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买进口物品是2016电商消费行为报告行为吗

微商:非法传销还是电商颠覆者_网易财经
微商:非法传销还是电商颠覆者
[编者按:就像一个沉寂在海面之下的巨大火山,虽然在主流媒体上鲜于看到,但却在无数的朋友圈、微信群、QQ群涌动。“月入百万”、“流水千万”等等诱人的案例比比皆是,“坐在家里轻松动动手指就能赚钱”让人无比心动。对于微商有着两个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魔鬼,说她是;另一种是天使,说她是的,屌丝的造富机。]
原标题:[] No.199 微商迷局:非法传销还是电商颠覆者?
今年电商业最大的热点是什么?
不是上市,不是与腾讯战略合作,而是微商!微商就像一个沉寂在海面之下的巨大火山,虽然在主流媒体上鲜于看到,但却在无数的朋友圈、微信群、QQ群涌动。“月入百万”、“流水千万”等等诱人的案例比比皆是,“坐在家里轻松动动手指就能赚钱”让人无比心动。
仿佛又回到了十年前淘宝崛起的黄金年代,无数屌丝拥有了梦想,他们渴望的是轻松家中坐,钱财马上来。仿佛又回到了那个遍地是赚钱机会、创业机会的时代。
然而,对于微商却有着两个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魔鬼,说她是非法传销;另一种是天使,说她是电商的颠覆者,屌丝的造富机。
让我们看看传销的定义:《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微商与传销的相似点:都是层级管理,不断发展下线(代理),下线一般都是亲朋好友,下线一般都要先购买商品;都是用轻松赚钱来作为宣传口号。
微商与传销的不同点:所销售的商品一般并非高价,多为面膜、服装等消费频率比较高的商品;根本目的是为了卖货赚钱,不是通过诈骗赚钱。
然而,事实也不容乐观。最近,各地警方频繁破获一些微商诈骗的案件。例如,7月合肥警方就破获一起微信传销案:“自2014年以来,有人对外以上海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伙同他人在某市各中小酒店,以发展“徽商城”的不同级别“代理商”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初步估算涉案价值50万元以上。”
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乱象,真实的情况是这样的,微商目前鱼龙混杂,真正想赚钱的和通过诈骗骗钱的搅合在一起,造成了微商发展的迷局。的确有真正做微商生意的,他们不断努力探索社交购物的经验教训,掘到了第一桶金。微商也确实让一些相对弱势的群体有了收入机会,例如在家带小孩的母亲、残疾人士、大学生等。但也有不少以微商之名,却行传销之实的人,发展代理的本质是引诱过来发展下线,进行诈骗。
微商的这种乱局非常危险,如果再这样下去势必会毁掉这个行业。因为现在监管部门还没有特别注意这个新行业,一旦有更多人被诈骗的案例出现,将会让监管部门、警方注意到,甚至会出现误判,封杀这个行业。
笔者认为,真正的微商是值得鼓励的,他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电商的颠覆。表现为:
电商是做货的生意,以商品为中心;而微商则是做人的关系,是以人为中心。众所周知,电商时代都在追求爆品,只要产品足够好,价格足够吸引力,能够制造爆品神话。但微信为代表的移动互联网时代,是社交的时代,这时候你和粉丝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才是最核心的东西。通过关系获得信任,通过信任卖出商品才是关键所在。
电商时代追求流量和入口,无论是PC时代还是APP时代,都是要追求流量导入,追求不断拉新客户,追求成为入口。但社交购物的微商时代,游戏规则变了,追求的是关系深度,你不一定要有太多的客户,只要将粉丝、用户的关系做深,维系老客户,提升购买频率,能够形成持续的购买。这时候做人的关系是核心,维护老客户是核心,提升复购率是核心。
微商的崛起是个现实,她预示着电商中心化时代的渐衰,分散化时代的来临,她或许能缔造一个微信版的淘宝神话。
当然,一切的前提是这个行业需要自律,需要规范,否则千里之堤将毁于蚁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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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商政策]史上最全的进口电商海关通关方式简析
电商御林军
史上最全的进口电商海关通关方式简析
一般贸易方式进入境内的商品,是为了向中国市场销售。这与国内厂家生产商品向消费者销售,具有相同的性质,都是涉及到中国市场的经营行为。为了保证经营秩序,一般贸易的商品与中国境内生产的商品一样,只有符合中国的市场标准才能销售。所以,一般贸易的商品需要经过严格的商品检验,以确定是否符合中国市场要求。
中国境内贸易公司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将商品进口到中国境内之后,可以直接通过自己的电商平台销售,也可以交由其他电商平台销售。天猫商场上品牌官方旗舰店销售的进口商品,京东、聚美优品、1号店、我买网等B2C网站上销售的进口商品,通常都是这种方式,先按照贸易的方式批量进口,再销售给消费者,区别只是有的网商是自己在海外直采、办理通关,有的网商则是向中国境内的贸易商、代理商采购已经通关进入境内的商品。
