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媳妇和单位已经签了两次劳动合同,胎停两次第三次成功的能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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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公司不予续签,是否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及是否有赔偿?
11年6月参加工作,11年到12年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续签第二次的合同,而是将第一份合同延期至13年6月。13年6月签订第二次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至14年6月,现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予续签,请问我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另公司不予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偿?
 问题来自:上海 - 上海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0:02 咨询人:e516c9g14jq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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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12条回复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理解,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去建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意是要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的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这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终止。比如北京司法实践就持这种观点。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条规定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三个条件:(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3)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满足连续工作年限就必须订立,第(三)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终止,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达到目的。另外,从法理上说,劳动合同也需基于双方合意,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都有续订与否的选择权,法律不能强迫一方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不续订不宜通过立法予以剥夺。司法实践中,该观点得到很多裁判机关支持,比如,《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穗劳仲会纪〔2011〕2号)第十五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i]显然采用的是第二种意见,需满足“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这个前提,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则无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9】73号)第四条第(四)项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中,上海高院的意见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ii]该条规定模棱两可,并未明说第三次续订时到底要不要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在上海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有选择权的观点仍占主流。
回复时间: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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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到期不续签一般应按2008年后工作年限支付补偿。
回复时间: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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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版主]
可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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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合同是怎样签订的。。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回复时间: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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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
回复时间: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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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到期不续签一般应按2008年后工作年限支付补偿
回复时间: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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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是什么意思?不太明白。
回复时间: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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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公司不容易续签,你可以主张3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回复时间: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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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合同是怎样签订的。
回复时间: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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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签,要求给予补偿。一般私企领导往往都是耍无赖
回复时间: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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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选择不续签,但应当支付你3个月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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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员工提出申请,公司不要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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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岗位变更不应再次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满时,用人单位没有做出员工试用期是...
这个需要看你现在的劳动合同是什么时候签订,什么时候到期的
,如果单位现在要与你签订合同,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问题是现在单位不想和你签订,所以你就只能拿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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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关于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当事人王某于日进入某公司工作,一直连续工作至今,已有六年多时间。自《劳动合同法》实施日起,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次为日至日)的合同;第二次为日至日。现在,公司单方面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不再续签,提前30天通知,并给予经济补偿。但是王某提出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遭到公司的拒绝。
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时间效力
以上案例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问题,《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
综上,可以看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实践中的两种不同解释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在双方都同意续订的前提下,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才应签订;还是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
一种观点倾向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没有被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只要是劳动者不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在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仍然需要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续订,无疑于使用人单位掌握缔约的主动权,不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使该条款形同虚设。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只有在双方都同意续订的前提下,才存在签固定期还是无固定期合同的问题。如果在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实际上这就意味着,剥夺了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造成劳动关系的僵化。而双方签订的第二次合同,形式上是固定期限合同,实际上就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三、笔者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理解
1、从该法条的文义角度理解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出订立合同的”或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订立要约的”这二者满足其一即可满足条件。
因此,只要劳动者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就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必须签约不能拒绝。故上述的第一种理解较为合适。
2、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上看《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三次审议稿对该项内容的表述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对此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劳动者在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的。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立法的报告中不难看出,在草案三中,立法者的原意是劳动者具有签约与否的主动权,只要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正式颁行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劳动者的这一缔约权利做了一个限定,即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此之外,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予续订的权利。
3、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角度上考虑《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开张名义的表明该法的立法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一下几层含义。
首先,劳动合同制度是区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地位上事实上存在着诸多不平等之处,故而需要专门立法予以规范完善。因此,对于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缔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必须予以限制而不能完全套用。
其次,《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着重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是体现了维护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这一立法目的。
4、从适用的效果上看如果依照第二种观点,在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仍然需要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续订,这无疑于使用人单位掌握缔约的主动权,不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使该条款形同虚设。更有可能造成大批劳动者在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失业,从而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成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并非对用人单位完全不利,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同时劳动者在出现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合考虑《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字面含义、立法背景、目的和适用的结果后,笔者认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应当是只要是劳动者不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就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必须签约不能拒绝。因此,上述案例中,王某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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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劳动合同签订2次,共2年。马上到期,公司没有提前通知30天续签,第三次再签订半年是无固定期合同吗?_百度知道
劳动合同签订2次,共2年。马上到期,公司没有提前通知30天续签,第三次再签订半年是无固定期合同吗?
我第份合同<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1月3120141月30第二份合同张顺延合同协议原条件顺延1<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d141月3120151月30公司要面临搬迁请问期公司没提前30说续签合同并且我要求签订固定期合同公司愿意续签愿意顺延半我要求补偿金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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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订立二固定期限劳合同且劳者没本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合同根据项规定劳者没本第三十九条规定用单位解除劳合同情形用单位与劳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合同签订第二固定期限劳合同意味着必须签订固定期限劳合同种情形要满足条件:(1)用单位劳者已经连续两订立固定期限劳合同(2)劳者提或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合同(3)劳者未提签订固定期限劳合同(4)劳者没《劳合同》39条、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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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合同间期原合同补充张顺延合同间协议情况能认定签订两合同能计算所本公司要面临搬迁公司准备签订期合同愿意顺延半情况没违公司原解除期合同要求补偿金单位应该支付工作补偿月工资补偿金合同期情况单位用支付代通知金
那么我可以提出哪些赔偿,我们公司比较特殊。现在公司收购了我前面工作了6年的公司。加起来我工龄有8年,也就是现在公司2年+前面公司6年,我能要求多少个月的赔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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