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代款用于个人投,代款是女方婚前男方问女方借钱房产作抵押。双方立协议代款由男方偿还,请问协议有效吗?

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写儿子一人名字,女方父母要求婚后房产证加女方名字,这房算共同财产吗?
本人女,北京嫁到江苏,父母坚持要求房子加我名字以求安心,对方坚决不同意,经劝现已同意加我名字,办完婚礼加,已领结婚证...我个人不想加名字,因为对方父母觉得好像加了名字就给了我几十万似的,现在觉得我们家又应该多陪嫁了又应该买个好车过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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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写儿子一人名字,此时房屋视为男方父母对儿子一方的赠与。如果婚后增加女方的名字,则意味着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此时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嫁妆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的赠与,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女方父母没有明确只归女方一方所有,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男方同意增加女方的名字,则视为对女方的赠与。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依法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增加女方的名字,则该房产为男女双方共同财产。
其次,男女双方已领完结婚证,如果此时女方父母再给嫁妆的话,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女方父母在赠与时确定只归女方一方所有的话,则该嫁妆只能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你父母为了你够拼的了,老公一家都待你如至亲啦
真麻烦。。。。
1、关于房产所有权:以下信息来源于《婚姻法》: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结论:加你的名字,房屋所有权跟你无关。2、如果该房产不属于一次性结清,你参与偿还房贷: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结论:为保障你的合法权益,除住房公积金外,偿还房贷时保留好银行存单或流水。3、关于买车: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结论:题主属于婚后买车,没有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是属于共同财产的。当然出现最坏的情况就需要举证了,证据就是,你父母的银行流水记录。话说到这里就懂了吧?
身边也是有个好友有相同的遭遇。也是因为对新婚姻法不太理解,我当时特地去请教了一下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小姨。情况是,当有了女方的名字之后,双方是有共同产权的,卖房子时要双方共同到场。如果需要分割财产,在没有前期协议的基础上,这个房子卖的钱就等于一半是你的。这就是说男方送了你半套房子~~
婚姻存续期间,不动产登记中加上了你的名字,就代表是你们的共同财产。
所谓结婚房子写谁名的问题,都是基于“房子今后会增值”的前提的。但是仔细想想,二十年后,老龄化,少子化的社会里,房地产还会那么火吗?要是房子贬值了,估计没人挣了吧。
是的,他们家的房子一旦加上你的名字,就是分了一半给你。这在法律上叫赠予。送一半房子给你,你说你占便宜了没?你一辈子都欠人家几十万。如果你想不欠,取消名字就是了。
领证前加,领证后加那也是人家的婚前财产 你还不如不加来的痛快 不然就拿着你家人准备的陪嫁钱自己买个小公寓都比陪嫁给他家强!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婚前买的房子,名字是写的女方一个人的,首付是男方出的,房贷也是男方在供,如果离婚这个该怎么处理?_百度知道
婚前买的房子,名字是写的女方一个人的,首付是男方出的,房贷也是男方在供,如果离婚这个该怎么处理?
如果能提供首付的证据,那么首付的部分是男方的,按揭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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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4条回答
通过法院解决,一人一半,如果不,就是婚前个人财产,全部归女方。
这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一人一半,房产证上最好写你的名字
你想办法写上你的名字才好,
真搞不明白你怎么想的 明明自己买房干嘛非得写她的名字,感情是相互尊重,合共同珍惜才会幸福,原则上跟你房产扯不上什么关系
一人一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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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问题详情
在新婚姻法下,婚前男方家里出首付买一套房子,写的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夫妻共同还贷,离婚了,女方可以平分房
您的回答过短,请将答案描述得更清楚一些
回答被采纳后将获得系统奖励20
这个网上都可以找的现在的搬家公司服务都差不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虽然房子是男方父亲付的首付,但是房子的房产证上写得是你们夫妻俩的名字,也就是说这个房子是男方父亲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毫无疑问的。离婚房产当然可以当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 你的情况是婚前男方父母支付首付,而不是婚前男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情形,所以你这个情况不符合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虽然房子是男方父亲付的首付,但是房子的房产证上写得是你们夫妻俩的名字,也就是说这个房子是男方父亲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毫无疑问的。离婚房产当然可以当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 你的情况是婚前男方父母支付首付,而不是婚前男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情形,所以你这个情况不符合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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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他有义务给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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