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你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征税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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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思考
李鹤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税收制度在电子商务方面存在较大的“盲区”。税务机关在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税收征管时也存在较大的问题。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带来的诸多问题进行探讨。 教育期刊网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改革 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带来商业价值的巨大增长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数据显示,2009 年中国在线人数达3.84 亿人,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 500 亿,占全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量的接近2 。电子商务因其方便、快捷、支付安全、减少中间环节减少消费者支出等优势,逐渐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首选。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事业已经进入高速发展期,每年以高速度持续增长。 二、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瓶颈 在一定社会中从事某些商业活动需要合适的相关法律环境为规范这些商业活动提供支持。一方面,商业活动必须要有法律的保护,它的经济利益才有可能是可预测的和有保障的。另一方面要有一定的法律规范才能保证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 税法作为支持国家税收实行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税收本身是任何一项商业活动都必须负担的一种费用,因而税法对税收的规范程度和执行情况也将直接影响着这项商业活动的最后利益。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而言,更是如此。但是由于税收是对私人财产的一种强制性的剥夺,因此为了不使其过分地剥夺私人财产、伤害私人利益,影响其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活动,当代世界各国都对其从法律上做了严格的规范和限制,这就是著名的税收法定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 三、各国关于电子商务征税的几种政策主张 1.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从1996年开始,美国就有步骤地力推电子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该政策的出台除对本国产生影响外,也对处理全球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 2. 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欧盟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立性,应使纳税义务公开、明确、可预见和纳税中立性,即新兴贸易方式同传统贸易方式相比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同传统的贸易方式一样,商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显然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欧盟成员国于是开始着手分析如何在欧盟范围内使用综合税收政策来解决问题。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把Intemet经营活动看做是新的潜在的税源,认为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 3.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广大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一方面要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同发达国家相抗争;另一方面,又要顾及广大的Intemet用户和InterneL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多数发展中国家,对于代表最新科技的电子商务方式,持观望态度,所以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问题的挑战,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自己的方针政策,中国和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对电子商务征税一直没有出台具体的政策。 总结来说,各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大致可以体现在如下方面: (1)“零关税”主义由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代表,认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应该鼓励的贸易形式,能带来大量的就业机会和促进经济的增长,但是现在电子商务并不成形,对其征税必在很大程度上伤害其发展。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多种行业会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通过现有征税渠道对其他相关联行业征税来进行。 (2)征收新税———以“比特税”为例此方案主张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bic)征税,包括网上传递的无经营行为的信息,如对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他们认为计算机互联网威胁现有税基,必须采取新的手段对付此项挑战,否则数以万计的政府财源将在电子商务中自白流失。目前,国际上对比特税方案颇有争议。 四、中国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征管政策势在必行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从美国的完全免税政策到欧盟的坚持税收中性、保留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权及至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漠视和茫然,不难发现其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各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各国税制结构的不同,从而导致各国从电子商务及其征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有差异。从税制结构看,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发展中国家则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对前者影响甚小,对后者影响甚大。 在中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自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特别是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体从事着电子商务的活动,他们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势在必行。 五、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题 1.纳税义务人身份难以确定。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实施税收管辖,通过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把纳税义务人与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用再固定地点办理成立登记,只要有自己的网址便可以开展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很难确定,如何确定征税对象,变得极为复杂。 2.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税收征管需要有一定的对象,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做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实质性,交易活动所得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所得?所得类型不同,适用的来源规则就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也不同。 3. 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经营贸易额通过网络形式进行流通,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为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4. 稽征管理带来难题。加大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贸易,使得传统的贸易方式的交易数目在减少,使得现行税基受到很大的损失。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为大多数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税务机关无法对这部分税收进行准确征收,形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本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 5.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互联网的发展使得贸易活动在很轻易间跨越了国际界限,使得来源地的判断发送争议。 六、中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思考 1. 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改革制度。在国家机关制定相关税收改革制度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性,特别是在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和劳务等关系到税收征收的界定对象。重点修改于电子商务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明确各种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目纳入相关的改革制度中。 2. 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针对电子商务无纸化和无地点化的特性,应该在税制改革中特别对流转税各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地点进行重新界定,以规范税务部门对本辖区的企业进行税务管理。 3.针对管辖权冲突的问题。采取居民地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税。根据我国目前为止在电子商务中的地位,多作为电子贸易的输入国,来自国外的收入相对较少,所以更应该强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坚持地域管辖权才能保证税收的不流失。 4.积极参与到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中。无论怎样,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成为了全球的趋势所在,全球一体化不仅体现在贸易活动上,也将越来越体现在国家规则的制定上。中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也应该和国际同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中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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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 “网店征税”言论引燃了电商领域的“炮火”。作为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董事长,张近东的建议一出,便遭到淘宝的“反击”,后者并不赞同在现在这个时点对电商征税。此后,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商超连锁企业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与当当网CEO李国庆也加入到这场争论之中。
一时间,网店征税这一并不新鲜但又极具争议性的话题,再一次成为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然而,喧嚣的背后,电商征税的三大核心难题渐渐浮出水面。
电商征税,该不该?
