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小股东有没有权利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停止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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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案例,成都小股东起诉解散公司一审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日
  公司不存在无法弥补的解散事由,成都小股东起诉解散公司一审未获支持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王 鑫通讯员 庄永宏)日,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小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原告方提出的理由不能成为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交通部为加强高速公路的营运管理,曾明确要求全国公路交通部门采用800mhz集群调度通信作为高速公路管理的移动通信手段。1997年7月,四川省交通科学研究所所属某科技公司(下称科技公司)和成都电信局所属某电信公司(下称电信公司)共同出资1000万元设立了某高速公路通信公司(下称通信公司),经营高速公路集群通信等业务。  2001年8月,科技公司和电信公司与某电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电子公司向通信公司注入资金2300万元。协议当天,三方又签订备忘录约定,电子公司分3次向通信公司注入资金9500万元,第一次注资2300万元,余额7200万元按工程进度分两次注入。增资协议签订后,电子公司按约出资2300万元,电子公司成为最大股东,但其并未按协议再投资7200万元。  通信公司自1997年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到2004年,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2005年8月,通信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形成决议,3股东一致决定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定于当年9月15日前成立清算组,正式启动清算程序。9月5日,电子公司对清算提出异议,因其无力偿还通信公司债务780万元,建议该债权不列入清算范围,并承诺如果通信公司剩余财产在1000万元以下,将放弃分配,但被科技公司和电信公司拒绝。后清算组未如期成立。10月7日,通信公司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电子公司又提出终止清算,公司继续经营,遭到科技公司和电信公司反对,该两股东拒绝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  日,电子公司与北京一通信技术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抵债协议,将其所持有的通信公司的67.7%股权作价抵偿债务,并予以公告。2006年3月,审计部门对通信公司审计认定,称目前公路集群通信业务市场尚未成熟,业务量比较小,尚无法按预期正常地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公司正面临产业调整与企业转向等问题,公司未来发展方向不明晰等。  科技公司、电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解散通信公司。日,法院受理此案,电子公司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说  原告:公司长期亏损无经营前景  被告:方法未穷尽公司不应解散  第三人:应寻求其他有效的途径  本报记者 王 鑫 本报通讯员 庄永宏  原告――  原告方认为,在与电子公司签订增资协议后,电子公司未按协议再投资7200万元,且其控股后不积极经营,不按规定召开股东会,并先后抽逃出资上千万元,致使公司亏损严重。2005年在公司清算的问题上,电子公司先是提出免除其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满足,导致清算组不能成立,后来又提出终止清算,公司继续经营,遭到原告反对,最后又以“交易公告”的形式宣布其股权抵偿债务。其是想通过终止清算,恢复经营,从而达到从通信公司脱身的目的。  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的规定,通信公司已不再具备经营的条件,其长期亏损,没有经营前景,继续经营将会给原告等小股东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被告――  通信公司辩称,原告在公司遇到困难时,没有用其他方式解决相关问题,而是直接要求进行清算,这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而事实上,公司并未陷入僵局,公司经营和股东会都在正常开展、进行,公司管理层正在做资产保护工作,第三人电子公司已在作股权转让等工作,新股东的介入,对公司发展方向和前景将会带来影响,2001年电子公司决定增资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第三人――  电子公司辩称,一直以来公司并不是由其控制,他们没有抽逃出资,只是借用资金,通信公司经营和管理并没有恶化。电子公司作为大股东并没有损害原告小股东的利益,而是为改善公司经营状况,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对于其出让股权,事先已告知原告,但原告不出资购买,转让股权目的也是引进新的合作伙伴,盘活资产,而且并没有用原告的股权抵债。通信公司应通过寻求有效的途径来发展公司业务,而不是司法的介入。  连线法官  没有陷入僵局 公司不能解散  本报记者 王 鑫 本报通讯员 庄永宏  就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此案的审判长杨骥。  杨骥告诉记者,只有公司陷入僵局后,才能依法判决解散公司。比如公司经营恶化、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和浪费;股东遭受不公正行为侵害;公司违反公司目的或公共利益,包括违反章程规定和法律规定,不能达到公共目的,或法定资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形,遇到这些情况,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该案中原告申请解散公司,理由是电子公司控股后不积极经营;通信公司不按规定召开股东会,提交财务和管理资料供原告查询,并出现抽逃出资情况,致使公司亏损严重,存在严重的经营和管理上的困难;依照国家相关部委规定,公司主要业务不能开展,经营已经没有任何前景,公司继续存续只能加重亏损。  杨骥说,在公司继续存在有利于股东利益时,应采取挽救公司的措施。如先予调解,给予公司一定期限进行自我纠正,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对于公司僵局可通过促成股东和董事和解并修改章程或变更决议加以化解,无法调解的,通过出让股份的方式使股东退出公司等。  杨骥对记者说,公司控股股东不积极经营,导致公司经营亏损本身不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根据庭审查实,被告通信公司从成立至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因此说电子公司控股后不积极经营,导致通信信公司经营困难的事实并不成立。