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财政担保贷款所要出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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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ccliu 于
11:46 编辑
我处开发区为了招商引资,而给予外来投资商以一定的优惠政策,其中之一就是,企业购置土地使用权,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的财政部门以六通一平的名义,将土地出让金退还给企业。请问:企业收到财政部门退回的土地出让金应如何做账务处理,同时希望能够提供相应的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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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主和有这方面经验的同仁,急等你们的回复
属于政府补贴
精确把握土地成本的节税空间
??财政返还&土地费&税前扣除的税政解析
& & 土地成本税前扣除的问题,若筹划和操作得当,精确把握土地成本的节税空间,其节税金额巨大。对购买土地使用权各种名目的返还和退款。不能仅以表面上的购买合同为据,需查清购买土地使用权时双方约定实质内容,将实质内容与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对照。取得政府返还&土地费&可否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税政规定不一、执行有异,随着土地增值税调控房市力度的变化,未来税收政策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密切关注税收新政的出台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差异,并及时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和交流,最终判断交易的实质及对税收的影响。
& &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开发购入土地132,000平方米,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9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90000万元,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以奖励方式返还企业50000万元。土地成交价款90000万元与土地成本40000万元的差额部分50000万元,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奖励,用于该项目配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 一、真实性原则:确认地价成本为40000万元
&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 & 1.支付地价款时
& &&&借:无形资产-土地&&90000万
& && & 贷:银行存款 90000万
& && &2.收财政返还时
& && & 借:银行存款&&50000万
& && && &贷:无形资产-土地&&50000万
& & 由于国家的政策调整,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基本取消。为了引进项目,地方政府只好对企业进行变相补助,即政府帮忙缴纳一部分土地款。所以就出现了企业实际只缴纳部分土地款项的现象。政府返还的土地款项的帐务处理。只在“无形资产-土地”中只按企业实际缴款额计入资产。
& & 二、税后利润最大化:确认地价成本为90000万元
& & 对于以上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做法,目前并没有直接的法规监管。土地出让金收益管理基本是法律空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权力约束。那么对政府对企业的此种补助款项,企业究竟该怎样进行帐务处理和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 & 支付地价款时,根据支付地价发票,确认土地成本:
& & 借:无形资产-土地&&90000万
& &&&贷:银行存款 90000万
& & 三、不征税收入:财政土地返还款的处理最佳方案
& & 1.收财政返还时,帐务处理方式可以选择:
& & 借:银行存款&&50000万
& &&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50000万
2.政策依据
 & &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 & 一、对企业在日至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 &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四、财税处理:如何解决土地返还款财税实务问题
  (一)、会计处理
  当前会计处理出现矛盾的是房地产企业多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应当作为土地的实际成本,主张实际收到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返还款直接冲减土地成本。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这部分返还款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的规定来处理。
  企业按照“招拍挂”确定金额全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取得了全额票据计入土地受让成本,另外政府给予的返还从票据上来说并不是原票据的折让冲回,开具的多是其它名目的财政返还。所以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各种名义的土地返还款不应当直接冲减土地成本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显然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土地返还款符合这一性质,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第七条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第八条的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主要是用于开发,其土地成本构成存货的一部分,取得的土地返还款属于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所以会计处理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比较妥当,并且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可以保持一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记“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因此,房地产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奖励款,应视与资产还是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上述规定核算,最终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冲减“开发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房地产企业由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等按照财政收支规定当然属于财政性资金。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收入总额中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为不征税收入,但并不是所有的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都是不征税收入,还要根据财税[号文和《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注意区分出当中的应纳税收入。
  根据财税[号文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除此之外的其它财政性资金则都属于征税收入。
财税[2009]87号文对此又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日至日期间,企业取得的来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 (三)、土地增值税处理
  既然否认房地产企业所取得的政府土地返还款不能冲减“开发成本”,哪么,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是否允许全额列支呢
  按土地增值税法规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规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奖励款,是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地价款的折让或冲减开发成本。因此,不扣减土地成本。
& & 五、案例简析:财政返还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冲减开发成本
& & 有税收专家学者认为,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会计准则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土地出让金返还不属于财政拨款,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 & 案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2月支付2000万元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土地出让金返还20%,6月16日A公司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400万元,应当如何做账务处理
& & 方案一、土地出让金返还计入营业外收入
& & 借:银行存款& && && && &400万
& && &贷:营业外收入& && && && & 400万
& & 纳税效果分析:
