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法资遣费计算是否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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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CA 金融機構新挑戰等20則
&FATCA金融機構新挑戰
近年來,美國為防範逃漏稅以及打擊金融犯罪等問題,在2010年3月18日立法通過「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the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預定2013年1月1日起生效。FATCA將衝擊許多美國海外公民及綠卡持有者,以及金融機構和企業等法人如何協助申報客戶的稅務與資產,相關人士與機構已開始關心這項法案對自身權益或金融業務的影響。
徹底掌握美國海外居民納稅情形
FATCA法案的促成,乃因美國自2008年金融風暴以來,加上近年來全球經濟不振,尤其歐債風暴更雪上加霜,使得美國總統歐巴馬上台之後面臨沉重的財政壓力,於是積極追查海外美國稅務公民申報海外所得。
美國國稅局(IRS)為了避免海外納稅人存有僥倖心理,而不和美國政府配合,因此在FATCA的法案的規範中,各國金融機構必須和美國國稅局簽署協議,承諾配合辨識美國帳戶、扣繳相關稅款、呈報客戶的帳戶資訊等;倘若各金融機構不願遵循FATCA規範,則2014年起這些未簽署的金融機構的美國來源所得,將被預扣30%的懲罰性稅款。美國預計於今年夏季末將公告FATCA相關規定之最終版本,不過業界預料應跟目前所規範的內容相去不遠。
被俗稱「肥咖法案」的FATCA,今年春季已經公布要求旅外美國稅務公民,年終海外金融資產超過20萬美元者,必須在今年4月15日以前申報去年海外金融的收入,包括來自美國任何形式資產(利息、股利和銷售)。若是不配合美國國稅局申報者,將會被課以補稅和罰鍰,或是以刑事責任追訴。此外,亞洲區FATCA諮詢服務負責人Kyran McCarthy表示,FATCA宣示了美國對於防制洗錢(Anti-Money Laundering,AML)的決心,各金融機構應該在配合這個新法案上路前,充分瞭解客戶所從事的金融活動。一位外商金融業者表示,美國國稅局這回是玩真的,旅外美國居民如果未主動詳實申報,恐難僥倖過關。
外國金融機構需配合美方申報
會計師表示,雖說該美國稅務法案與我國個資法衝突問題,有賴政府儘速和美方協商,但目前主管機關處於按兵不動狀態,許多客戶選擇「自力救濟」鑽研FATCA法案內容,或尋找專業的稅務諮詢機構,掌握解套方案。
「這是個前所未有的議題,」會計師說,這個法案剛通過時,業界人士紛紛表示很驚訝,因為鮮少有一個美國的金融法案竟然牽涉到台灣、新加坡或香港金融機構的管轄權,「這不僅是單純一個國家的稅務議題,甚至涉及各國法律問題的衝突,或者國與國間的相關協商。」
對台灣金融機構是很大的挑戰
國內最關心這項議題的法人機構,莫過於金融機構等。于紀隆解釋,該法案的規範對象包括外國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其作業流程、運作系統等設計,都會產生影響,包括一些銀行在美國相關業務的擴充,也會受到衝擊。
律師分析,金融機構除了因應業務上的改變,同時必須考慮FATCA的法律風險,特別是規範內容中所提到的「外國金融機構」(FFI)除了銀行外,還包括其他類別的金融或非金融機構,例如販售保單具現金價值之保險公司,或是共同基金、避險基金、私募基金等都是FFI的範圍。
律師進一步解釋,金融機構依法案必須遵守四大義務:辨識、申報、扣繳、確認,所涉及的法律議題包括符合國內個資法蒐集、處理、利用態樣的遵循、扣繳稅款等契約爭議、現行內部制度及程序檢視等。
金融業的六大挑戰、五大準備
會計師分析,在進行FATCA的專案,金融業往往面對以下六大挑戰:技術性限制、投入成本、與客戶溝通FATCA的要求、瞭解對業務與營運模式的影響、內部不同部門對影響的共識與清晰明確的需求等,當評估業務面的衝擊,必須先了解所有利害關係人的遵循程度,以便決定是否與這些金融機構進行交易。
他也進一步說明,金融機構扮演不同角色,應該要有因應的準備,第一、協助投資人在開戶流程或客戶資料補強時,對客戶解釋法規對其權益影響。第二、身為金融產品代銷者時有義務遵循法規,以確保最終投資人不受到扣款影響,以維護公司信譽。第三、身為金融產品發行者或金融服務提供者時有義務確保其他相關交易對手也要遵循法規,當基金經理未善盡義務對交易對手進行扣繳時,也可能損害投資人權益而產生追索權議題。第四、與交易對手訂立新約或續約修訂時,條款應該要涵蓋所有法規要求義務。第五、金融業者應該根據法規規定,來加強其投資標的實地查核。
金融業者自此也開始考慮許多業務層面的影響,例如未來參加FATCA法案與否,在預扣稅金和投資者的股息扣款金額都會有所不同;又例如客戶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DD)是否要由金融機構來進行等這些問題,金融機構必須因此重新檢視價值鏈,才知道風險在哪裡、對獲利模式的改變為何。此外,金融機構也應調查有哪些是屬於FATCA所規範的金融商品,把正確資訊提供給客戶,這些因應法案的後續作業應該盡早啟動。其實美國推出FATCA法案,國稅局的目的並非力求完整調查旅居美國人的所有稅務項目,而是資訊的蒐集與確認,主要是確認美國公民身分,和要求對方誠實申報。