灰色通关模式下的进口电商
灰色通关模式,主要是指通过个人邮递物品、出入境旅客行李、进出境快件等名义,从境外进入中国境内的商品。
出入境旅客行李,是指进出境旅客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海关要求进出境旅客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进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它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根据中国海关的规定,旅客携带的“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行李物品,没有超出规定免税限量的,海关免税验放;超出规定免税或规定征税限量的,经海关审核准予征税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进出境行李物品,一般不予进境或比照货物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通常国内消费者因旅游、出差、留学等原因到国外,在国外顺手为自己或为朋友买的东西,然后随时携带带入国内的,也就是所谓的“人肉代购”,都是以出入境旅客行李的名义通关进入中国境内的。海关要求这种随身行李的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这个限度的就需要交进口税。如果不交,就可能会构成走私。
个人邮递物品,是指通过邮运渠道进出境的包裹、小包邮件以及印刷品等物品。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海关要求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按照目前的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通常俗称的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现在大家海淘直邮回国,很多代购买手往往都会尽可能选择万国邮政邮寄回国,甚至为了降低邮费成本而和海外邮政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比如大家常用的比利时邮政等。用邮政的方式通关,进口税较低,且很可能会被免税。当然,有时候海关抽查发现超出了免征税额,就会征收所谓的行邮税。
进出境快件,俗称商业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中国海关将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类。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及资料。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货物类进出境快件则是个人物品和文件之外的快件。
个人物品类和文件类快件的通关,一般参照邮政通关的做法,而货物类类的通关,除了免征税的货样、广告品外,其他货物通常应该参照一般贸易的方式通关和征税。
目前大家常见到海外电商直邮中国,大多用选择进出境快件的方式将货物运入中国境内,它们通常采用DHL、UPS、TNT、FedEX等四大国际快递的服务,这些快件公司以一般是以个人物品类的方式通关。
代购是否走私。无论是出入境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还是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海关都是以“自用、合理数量”作为判断标准。如果这些物品从境外带入境内,不是为了个人使用,而是用于转售,就应当按照一般贸易的方式报关,否则就可能会构成走私。
国内许多海淘店,实际上是小型的贸易商,它们要么以邮政的方式进口商品,要么在快件分类上打擦边球,以个人物品类快件的方式进口商品。如果严格依照海关的要求,这些海淘店实际上就是贸易商,从海外进货、在境内转售。因此,这类商品应当以一般贸易的方式通关,并交纳关税和增值税,按其他名义通关逃避关税,实际上就是在走私。当然,由于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出境快件数量庞大,海关不可能一一监管,导致了这一灰色通道的日益泛滥,只是在很偶尔的情况下会被海关以走私为由追究刑事责任,如空姐代购案。
走私途径下的进口电商
对于做大宗商品进口的商家来说,一般贸易和灰色通道入关,都不是太好的选择。灰色通道进入境内,物流成本较高,清关时间不可控,而且对于奢侈品和化妆品来说即使是只征收行邮税、税率也较高。一般贸易,虽然物流成本可控,但是货物进口的关税和增值税较高,有时候需要完整的品牌商授权才能入关,此外还需要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商检,这些都妨碍了进口商品的快速入关。所以,许多大宗商品进口的买家,选择了走私方式入关,以这种方式进入中国境内的商品,一般被称为水货。
知乎的网友“飞鱼”介绍了一些进口走私的通道,这些通道一般是通过香港中转后进入中国大陆境内。香港作为自由贸易港,对商品进口管理不太严格,离中国大陆又非常近,于是许多进口商先通过海运等方式把货物批量运输到香港,再通过各种途径运输到境内。这些途径包括,通过个人从香港携带进入中国大陆,也就是所谓的水客集团;或者直接绕过海关运输到中国境内。