而且企业经营盈亏属于企业正常经营风险范围,不能以电子公司为持股70%的大股东,企业连年亏损的事实而推定其未履行职责,导致经营亏损。  该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电子公司恶意处置公司财产,造成公司资产被滥用或浪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相关事实只能证明电子公司向通信公司借款。在无法认定电子公司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况下,只能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属于另一法律关系,通信公司完全可以依法向电子公司主张债权而实现资金回收的目的。  该案中,通信公司成立后未经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是事实,但原告对此一直未提出任何书面的异议。在公司管理的问题上,股东和董事之间存在什么严重意见分歧,以至于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正常决策和经营,对此,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作为股东之一,享有依照公司章程查询有关财务资料和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其权利受到侵害,可依法向公司主张权利,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行使民事权利达到救济的目的。但原告却不能举证证明其行使了相关的权利而得不到救济的事实。因此,未按规定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不提交财务和管理资料供股东查阅,也不能成为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  杨骥还讲到,国家信息产业部是在2001年7月发出通知,停止为800mhz模拟集群通信系统指配频率,已经使用的可使用到日。电子公司向通信公司增资是在2002年,此文件颁发了几年后通信公司仍在经营,这说明该文件并没有成为公司经营主要、唯一的障碍。通信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从事成渝高速公路集群通信业务、数据传输、计算机开发和通信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以及通信信息业务咨询,开发、生产、销售通信终端设备,销售网络器材。显然,高速公路集群通信业务、数据传输只是通信公司其中一项经营范围,而不是全部或唯一的项目,这正好说明了公司为什么在高速公路集群通信业务、数据传输上受到一定限制,却还在经营。因此国家信息产业部文件规定限制模拟集群通信系统的发展也不能成为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  杨骥说,电子公司以股权抵债的方式出让了其在通信公司的股份,通信公司正在进行资产和股权重组,引进新的投资主体,是否会给公司带来转机,还需要等待市场的检验。此时若解散公司,恐怕会给通信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  新闻链接  ――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小股东诉请解散公司案,判定解散公司  陈某与章某于2003年底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某销售公司,起初公司经营红火盈利颇丰。后来,两人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各自权益逐渐发生纠纷。去年1月16日,持有公司40%股份的陈某将章某和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散公司并对公司进行清算。  ――2006年4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权纠纷案件。  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其持有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48.75%的股份。博华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被大股东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三毛集团利用其控制地位,拒绝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致使其对博华公司经营状况一无所知。目前,博华公司处于僵局状态,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维持将使博星公司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故请求判令解散博华公司。(竹 雨)  法规链接  新旧公司法对比  新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旧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案外评点  公司陷入僵局,解散才成出路  刘晓燕  公司的存续以股东间的良好信用和合作关系为纽带,股东间的关系破裂了,股东的共同发展便失去了存续的基础,公司陷入僵局。  公司法修改小组成员赵旭东教授把公司僵局比作电脑死机。电脑死机时,几乎所有的操作按键都失灵了。公司陷于僵局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决议。  陷入僵局了,公司该往何处去?  前些年,因当时的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规定,法院对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起诉,多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私法自治是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股东有权依法设立公司,当然也应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解散公司。当公司僵局出现,股东或董事会已无法召开或虽可召开但已无法形成决议,公司的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公司资产被严重侵害,股东权益受损的状况持续存在;因相互间的争斗,股东和董事的时间和精力被无谓地消耗;公司经营恶化,不再能够为股东们赚钱,令股东们失望,也不再能够承担社会责任的时候,应当准许股东请求公司解散。这也是股东退出公司并尽可能收回投资,避免股东利益继续受损的有效途径。  新公司法对公司僵局处理的主要措施之一是引入了司法解散公司制度。司法解散公司制度,是指司法机关依据适格主体的请求依法裁决公司解散的一种程序。有专家指出,建立司法解散公司制度的价值在于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体现股东的权利需求,为受到侵害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供司法救济途径。  请求解散公司事关公司的前途命运,既要防止多数派股东的专横,又要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诉权。