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自负的人

如何理解“卖者有责,买者自负”?_百度知道
如何理解“卖者有责,买者自负”?
提问者采纳
在确定了解产品的收益情况和风险属性的前提下、投资比例等条款。
作为理财产品的供应方,买者自负”的提示,在银行充分履行理财产品销售及运作过程中的各项义务的情况下,作为产品的发行方,银行有义务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渠道销售给合适的客户。作为银行理财业务的基本原则之一,二者必须同时强调,“卖者有责,一方面是强化金融机构的责任,银行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有义务将产品的相关信息揭示到位,投资者应根据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考虑,不仅应说明产品的收益特点;银行有义务通过合适的渠道向客户销售产品,买者自负”被提示来主要目的。同时,银行不再为此负任何责任。相关阅读,另一方面是防止投资者的道德风险,对于明显不适合购买某款产品的投资者。专业人士指出;银行有义务甄别客户是否适合购买特定产品,不能偏废任何一方,更重要的是要说明产品的风险属性,银行也有义务按照产品说明书等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将募集的资金进行审慎投资,应选择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员工向客户进行销售。由于投资者事先已知晓并表示接受的风险造成的产品亏损或未达预期收益,银行必须在充分揭示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投资者的书面认可,方可向投资者销售产品。一言以蔽之,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并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
而在投资者方面,选择适合自身投资的理财产品,并承担产品对应的风险在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往往会看到“卖者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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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级110007 B级110008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级3,122,109,217.68元 B级8,079,435,579.60元(数据来源于2016年1季报)
固定收益投资比例
82.74%(数据来源于2016年1季报)
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通过主要投资于债券品种,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全价)
风险收益特征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易稳健收益A基金份额历年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合同生效日以来(截至)2016年一季度201520142013易稳健收益A109.14%-0.61%20.63%29.96%0.42%业绩基准13.06%0.27%4.51%7.48%-5.28%&&20122011201020092008易稳健收益A13.64%-4.19%8.59%4.58%8.09%业绩基准-0.67%2.52%-0.87%-4.44%9.87%&
易稳健收益A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易稳健收益B基金份额历年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合同生效日以来(截至)2016年一季度2015201420132012易稳健收益B114.45%-0.54%20.82%30.53%0.84%13.93%业绩基准13.06%0.27%4.51%7.48%-5.28%-0.67%&&201120102009200820072006易稳健收益B-3.91%8.92%4.90%8.40%1.82%1.69%业绩基准2.52%-0.87%-4.44%9.87%2.29%2.27%&
易稳健收益B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以上数据均来自基金定期报告。基金投资有风险,本基金过往投资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过往业绩均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
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件 核准,“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中国证监会 的核准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已通过指定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cn)进行了公开披露。
二、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债券品种,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银行存款、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可转换债 券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五、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 风险、合规风险等。本基金参与新股申购,如果新股发行数量减少或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本基金将面临收益率降低的风险;尤其当新 股上市价格跌破发行价格时,新股申购将可能出现亏损;同时,在突发或特殊情况下,本基金还可能出现基金暂停赎回或巨额赎回等情 况,从而导致投资者短期内不能及时、足额赎回资金的风险。
七、 本基金产品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规避单一投资品种的风险,分享投资成果。它不同于银行 储蓄和债券,基金投资者依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同时也会承担投资亏损的风险。为此,投资者应充分注意本基金产品与储 蓄、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投资工具之间的区别,理性作出基金投资决策。
