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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公检法“掌门”大换班
&&& 总共有17名司法官员履新省级公检法“一把手”职位,其中法检“两长”14人,涉及13个省份。这是继2013年之后,公检法系统最大规模的一次走马换将。相较过去,这些省级公检法部门的一把手更年轻、更专业,梳理他们的公开履历,可透露出司法改革人事任命的强烈信号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超过三分之一的省份在刚刚过去的1月完成了省级公检法系统的“易帅”。
  总共有17名司法官员履新省级公检法“一把手”职位,其中法检“两长”14人,涉及13个省份。这是继2013年之后,公检法系统最大规模的一次走马换将。
  相较过去,这些省级公检法部门的一把手更年轻、更专业,梳理他们的公开履历,可透露出司法改革人事任命的强烈信号。
  上任者,离任者
  这是本轮司法改革启动之后最大规模的一次政法官员调整,共有13个省份的省级公检法“一把手”换人,分别是:、、、、、、、、、江西、青海、和。
  其中变动最大的是浙江,公检法均易帅,省政法委副书记陈国猛接替齐奇,出任浙江高院院长;本省国家安全厅厅长汪瀚转任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此前有商务部工作经历的金华市委书记徐加爱任浙江省公安厅厅长。
  北京的检法“两长”也都换了人,由在法检系统深耕多年的杨万明和敬大力出任高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这也是继2013年之后最大规模的公检法系统人员调整,当年有20位法检一把手换人。不过,今年离任的“两长”们多数于2008年换届时上任,个别人则更早,例如浙江省检察院原检察长龙,2005年即走马上任,任满两届十年。
  此次离任的法检“两长”多数因年龄到限而请辞,14人中有11人出生于1952年,超过了63岁。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介绍,按照惯例,副省部级官员的退休年龄是60岁,但省级公检法一把手的退休年龄一般是63岁,与纪检系统副部级领导的退休年龄一致。
  不过,也有年龄即将到限的“两长”并没有被替换,例如同为1953年出生的高院院长左世忠和市检察院检察长余敏。
  非因年龄到限离任的“两长”亦有新的任务,黑龙江高院原院长张述元上调最高法院任副院长,青海省检察院原检察长王晓勇日前已当选青海省委常委,湖北省检察院原检察长敬大力进京任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
  更年轻,更专业
  此次走马上任的“两长”14人中有9人是“60后”,平均年龄是54.7岁。在这次调整之后,全国64位法检一把手的平均年龄为57.5岁,基本与2013年那次持平。
  这次调整在检察院系统出现了非常年轻的面孔,即出任青海省检察院检察长的柏,目前尚不到47岁;还有出任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的张本才,只有49岁。
  拥有博士学位的柏是现任两院一把手中最年轻的,他从云南迪庆州委书记升任现职,创下了省级检察院一把手年龄的新低纪录。
  高级法院一把手中也出现了低龄记录,即浙江省高院院长陈国猛,今年只有49岁,打破了此前一直由51岁的重庆高院院长钱锋所保持的最年轻高院院长纪录。
  此外,比较年轻的履新者还有浙江省公安厅厅长徐加爱,今年也只有50岁。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改革强调司法队伍专业化的趋势在此次换将调整中体现得尤其明显。
  14位法检“两长”中,至少10人都具有法学教育背景,其中多数还是著名法学院科班出身,例如杨万明和敬大力都毕业于大学法学院,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和广东省高院院长龚稼立都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江西高院院长葛晓燕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陈国猛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等等。
  从公开履历资料上看,似乎经济越发达地区对“两长”学历的专业要求越高,不具备法学教育背景的“两长”出现在青海、新疆。
  14人中至少10人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其中石时态和柏两人为博士。
  此外,14人中不乏学者型官员,例如黑龙江高院院长石时态是法学博士,本科毕业于北大系,出版过《民事执行权配置研究》这样的学术专著。值得一提的是,石时态还曾在上世纪80年代末当过近两年的执业律师,他也成为现任大法官中首位有律师执业经历者。还有陈国猛,在中国知网上能查到他单独或合作撰写的学术论文二十余篇。