为此,我国新公司法为司法解散公司设置了四个条件,即只有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他山之石,各国对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  《日本商法典》第406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场合有不得已事由时,持有相当于已发行股份总数十分之一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一、公司在业务执行上遇到显著的困难,对公司产生不可恢复的损害或损害之虞时;二、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当,危及公司的存立时。  《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14-30-2规定了司法解散,确认法院可以解散一家公司,如果公司的股东向法院提起解散请求,并且证明以下事项中的一项:(1)董事在经营公司事务时陷于僵局,股东没有能力打破这一僵局,并且不可补救的损害正威胁着公司或公司正遭受着这一损害,或者正因为这一僵局,公司的业务或事务不再像通常那样为股东有利地经营;(2)董事们或者那些支配着公司的人们的行为方式曾经是,正在或将会是非法的、压制性的或欺诈的;(3)在投票力量上股东们陷入僵局,他们在至少两次年会内不能选出任期已满的董事的继任者;(4)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合同中规定的期间届满;2.股东决议以公司合同无其他规定为限,决议须经四分之三多数票同意;3.第61条、62条情形因法院判决或因行政法院的裁判或因执行机关决定而解散;4.开始破产程序而解散。第61条规定了因判决而解散的情形:1.公司目的不能完成的或存在与其他由公司的情况决定的应予解散的重大事由的,公司可以因法院判决而解散;2.解散之诉应指向公司,其只能由出资额合计至少相当于股本十分之一的股东提起;3.诉讼由公司所在地辖区的州法院专属管辖。  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122条规定,小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如法院认为解散公司是正当与公平的,便可颁布公正合理的清盘令。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以由法院解散:公司通过特别的决议,决定由法院解散该公司;公司自成立起一年内未开业或停止营业超过整整一年;除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担保有限责任私人公司以外,成员的数量减少到低于2人;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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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要考虑到他拉出去干事情更麻烦?在公司层面多发些奖金给他。劝他无非还是利字当头,形不成股东会决议的。通过业务关系或其他途径把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拿到手,对其竞业禁止行为进行处理,以及其他能够拿到的证据,有理有节,了解其经营的数量,不就是嫌赚的少吗,先不要打草惊蛇,通过这件事,由监事提议开股东会,所以,得不到利,否则就是赢了官司,应该想想怎样治理企业,不听劝阻,让他老婆到公司干,然后,私下劝他一下但凡这样做的人,可以直接诉法院,一定是想好了退路的。其他股东要一起研究一下公司章程了
提问者评价
合理合法深刻精到 估计您是专业人士或对此多有见闻者甚至曾有类似经历。谨代表全国人民向您致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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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权,可以要求他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就是不能经营和所管理的公司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企业,公司高管有竞业禁止的义务
有权,可以在董事会上抽提出要求,或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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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小股东如何保护自身利益?_百度知道
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小股东如何保护自身利益?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该决议无效。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做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此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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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收集证据!,诉诸法律手段解决,法律只相信证据国有企业改制后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小股东要想保护自身利益
其他2条回答
要么你去做更大的官要么你去挣更多的钱要么你不要问这么多的问题,有领导在么 呵呵中国国情,谁让你是小股东
你可以提起股东权益之诉,要求大股东停止侵权行为
股东权益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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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您好,欢迎来到1号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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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店网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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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1号店网站
发布时间:2013-12
更新时间 : 2016-4
第一章& 前言概述
第一条 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诚信的新商业文明,保障1号店网站用户合法权益,维护1号店网站正常经营秩序,根据《1号店服务协议》、《1号店网站商家在线签约系统服务协议》及《1号店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及承诺函,特制定《1号店网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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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定义
1.1号店,指1号店网站,域名为。
2.用户,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号店各项服务的使用者。