 边境个人携带通关
深圳、香港有许多水客集团,小到两三个人,大到几十上百个,有香港人,也有深圳户籍人士。因为只有这两种人,才能无限次的往来深圳和香港,同时可以办理E通道,按个指纹就可以过关了。他们将货物化整为零,通过个人随身携带的方式从香港那运输到大陆。比如每次带两桶婴儿奶粉,两瓶红酒,一个包包,一条香烟,若干零食等,用大量的人力来实现货物批量进入大陆。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速度比较快,如果愿意花更多的钱,当天就能把货物运到大陆。坏处是:如果中国海关打击整顿,货物进入大陆境内的时间会难以控制。
 批量运输入境
批量运输入境,一般就是绕靠海关的大宗走私。根据走私的渠道不同,可以分为中港车、水路、越南车、小三通。中港车就是持中港车牌的货车,在从香港返回中国大陆时携带货物;越南车跟中港车类似,货物运到越南岘港,货车在从越南岘港返回广西凭祥时携带货物;水路则是用船从香港运往大陆的沿海,比如广东汕头;另外就是利用台湾金门与厦门的小三通,将货物从金门运输到厦门。无论采取那种渠道,都不通过中国海关进入中国境内,不接受商检,也不缴税。
这种方式优势是,运费价格便宜,无需缴税,而且可以进行批量进口。缺点则是,这种做法明显非法,是一种走私行为,个别情况下被查处和查没。而且因为本来就是一种地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货物的安全也难以保证,比如,走私的运输方可能会私吞货物。
跨境电商通关模式下的进口电商
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简单的说,买家和卖家在不同的国家,买东西,商品直接从境外的卖家交给境内的买家,货款直接从境内的买家付到境外的卖家。卖家与最终消费者直接跨境达成交易,中间不需要中间商进行进出口贸易。
按照这一定义,跨境电商的商品,按照一般贸易并不合适,还是按行李、邮件、快件有会与其中大量实为贸易的商品混同。
跨境电商不是一般贸易,因为进口一方是消费者,消费者购买商品不是为了贸易、不是为了转售,而是自用。所以向消费者征收与一般贸易相关的关税和增值税,或者为保障市场流通安全而对消费者自用的商品进行检验,都不太合适,也都不太适用于跨境电商。
由于跨境电商的商品属于自用,本来是可以用行李、邮件、快件的形式通关入境。但是,目前中国的市场情况是,行李、邮件、快件入境的商品中有大量海淘商家用于对外销售的商品,海关难以区分。
在这种情况下,在海关总署7月29日下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提供了一种较为合适的解决方案。
 海关56号文
根据海关56号文,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并接受海关监管,而其他货物、物品,海关仍按照原有方式(比如一般贸易、邮件、快件等)办理通关手续。也就是说,海关专门为跨境电商开辟了新的通关方式。跨境电商进口商品都通过海关监管系统备案。这些商品应当由买方自用,而不是转售。如果买方转售这些商品,通过与海关监管系统备案过的商品核对,市场监管机关很容易发现买方的转售行为,从而进行做出处罚。
海关56号文与自贸区、保税区结合起来,还可以形成新的物流仓储模式。自贸区、保税区的商品,在法律上可以视为还未通关入境,无需交税。因此,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在自贸区、保税区备货,根据消费者的订单要求,再通过海关跨境贸易电商系统快速通关。这比从海外集货后发往国内,通过缓慢的行邮通道入关,消费者等待的收货时间要短的多。甚至跨境电商企业还可以选择海运这一更低廉的方式将货物从海外运输到境内存储待售。
但是,根据海关56号文通过海关监管系统备案的商品,是按一般贸易征税,还是按行邮征税,现在还没有海关确切的意见。一旦确定了海关56号对跨境电商关税成本的影响,跨境电商经营模式的新变革,将会更加明朗化。(来源:虎嗅网;作者:杜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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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雷区!五大电商违法风险
电子商务虽然是座金山,但也存在几处不应涉猎的雷区,本文对电商业几大雷区进行了盘点。
文/天下网商特邀作者 张延来
近期,一家淘宝网店店主因长期携带从国外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销售而未申报,涉嫌走私被判刑11年的案例引发网商们的关注。联想到近几年越来越频繁地听到有网络经营者入狱或付出巨额赔偿的消息,不得不说电子商务虽然是座金山,但也存在几处不应涉猎的雷区,笔者在这里总结了一下,并按照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和既有案例的频发程度进行了评级。
雷区1:网络销售仿冒名牌产品
雷区高危指数:★★★★★
综合考虑国家严打的态势和当前高发的案例,网络销售仿冒名牌产品的雷区高危指数为五颗星。
&傍名牌&在我国由来已久,电子商务出现以后,各种&傍名牌&的仿冒信息似乎一下子多起来,其实这只不过是线下仿冒行为在线上的集中反映而已。然而,由于线上容易发现侵权信息,同时交易记录和盈利情况也多有记载,所以因在网络销售仿冒名牌产品被判刑的网商越来越多。尤其是自2010年起,政府连续三年发起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不少顶风作案的网商锒铛入狱。
