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 实用新型型发成发明创造了怎么改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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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官网开辟专栏聚焦新一轮专利法修改
作者: 来源: 日期: 13:28:52
2012年1月,新一轮专利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8月发布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13年1月发布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提交国务院审查。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官网上开辟专题网页,刊载历次专利法修改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也包括新一轮的修改内容。今后有关专利法修订的最新内容,都能在此网站上及时看到。这方便公众了解专利法修改最新动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可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附现行专利法与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的条文对照:
专利法现行规定
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作出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和公告。该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处罚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涉嫌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查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故意侵权行为成立且扰乱市场秩序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专用设备。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生效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决定及时处理、审理专利侵权纠纷。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成立后,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或者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当事人拒绝、阻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使职权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将根据前两款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提高至二到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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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每个修改点都有不同意见
作者: 来源: 日期: 14:20:07
(原标题:著作权法每个修改点都有不同意见) 早在2011年7月就启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如今依然在距离终点很远的路上。 国务院法制办汇总形成了8万多字的书面意见。“对于送审稿的每一个修改点都有不同意见。”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坦陈。14日,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等单位召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问题座谈会。记者发现,与会专家在基本问题上均未达成共识,让人担心这部法律的修订遥遥无期。改得太多还是太少  修法中的分歧,首先被认为与“改得太多”相关。  现行《著作权法》是6章61条,如今的修订稿草稿是8章90条。从条款数量上增加了三分之一,而修改内容却远远不止于30条。  “我们发现,除了关于实施日期不做实质性修改外,其他所有的条款没有不改的。”北京大学张平教授说。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解释,这次修改,除了体例、概念、权利范围外,修改重点放在了授权机制、交易规则以及救济措施。“这也是《著作权法》实施二十多年来,问题最集中的几个方面。”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有意见希望维持现有法律构架的稳定性,因为现行法构建的法律概念运行时间长,已经被社会各界所熟悉,能不动尽量不动;不一定要把所有内容都搬到著作权法里,有些可以在条例和司法解释中体现。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则认为上述观点过于保守。“很多人认为,修改太过前沿,甚至有说法称超过欧美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了,对此我不认同。对于知识产权相关活动的全球性,其法律保护必须与国际接轨,保持一致。”  很多学者也认为,将条例和司法解释等下位法里的内容写入著作权法,有利于提高著作权法的可操作性。基本概念尚未厘清  事实上,就连一些基本概念,比如什么是著作权法中所谓的“作品”,也依然未有定论。  据悉,送审稿修改了作品的定义,除了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之外,增加规定了“能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而这一点,就遭到许多人反对。“能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是否为作品的要件,被认为还需要研究。  在作品种类上,这次修改将现行法的9类扩大至16类,却仍被认为不够。比如,有观点指出体育舞蹈、广播体操等应单列为运动作品,还有的建议将特有的盆景作为一类作品。相反的观点则认为作品类型分得太多,建议合并同类项目。对于新增的杂技作为作品,很多人也表示不认同。  看来,究竟以什么作为分类标准,还莫衷一是。  对于此次送审稿新增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坦言,还有很多问题存疑。首先是登记范围的问题。送审稿中规定,著作权、相关权、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合同都可以登记。但有不同观点认为,只有著作权才可以登记,其他都不应在登记范围内。其次是登记效力的问题。按照送审稿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那么登记内容可以作为相关事实的证据。但有观点指出,即使登记,也应当按照法院证据规则来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此外,在登记是否应当收费的问题上,也存在不同意见。 送审稿新增的对孤儿作品的规定也被认为“为时尚早”,有观点认为,著作权管理制度还在起步阶段,对孤儿作品难以把握。公众利益无人代言。 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通过媒体公开征求意见,无疑是在完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的,王自强认为“整个起草过程中都是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但是,据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他们所搜集到的意见主要来源于执法者和权利人。著作权链条里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这一块,能够代表他们利益的相对而言比较少,立法者很希望学者研究关注这一块的利益平衡。  张平教授指出:“每个条款修改的背后都有利益集团代表,但公民个人权利这一块则没有代表。个人目的使用、教育目的使用、图书馆使用等,应该有相应的赋权,这是需要受到重视的。”&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记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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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被肆意滥用 沦陷“黑色寻租”空间
作者: 来源:人民网 日期: 13:15:15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共受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236.1万件,其中发明专利92.8万件,同比增长12.5%,申请量连续四年居世界第一。
然而,尽管专利申请量庞大,但其中真正有价值的专利十分有限,而且私下特殊目的专利交易日益泛滥——有的企业购买专利用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享受国家税收、资金扶持等方面优惠;有的人购买专利用于考研、评职称,还有的市场价值很低的“专利垃圾”甚至出售给服刑人员,成为减刑工具。这种专利变现的渠道正在成为一块“黑色寻租”空间。
分析我国的专利使用和保护现状,首先是基数大,转化率低,庞大数量专利的价值普遍不高。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共受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236.1万件,其中发明专利92.8万件,同比增长12.5%,申请量连续四年居世界第一。
尽管拥有如此庞大的专利申请量,但绝大多数停留在概念里,并未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科技部火炬中心技术市场发展咨询专家林耕称,在全国22万项目合同里,只有2571个是专利转让合同。如果把专利授权数做一个分母,那么专利转让实施率则仅有0.41%。
“国内专利中至少七成以上价值有限。”业内人士透露,专利价值普遍不高是造成转化率低的主要原因。该人士举例说,他曾接手转让一个实用新型专利质押贷款,为口服液瓶盖的开启方式,事实上,相关瓶盖开启方式的专利屡见不鲜。“这种专利价值非常低,贷款给他可能连利息都还不上。”他还接触过一个医药领域专利,由于并未拿到国家准字号,后期转化为药品的投资会非常大,也难以在市场上流通。
其次是专利权沦为纯粹“门槛性”工具被随意使用。杨伟民透露,目前市场上流通的专利其实有很多,但大都限于私下交易,其交易目的也并非为做成商品,而是利用它较快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享受税收、资金扶持等方面优惠。
通过网络记者联系到一家知识产权交易公司。该公司负责人说,他们可以为参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专利,发明专利价格在5到6万元,实用新型专利约为5000元,而且“包拿证”,实用新型专利6个一起“打包”购买还有优惠。
为证明确有专利,他向记者展示了今年新近申请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具有照明功能路由器”,售价在3500元。他表示,一旦确认购买,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变更,十分方便。卖家还表示,通过其购买专利用于考研、评职称的也不在少数。
现实中,有的市场价值很低的“专利垃圾”甚至出售给服刑人员,成为减刑工具,用来花钱“赎身”,这种专利变现的渠道正在成为一块灰色地带。 此外,国内专利评估机构普遍缺乏权威性,估值背离真正价值。由于专利估值与融资额多少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且融资额度通常是专利估值的50%以下甚至是10%,不少专利评估机构为迎合市场需要,存在虚高。有专家称,曾目睹过一款烤鸭炉的专利评估价值高达估值数亿元,明显超过其应有价值,“套现”目的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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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作者: 来源: 日期: 18:00:25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和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趋势变化和特点,面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任务和要求,必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效率和效益,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坚持需求导向。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着力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着力破除科学家、科技人员、企业家、创业者创新的障碍,着力解决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制约,让创新真正落实到创造新的增长点上,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