八、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在作出基金投资决策时应认同“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基金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 投资风险及亏损,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更新的基金法律文 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申购基金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 产品。同时,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投资者应树立长期理财观念。
十、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赎回基金,具体销售机 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行不再为理财品兜底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是原则|银行|收益率|银行理财_新浪财经_新浪网
&&& &&正文
银行不再为理财品兜底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是原则
  楚天金报讯 年底“抢钱大战”,为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带来一阵暖风。据银率网统计数据,上周人民币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为5.23%,环比上升0.14个百分点。而在银行逐步退出“隐性担保”,不再为理财产品“兜底”的趋势下,投资者开始将目光转向净值型产品。记者走访本地多家银行,均有净值型理财产品销售,从产品发行的历史收益来看,多款产品年化收益率在6%左右。
  据银行业内人士介绍,去年底,工行、交行等多家银行,就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了首批净值型产品。目前,已有不下10家银行推出了这类产品,相比传统理财产品,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本、没有投资期限也没有预期收益率,并且每月或每周都可申赎,流动性好,客户还能享受超额收益。
  从多款产品净值走势来看,收益率并不逊于传统理财产品。例如“行业优选”无固定期限净值型理财产品,成立9个月,截至12月15日净值为1.0443,若不算购买费用,年化收益率将接近6%;11月成立的月成长(净值型)2014年1期人民币理财产品,41天的时间,12月18日净值为1.0064,年化收益率在7%左右。
  但记者发现,当前银行净值型产品投资门槛较高,10万、20万的起点屡见不鲜,不少产品还是为私人银行客户定制。但为适应理财市场转型,各银行都在积极创新理财业务。2014年半年报里显示,截至2014年6月末,净值型理财产品管理余额1486.74亿元,较年初增长201.09%,全行理财产品占比14.63%,未来还将积极发展净值型产品和结构化产品。
  一家股份制银行理财经理表示,当下互联网理财靠着低门槛捕获“草根”芳心,但那些低至1元的团购理财实则蕴藏着较大风险,一旦净值型理财产品的门槛降下来,对投资者来说会更具优势。“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才是市场原则,银行理财产品也不例外。今年以来,监管部门不断发文、喊话,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被打破,净值型产品因此成为市场新宠,募集资金增幅排名第一。有分析认为,投资者或将告别单纯比对预期收益率的时代,净值型产品类似基金的投资方式,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要求更高。(记者曾里 通讯员许诺 刘庆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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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账房】P2P投资人2016年不得不面对:收益下行、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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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去年底,P2P行业规模达万亿,投资者达586万人,相当于香港人口总数的80%。对近600万投资人来说,2016年,有两件事不得不面对:P2P收益不断下行,以及适应自负亏盈。P2P收益率近两年步入下降通道。虽然收益率不断下降,但资产配置荒之下,仍有大量投资人涌入P2P。疯狂的发展中,“刚性兑付”是p2p平台吸引投资者的重要利器。然而,《办法》中明文规定,P2P是信息中介平台,“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这意味着,投资P2P,将进入风险自担时代。《办法》首次明晰了P2P行业“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并且明确规定,出借人需“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按照目前对于出借人条件的划分,P2P行业的出借人被归属到了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分类中。这是国内投资人教育的重大进展,监管层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投资人加强风险意识,重视投资风险,同时也给投资人敲响了警钟,在投资P2P之前,尽量做好前期调查,并且秉承分散投资的原则,一旦投资出现亏损,指望P2P平台或者监管机构“兜底”就不可能了。当然,风险自担是建立在更规范的管理上的。《办法》对于资金存管和信息披露都给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监管细则要求的信息披露非常细化和透明,这将从制度上给予投资人极大的保护,帮助投资人减少“踩雷”的风险。另外,“破产隔离”的规定是对投资人权益保护的重大利好。只要投资人投资于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备案、依法开展资金存管的P2P平台,就算平台因经营不善而进入清算阶段,投资人的已出借资金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监管给P2P行业带来的阵痛短期难以避免,但长期来看,行业规范有利于发展,作为金融领域的创新事物,P2P仍然受到政策支持。《办法》基本采取了“底线监管”的原则,并未对行业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是明确了更多平台禁止的行为,从而将监管带来的行业洗牌和风险降到最低,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监管者保护金融创新的态度。老账房提供年化收益8.5%-13.5%的理财产品,50元即可购买,我们欢迎你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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