠的石场,长7.8M,宽14M,中介人白某合,没有办理手续。7、证人徐某香(又名徐某莲)的陈述证明,他们在井子渠有三个窑洞,他们老二白某明要占就有了纠纷,田丰拉的没拉成,她为出口气卖这个地方,田丰就花了2000元买的,长21米,宽23米,是荒地。8、证人杨某英的陈述证明,四十多年前为了修她现在住的窑洞,在井子渠后沟,就是现在住的窑洞的上畔打石头留下个石场。2008年前半年,田丰以6000元和她、她家老二田某林买走了,老三田宝忠签的协议,误将名字写成了杨某叶。9、证人鲍某祥的陈述证明,田丰是黑皮,一般不打交道。2008年他和白某在井子渠有个石场,田丰在井子渠挖地皮时,因为他们的石场在阳面,田丰要买9000元,就卖了,田丰将买的地皮整合后又卖出去了,给了他6000、白某3000。10、证人李某义的陈述证明,2010年把白坪村井子渠柠条地给田丰卖了2000元;2012年6月后沟渠柠条地给田丰卖了10000元。柠条地就是荒山荒地。有协议。11、证人强某宏的陈述证明,2012年7田丰把他们的石场压了,他想已经压了,不可能挖出来就转让给了田丰,30平方米,1800元,有协议。12、证人秦某有的陈述证明,2005年,他和张某新买了田丰白坪村沟渠的一块地皮25600元,建了五孔窑洞,2007年将三孔卖给姓赵的,张某新卖给姓高的,是荒坡地。13、证人张某军的陈述证明,2011年前半年,他父亲张仲生和田丰买了园子沟一块地皮45000元。写了协议,现在找不到了。14、证人高某强的陈述证明,田丰在2012年给他卖了在白坪村井子渠的一块石畔,花了206000元,有协议,没有办理手续。15、证人周某林的陈述证明,2011年7月跟田丰买了以前是石场的在井子渠的地皮,修了6间平房,花了十二万元,后修建时往宽一点,又给了8000元,有宅基地转让协议,没有办理手续。16、证人常某梅的陈述证明,2011年花了58000元和田丰买了一块地皮,长8米,宽14米,石洼,有协议。17、证人朱某虎的陈述证明,通过白某喜买的田丰的园子沟的地皮,交易是白某喜、田某丑,15万左右,长42米、宽8米,荒山荒坡,是石洼,没有协议,实际主人可能是田丰。18、证人张某新的陈述证明,2011年他买了田丰位于园子沟长100多米、宽十几米的石场,花了三十四万,签订了荒山转让协议。19、证人郝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田丰将五里湾地皮以31.2万元转让给他,长32米,南北宽28米,以前是石岸,有协议。20、证人刘某生的陈述证明,2011年,田丰将园子沟一块地皮60000元转让给了他,是石洼,口头协议。21、证人谭某科的陈述,证明,2011年经田某军介绍以60万的价格买了田丰背砭的一块地皮。后他、白某云、师某高和田丰补签的合同。22、搜查笔录,侦查机关在田丰家搜查发现账本等。23、辨认笔录,田丰辨认其在白坪村买卖的土地。从郝某修建的至师某高的房子就是其2007年从生产队买的大石岸。后又卖给郝某、谭某科。园子沟朱某虎楼房到沟口水渠是其2008年买的生产队的地皮,后卖给朱某虎、张某军、刘某生、张某新。井子渠周某林的地皮就是田丰买的鲍某祥、白某、杨某英、鲍某东、白某飞、白某伟的地,后卖给周某林、高某强。辨认购买的徐某莲的地皮、辨认购买李某义、强某宏的地皮、买的王某娃的地皮卖给了胡某贵、买的白某明的地皮卖给张某新、秦某有。24、安塞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园则沟林地6.95亩,五里湾后沟林地4.52亩,五里湾中段大石岸林地3.90亩,五里湾沟渠林地2.60亩,沟渠中段林地0.29亩,井子渠林地2.02亩;田丰在白坪村园则沟、大石岸、沟渠、沟渠中段、井子渠、五里湾后沟非法占用林地20.28亩,用于建设,其中13.16亩非法转让他人使用,7.12亩自己使用。25、协议二十二份,卖给田丰的有:鲍某祥井则渠12000、杨某叶石场及坡地6000元、鲍某林鲍某娃鲍某东井则渠种树及石场处8000、白某飞白某伟井子渠石场26000、李某义柠条地2000、李某义后沟渠柠条地10000、村民小组大石岸3000(有收据)、村民小组庄杆台对石卖给白某红2000(有收据)、王某娃后沟渠23000、徐某莲三孔土窑及树2000、鲍某忠小石案以后非耕地39600、白某明地盘及树3300、园子沟荒畔1万元;田丰出卖:卖给郝某312000、谭某科60万(签字谭某科、白某全、师某高)、张某新34万、胡某贵58000、高某强206000、张某新25600、周某林六孔窑洞12万;租地协议:田丰租用他人地一年。26、根据被告人田丰的账本第13页与相关证人的陈述,郝某、谭某科、朱某虎、刘某生、张某军、张某新、后沟渠常某梅,与证人证言买卖数额一致;按照证人的陈述计算田丰买进地皮的价款:村小组+10000+鲍某锋8000+白某飞26000+鲍某忠49600+王某忠(王某娃)23000+徐某香2000+杨某英6000+鲍某祥白某9000+李某义+强某宏1800+卖地协议中的白某明万;按照证人的陈述及田丰的供述计算田丰出卖地皮的价款:秦某有张某新25600+张某军45000+高某强206000+周某林12万+8000+常某梅(胡某贵)58000+朱某虎15万(田丰供述具体数字14.3万,账本P13为15万,朱某虎谈到15万左右,以账本为准)+张某新34万+郝某31.2万+刘某生6万+谭某科60万=192.46万;牟利:192.46万-15.57万=176.89万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八)、2011年7月份,谭某科、师某高、白某云三人合伙在五里湾背砭购买田丰地皮一块,后又将其中一部分卖给师某高。