& & (1)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仍然是2,000万元,按照130%计算扣除项目,扣除2,000×130%=2,600万元;
& & (2)营业外收入400万元形成利润总额,应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
& & 方案二、土地出让金返还冲减开发成本
& & 借:银行存款& && && && && && && & 400万
& && &贷: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费& && &400万
& & 纳税效果分析:
& & (1)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减少到1,600万元,按照130%计算扣除项目,扣除1,600×130%=2,080万元;
&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少抵扣增值额=2,600-2,080=520万元
& & 土地增值税率按30%计算,应交说520×30%=156万元
& & (2)开发成本减少4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增加(400-156)=244万元。应缴所得税244×25%= 61(万元)
& &&&应交税费总额=156 + 61 = 217(万元)
& & 六、涉税风险提示:财政返还&土地费&也可能要缴税
& & (一)、目前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的做法
& & 地方政府招商与企业约定返还购买国有土地款,当地地方税务局可能会认为是补贴收入,需要缴税。 在新会计准则下,这属于“政府补助”,最终都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形成了企业的“其他所得”,那么,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的作法是要求交纳企业所得税的。
& & 其理由和依据是:借返还土地使用费为名吸引投资实际上是地方政府的一种策略,本质上属于地方政府对公司作出贡献的一种补贴。此外,由于该补贴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补贴范围,所以,应全额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 (二)、取得政府返还&土地费&是否缴税,未来税收政策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密切关注税收新政的出台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差异,并及时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和交流。
& & (三)、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对取得政府返还&土地费&征税的税收政策参考
& &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号)关于土地使用权价款的扣除问题规定: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号) 规定:对于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与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成本扣除在实务中还是有区别的,特别是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地方税务局会有明确的税收政策规定。所以,房地产企业在掌握国家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要关注地方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才能在工作中充分运用税法政策,合理规避纳税风险。
& & 七、三点结论:精确把握土地成本的节税空间
& & (一)精确把握土地成本的节税空间。土地成本税前扣除的问题,若筹划和操作得当,精确把握土地成本的节税空间,其节税金额(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巨大。
& & (二)财税处理需规避涉税风险。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土地使用费的优惠问题,可能出现直接降低或免收土地使用费、多开票少收款等方式。在这些优惠中,除直接降低土地使用费的价格外,其他优惠方式都给企业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比如会计处理如何进行、涉税问题如何处理等。所以,对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对各种名目的返还和退款。不能仅以表面上的购买合同为据,需查清购买土地使用权时双方约定实质内容,将实质内容与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对照。
& & (三)密切关注税收新政。取得政府返还&土地费&可否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税政规定不一、执行有异,随着土地增值税调控房市力度的变化,未来税收政策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密切关注税收新政的出台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差异,并及时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和交流,最终判断交易的实质及对税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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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招商引资等需要,某些地方政府会向开发商返还土地出让金,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作为奖励,但未具体规定资金的专项用途。
  税务处理
  (一)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本案例中,房地产企业(乙方)取得政府奖励企业的3000万元,但未发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本案例中,房地产企业(乙方)取得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3000万元,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进行具体判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此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本案例中,由于土地出让协议未规定资金的专项用途,因此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所称的“不征税收入”的3个条件之一,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企业应在取得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3000万元时,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实际交纳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后,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规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实务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的补偿返还款,虽然是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但实质上是政府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价款的折让,因此应扣减土地成本。返还3000万元地价款,实质上并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范畴。因此,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该观点与大连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号)观点一致,即“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此外,青岛市地税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号)规定,对于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应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四)契税
  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应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全额征收契税。
  (五)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取得3000万元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收到奖励或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企业收到的政府财政部门返还的土地出让金,说明是享受了政府的优惠政策,应当作为企业的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列入营业外收入,未执行新准则列入资本公积
属于财政补贴,还要交所得税
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以补助六通一平的名义,将部分土地出让金退还给企业。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不得冲减土地使用权成本(六通一平与土地使用权是两回事),应记入营业外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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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财政统发,财政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出纳还需要自己记账吗?