FATCA法案的時間表已經確定,除了旅外美國納稅義務人外,我國各金融機關必須面臨全新的挑戰,甚至攸關業務的價值鏈變化。【 經濟日報】
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繼承人仍負有納稅義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繼承人之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雖該應繼分稅款已繳納完竣,但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納稅義務。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所以,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為繼承人,且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可依前述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惟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故如繼承人之一依法申請按應繼分分單,經國稅局核准,並就該分單之稅款繳納完竣後,雖依財政部86年9月27日台財稅第號函釋規定,可免為限制出境之處分,惟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連帶納稅義務之責任。該局舉例,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應納稅款為1,000,000元,繼承人有甲、乙、丙及丁4人(法定應繼分均為各四分之一),繼承人甲君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稅款250,000元,對未分單之稅款750,000元,甲君仍應負連帶責任,故如未分單部分逾期未繳納,國稅局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以甲、乙、丙及丁為納稅義務人,將所欠繳稅款移送行政執行。該局呼籲,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儘速於繳納期限内繳清稅款,避免逾期未繳納,遭移送行政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臺北市國稅局101/05/24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租金支出應以實際支付日期所屬年度為申報年度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應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額之認定,亦應以實際支付年度列報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或就學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無論與房東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其租賃期間有無跨越年度,亦不論約定租金支付方式為一次付清、半年一付、每月一付&&等不同繳付方式;或因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宿舍費併同註冊費一併繳付,皆應以課稅年度實際支付金額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扣除金額以新臺幣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列報扣除。
國稅局提醒您!申報租金支出須檢附: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及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確實填寫,否則將遭剔除補稅。高雄市國稅局101/05/23
應行清算之有限公司,未指定清算人時,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其全體股東將會被限制出境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乙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甲君來電詢問,他並未擔任該公司負責人,為何仍被限制出境?