3.会员,是指与1号店签订《1号店服务协议》,并完成注册流程的用户。每位会员只允许使用一个1号店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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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卖家,指与1号店签订《1号店网站商家在线签约系统服务协议》、《1号店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及承诺函,并发布商品的用户。也称为&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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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商品发布数量,指商家在1号店上出售中及在线上仓库中商品款数的总和。
8.节点处理,指当卖家违规扣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时而被执行处理的过程。
9.店铺装修区,是指店铺招牌、宝贝分类、公告栏、促销区、广告牌等店铺相关模块。
10.订单,指买家向单一商家同一时间拍下单款或多款商品的合约。订单中针对任一款商品的内容构成独立的交易。
11.成交,指当商家通过1号店向买家发出确认商品已发出的电子邮件通知或商家已将商品发送到买家指定地址时,才构成商家对该订单的承诺,此时订购合同即告成立。如买家在一张订单中订购多件商品且商家通过1号店仅向买家发出其中一部分商品确认发货的电子邮件通知,则只有当商家通过1号店发出其他部分商品确认发货的邮件通知或商家将其他部分商品发送至买家指定地址时,关于其他部分商品才视为成交
12.下架,指将出售中的商品转移至线上仓库。
13.包邮,指商家对所售商品承担大陆地区首次发货的运费。
第二章& 交易
第一节 注册
第六条 &会员和商家应当严格遵循1号店网站系统设置的注册流程完成注册。
&&&&&&&&&& 会员在选择其1号店会员名、商家在选择1号店店铺名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干扰1号店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否则1号店将有权收回会员账户,监管商家店铺,直至会员或商家按照1号店规则进行改正。
第七条 &商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权申请加入1号店:&
1.&& &&商家及其销售的商品符合1号店当年度的招商标准;&&
2.&& &&商家及其销售的商品符合1号店当年度的行业标准;&& &
3.&&& &商家有效签署《1号店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及其相关附属协议; &
4.&& &&商家属首次申请加入1号店;
5.&&& 商家如属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加入1号店,该商家需符合在申请加入前一年内没有严重违规行为而被1号店清退的历史记录;
6.&& &&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向1号店提供伪造、变造的商家资质或商品资料,扰乱市场秩序等其他违规行为且情节非常严重予以清退永久禁止入驻的商家,无权再次申请加入1号店;
7.&& &&商家符合1号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商家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号店有权清退:
1.&&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的;
2.&& &&符合本规则中不当使用他人权利且情节严重的;&&&  
3.&& &&向1号店提供伪造、变造的商家资质或商品资料的;  
4.&&&& 商家违反《1号店网站招商标准》的;  
5.&&& 商家多次违反本规则特定规定的;
6.& &&&严重违规扣分达48分。
第二节 经营
第九条 &商家须符合以下条件,即可按照1号店网站系统设置的流程创建店铺:
1.&&&& 在1号店申请商家账户,并已签署《1号店网站商家在线签约系统服务协议》、《1号店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及承诺函
2.&&&& 在1号店网站上开设的店铺显著位置公示或披露真实、有效、并涵盖所涉公司或营业执照等信息。提供在1号店的销售类目信息、真实有效的对公银行账户
3.&&&& 开设店铺的命名符合1号店的要求
4.&&&& 商家符合1号店要求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商家应当按照1号店网站系统设置的流程和要求发布商品。
第十一条 &商品如实描述&及对其所售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是商家的基本义务。&商品如实描述&是指商家在其开设的店铺内展示和销售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等所有1号店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商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商家应保证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商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
第十二条& &所有商家的店铺介绍和商品信息中不得出现指定网站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下述网站信息:亚马逊:();天猫:();当当网();红孩子(.cn);易趣网: ();京东商城()等。
第十三条&& 商家在1号店发布商品应当严格遵守《1号店行业标准》。
第三节 超时规定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按照1号店网站系统设置的交易流程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自买家拍下商品或商家最后修改商品交易条件之时起24小时内,买家未付款的,交易关闭。
第十六条&&& 买家自完成付款之时起即可申请退款。自买家申请退款之时起48小时内商家仍未点击发货的,1号店直接退款给买家。
第十七条&&& 自商家在1号店点击确认发货之时起,买家点击确认收货的;或买家未在14天内确认收货且未申请退款的,1号店确认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买家申请退款后,依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 &&&&商家拒绝退款的,买家有权修改退款信息、要求1号店介入或确认收货。买家在商家拒绝退款后7天内未操作的,退款流程关闭,交易正常进行;
2.& &&&&商家同意退款且商家不要求买家退货的,1号店直接退款给买家;
商家同意退款或买家申请退款后2天内未操作的,且要求买家退货的,则按以下情形处理:
1)买家未在7天内点击退货,退款流程关闭,交易正常进行;
2)买家在7天内点击退货,且商家确认收货的,1号店直接退款给买家;
3)买家在7天内点击退货,商家7天内未确认收货的,1号店直接退款给买家。
第四节 评价
第十九条&买家有权基于真实的交易在订单创建的60天内对商家进行店铺评分。店铺评分包括对商品描述,服务态度及发货速度进行评分。
第二十条& 商家可在商家后台对买家做出中差评后提出修改或申诉,1号店将依据买家进行评论的订单信息及商家提供的买家同意修改的相关证据最多同意两次修改或一次删除评论内容。评论内容删除,对应DSR也将被删除。退货完成后依旧被给予差评的评论,系统将自动删除。
第二十一条& 店铺评分由买家对商家作出,包括宝贝与描述相符、商家服务态度、商家发货速度三项。每项店铺评分均为动态指标,系此前连续6个月内所有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卖双方之间交易,商家店铺评分仅计取前6次。 店铺评分可以和评论内容一并提出修改和删除。
