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交社保能否享受退出村医生话补助,我是八八年开始从事乡村旅游的理论医生的,九六年退出乡村医生的,一直没有工

我的村医社保已交八年,目前在富士康又交三年请问我该_百度知道
我的村医社保已交八年,目前在富士康又交三年请问我该
办理:()由参保员本向待遇领取社保险经办机构提养保险制度衔接书面申请(二)待遇领取社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员书面申请符合本办规定条件<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007a工作内向参保员原城镇职工养保险、城乡居民养保险关系所社保险经办机构发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符合本办规定条件向申请作说明(三)参保员原城镇职工养保险、城乡居民养保险关系所社保险经办机构接联系函15工作内完制度衔接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基金划转手续(四)待遇领取社保险经办机构收参保员原城镇职工养保险、城乡居民养保险关系所社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资金应<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007a工作内办结关手续并情况及通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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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根据县政府办公室望政办秘〔号文件精神,我县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已经全面启动,符合条件人员可到所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咨询相关政策。-公告栏-望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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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村医社保已交八年,目前在富士康又交三年请问我该怎么办?
办理:()由参保员本向待遇领取社保险经办机构提养保险制度衔接书面申请(二)待遇领取社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员书面申请符合本办规定条件<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007a工作内向参保员原城镇职工养保险、城乡居民养保险关系所社保险经办机构发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符合本办规定条件向申请作说明(三)参保员原城镇职工养保险、城乡居民养保险关系所社保险经办机构接联系函15工作内完制度衔接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基金划转手续(四)待遇领取社保险经办机构收参保员原城镇职工养保险、城乡居民养保险关系所社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资金应<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007a工作内办结关手续并情况及通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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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兄弟三个父母八十二父亲是乡村医生退休有工资的,父亲老年
江苏-连云港&03-18 20:36&&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剩余时间:
我老公兄弟三个父母八十二父亲是乡村医生退休有工资的,父亲老年痴呆六年一直我在照顾今年因母亲身体不好我提出三家分开照顾可是因为我公公是乡村医生退休一三年曾有补偿金被我们用了老大老二现要分钱我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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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通知
&综合政务,卫生、体育、医疗,劳动、人事、监察、社保
关于印发狮子岗乡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狮子岗乡到龄
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乡直相关单位:
现将《狮子岗乡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认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狮子岗乡党政办公室
2015年11月 3日
狮子岗乡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认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裕政办秘〔2015〕16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到龄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以下简称“村医”)退出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认定原则
(一)乡村联动,分级负责,层层把关。
(二)尊重历史,公开公正,客观真实。
(三)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
(四)积极稳妥,稳步推进,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二、身份认定
申请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身份认定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现为裕安区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
2.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从医资质或发放的相应证件。
3.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男性已年满60周岁(女性已年满55周岁)。
4.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对于虽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但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村医,不享受退出生活补助。
三、工作年限认定
1.工作年限系指村医在原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村医工作的实际年限。
2.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村医,工作满1年计算为1个工作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超出退出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工作年限不再纳入认定范围。
3.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后,不愿进入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村医,在非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工作年限,以及实施基层医改以后,在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的工作年限,原则上均不纳入工作年限认定范围。
四、认定机构
乡政府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认定工作小组由乡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卫生计生领导人副组长,乡镇相关部门、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等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院医政科。
五、认定程序
1.摸排登记。村(社居委)与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通过查阅有效原始资料等形式摸排符合条件的退离岗和在岗村医,并进行初步登记(见附件3-1),书面报送乡认定小组办公室。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向乡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3-2),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能证明其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原始材料。
3.受理登记。乡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4.初审公示。乡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集中收集本乡村医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村(社居委)摸排登记资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乡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见附件3-3)。公示分别在乡、村(社居委)和村医工作的村卫生室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2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2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村医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件3-4)等相关材料报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对审核未通过的,将及时反馈到村委会和村卫生室,做好解释工作。
乡认定工作小组、村(居委会)都要通过多种方式将退出村医的身份及其工作年限、补助标准核定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享受退出生活补助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已通过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退出村医岗位。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的村医,到2014年12月31日,男性已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从 2015年 1 月1 日起享受退出生活补助;男性未年满60 周岁(女性未年满55周岁)的,从男性达到60周岁(女性达到55周岁)的次月起享受退出生活补助。
2014年12月31日前男性已年满60周岁(女性已年满55周岁)且2014年12月31日后仍在岗的村医,从退出村医岗位的次月起享受退出生活补助。
3.在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七、发放方式和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退出村医,需填写补助申领表(见附件3-6),经乡认定工作小组报送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发放补助。
补助标准为:
1.累计满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元;
2.累计超过3年至满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0元;
3.累计超过6年至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90元;
4.累计超过9年至满12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20元;
5.累计超过12年至满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50元;
6.累计超过15年至满1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80元;
7.累计超过18年至满2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10元;
8.累计超过21年至满2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40元;
9.累计超过24年至满2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70元;
10.累计超过27年至满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0元;
11.累计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30元。
八、工作进度
1.成立机构,制定办法(2015年11月5日前)。乡成立退出村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组织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成立工作办公室,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认定办法和实施方案。
2.动员部署,做好宣传(2015 年11月7日前)。乡召开工作部署会,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向村医宣传具体政策和工作流程,让村医了解相关政策精神和申报要求。
3.个人申报,乡初审(2015年11月10前)。乡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收集整理档案,受理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公示。
4.报送区级审核,二次公示( 2015 年12月10日前)。区村医退出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乡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
5.核定报备,发放补助(2016年元月中旬前)。区村医到龄退出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核公示结果核定到龄退出补助人员,并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出生活补助。发放补助的人员名单经市汇总报省卫生计生、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6.原则上2015年一次性完成全区所有符合条件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并逐人建立档案。对少数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当地规定的时限内补报,补助发放起始时间及标准不变。认定发放退出生活补助后,又有新的证据需重新认定的,可以再认定并予以补发。
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取消退出村医享受补助待遇,并追回补助;涉及认定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提供虚假证明的公职人员,由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未尽事宜及工作程序,按《安徽省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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