  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乙公司經經濟部廢止登記,應行清算,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是公司負責人,因乙公司欠稅已達200萬元以上,由於公司未指定清算人,而甲君為公司股東,才會被列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特別提醒,應行清算之有限公司如有欠稅,清算人應依清算程序儘速繳納,若股東因公司欠繳稅款而被限制出境了,必須繳清該公司全部欠稅或提供與欠稅相當之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1/05/23
營業人誤用前期統一發票應速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高雄市三民區洪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分支機構人員一時疏忽,於101年5月1日仍使用101年3-4月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開立,應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三民分局更進一步說明:如該公司分支機構於101年5月1日仍繼續使用101年3-4月份發票,並開立8張(金額計50,000元)發票予買受人後,始發現錯誤,依前揭規定,該公司應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將誤開前期發票金額(50,000元),以101年5-6月份之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又如該公司係屬合併總繳之營業人,除該分支機構須自行申報上述誤用之統一發票申報書外,該總機構亦須同時申報其總機構自行申報及合併申報之申報書、繳款書。再檢附補報繳資料並書明誤用前期發票起訖號碼、金額及張數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方有上揭減免處罰規定之適用。
三民分局特別呼籲所有營業人,於每單月1日應提醒開立發票人員務必記得更換當期統一發票並予開立,以避免因誤用上期發票經人檢舉受罰及須向稽徵機關報備等手續。高雄市國稅局101/05/23
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經公證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宋先生詢問,其於大陸地區工作獲取之薪資及已於大陸地區繳納之稅額,應否合併申報並得扣抵已於大陸地區繳納之稅額?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三項亦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亦即其扣抵稅額以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之稅額為上限。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證明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且所檢附之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文書,均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據以申報扣抵稅額。
該局呼籲,無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金額大小,均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並確實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以憑核認。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05/23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01年5月1日至5月31日,營利事業電子結算系統已於101年4月13日建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提供下載,為避免最後一日人潮擁擠,請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內儘早利用網路傳輸申報。該局說明,屬於下列之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申報,需以人工書面方式辦理:一、清算申報案件。二、決算申報案件。三、其他屬會計科目特殊行業之申報案件(如金融業及保險業)。四、逾期申報案件。五、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申報,惟可採用媒體方式辦理結算申報。該局指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採網路申報,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
&&& 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建檔系統中選擇組織類別為獨資或合夥時,僅計算至課稅所得額
&&& 欄位,計算應納稅額之相關欄位一律不予填寫,另當年度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請填報於營利
&&&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3頁第(16)欄「扣繳稅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持「
&&& 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於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應納稅額中
&&& 減除。
二、自100年度起,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 定,其海運業務收入選擇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者,應將「適用噸位稅制收入之所
&&& 得(損失)」及「依船舶淨噸位計算之所得」填寫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25及126欄,並檢附「
&&& 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4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海運業務及非海運業務收入、成本、費用、
&&& 損失明細表」(下載網址:,路徑:首頁&營所稅&報稅資訊&人工申
&&& 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101年6月30日(本年度遇假日延
&&& 至7月2日)前併附件資料寄送。
三、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第8-1頁「100年度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
&&& 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查核辦法」規定填報。