第二十二条& 1号店有权删除评价内容中所包含的污言秽语。如果买家发表恶意评论,1号店将予以删除,店铺评分刷新计算。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一节 市场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为了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维护1号店市场正常运营秩序,1号店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商家及其经营行为采取以下临时性市场管控措施:
1.& &&&&公示警告,指1号店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商家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提醒和告诫。
2.&& &&&单个商品搜索降权,是指调整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
3.&& &&&全店商品搜索降权,是指调整商家店铺内所有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
4.&& &&&单个商品搜索沉底,是指商品在搜索结果中沉底;
5.&& &&&全店商品搜索沉底,是指商家店铺内所有商品在搜索结果中沉底;&
6.&& &&&单个商品搜索屏蔽,是指商品在搜索结果中不展现;&
7.&& &&&全店商品搜索屏蔽,是指商家店铺内所有商品在搜索结果中都不展现;
8.&& &&&单个商品下架,是指针对指定商家的商品进行商品下架处理。
9.&& &&&全店商品下架,是指针对指定商家对应的所有商品进行商品下架处理。
10.& &&删除商品链接,是指删除指定商家的商品信息,销售情况及商品评分的链接,商品不予再上架。
11.& &&店铺监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商家店铺及店铺内所有商品信息无法通过搜索、店铺或商品链接等方式查看;
12.& &&限制发布商品,指限制商家发布或导入商品。
13.& &&限制商家推广,指限制商家参与1号店营销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1号团、名品特卖、美食城、服装馆、试用中心、进口食品、夜市抢购。
14.& &&停业整顿,隐藏商家店铺,并包含下架所有商品以及限制发布商品。
15.& &&冻结店铺,包含停业整顿,同时财务不予结算已冻结商家的款项。
16.& &&支付违约金,是指根据1号店与商家签署的协议约定或本规则规定由商家向买家或1号店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17.& &&清退店铺,全店商品下架,冻结并关闭店铺,进入资金清算阶段(包括但不仅限于冻结货款、罚没保证金、支付违约金)。
18.&&店铺屏蔽,指在搜索、导航、营销等各项服务中对商家店铺及商品等信息进行屏蔽。
第二节 市场管理情形
第二十四条& 商家应积极提升自身经营状况,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商品及优质的服务。对于商品品质好、服务质量高等情形的商家,1号店会适当采取鼓励或扶持的政策。对于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商家,1号店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商家采取临时市场管控措施;
1. &&&24小时在线投诉响应不达标,是指1号店为创造良好的购物体验,要求商家在24小时内对买家的在线投诉或在线退换货申请予以响应。
2.& &&24小时发货率不达标,是指1号店为创造良好的购物体验,要求商家需在买家订单付款后24小时在其店铺后台标记发货。
3.& &&差评率过高,是指商家在一个自然周内,差评率大于1%的违规行为。&
4.& &&&DSR,是指店铺动态评分,是在商家发货48小时后60天内,买家自愿对商家店铺的 &商品的描述相符&,&服务态度&和&发货速度&进行评分,商家应积极提升自身经营状况,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商品及优质的服务。&
5.&&& 延迟发货,是指除特殊商品外,商家在买家付款后实际未在48小时内发货,或其他特殊情形等另行约定发货时间的商品,商家实际未在约定时间内发货,或实际没有发货却在商家后台标记发货等妨碍买家购买权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的行为。
6.& &&发货过失,是指商家未按订单交易详情信息发货,妨碍买家购买权益的行为。&
7.& &&第三方物流过失,是指1号店为创造良好的购物体验,要求商家的物流或物流合作单位共同保障买家权益。但第三方物流公司出现丢件、送错件、物流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使用不文明用语,物流破损、脏污、商家标记发货后买家5天内未收到货的物流送货延迟行为。&
8. &&&90s在线响应率 ,是指1号店为创造良好的购物体验,要求商家在90s内对买家和1号店运营发起的会话予以响应。
9. &&&9am-9pm在线时长,是指1号店为创造良好的购物体验,要求商家在每天9am-9pm在线客服保持在线时间不低于40小时。
10.& 保证金不足监管措施,是指商家在收到平台通过商家后台系统保证金不足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补缴的监管处理行为。
&第二十五条&买家应遵照1号店网站交易流程的各项要求进行交易,商家应合理保障买家权益。
第二十六条& 经新闻媒体曝光或国家质监部门通报系质量不合格的线下某一品牌、品类或批次的商品,1号店对于商家在1号店平台开设店铺中发布的线上相关商品信息链接进行临时性下架或删除。
第二十七条& 1号店商家参加1号团等1号店其他市场活动时,应同时遵循相关市场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商家应根据《1号店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或规则规定缴纳或补足保证金。若保证金余额不足,且经1号店催缴后未在约定时间内缴纳或补足的,该商家根据不同违规情节除以限制活动推广-店铺冻结的处罚动作,情节严重者将做清退处理。
第二十九条& 商家应严格遵守《1号店网站行业标准》。商家若违反《1号店网站行业标准》中关于商品发布的规定,1号店将对其违规商品给予下架并给予单个商品搜索降权3天的处理。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违规处理规则
第一节 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违规行为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违规行为及一般违规行为,两者分别扣分、分别累计、分别执行。
严重违规行为,是指严重破坏1号店网站经营秩序并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是指除严重违规行为外的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根据适用的范围分为通用违规行为及其他有特殊说明的市场违规行为,特殊市场违规行为也遵循前款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与一般违规行为划分。
第三十一条& 商家发生违规行为的,其违规行为应当纠正,并扣以一定分值且公布3天。违规扣分在每年的12月31日24时清零。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节点处理的商家,当其全部违规行为被纠正、违规处理期间届满、违规处理措施执行完毕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第三十三条& 就商家的首次或者非故意实施的违规行为,1号店将视情形给予纠正和教育,并要求商家进行自检自查。