2012年8月份,师某高在修建时被田丰以修建住房占了自己的地皮为由将工程挡住,后谭某科付给田丰10000元工程才得以施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田丰的供述证明,师某牛(指师某高)买谭某科的房子,是他以前卖给谭某科的,师某牛修房子又占了他一间房子的地盘,他找了几回,后师某牛给了他一万。2、被害人谭某科的陈述证明,2012年他们三人买田丰的地皮剩下的卖给了师某高,2013年2月师某高说准备圈院墙了,被田丰挡住了,说是把他的地占了,一间房要二万六千元,他给师某高说开始买地大家都在,肯定没占。师某高说田丰说占了,要是不出钱的话就在院子里圈墙,把自己的地圈出去。他被迫给师某高说他出一万元,剩下他就不知道了。3、被害人师某高的陈述证明,2011年谭某科花了五十万买的田丰背砭的一块地皮,他和田某军、白保子每人给谭某科入股十万修地方,后来修完还剩一块,2012年他用二十七万跟谭某科买来修建,建了四层四十六间房子。月份,田丰说占了他一间房子的地,把他的工程挡住不让修建,跟他要二万六千元,一直把我的工程挡到2013年4月份,实在没办法他就说你先拿上一万,活让他先干着,剩下一万六等房子卖了再给,田丰就同意了。开始修的时候田丰是知道的但从来没说过占了他的地,现在看他快修好了说占了,挡住不让干活纯粹逼的要钱。他们买卖地方都是有契约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九)、2009年,高某利购买李某、刘某的地皮一块,2011年被告人田丰以高某利修建院墙占了自己的地皮为由将工程挡住,后索要得1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田丰的供述证明,刘某、李某卖给高某利的房子的院子占了他五、六米的地,李某分两次给了他一万元。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07年他和刘某等人在五里湾背砭买了一块地皮修建房子用,他和刘某修建好后,还有一块地皮,于2009年卖给了高某利。2011年高某利修围墙时被田丰挡住,说占了他的地皮,不让修。他和刘某找田丰,田丰说占了一间房子的地皮,跟他们要一万五,后协商成一万二。他和刘某每人出五千,高某利出两千,给了田丰才修起围墙。他们没有占田丰的地皮,他们将现在住的房子都修好后,田丰才与白坪生产队买的地皮,不可能占。3、被害人高某利的陈述证明,2011年他在圈院墙时,田丰挡住说他的院子占了他的地,他说和李某、刘某买房子时说的8米的院子,现在你量,田量过后就是8米,又说反正占了,他说那你找李某、刘某去。第二天在田丰白坪家里协商的给了田丰出了一万二。他出了2000,李某、刘某每人出了5000,他才圈的院墙。4、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07年他和李某、韩某有、韩某福四人在真武洞镇五里湾背砭花了四万买的命子、二命、喜子和他哥四人的地盘准备修房子。他和李某修了两排,韩某有弟兄修了后面一排,修好后他和李某将最前面的一排卖给了他挑担高海兵,也就是高某利。大概2008年高准备修院墙,白坪村的田丰说高的院子把他的地皮占了不让修,最后他们到田丰家去商量,田丰跟他们要一万四,他们商量的给了一万二才让高修的院墙,钱是他和李某出的。其实他们根本没有占田丰的地,但是卖地的不敢说没占,他们只能给他钱。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上述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认证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田丰的供述证明,2008年田某军帮他背砭大石岸处挖地基站场时,听说把白某荣的母亲打了,后经过派出所调解,他出了500元,白某荣家吃他的水就直接抵了。在大队书记张某胜家暖窑时,他和白某社喝酒有纠纷,田某军就和白某社打起来了。2006年田某军帮他压水管修水池也要修路,张某军及老婆和家人来挡说是地是他们的,他说地是白坪的,就吵起来了,他那起一个铁锹在骂,田某军也在骂,张某军父亲来就没有事了。年后沟掌生挖地基,他说底下有自己的水管,掌生就带他姑舅赵某喜商量出钱移管子,给了他一万,水管没有挖出来也没有损坏,现在也没有移。田某军借了他十七万,没有还过。他哥田某军平时压水管线,他挖地皮时帮忙看场。账本“出账2005年4月份至2012年4月份止”是卖地皮、挖地用购机、铲车、帮畔等开支;账本“32-35”页是所有水户的开户钱及水费;38-39页是收的天然气用户钱和变压器钱。2、证人王某的陈述证明,四五年前,田丰在他修好的水窑旁修路,把她家的地皮占了,她家的地是买的黑老汉白某俊的,当时她不让,田某军就揪住她的头发打,她丈夫张某军和田丰在对面拉话着了就过来了,张某军拉田某军了,田丰就把张某军也打了一顿,田丰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把铁锹要往死里打她家人,田丰说他监狱坐多了,把她这家人打死算了,他们的推土机司机下来把田丰拉住了,她大女儿张某看见田某军打她来拉田某军不让打,田丰把她女儿打了几个耳光,把脸打肿了,贺某祥也看见了,过路的也看见了,都不敢来拉田某军和田丰,后来说是道歉,实际是威胁了,说他坐过牢,压这条水管花了几十万,这条沟就没人敢挡他,公家都不敢挡他,之后又说了些好话,称自己已经改邪归正。