四、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電子結算申報系統,將針對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案件,檢核
&&& 其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中第54欄純益率,應大於或等於財政部頒定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率。
五、納稅義務人可於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 ),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其應自行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
&&& 得持現金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並檢送(附)已向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之繳款書證明聯。
該局呼籲,為擴大網路報稅服務範圍,已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申報案件納入網路申報作業範圍。請營利事業、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儘早上網申請法人報稅密碼,以利透過網際網路自行或代為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臺北市國稅局101/05/22
預告工資&薪資 享定額免稅
預告工資與薪資大不同,企業千萬不要扣錯稅。財政部指出,雇主未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提供預告期間,即終止僱用關係,所應給付的工資屬於「預告工資」並非薪資,可比照退職所得享有定額免稅。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勞工預告期間工資,兼具資遣費性質,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的退職所得,應依規定免徵所得稅。但財政部強調,雇主如已依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契約終止的在職期間,勞工所領取的報酬非為預告工資,應按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舉例,甲受雇於A公司,服務年資10年,A公司因連年虧損,在101年1月1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將在101年2 月1日資遣甲。甲2月1日除領取資遣費外,另領取1月份的工作酬勞5萬元。
A公司因為已依勞基法規定預告終止與甲的勞動契約,甲1月所領的5萬元工作酬勞,屬於甲提供勞務的所得,為薪資的一部分。
但是,如果A公司沒有依規定在101年1月1日預告將資遣甲,而是2月1日直接通知張三終止勞動契約時,A公司因違反勞基法規定,必須給付張三資遣費及1月份工作酬勞5萬元外,再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即5萬元)給甲。
這筆預告期間的工資即具資遣費性質,屬於退職所得的一部分,應併同資遣費,按甲的服務年資長短,計算可享有免稅額後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說,勞基法第16條第1項所稱「預告期間」,是指義務人(雇主)應在法定日數前通知相對人(勞工)契約即將終止,其目的為在契約終止前,給與勞工緩衝期,以處理契約終止所須辦理如謀職等事項。
因此「預告期間工資」,是專門就指雇主因未給與或未給足勞工預告期間,即終止勞動契約,對勞工在預告期間內可請求的謀職假及工資的補償,其性質與薪資不同,而是退職所得的一部分。
財政部亦提醒企業,給付資遣員工預告期間工資,應確實依其性質,正確填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經濟日報】
自宅自益信託 地價稅省4倍
不動產交付信託,如屬自益信託且不動產仍做自用住宅使用,財政部昨(21)日表示,仍可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地價稅優惠稅率為千分之2,較一般稅率省4倍。
不過,財政部指出,如果不動產自益信託(即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後,土地因信託移轉登記給受託人前,地上房屋已拆除時,將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規定,信託土地原則上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縱然為自益信託,除須具備一般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外,還須符合信託土地上的房屋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並不違背信託目的,才可以例外獲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不動產自益信託案件的委託人(即不動產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在辦理信託登記當的年9月22日前,向稅捐機關申請適用特別稅率。
財政部強調,信託前房屋已拆除,無法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
財政部指出,不動產信託可以繼續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者,只限自益信託且做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及房屋,他益信託或公益信託並不在適用範圍。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的自益信託,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要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財政部規定,除需符合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外,其面積在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範圍。
申請不動產自益信託優惠稅率,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的9月22日)提出,財政部說,在截止日前申請者,當年度即可立即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要延自次年起才適用。【 經濟日報】
紙本電子發票記帳 限制放寬
紙本電子發票保存不易,財政部大幅放寬企業以紙本電子發票做為會計憑證的限制。財政部指出,電子發票交易明細已可在政府發票整合平台查詢,即使紙本資料自然散失,均無須再影印,也無違法處罰問題。
電子發票自99年12月開辦以來,電子發票參與實施店家與開立張數飛快成長,今(101)截至5月開立張數已達7.5億張。
電子發票屬於無實體發票,企業或無載具的個人消費者,購物消費後店家會改開立紙本電子發票供消費者保存。但因紙本電子發票採用熱感紙質,保存有一定期限,發票上資料即會消失,引發企業記帳及民眾兌獎的疑慮。企業並反映,取得紙本電子發票做為會計憑證,還要一張張影印保存,增加帳務處理成本及時間,非常不便。
為解決企業以紙本電子發票記帳的疑慮,財政部決定大幅放寬處理方式。