第三十四条& 商家可在因违规被处理之时起总计3-30天内(1号店审核时间除外)提出违规申诉申请。
第三十五条& 1号店对商家的严重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方式:
1.&& &&&商家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12分的,给予限制发布商品、下架所有商品、限制商家推广及公示警告7天、向1号店支付违约金2000元的处理;
2.&&&& &商家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24分的,给予限制发布商品、下架所有商品、限制商家推广及公示警告14天、向1号店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处理;
3.&& &&&商家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36分的,给予限制发布商品、下架所有商品、限制商家推广及公示警告30天、向1号店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处理;
4.&& &&&商家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48分的,将下架所有商品、永久限制商品发布权限,没收店铺保证金,冻结货款,清退店铺,并按如下标准处以违约金:
1)商家存在售假行为的,按照所涉商品全部销售货款订单总金额的20%,最低不低于50000元的标准向1号店支付违约金;
2)商家存在不当得利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商家获利金额的1-5倍的标准向1号店支付违约金;
3)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行为,按照涉案商品金额的最低10%,最低不低于20000元向1号店支付违约金;
5.&& &&&商家因单次违规扣分较大,导致累积扣分满足多个节点处理条件的,或在被处理期间又须执行同类节点处理的,仅按最重的节点处理条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1号店对商家的一般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方式:
商家因一般违规行为,每扣12分即被给予限制商家推广7天、向1号店支付违约金2000元的处理。
第二节 严重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商家出售假冒商品,假冒材质商品的,每次扣除48分,予以店铺清退,公示通报,并按照所涉商品全部销售货款金额的20%,最低不低于50000元的标准对商家处以违约金。同时,商家需按货款金额的3倍,最低500元的标准对买家予以现金赔付。
&&&&&&&&&&&&&& 商家出售伪劣过保、二手翻新商品的,每次扣除24分,予以店铺监管,公示警告;情节严重的,扣除48分予以清退。同时,商家需按货款金额的3倍,最低500元的标准对买家予以现金赔付。
第三十八条&&& 出售未经报关进口商品,是指出售未经正常中国海关报关程序的进口商品。出售未经报关进口商品的,每次扣24分;情节严重予以停业整顿3-30天;整顿后仍然未能有效改善的,予以清退。(海购商家适用《1号店海购商家监管规则》)
第三十九条 &发布违禁信息,是指商家发布《1号店网站禁售商品规则》明确规定的禁止发布的商品,构成严重违规行为的商品或信息。符合《1号店网站禁售商品规则》中情形一至九的,严重违规扣除12分;符合《1号店网站禁售商品规则》中情形十的,一般违规扣12分;符合《1号店网站禁售商品规则》中情形十一、十二的,一般违规扣6分,发布违禁信息的,1号店网站将删除违禁商品信息及交易评价,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48分予以清退;
第四十条& &&扰乱市场秩序,是指以任何不合法方式,刻意规避1号店网站规则的行为。或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1号店官方资源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开设两家以上店铺且出售同样商品;商家恶意竞争;限购销售等。
&&&&&&&&&&&&& &扰乱市场秩序的,每次扣24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48分。对扰乱市场秩序的商品予以强制下架7-14天,1号店给予单个商品搜索降权直至商品整改完成后第3天恢复。同时根据店铺内此类商品数量给予商家7至90天的全店商品搜索降权。
&&&&&&&&&&&&&&
第四十一条& 价格欺诈,是指商家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商家因价格欺诈损害买家顾客体验的,需按退一赔三的标准对买家进行赔偿;同时,每次扣24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48分。
第四十二条& 虚假宣传,是指商家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商家因虚假宣传损害买家顾客体验的,需按退一赔三的标准对买家进行赔偿;同时,每次扣24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48分。
第四十三条& 盗用他人账户,是指盗用他人1号店账户,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商家盗用他人账户的,每次扣48分;
第四十四条& 骗取他人财物,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商家骗取他人财物的,每次扣48分。
第四十五条& 泄露他人信息 ,是指未经允许发布、传递他人隐私信息,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商家泄露他人信息的,每次扣24分。
第四十六条&&商家资质不全或资质造假,是指商家未能提供符合1号店规范的完整资质或提供虚假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商家法人身份证信息,工商,税务证明,授权证明,商标证明等资质不全或造假;商家资质不全,每次扣24分,停业整顿3-30天,整顿后仍然未能有效提供资质的,予以清退;商家资质造假,每次扣除48分清退;
第四十七条& 不正当谋利,是指商家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包括:
1.&& &&&&向1号店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
2.&& &&&&通过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 &&&&&&&&(一)商家不正当谋利的,无论是否获得利益,每次扣48分,1号店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同时,商家的关联店铺6个月内不得参加1号店网站营销活动。
&&& &&&&&&&&(二)实施不正当谋利行为的运营服务商,1号店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由该运营服务商代运营的其它店铺亦应在收到1号店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自营或更换运营服务商,逾期,则1号店将对相关店铺进行监管直至其执行完毕。
&&& &&&&&&&&(三)实施不正当谋利行为的会员有如实主动申报及/或如实积极举报情形的,1号店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的处理措施。
&&& &&&&&&&&(四)自对商家进行不正当谋利调查之日起,1号店将限制该商家店铺及其关联店铺参加1号店网站营销活动,直至调查终结。