——坚持人才为先。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更加注重培养、用好、吸引各类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更加注重强化激励机制,给予科技人员更多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更加注重发挥企业家和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创新作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根据科学技术活动特点,把握好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为科学家潜心研究、发明创造、技术突破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把握好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让市场成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大力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
——坚持全面创新。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统筹推进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创新,统筹推进军民融合创新,统筹推进引进来与走出去合作创新,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
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自由流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创新,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创新价值得到更大体现,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创新人才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真正落地,进而打造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业的新引擎,构筑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新优势,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
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促进优胜劣汰,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
(一)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研究降低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门槛,调整损害赔偿标准,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
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明确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界定,研究制定相应保护措施,探索建立诉前保护制度。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作用,探索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打破对侵权行为的地方保护。
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二)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
加快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建立鼓励创新的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
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拓宽空间。
打破地方保护,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规定和做法,纠正地方政府不当补贴或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探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
改革产业准入制度,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创新产品建立便捷高效的监管模式,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多种渠道增加审评资源,优化流程,缩短周期,支持委托生产等新的组织模式发展。对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等领域实行有针对性的准入政策。
改进互联网、金融、环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的监管,支持和鼓励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
(四)健全产业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
改革产业监管制度,将前置审批为主转变为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形成有利于转型升级、鼓励创新的产业政策导向。
强化产业技术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明确并逐步提高生产环节和市场准入的环境、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质量和安全指标及相关标准,形成统一权威、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强化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加强产业技术政策、标准执行的过程监管。强化环保、质检、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五)形成要素价格倒逼创新机制
运用主要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的机制,促使企业从依靠过度消耗资源能源、低性能低成本竞争,向依靠创新、实施差别化竞争转变。
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完善市场化的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劳动力成本变化与经济提质增效相适应。
三、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调整创新决策和组织模式,强化普惠性政策支持,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六)扩大企业在国家创新决策中话语权
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国家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国家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较大比例。
国家科技规划要聚焦战略需求,重点部署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关键领域研究,竞争类产业技术创新的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和要素配置模式由企业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决策。
(七)完善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
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施。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
开展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
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机构的专业化、市场化改革,壮大技术交易市场。
优化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探索在战略性领域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整合形成若干产业创新中心。加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力度。
(八)提高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坚持结构性减税方向,逐步将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转变为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
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九)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
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研究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放宽民口企业和科研单位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采购范围。
四、强化金融创新的功能
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提高信贷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形成各类金融工具协同支持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
(十)壮大创业投资规模
研究制定天使投资相关法规。按照税制改革的方向与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研究扩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限制,并在试点基础上将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范围扩大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结合国有企业改革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完善国有创投机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研究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
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规定,有效利用境外资本投向创新领域。研究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
(十一)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
加快创业板市场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扩大服务实体经济覆盖面,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并购、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强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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