依據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電子發票試辦廠商均應依消費者要求,在開立電子發票時,提供註記買受人統一編號的紙本電子發票作為會計憑證,並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
財政部表示,紙本電子發票除可作為會計憑證,已可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發票明細。企業若仍有黏貼保存紙本憑證的需求,仍可直接用紙本電子發票作為保存方式,並在會計傳票摘要欄註記發票字軌號碼,作為日後查詢依據即可。
財政部說,企業員工若需索取作為報帳用途使用的紙本電子發票,也因發票消費明細內容均已保存在「發票平台」上,企業只要以工商憑證登入,即可查詢及下載,毋須再保存或影印紙本電子發票。【 經濟日報】
員工配股課稅 新原則上路
企業員工取得公司庫藏股等獎酬股票,今(24)日起,課稅原則將劃一處理。其中,屬於興櫃股票的時價,因改按交付股票日加權平均價取代淨值,員工取得股票為初次上市櫃者,亦明訂應按交付日當日均價做為實價。
財政部表示,為使員工行使認股權及取得公司庫藏股的股票,其「時價」認定原則,與公司其他以股票獎酬員工方式一致,並配合公司法修正,公司以庫藏股轉讓員工,亦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不得轉讓的規定,財政部今天將發布釋令,補充規範員工取得獎酬股票的統一課稅規定。
有關員工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及公司將庫藏股轉讓員工,財政部原已在93年及96年分別發布行政命令規定,其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的差額,為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或交付股票年度員工的所得課徵所得稅。
不過財政部昨(23)日說,因過去的課稅規定,並不包括屬初次上市櫃股票的時價認定方式,加上如為興櫃股票者,其時價認定方式,亦與現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保留員工認購,及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不同,為取得一致,財政部因此決定重新規範股票時價認定原則:
一、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的收盤價;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其後第一
&&& 個有交易價格日的收盤價。
二、屬初次上市者,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自市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
&&& 期間內;屬初次上櫃者,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自櫃檯買賣開始日起五個營業日成交價格
&&& 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內,應以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為其實價。
三、屬興櫃股票,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其後第
&&& 一個有交易價格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四、其他未上市、櫃或非興櫃股票,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
&&& 簽證的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
&&& 資產淨值核算的每股淨值。
這項劃一規定,採不溯及既往原則,員工行使認股權及取得庫藏股的時價認定規定,均自發布日以後發生案件一體適用;但發布日前已發生但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其時價估定有利於納稅人者,准予援引適用。【 經濟日報】
未上市股交易 留意稅事
隱匿未上市櫃股票取得成本,改以成交價20%申報的漏稅行為,國稅局開罰。高雄一家族成員,以不確定未上市櫃股票取得成本為由,自行按成交價格20%,申報綜所稅,經檢舉,國稅局調查發現短缺上千萬稅額,且交易次數單純、買賣價差甚大,被認定有意忽略查證股票成本,予以補稅並罰鍰。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轄區內某一家族成員,在97至98年度辦理綜所稅申報時,申報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證券交易所得,直接採成交價20%列報,但調查實際購買成本遠高於此數字,該起案例由於涉及整個家族,遭補稅並罰款後,目前共有6起還在行政訴訟,1件遭法院駁回。
納稅人對此不服,主張個人無保留交易憑證義務,且已依法申報。但高雄國稅局指出,買賣的不只該名納稅人,家族內有多名成員各自買進,買賣記錄單純,只有一、兩次買入後,就賣出給高雄某大公司,成交價都在1,000多萬,約是當初購入成本6倍。
高雄國稅局強調,個人從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交易,如已提供、查得交易的成交價格,但因年代久遠,或其他因素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才可以成交價格20%計算所得額。該起案例中,就算個人無保留交易憑證義務,也可向申購公司查詢買賣相關資料,並非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計算方式規避稅負。【 經濟日報】
分配盈餘扣抵稅額 按年度計算
台南市蔡小姐問:要如何計算可扣抵稅額比率上限?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應依最新規定的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並注意該盈餘所屬年度,按不同年度的上限正確計算比率,以免因超額分配受罰。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6月間,經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400萬元(其中屬98年度盈餘100萬元,99年度盈餘300萬元),截至分配日(100年7月15日)止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200萬元,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500萬元(其中屬87年度至98年度已加徵10%營所稅的盈餘為200萬元,99年度未加徵10%營所稅的盈餘為300萬元),該公司稅額扣抵比率計算方式如下:稅額扣抵比率=200萬元/500萬元=40%,已超過該比率上限 31.55%【(200萬元/500萬元)&48.15% +(300萬元/500萬元)&20.48%】,必須取小適用31.55%,所以本次可分配可扣抵稅額的上限為1,262,000元(400萬元&31.55%)。【 經濟日報】
房屋無償出借 非營業使用才免稅
雲林縣虎尾鎮王先生問: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應如何才可免課租賃所得?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房屋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者),必須確係無償,且非提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並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 經濟日報】