东莞谢某在网上销售假冒&ochir1y&(欧时力)商标的服装,售假总金额高达67余万元。2012年6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雷区2:网络无证经营
雷区高危指数:★★★★
非法经营罪是经济类犯罪中的一个口袋罪名,涵盖违法行为种类非常宽泛,雷区高危指数为四颗星。
并非所有种类的商品都可以随意在网上进行销售,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等都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例如烟草、药品、保健品、化妆品、书籍等。如果没有经营资质经营上述产品,且对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涉嫌非法经营罪。
2011年12月末,江苏省东台市大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淘宝店主魏阳(化名)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销售烟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12年8月,淘宝网的金冠店主张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渠道采购乐敦、参天、狮王等知名品牌的眼药水等药品,在淘宝网店对外出售。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195万余元。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雷区3:通过行贿等手段非法牟利
雷区高危指数:★★★★
商业贿赂在商业活动中并不鲜见,在高额利益的驱使下,网商也有可能铤而走险向具有一定优势地位的企业员工行贿,这种短视的违法行为在普遍倡导诚信和透明的电子商务环境中没有长久的生存空间。雷区高危指数为四颗星。
电子商务活动中,平台、搜索引擎等一些重要互联网入口的作用日益显著,部分网商为了谋取不正当的便利和利益,向这些企业工作人员行贿,涉嫌行贿罪。
日,阿里巴巴集团公布了首批因为不正当牟利而被关店、进入司法程序的网店名单。&五喜旗舰店&、&柠檬家居专营店&等9家店铺被关闭,其中4家网店的负责人被取保候审,1家店铺负责人已被捕。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雷区4:网络代购(偷逃关税)
雷区高危指数:★★★
低价是海外代购产业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低价背后的前提往往是偷逃关税。随着海外代购产业的整体规模日渐庞大,这种逃避关税的行为必将越来越受到执法机关的重视。雷区高危指数为三颗星。
调查显示,通过网络实现境外代购的产业规模已经上百亿,如此庞大的产业不会长期处于海关监管的真空地带。2010年,海关总署公告的第43号文《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和第54号文《关于进境旅客携带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的规定》,分别降低了对境外物品邮寄或携带至境内的征税门槛,今年又出现了淘宝店主海外代购逃避关税被判刑的案例,可见行政和司法部门都准备在这个长期无人监管的领域有所作为了。
被告人李某,曾担任某航空公司空姐。因多次大量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高达113万余元,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李某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雷区5:借助网络交易逃税
雷区高危指数:★★★
电子商务征税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目前来看网络逃税被判刑似乎仍是个案,但所带来的警示作用却是长期的,偷税像悬在网商头上的一把利剑,随时有可能落下。雷区高危指数为三颗星。
由于各方面的条件限制,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尚没有全面征税,也导致了不少的网商冲着税收方面的优势从事网络经营。但实际上,不论是传统商务还是电子商务都在税法的调整范围。2011年武汉市国税局开出了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对淘宝女装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税430余万元;2012年,威海市税务局开始对天猫和淘宝卖家进行补税,补税额度为店铺支付宝进账的3%。可见电商全面纳入税收监管只是时间问题。而如果以电子商务名义逃脱纳税义务严重到一定程度,则涉嫌偷税罪。
张某借公司名义在淘宝网上卖出近290万元含税商品,偷逃按规定应缴纳11万余元的税款,2007年6月,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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