需要自己做账,申报工资。财政虽然有数,但是也需要下边申报
申报表做过了,我还需要报财政支付的社会保险部分单独记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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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2014年财政预算报告解读——政府“账本” 民生支出仍占大头
在每年的两会上,财政预算报告是人大代表们必定要审议的内容,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  政府花钱,应该有本“明白账”。2月10日,《杭州市及市本级201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4年财政预算草案》的书面报告,提交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今年,政府的“账本”如何晒得更加清楚明白?杭州财政预算有了哪些改进?花钱如何更加契合民意?为此,记者专访了杭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吴文兴,对2014年财政预算报告进行解读。  【关键词】  全口径预算  一户家庭每年的开支,会做一个大致计划。一个政府每年怎么花钱,也要有翔实科学细致的预算。  今年,向市人代会提交审查的财政预算草案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四本预算,四本预算构成了全口径预算,首次实现同步上会、同步接受人大审查、同步向社会公开。  “今年的财政报告以‘1+4’的形式上会,即一份主报告加上四份子报告,内容上更加完整、细化。”吴文兴说,有了全口径预算,将各类政府性收支按规定纳入四本预算,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  根据预算,2014年公共财政支出预算为193.8亿元,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626.07亿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281.03亿元,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2.7亿元。  公共财政支出  上一年,政府的收支是怎么样的?今年,政府的钱将花在哪里?每年的杭州市“两会”上,这个话题都深受代表委员们和市民的关注。  2013年,市本级公共财政民生支出138.01亿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74.8%;2014年市本级公共财政支出预算中用于民生的支出146.99亿元,占支出预算的75.8%,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  “在公共财政民生支出方面,市财政每年确保新增财力三分之二以上用于民生。”吴文兴说,市级财政对民生的投入将越来越多。  市财政认真落实市政府为民办实事资金。2013年,杭州市市级财政在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改善交通、提升小区生活环境、加大养老服务等十件市政府为民办实事上,投入资金27.22亿元。  “三公”经费  财政预算管着政府的“钱袋子”,政府“钱袋子”里的钱来自老百姓纳税人,与你我都有关,一定得管好用好。这些年,老百姓对政府的“三公”经费预算很关注,都希望压缩再压缩。  2013年,除重点支出外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下降10%,杭州市市级“三公”经费下降24.6%,节约资金全部用于民生事业。2014年,政府还是要“过紧日子”。  在预算报告中,2014年杭州全市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总额在2013年年初预算基础上压缩30%,压缩经费将全部用于治污水、排涝水、保饮水、防洪水、抓节水这“五水共治”上面去。  “这30%的压缩,就是要让政府过紧日子,厉行节约,持续压缩行政成本,坚持勤俭办事,反对铺张浪费,要从严控制考核评比奖励和重大课题经费等支出项目,持续加强节约型政府建设。”吴文兴说。  【亮点】  绩效管理:专项资金要先报项目、报绩效目标再给钱  比“花了多少钱”更有意义的信息,应该是“钱花得好不好”。老百姓在乎政府钱花了多少,更在乎花了钱后,对他们有没有帮助。  在今年的预算报告中,首次提及将探索实施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的办法。  对此,吴文兴解释说:“这是一项改善资源配置效率的探索性改革,就是要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绩效。”  为了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有效性,将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绩效评价体系,让钱用到刀刃上、用得更有价值。  今年,市财政部门将按照调整归并存量、优化增量、限定存续期限的原则,进一步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具体来讲,探索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邀请人大和行业专家对重点预算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推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  “总之,财政资金的使用,要多做雪中送炭的事,少做锦上添花的事。”吴文兴说。  财政改革:八大举措让政府“账本”更清晰明了  财政预算报告是政府的“账本”,要更好地体现依法、科学、民主理财,更好地做到财政的公开、透明、规范,更好地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政府的账本涉及的范围广,预算越编越细,图表越来越多,可是代表委员们还是不大看得懂。另外,可能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要把这样一份报告读懂、读透会有一些难度。”吴文兴说,所以今年力求把预算报告做得更全面、更完整、更细化。  为了做到这一点,财政将采取八个方面的改革举措。吴文兴说:一是完善全口径政府预算体系。二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三是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四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五是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六是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七是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八是推进预算公开透明。  “通过这八项举措全面推进财政领域的各项改革,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执行与监督‘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建立完整、规范、透明、高效的现代政府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吴文兴说。  漫画解读:让财政预算看得懂  为了让代表们更方便了解预算报告,在新侨饭店大堂的一角,还摆放着杭州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公开查询”机,代表们可以在这台机器上查看财政概况、各部门预算草案、财政报告等。  同时,为了让所有市民能更看得懂这笔预算,一本《财政预算读本》,以动漫插画和照片图片的形式,轻松解读杭州市和市本级2013年预算执行和2014年预算安排的情况。以后,《财政预算读本》还将投放在杭州部分公共场所,方便市民开放阅读。  “预算报告是一个专业性的报告,所以在报告后附30项名词解释,对财政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政策和名词,特别是对全口径政府预算的内涵、收入和支出作更加深入和详细的解释。”吴文兴说。  另外,为了推进政府财政预算、部门预算、“三公”经费向社会公开,2013年公开了市级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总额,62家市级部门公开了“三公”经费预算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吴文兴说,“相关的财政政策及时发布在杭州财税网的门户网站上,感兴趣的市民可以随时登录杭州财税网站查询财政预决算信息和各项财政政策。”(本站编辑 曲玲玲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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