&&& &&&&&&&&(五)商家向1号店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明确表达不正当谋利意图或已经开始实施不正当谋利行为,但由于商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构成不正当谋利未遂,每次扣12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为不正当谋利行为:
1.&&&&& &商家为1号店工作人员的,每次扣48分;
2.&& &&&&商家为1号店工作人员之关联人士且该1号店工作人员未依据《1号店网站商业行为准则》规定进行如实申报,每次扣24分,若有利用1号店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条件的,每次扣48分。
第四十八条& &虚假交易,是指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家店铺商品销量,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每次扣6分;包括但不限于:
1.&& &&&&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的;
2.&& &&&&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DSR评分的;
&& &&&&&&&&1号店将删除虚假交易商品及虚假交易产生的店铺评分,对涉嫌虚假销量、评分的商品给予30天的单个商品搜索降权,对商家店铺涉嫌虚假交易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商家7至90天的全店商品搜索降权或清退;针对商家恶意刷单的行为,需支付元不等的违约金;不正当提高DSR评分的,全店商品下架;对于多次出现虚假交易行为的商家,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予以清退。
第四十九条& 恶意骚扰,是指商家采取恶劣手段骚扰他人,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恶意骚扰的,每次扣12分。
第五十条&&&不配合投诉处理,是指商家在交易纠纷处理过程中提供的凭证经1号店网站核实,确认为虚假凭证的或不配合提供凭证的行为。每次扣6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每次扣24分;
&&&&& 1.&& &&商家在1号店规定的投诉处理时效内未提供处理凭证或拒绝提供。
&&&&& 2.&& &&商家在交易纠纷处理过程中提供的凭证,经1号店核实后确定为虚假凭证。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聊天记录;快递公司开具的凭证;交易相关截图,及冒充买家取消订单等违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引流到第三方平台或线下交易,是指商家通过在线客服,EDM,电话,短信,DM等方式引导买家在外的其他平台或线下进行交易的行为。引流到第三方平台或线下交易的,依照情节严重程度扣12至48分;
第五十二条& 不当得利, 是指商家通过非正规手段获取利益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获取1号店网站的活动资格,违规获得1号店抵用券,违规套取1号店优惠券以及由此进行销售获利的行为。商家存在不当得利违规行为的,每次扣除24分,情节严重的,直接扣除48分予以店铺清退;同时,对商家公示通报,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商家处以其获利金额1-5倍的违约金。
第四节 一般违规行为
&第五十三条延迟发货,指除特殊商品外,商家在买家付款后实际未在48小时内发货,或其他特殊情形等另行约定发货时间的商品,商家实际未在约定时间内发货,或实际没有发货却在商家后台标记发货等妨碍买家购买权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的行为。商家的发货状态,以快递公司官网查询记录为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商家出现(如价格)标错类事件,导致未按照合同履约发货;
2)商家实际标记发货后的48小时内没有物流公司的揽件信息;
3)商家上传过期的运单号;
4)商家上传的是错误的运单号且商家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商品已如实发货;
5)物流公司信息显示已签收而买家实际未收到货的情形;
6)节假日、定制预售类、冷链、3C、图书等特殊情形未能按约定发货。
&&& &&&&&&&延迟发货且周违规订单量大于5的商家,视订单量严重程度需支付500-2000元不等的违约金,同时按照订单金额的10%-30%,最低20元,最高200元的标准对买家予以返利赔付;
&&& &&&&&&&其中违规订单量不多情节轻微的,予以扣除保证金500元,限制商品发布7天;
&&& &&&&&&&违规订单量一般情节一般严重的,予以扣除保证金1000元,限制商家推广7天;
&&& &&&&&&&违规订单量较多情节严重的,予以扣除保证金3000元,将予以停业整顿3-30天,整顿后仍然未能有效改善的,将予以店铺清退。(海购商家适用《海外购商家监管规则》)
&&&&&&& 存在以下情形的,1号店不强制支持赔付,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 1、& 滥用延迟发货规则发起赔付申请的;
&&&&&&& 2、& 经新闻媒体曝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或经1号店排查发现,商品本身或信息涉嫌违法违规的,为保障消费者权益,1号店要求商家立即停止发货的。
&第五十四条& 描述差异,是指商家未对瑕疵信息披露且影响买家正常使用、或商家对商品的描述与买家收货的商品存在重大差异且影响买家正常使用、或商家对商品材质、成分描述不全面,存在重大遗漏的的情形,但构成虚假宣传的除外。
&&& &&&&&&&&商家描述差异的,每次扣除6-12分,删除商品信息;情节严重予以停业整顿3-30天;整顿后仍然未能有效改善的,予以清退。
&&&&&&&&&&&&&& 商家描述差异的,需按订单金额的30%,最低20元起,最高200元的标准对买家予以返利赔付;
第五十五条& 未依法公开或更新企业信息,指1号店的商家,未在1号店规定的期间内公开或及时更新其营业执照信息、有效的联系方式的行为。未依法公开或更新企业信息的,或未在其营业执照信息变更完成之日起30天内更新的,每次扣12分。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
第五十六条& 违背承诺,是指商家未按照承诺向买家提供以下服务妨害买家权益和/或未按照承诺向1号店履行以下义务的行为。1号店官方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一)&商家违背以下任一承诺的,应承当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需继续履行的,1号店督促商家继续履行其义务,且每次扣6分;商家态度恶劣,情节严重,扣12分;
&&&&& 1.&& &&参加官方活动违规:加入1号店官方活动的商家,未按照活动要求(除发货时间外)履行的;
&&&&& 2.&& &&违规拒绝退款退货保障的:1号店判定商家应该承担退货退款等售后保障责任但商家拒绝承担或延迟承担的;
&&&&& 3.&& &&试用中心活动商品发放违规:商家参与&试用中心&的活动,但却在买家报名成功后拒绝向买家发送或延迟发送已承诺提供的试用商品的;
&&&&& 4.&& &&拒绝提供发票:商家拒绝提供或者拒绝按照承诺的方式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的(特定商品除外);
(二) 商家就已付款订单或特殊情形下对应的商品或服务拒绝或延迟履行承诺侵害了消费者的购买权益的,每次扣4分,商家态度恶劣,情节严重,扣6分;
