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成年人无证驾驶保险理赔车死亡后保险公司给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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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照赔偿遵义交通事故律师胡双林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胡双林,为您提供遵义交通事故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案情:  日,彭某驾驶某公司微型货车与正常行走的陈某相撞,造成陈某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无证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彭某系某公司员工,其驾驶的车辆在河南南阳某财险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为此,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审理: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的驾驶人彭某无证驾驶,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一)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本案中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不是受害人陈某故意造成的。该《条例》第22条虽有明文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规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赔偿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以肇事者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为由,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不是受害人陈某故意造成,被告财险分公司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投保险。根据法院规定,被告公司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共计在12万元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彭某和车辆所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我国的“交强险”赔偿原则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机动车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保险,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社会公益性体现在分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风险和保障受害人获得相应的救济。  “交强险”对人员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有条件的,这符合《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赔偿和财产保险赔偿的规定,即财产保险实行的是“损益相抵”原则,财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不能重复获得;而人身保险则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如投保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受害人在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后,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一立法本意充分体现了设立“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质。  在类似案件中,保险公司不肯理赔的免责法律依据是2006年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于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来源:网络  更多遵义交通事故法律咨询,请拨打胡双林律师电话:【免责声明】:“贵州遵义律师胡双林”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版权声明】: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责任编辑:智飞微信通-小孙【智飞微信通-专注律师微网站建设与营销】   胡双林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在重庆大型房地产公司担任法务部主任助理期间,处理公司的大部分合同、参与公司商务谈判,任专职律师期间,成功为轰动西南地区的拐卖儿童的案被告人“万婆婆”进行罪辩护,为逃亡20余年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被告人杜某某进行辩护;在参与XXX国有企业在毕节地区收购煤矿企业商务调查,该商务调查在XXX国有企业并购中起决策性作用;在参与处理遵义XXX房地产公司与贵阳XXX地产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为企业换回巨额财产;在从事专职律师期间,为了回报社会每年至少承办10件法律援助案件。  专业擅长: 刑事辩护、民商事法务、公司法务、交通事故、非诉讼案件等法律事务的处理。  联系电话:  微信号:ljweiranyiran.  QQ号:  执业机构: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中华路259号外贸大厦8楼-------------------------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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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亡&先赔偿死者家属30万后保险公司拒赔&
&&中国法院网讯&(卢国伟&江毅轩&王玉信)&车主雇佣的司机无证驾驶致人死亡,车主赔偿死者家属30万元。事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因而引发了诉讼。7月11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车主系终局赔偿人为由驳回了原告车主的诉讼请求。
&&2011年9月和10月,梁毅在南阳市一财产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货车先后投保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限额分别为12.2万元、20万元、5.49万元。日8时许,梁毅雇佣的司机张阳驾驶该货车因操作不当将安某碰撞致伤,安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花去医疗费用2660.90元。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阳属无证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日,经交警部门调解,梁毅与张阳同意一次性向死者安某亲属赔偿抢救费用、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0万元整。随后,梁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依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规定,拒绝理赔。梁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梁毅保险金23.8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这样规定,首先着重对受害人的保护,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其次侵权行为人是真正的终局赔偿义务人,由保险公司向侵权行为人追偿,从而不放纵侵权的违法行为人。该案中,车主梁毅及驾驶人张阳在无证驾驶致人死亡情况下,已先行赔偿了受害人,车主作为终局赔偿义务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南阳中院遂依法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梁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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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邮编:610036分类: |无证驾驶撞死了人车入的是全险保险公司会赔吗?_百度知道
无证驾驶撞死了人车入的是全险保险公司会赔吗?
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是针对受害人而设定;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并赋予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重大过错的致害人享有追偿权、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条并没有规定驾驶人醉酒或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可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理赔义务、财产损失的,而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无证驾驶肇事、被保险人损害和受害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上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确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抢救费用先行承担垫付的法定义务。” 该条明确了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未赋予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法定免责的权利,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是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惟一的免赔条件。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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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拒赔的,就有无证驾驶这一条,所以无证驾驶出了事故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拒赔的情形中
对不起 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 表示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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