  这14名两院一把手全部都有政法工作经历,其中在法检系统工作过的至少有11人,有些甚至一直以来都在法检系统工作,例如敬大力大学毕业后在最高检工作了21年,后来到湖北省检察院当了10年检察长,陈国猛也是一直深耕于法院系统。
  17人中有5人从非政法系统转任,黄克此前是广西崇左市委书记;柏此前是云南迪庆州委书记;徐加爱此前是浙江金华市委书记;木太力甫?吾布力此前是新疆喀什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他于去年4月已任新疆高院代理院长;出任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的刘华,此前是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她曾担任过上海高院副院长。
  来自浙江省国安厅的汪瀚此次出任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由于长期在国安系统工作,他的公开资料极不完整,无法查询到他的学历背景和详细的工作履历。
  经过此轮调整之后,全国31个省份的两院一把手中,超过四分之三的人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其中博士比例超过22%,即目前的省级“两长”中,每5个人中会有1个博士。具有法学学历背景的至少有37位。
  法检、异地交流
  此次调整,异地交流的态势也很明显,17人中有8人是异地交流,例如石时态从高院调任黑龙江高院,敬大力从湖北省检察院调任北京市检察院,陈国猛从福建调到浙江,王正升从宁夏自治区公安厅调任青海省公安厅。
  极少数地方的法检一把手从本地官员中选任,包括浙江的汪瀚、广西的黄克和新疆的木太力甫?吾布力,共3人,其中后两者也是当地人。不过,从过去的惯例来看,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法检“两长”一般都由长期在当地任职的人担任。
  从中央空降地方的人数也不少,包括从最高法院到北京高院的杨万明、从最高检到上海市检察院的张本才、从最高法院到广东高院的龚稼立、从最高检到湖北省检察院的王晋和从中央政法委到宁夏公安厅的许尔锋,共5人。
  此次调整沿续了前几年换届时强化法检交流的态势,例如此前一直在江苏检察系统工作的葛晓燕调任江西省高院院长;在青海省高院工作4年的调任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还有曾在上海高院工作过的刘华调任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黑龙江高院院长石时态也有过5年的湖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经历;青海省检察院检察长柏在云南时也长期担任过中级法院院长职务。
  检法“两长”交流此前也得到法律界首肯,认为两院一把手互换有利于相互促进业务。2013年换届时北京“两长”直接互换在当时也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此次履新的两院一把手中,只有敬大力一人是平调,由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调任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其余13人均为升任,多数是由正厅(局)级升为副省(部)级。
  履新者几乎都业绩斐然。例如敬大力,在掌舵湖北省检察院期间,湖北省检察系统负责侦办案,还公诉了、、等大要案。又如陈国猛,曾经审理过全球关注的案;王晋,公开报道称他大力推动了检察院系统的案件信息公开。
  当然,他们的前任者中也不乏履历光鲜者。
  例如因年龄到限退休的北京高院原院长慕平,曾经主审过案,后北京法院系统是“审虎”最多的地方法院,他的经历完整覆盖了公检法三个系统。
  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的浙江高院原院长齐奇,他掌舵浙江法院系统长达8年,在任期间浙江审理了许多轰动全国的案件,包括案、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案等,在他任上浙江法院率先在全国推行网络司法拍卖。
  广西高院原院长罗殿龙在任期间,广西法院系统审理了广州市委原书记和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等大要案。
(责任编辑:张振江 HN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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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发言:6次 发图:0张