她们怕田某军和田丰,打了她也再没说什么话。(与证人张某、张某军的陈述相互印证)3、证人白某俊的陈述证明,田丰来他家来找他,说自己自己在张某军家附近修水窑还是压水管,让张某军家人给挡住了,让他到地方去指一下地界,田丰修水窑的地方和张某军的土地有了纠纷,他去了之后,田某军和张某军妻子撕扯了起来,张某军的女儿护娘了,田某军要用铁锹打那个小女孩,被田丰拉住了,他没办法给他们把地界说清楚,一会儿就走了。田丰确实占了人家的土地,他和张某军的父亲转让土地有协议。4、证人白某社(副队长)、白某平、王某、田某明的陈述证明,田某军、田丰属于脏皮、赖皮、黑社会,田某军说不行就不行,队上的人都敢怒不敢言,村里人都惹不起。田某军打过一回白某平、打过一回白某涛、打过两回白某社。第一次无缘无故打白某社,第二次在张某胜家暖窑,在喝酒过程中,田丰让白某社在生产队的事情差不多点,白某社说生产队的事情众人说了算,后被田某军不知用什么东西打在头上打晕了,后来还蹬了几脚。5、证人刘某兰的陈述证明,田丰没有提前说过修路,将其地损坏、挖掉韭菜,原来有井子被田挖断了,后田某军不让接水,殴打刘某兰。6、证人白某荣的陈述证明,田某军不让白某荣的母亲在以前背砭的一口水井吃水,说地是他们的、路也是他们的,并把田某荣的母亲连人带水拉倒,把挑的水桶从沟里扔下去。7、证人赵某生的陈述证明,2009年在贺福祥的手里买了地盘,挖地基时说是地下有田丰的水管,他就问田能不能往畔上移,田要钱了,他就给了12600元。8、证人田某忠的陈述证明,田丰主要种大棚菜、卖地皮、粉砂、养铲车,田某军帮田丰的忙。9、证人李某峰的陈述证明,田丰雇他修过背砭的路,压过自来水。10、证人高某清的陈述证明,06年我买的宅基地,修的两层共十间平房。我买的宅基地协议写的地基长28.4米,我准备围墙修房子时田大丑强行将我的地基划去一段,他用一根木棍载在我们地基上,胳膊一扬,骂的说木棍以上的地皮是他的。我们迫于无奈,只修建了20.8米。主要是怕田大丑兄弟的势力,只能吃哑巴亏。11、证人白某社(村主任)的陈述证明,村里人都不招惹田某军,见了都躲着走,2012年夏天田某军在书记张某胜暖窑的时候喝醉把白某社打了,田丰庄里都不跟其打交道,二人比较好强,另外背砭不住他们社员的他们不管。12、证人白某喜的陈述证明,村上对田丰的评价都不好,原因就是田丰兄弟几个太霸道,田丰坐过牢,谁都不敢惹,没有人敢跟他们打交道,村里人都特别恨他,有一回田大和田丰兄弟两个想当队长,社员不选,田丰就说你们谁当队长都一样,意思就说他想怎样就怎么样,他们在张某胜家田某军、田丰把白某社打了。13、证人张某胜的陈述证明,2012年在他家喝酒的时候白某社被田某军还是田丰打得住院了。14、治安管理处罚:日田某军殴打他人被安塞县公安局罚款50元、赔偿146.5元;日被收审,11月10日殴打他人罚款200元整,10月26日被收审释放。15、收容审查:田某军日被安塞县公安局收容审查。8月3日被释放。16、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戒毒:日因吸毒田某军被罚款2000元,限期戒毒;田某军2004年被限期戒毒三个月。17、受案及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日田某军殴打刘某兰,致刘某兰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8、安塞县医院诊断一份,日刘某兰诊断为:软组织损失、脑供血不足。19、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2010年田某军殴打高俊成,赔偿5000元。20、安塞县医院诊断证明书:高俊成日因伤住院治疗情况。21、安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日,田永飞(幼名田丰)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安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2、释放证明:田永飞(指田丰)与日释放。23、黄陵监狱证明,田某军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自日起,至日减刑释放,档案无法查找。24、受案登记表:日安塞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报田丰涉嫌敲诈勒索案。25、保证协议:白某社保证挖断田丰水管道后负责处理。26、银行账户财产查询,田丰:农行卡七张,四张为0元,一为833.08元,一为607.65元,一为216.16元;工行卡一张149.11元;建行卡二张,0元,228.5元;信合二张,101.17元,76.26元。;田某军:信合无。27、抓捕经过,安塞县公安局民警于日将田丰、田某军抓获。9月1日将商某娟抓获。