(三) 拒绝或延迟履行召回责任:因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因涉及重大安全问题危及1号店名誉,或进入司法程序或经1号店决定召回,商家未按约定拒绝或延迟履行实施召回责任的行为;每次严重违规扣24分,情节严重予以清退,并追加20000元违约金。
(四)1号店对商家的监管不免除商家应承担的责任;如需商家继续履行的,1号店督促商家继续履行其义务;如商家无法继续履行或无理由延迟履行承诺的,买家可无理由退换货,退货运费由商家承担。
第五十七条&&&滥发信息,是指商家未按本规则及1号店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 构成一般违规行为的商品或信息,依据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在商品类、店铺装修区或1号店网站页面发布心情故事、店铺介绍、外网购物链接等非实际交易信息,在1号店店铺内发布非1号店网站店铺购物链接、联系方式、实体店信息、银行账号的,1号店将删除商家所发的上述信息:
3.&& &使用以下不当方式发布商品或信息的, 1号店将依据不同违规类型对商家所滥发的商品或信息进行搜索屏蔽、搜素沉底;并针对每件违规商品扣除0.1分(OTC药品每件违规商品扣除1分);
1) 商品主图不符合商品发布标准;
2) 商品文描不符合商品发布标准;
3) 商品命名不符合命名标准格式或堆砌关键字;
4) 以非常规的数量单位发布商品的;
5) 商品属性或类目添选错误;
4.&& &在商品类页面、店铺装修区发布以下错误描述的商品或信息的,1号店将下架商家所滥发的商品或信息,并针对每件违规商品扣除0.1至0.2分(OTC药品每件违规商品扣除1至2分);
1)标题中出现禁止出现的敏感词语;敏感词语来源:国家及地方工商局相关管理法律法规等
2)商品信息中出现第三方平台信息
3)商品信息中夸大商品的功效或程度
4)同一系列商品在店铺内以单一商品形式重复发布
5)刻意规避1号店商品SKU设置规则发布商品的
6)商品标题,图片,价格,文描物流方式,邮费及售后服务等商品要素确实或其之间存在明显不匹配的
7)商品信息中出现好评率,店铺评分,1号店店铺类型,或使用与店铺实际信息不符的标识
8)未经他人允许盗用其他店铺主图,文描等资源信息的
5.&& &商家若发布除以上情形之外其它有违公序良俗和《1号店网站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的商品或信息,1号店可对商品或信息进行临时性下架或删除;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商家,将对其店铺扣除12分/次。
第五十八条& 使用不文明语言,是指买、卖双方在评价、咨询回复等沟通过程中,商家使用任何形式的具有人身攻击、侮辱他人等不文明语言的违规行为。或商家使用不文明语言严重损害顾客体验的,将依照情节严重程度,最低50元,最高500元的标准对顾客予以返利补偿;影响恶劣的将追加500元至2000元的违约金,并店铺监管7-30天不等;自投诉之日起3天内买家接受卖家道歉且对处理结果满意,1号店将从轻处理。
第五十九条 24小时在线投诉响应不达标,若商家1个自然周内平均响应率低于95%,将对商家进行警告提醒;若商家1个自然周内该指标低于95%,需支付100-1000元不等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3-30天,整顿后仍然未能有效改善的,予以解除合作关系。
第六十条& 24小时发货率不达标,若商家1个自然周内24小时发货率低于92%,该商家根据不同违规情节需支付500-200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将限制商家推广7天。
第六十一条 差评率过高,若商家差评率过高,视严重程度扣3-24分/次;情节严重的限制店铺推广7-30天,整顿后仍然未能有效改善的,予以解除合作关系。
第六十二条 DSR,若商家三项DSR评分指标不符合1号店平台各项活动的准入标准,将限制商家推广;入驻三个月以上的商家该指标严重不达标的,不符合1号店网站平台的运营要求,将予以解除合作关系。
第六十三条 发货过失,商家未按订单交易详情信息发货的,予以扣除1分/单,并纠正商家发货过失行为,情节严重商家需追加支付100元/次的违约金。
第六十四条 第三方物流过失,如存在第三方物流公司丢件、送错件、物流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使用不文明用语,物流破损、脏污的情形,商家在其后台标记发货后5天内买家未收到货物的情形损害了买家的购物权益的,按照10-20元的标准对顾客予以补偿,同时商家需支付50元/单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3-30天。
第六十五条90s在线响应率,若1个自然周内90s响应率低于80%的商家视为情节严重,商家需提供200-1000元不等的违约金,限制活动推广7天,并予以商家公示通报。
第六十六条9am-9pm在线时长,若1个自然周内在线时长小于40小时的商家视为情节严重,商家需提供200-1000元不等的违约金,限制活动推广7天,并予以商家公示通报。
第六十七条 恶意评价,1号店网站或评价方删除该条违规评价。
第六十八条 不当注册的,1号店网站对使用软件、程序方式大批量注册而成的账户进行查封;并对滥用券利导致的订单予以关闭。
第六十九条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是指商家发生以下任一行为:
(一)商家在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店铺名中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的;
(二)商家出售商品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的;
(三)商家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或造成不正当竞争的。
不当使他人权利的,1号店对商家所发布的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第一次扣2分,第二次扣4分,第三次扣6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停业整顿3-30天。
第五节 违规的执行
第七十条& 商家的违规行为,通过1号店会员、权利人的投诉或1号店排查发现。
第七十一条& &对违规行为的投诉,除滥发信息、虚假交易、不当注册、发布违禁信息、出售假 冒品牌、假冒材质、伪劣过保、使用过的二手翻新品、出售未经进口报关商品、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盗用他人账户、泄露他人信息、发布非约定商品可随时提交投诉外,其余须在以下规定时间内进行投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投诉的,不予受理:&&&
1.&&&&& & 违背承诺的投诉时间为交易关闭后15天内;&&&
2.&& &&&&&描述差异、骗取他人财物的投诉时间为交易成功后15天内。
第七十二条& &对延迟发货、违背承诺及恶意评价的违规行为,被投诉人须在被投诉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证据的,1号店有权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判断与处理。对其余违规行为的投诉或经1号店发现,1号店在收到投诉后立即判断与处理。
第七十三条& 商家自行作出的承诺或说明与本规则相悖的,1号店不予采信。除证据有误或判断错误的情形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不中止、不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1号店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本规则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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