  怎么少了一大段  逛天涯八年,刚上学时的无忧无虑,所以混迹八卦。后来有了打扮爱美的意识,于是转战时尚。又来猛然发现大四了还没谈过一场恋爱,就开始逛情感。看天涯的历程,就知道心在变老。   五一过后开始新的工作,对公司总是有畏惧,总是闪现尔虞我诈的场面,加不完的班,难搞的上司,不好相处的同事,一切的一切都需要慢慢适应吧。  最最关键的,学会原谅自己,。不然能怎样,难道跑到法院门口大喊,我是某某学校毕业的,你们必须录用我。学会看开,也只有这样
  中南财经政法的吧。法学的大部分都是靠公务员的,除了极个别的。如果不当律师不考公,司考过与不过都一样,我跟楼主一样,不过没有楼主这么好的出生,普通学校法硕一枚,但已过司考,现在在保险公司上班。
  楼主去的是哪的担保公司,可以透露下不  
  @歌行者-29 19:37:28  中南财经政法的吧。法学的大部分都是靠公务员的,除了极个别的。如果不当律师不考公,司考过与不过都一样,我跟楼主一样,不过没有楼主这么好的出生,普通学校法硕一枚,但已过司考,现在在保险公司上班。  —————————————————  咱俩挺像,不过我还在读,也是一垃圾学校法硕,已过司考,保险公司待遇怎么样?工资高不?我对未来充满迷茫啊!不过还是希望以后往金融行业发展。
  @李李奇 6楼
07:57:39  @歌行者1314
19:37:28  中南财经政法的吧。法学的大部分都是靠公务员的,除了极个别的。如果不当律师不考公,司考过与不过都一样,我跟楼主一样,不过没有楼主这么好的出生,普通学校法硕一枚,但已过司考,现在在保险公司上班。  —————————————————  咱俩挺像,不过我还在读,也是一垃圾学校法硕,已过司考,保险公司待遇怎么样?工资高不?我对未来充满迷茫啊!不过还是希望以后......  -----------------------------  待遇还行,但保险公司很少有专门做法务的岗位,基本上都是先要轮岗,然后再定岗。最后不知道能不能定在合规或者风控的岗位。还在读的话下半年可以关注金融行业的校园招聘了,很多的。一定要投简历,每一个都要投。
  作者:歌行者1314 时间: 19:37:28   中南财经政法的吧。法学的大部分都是靠公务员的,除了极个别的。如果不当律师不考公,司考过与不过都一样,我跟楼主一样,不过没有楼主这么好的出生,普通学校法硕一枚,但已过司考,现在在保险公司上班。  --------------------------------------------------------------  很久不提学校了,不过一看到那几个字还是很亲切,想念学校的一切。 不过司考不考公不当律师,再好的出身也成了浮云。 你既然过了司考,为何不考公检,我一高中同学,很普通的一所大学法学硕士,都考到了北京检察院。你在保险公司是做法务吗。
  作者:深圳小hg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 00:33:06   楼主去的是哪的担保公司,可以透露下不  举报 回复 作者:或许不会再想 时间: 16:07:44   真正的融资担保公司还是不错的,很有发展潜力  ------------------------------------------  不是我不透露,而且我在遥远的边疆,这边的融资担保公司,你就想吧,基本是不成气候的。
  作者:歌行者1314 时间: 15:14:52   待遇还行,但保险公司很少有专门做法务的岗位,基本上都是先要轮岗,然后再定岗。最后不知道能不能定在合规或者风控的岗位。  ==================================================  也不知该怎样互相勉励,总觉一切语言都很苍白,当年必须考上法院的豪情壮志也慢慢磨灭。只能说活在当下,珍惜眼前的工作,每天都尽可能的快乐一点吧。
  露珠要下班了。今天基本没什么工作任务,我偷偷的在电脑上做了一天的行测,错题率还是那么高,对本月即将到来的公考不抱希望。单位聘请的兼职律师让我做个担保法的培训课课件,打算明天拿本参考书对着做,顺便也复习一遍担保法。发现对着电脑的工作真的很累啊,眼睛疼。
  @歌行者-01 15:14:52  待遇还行,但保险公司很少有专门做法务的岗位,基本上都是先要轮岗,然后再定岗。最后不知道能不能定在合规或者风控的岗位。还在读的话下半年可以关注金融行业的校园招聘了,很多的。一定要投简历,每一个都要投。  —————————————————  嗯是啊,我比较倾向融资担保,信托,基金贷款公司之类的,基本上都是法律合规,和风险控制,能进去就很好了,不过这些公司大部分都看学校牌子,走一步算一步,我本科是学税务的,不知道能不能帮到我找工作啊!
  @可不可以不勇敢79
19:50:14  不是我不透露,而且我在遥远的边疆,这边的融资担保公司,你就想吧,基本是不成气候的。  —————————————————  边疆?我也在边疆??
  @可不可以不勇敢79
19:50:14  不是我不透露,而且我在遥远的边疆,这边的融资担保公司,你就想吧,基本是不成气候的。  —————————————————  边疆?我也在边疆??
  @可不可以不勇敢79
19:50:14  不是我不透露,而且我在遥远的边疆,这边的融资担保公司,你就想吧,基本是不成气候的。  —————————————————  边疆?我也在边疆啊!
  楼里有人对p2p了解吗?我想知道这个前景好吗?本科毕业生没有资源和经验从事的话可以有长久的发展吗?