(商无逮捕,取保)28、户籍证明,被告人田丰,曾用名田永飞,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塞县;被告人田某军,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塞县。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综上,被告人田丰、田某军兄弟二人以非法敛财为目的,以威胁、辱骂、殴打他人等方式使得安塞县真武洞镇白坪村及周边群众对二人产生畏惧心理。被告人田丰阻拦安塞县自来水公司向白坪村五里湾背砭铺设自来水管道,强迫白坪村住户接受其高价自来水供水服务,阻挡安塞海亨天然气公司向五里湾后沟铺设天然气管道工程,与天然气公司协议自己承包天然气管道土方的开挖及回填后,又要求住户承担天然气管道土方的开挖及回填费用,强迫住户接受其高于天然气公司提供的天然气开口服务,在事先未通知住户的情况下更换五里湾背砭的变压器,并强行向住户收取更换变压器的费用,强迫五里湾住户与其交易获利总额为元;被告人田丰非法以157000余元价格购买他人及白坪生产队林地的使用权共计20.28亩,整合后高价卖出13.16亩,牟利达1768900元;被告人田丰敲诈勒索他人修路钱、占用地皮赔偿、损坏石子场赔偿共计145100元;被告人田某军敲诈勒索张某伟7000元修路钱。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丰以阻挡安塞县真武洞镇白坪村五里湾背砭住户开挖下水道、禁止污水排放、索要不合理巨额赔偿、言语恐吓等方式强迫住户接受其提供的自来水供水服务,以地下铺设其自来水管道为由阻挡天然气公司铺设管道后,用言语恐吓的方式向天然气用户索要不合理的费用,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强行向五里湾背砭住户收取安装变压器费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田丰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先后在白坪村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利17689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田丰以安装大门限制五里湾背砭住户通行、阻挡他人挖地基的方式相威胁,强行收取住户修路钱,以他人修建房屋占用自己地皮、供热管线毁坏自己的石子场为由,阻挡他人工程施工,强行收取赔偿款,共计1451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田某军帮助田丰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伟7000元修路钱,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田丰及其辩护人康利的无罪辩解理由,因有受害人、证人的陈述、被告人田丰与五里湾背砭住户签订的供水合同、修路集资协议、土地转让协议、安塞县水务部门、物价部门、国土资源局、天然气公司、沿河湾供电所相关证明及被告人田丰的账本等证据予以佐证,并能相互印证,故被告人田丰及辩护人康利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田某军辩称其没有收取7000元,也没有帮助过田丰的工程,因有侦查阶段同案被告人田丰的供述及被害人张某伟的陈述相互印证予以佐证,故对被告人田某军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在共同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伟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田丰起主要的策划指使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某军起次要的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田丰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被告人强迫交易获利的元及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利的1768900元均系违法所得,依法应当追缴,依照《》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将强制执行);被告人田某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二、违法所得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白永胜审 判 员杜志波人民陪审员白金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强秀梅
您还没有登录!请或}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北京自来水公司换水表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