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医疗合同不是本人签字可以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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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到期可以终止吗?
  摘要: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摘要: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 个月。医疗期内,合同到期可以终止吗?下面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王先生两年前应聘进入某私营企业做翻译工作,双方签订的两年期劳动合同终止日为今年3月25日。
  今年春节期间,王先生一次醉酒引起胃痛不止,前往医院检查后发现有一定程度的胃溃疡,医生让其住院治疗,但王先生不愿缺勤,节后带病坚持上班了。
  间隔性的疼痛常使王先生不能正常工作,好几次商务活动都因为他的疼痛难忍而不得不中止。总经理为此非常恼火,得知王先生的合同即将到期,指示人事部说,王先生健康欠佳,公司不能再用他了,立即着手找人接替他的工作。2月25日,人事部发出书面通知,告诉王先生公司决定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将按期终止。
  3月18日,王先生因疼痛被送进医院,医生检查后决定让王先生立即住院进行医疗,并出具了为期一个月的病假单。当家人到公司交病假单时,人事部经理说,反正王先生的合同几天后就到期了,病假就不用请了,公司按时为他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该月工资照发。因为怕王先生不开心,家人也没有告诉他公司的说法。
  4月18日病假期满,王先生回到公司销假,公司人事部长给了他一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说,公司已经通知过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所以王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按期已于3月25日终止,要求王先生办理终止合同手续,那几天病假就算了,公司全额支付王先生合同终止日前的工资。
  对劳动法略知一二的王先生表示,公司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日应该是病假结束日,公司应当支付合同到期后至病假结束日的病假工资。公司认为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已经通知过王先生合同将如期终止,既然按期终止,之后就不应再支付工资。
  双方僵持不下,王先生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调解,公司最后同意了王先生的要求。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劳动者处在医疗期中,用人单位仍按劳动合同期限如期终止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停工医疗期跨过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用人单位能否如期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权益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称,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但王先生的劳动合同不是解除,而是到期终止,公司已明确通知过王先生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当然有权如期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承担王先生合同终止后的停工医疗期待遇。这种说法显然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误解。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未再续签的,则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当事人之间不再具有劳动关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由此可以明确,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停工医疗期内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以下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遇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则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停工医疗情形消失。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王先生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进入停工医疗期,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在停工医疗期内,即停工医疗期跨过了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则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停工医疗情形消失,即王先生病假结束时止。因此,公司&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王先生合同将如期终止,因此不承担合同终止日之后的病假工资&的说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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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咨询内容:我因为长期身体不太好,经常休病假。现在单位要与我解除合同,依据的条款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单位除了要给我经济补偿金之外,我还能得到其他补偿吗?
答复单位:盐城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12333服务热线)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另外,根据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欢迎您继续关注盐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劳动争议第3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仍无法上班的,如何处理?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仍无法上班的,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1994年12月1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另外根据《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据此,如果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仍无法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满一年支付一个月)、6个月医疗补助费(若重病增加不低于50%;若绝症增加不低于100)。
法律法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九条
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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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时间: 10:54:48&&&&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案情介绍 】
易某是一家公司员工,于2001年4月到公司上班,双方最近一份合同期限为一年,从日到日,公司为易某参加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日,易某经查患有唇癌病,先后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日,公司向易某发出书面《通知》:“易某,你与本公司签订的2006年劳动合同已于12月31日到期,2007年将不再续订。”接此通知后,易某咨询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得知自己在合同期内患病,应该享受医疗期及其他相关待遇。公司则认为,已按规定给予易某3个月的医疗期(从日至日),并且每月发给300元病假工资,不存在其他待遇的问题。在与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易某将其告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还要支付给本人医疗补助费及医疗期间少发的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给易某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等合计1.5万元。
&【案情分析】
本案虽已调解解决,但双方的争议事由却是普遍存在。在全社会大力推进工伤保险、注重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同时,对患病职工特别是不能被鉴定为职业病职工的权益维护,确实有待加强。本案中,易某在合同期内生病,虽说公司参加了医疗保险,但他除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外,还应享受以下几方面待遇:
一、医疗期
易某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必须延长劳动关系至易某的医疗期满。《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该《通知》第三条又规定:患病职工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计算,可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时间。据此,本案中的易某至少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又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所以,易某与公司所履行的合同,虽说至日已到期,但此时易某的医疗期还未满,公司理应延长易某的医疗期,待期满后再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二、病假工资待遇
易某在医疗期内,应依法享受足额的病假工资待遇,而不是公司所认为的每月300元病假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易某所住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按80%计算,易某所得病假工资应是416元。因而,单位只给300元的病假工资是不合法的。  
三、 医疗补助待遇
易某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得到适当的医疗补助。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易某所患唇癌病,虽不能致命,但应算是绝症类。因此,易某可以得到12个月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综上,因病而不能上班及被用人单位辞退的职工,有理由向用人单位争取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一有病就可以任凭用人单位辞退而得不到任何补偿,更不能因为不了解法律,而有意无意地放弃自身权益,如果这样,不但自己的利益受损,也同时怂恿了用人单位随意侵害职工利益的恶习。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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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本人‘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单位单方终止合同,该如赔偿日,我在公司院内被外来人员(综合执法)欧打致轻伤,从事故发生到今一直在家休养治疗,日单位告知我日合同到期,要与我终止合同,请问如果我不同意终止合同单位该如何赔偿?如果我同意又该如何赔偿?这种情况我要认定工伤成功地概率有多少提问者:ask****|联系手机:130********|辽宁-大连|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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