房租收入漏報 最高罰鍰2倍
台南市鹽水區常小姐問:漏報房租收入如何處罰?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一般納稅義務人出租土地、房屋等財產予營利事業時,往往會收到營利事業所開立租金扣繳憑單而據以報稅;但是出租予個人時,因為不會收到扣繳憑單而忘記申報。依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制,所以財產出租人如係個人,不論租賃期間所屬年度為何,均應在租金之收取年度申報課稅。國稅局每年均會利用蒐集財產出租之課稅資料,例如:租金支出反歸戶或向法院查抄公證之租賃資料,經交查核對後,常發現出租人申報之租金收入低於所蒐集資料之租金金額或漏報,此種短漏報情形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將併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經濟日報】
房屋出租所得申報 可減除折舊修理費
台南市新市區毛先生問:個人出租房屋租賃所得,得減除之必要費用有哪些?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租賃所得係指租賃收入減去合理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其中合理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可逐項舉證列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可按財政部核定的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減除,以100年度為例,固定資產租賃必要費用標準為租金收入的43%,但僅出租土地的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僅得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 經濟日報】
依查詢扣除額報稅 可免檢附證明文件
學甲區余先生問: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據向國稅局查詢扣除額金額填寫申報,可否免檢附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規定,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仍須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列報扣除;其不符合規定仍列報扣除者,稽徵機關應依法核減。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金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申報扣除,可免檢附其捐贈收據、繳費單據、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經濟日報】
房貸採借新還舊 借款利息可列報
彰化縣鹿港鎮周小姐問:購屋貸款如因「借新還舊」,是否仍可列報借款利息?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房屋貸款以「借新還舊」方式(轉貸或換約)辦理,如能舉證新借款與原購置自用住宅貸款有關,仍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為購屋借款利息。
惟列報時,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減除,而非列報減除新借款的全部利息支出,且除需檢附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文件外,尚需檢附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貸款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稽徵機關查核。【 經濟日報】
私募公司債 不須強制信託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24)日初審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企業未來私募公司債,可不必交由金融或信託事業強制信託,提案立委指出,私募對象已具備一定專業知識,不須再強制信託,也可省下信託費用。
立委許忠信、林世嘉、吳育仁等21人提案,修正公司法第248條第1 項第12款,關於公司債受託人制度。許忠信指出,過去公司發行公司債,對象是不特定大眾,債權人散布各地,為保障債權人權益,才要求必須將債權信託。引進私募基金後,這個必要性未必存在。
會計師表示,公司債私募都是企業已找好對象,應募人數少,此舉可以拉寬私募籌資運作彈性。
根據金管會統計,100年度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件數共110件,金額為992.45億元,占公私募合計金額比12.12%,私募公司債減少交付信託機構成本後,將提高公司發債誘因。
許忠信表示,「私募」是以私人洽購方式,並須遵照證交法第43條之6的規定,僅能向特定對象募集,如銀行業、票券業、證券業、信託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法人或組織等,並非以一般不特定大眾為對象。這些特定對象都具備一定專業知識或經濟能力,本身就有能力,保障自己的投資權益,因此不須再將其債權強制信託。
經濟部商業司官員表示,原則上贊成該項修法提案,但證交法對私募對象的限制,僅及於公開發行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就不在規範內,因此希望委員會再進一步考量。
不過,由於非公開發行公司每年私募公司債的件數,僅個位數,和公開發行公司比較起來,只是非常少數,因此立法院仍初審通過該修正案。
經濟委員會昨天並同時審查公司法第180條修正案,擬限制凡持股1%以上的股東,股票質押比率若超過50%,就不能在股東會上行使投票權。但該提案由於經濟部和各界都有疑慮,認為違反憲法保障的採產權,委員會裁定擇日再審。【 經濟日報】
搶人民幣存款 OBU祭高利
人民幣業務成為本國銀行提升獲利的新藍海,國銀人民幣相關業務獲利大增,為搶食人民幣大餅,部分銀行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加碼搶人民幣存款,1個月利率最高喊到3%,人民幣資金也吸引不少大陸企業與OBU往來。永豐金控最新公布資料顯示,人民幣相關業務創造獲利,已占今年第1季獲利的一成,幾乎是去年底的3倍以上。不少銀行表示,近來人民幣相關業務獲利確有增加。
不少銀行為了爭取人民幣業務獲利,針對特定的企金重要客戶加碼人民幣存款利率,尤其是人民幣匯率擴大浮動區間之後,人民幣衍生的避險需求大增,對於銀行為企業戶提供的企業財務規劃(TMU)等理財服務,帶來更大商機。
一家民營銀行OBU主管表示,去年OBU剛開放人民幣業務時,1個月的存款利率是0.4%,後來上升到1.5%,最近為搶人民幣存款,還有銀行把利率加碼到2%,甚至3%。
行庫主管指出,現在OBU的存款利率很亂,尤其大額存款,因銀行競爭的結果,利率水準落差很大。甚至有銀行的分行客戶被總行以更高的利率搶走。
【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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