  楼主财大的法学专业怎么样啊?我想考研到你们学校,但很纠结。本科只是普通的一所财经院校  
  回复第16楼,@snowy1232012  楼主财大的法学专业怎么样啊?我想考研到你们学校,但很纠结。本科只是普通的一所财经院校   --------------------------  个人觉得比较坑爹,学校办事拖拉,二面本校生普遍高分,舍友最后被调剂到法史,已经准备弃读了  
  回复第2楼(作者:@歌行者1314 于
19:37)  中南财经政法的吧。法学的大部分都是靠公务员的,除了极个别的。如果不当律师不考公,司考过与不过都一……  ==========  
  回复第2楼(作者:@歌行者1314 于
19:37)  中南财经政法的吧。法学的大部分都是靠公务员的,除了极个别的。如果不当律师不考公,司考过与不过都一……  ==========  请问你是保险公司什么职位,本人也是保险公司的合规岗,工资偏低,内容较杂,很迷茫啊,学法的不甘心啊......  
  回复第16楼,
@snowy1232012  楼主财大的法学专业怎么样啊?我想考研到你们学校,但很纠结。本科只是普通的一所财经院校  --------------------------  @泡椒狐狸 16楼
15:22:44  个人觉得比较坑爹,学校办事拖拉,二面本校生普遍高分,舍友最后被调剂到法史,已经准备弃读了  -----------------------------  我这种大龄青年,岂不是乖乖的不要报考算了
  融资担保公司待遇如何?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检法公务员退休后能在其他单位兼职吗?_百度知道
公检法公务员退休后能在其他单位兼职吗?
公检法公务员退休后能在其他单位兼职吗?
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方可兼职(任职)。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津贴等报酬;兼职不得超过1个;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奖金。  《意见》提出,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将行政,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应当及时将行政,也不得将行政,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连任不超过两届,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意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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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的县处级女干部。  这些人员仍应按照本地,在年满六十周岁前还可以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申请提前退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但未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女同志可否到年满六十周岁时退休,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通知》规定。  1,均可在年满六十周岁时退休2015年初规定的女性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60岁方可退休,能否年满六十周岁退休。为进一步确保文件执行的统一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没有选择自愿退休的人员,未选择退休的。  有关人员只能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根据本通知规定选择是否自愿退休,可否在年满六十周岁之前选择退休。《通知》下发前执行年满五十五周岁退休的地方和单位,组织上一般应予批准、《通知》规定。  3,经研究并报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领导同意,那高级政工师算,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事业单位中凡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在日前已年满五十五周岁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现就其中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一并答复如下,一些地方和部门陆续来电就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咨询,组织上可以视情况研究确定是否批准。选择自愿退休的。  2,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予追溯,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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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刑事强制措施之取保候审--附公检法全面法律规定
取保候审(刑诉法):
1、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3、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4、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6、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7、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公安规定):
1、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2、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3、第七十九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4、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5、第八十一条: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6、第八十二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7、第八十三条: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8、第八十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9、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10、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11、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12、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
13、第八十九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二)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三)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14、第九十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15、第九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16、第九十二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17、第九十三条: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18、第九十四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审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的,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宣布,由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19、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20、第九十六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21、第九十七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22、第九十八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有关判决作出处理。
23、第九十九条: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第一百条: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25、第一百零一条:对于保证人罚款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人罚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26、第一百零二条: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27、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8、第一百零四条: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检察规则):
1、第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2、第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3、第八十五条: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4、第八十六条: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5、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方式。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6、第八十八条: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7、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8、第九十条: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五百元以上的保证金。
9、第九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10、第九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载明取保候审的期间、担保方式、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11、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12、第九十四条: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担保的,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银行出具的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与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一并送交公安机关。
13、第九十五条: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14、第九十六条: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被取保候审人拒绝交纳保证金或者交纳保证金不足决定数额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变更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保证金数额的决定,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15、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16、第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的义务,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17、第九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决定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出没收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提出保证人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18、第一百条: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二)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19、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0、第一百零二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21、第一百零三条: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22、第一百零四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23、第一百零五条: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24、第一百零六条: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25、第一百零七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凭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26、第一百零八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取保候审(最高院司解):
1、第一百一十六条: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2、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下列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二)未成年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三)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
3、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4、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并责令被告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个人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5、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被告人不在本地居住的,送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对被告人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后,将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一并送交公安机关。
6、第一百二十一条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后三日内,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7、第一百二十二条: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已经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应当区别情形,在五日内责令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依法没收保证金的被告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计算。
9、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告人。
10、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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