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经过十多年的高速发展,进入一个全盛时代。艾瑞咨询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增速较往年略有回落,但仍以同比增长27.9%的比率,达到了8.1万亿元。其中,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了惊人的1.3万亿元,同比增长66.2%。
这其中,阿里巴巴集团的电子商务网站(包含C2C的淘宝网和B2C的天猫商城)占绝对优势,交易额达1万亿元。与此同时,电商的飞速发展对社会就业的拉动作用也不容小觑。IDC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淘宝和天猫创造的直接就业机会达到467.7万,拉动间接就业1333万。
然而,与上述优势不对称的是,我国对电子商务的法规监管远远落后于其发展,电商行业的假货、仿货横行以及服务投诉等问题也广受消费者诟病,尤其是C2C领域被称为是监管“盲区”。曾有业内专家指出,淘宝平台上近千亿的水货、假货和仿货犹如“定时炸弹”,淘宝系转型势在必行。
对于淘宝上700万职业卖家来说,网上开店最大的优势在于不用缴纳店铺租金和税款,从而形成与其他网站以及实体店的价差,这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但对这些卖家是不是不需要规范和监管呢?社会各界对此反响越来越强。业内专家指出,对如此庞大规模的C2C商家,不能对其采取“放任”态度,相关法律以及税收政策亟需明朗化。
事实上,从电商行业长远发展的角度着眼,建章立制势在必行。商务部研究院早前就曾发布报告指出,现行税制问题制约了电子商务发展。其报告提出,电子商务是完全不同于传统商务运行方式的新的商务模式,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明确税法条文。这种状况长期存在下去,必然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然而,征税对职业卖家来说犹如“狼来了”一般,能否说服这些卖家成了一个现实难题。一方面,对利益的追求导致卖家会抵制对电商征税,另一方面,很多职业卖家的规模确实小,一旦征税,他们只能另谋出路。
但是,不征税又引出另一个争议:是否公平竞争。目前,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当当网、亚马逊中国等大多数自主营销型B2C网商平台已经具备了完善税收制度。在阿里集团今年1万亿元的电子商务交易份额中,天猫的贡献率仅为20%,绝大多数交易额仍来自于淘宝店大量的个人卖家。淘宝网称,目前94%的淘宝卖家营业额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下,而一些发展较好的商家,在线下已经开始缴税。对个人网店强行征税获得的收益并不大,但征税成本却很高,还会打击微型经济的积极性。
对于电商征税,淘宝回应称,“我们不反对征税,但我们反对在今天这个时期征税。”但何时才是电商征税的“好时机”?是否是阿里旗下的淘宝C2C商家转向天猫B2C平台之后?
电商征税,难不难?
去年,网店实名制曾一度被认为是对网店征税的“前奏”,就在业界纷纷猜测电商征税时代即将来临的时候,工商、税务等部门对网络交易的税费规定始终没有明确答复。究其原因,征税方式可能是关键所在。
由于网店并不是传统店商,不少人质疑在征税的实际操作中,将碰到很多难以解决的技术难题。首先,电商企业的规模和收益不一样,征税时国家不能“一刀切”;其次,由于网购没有空间限制,通常是跨地域交易,这就给确定应纳税对象属地带来难度;此外,网购的“无纸化”交易使得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
更重要的是,在我国B2C和C2C的边界一直很模糊,以阿里集团为例,仅仅把天猫商城平台纳入到B2C范畴并不全面,对企业或个体卖家实际应用C2C平台从事商品经营则是一个漏洞,这一行为基本难以与真正的C2C进行辨别区分。
但是,仍有不少专家指出,尽管电商征税存在难度,但难题并非无法破解。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张斌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对上述争议做出了诠释:网商征税利用现有的税制框架即可完成,在具体征管上也不存在技术障碍。
针对征税“一刀切”的问题,有业内人士建议,在制度上可以设计适当的税收优惠,对营业额较小的商户设立免征额,超过免征额的再根据营业额大小来进行征收。
此外,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出台政策,一定程度上从技术层面提供了征税基础。2012年5月中旬,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目前,获批开展电子发票试点的有重庆等5个城市。这意味着,电子发票推广工作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网购由于“无纸化”交易而产生的无凭证难题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破解。
事实上,在一些电商行业成熟度较高的国家,对网购征税措施早已付诸于实际。2002年8月,英国《电子商务法》正式生效,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分为3等,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根据所售商品种类和销售地不同,实行不同税率标准。
此外,在日本,《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的收入需要交税,店主大都自觉报税。中国的监管部门大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现行经验,逐步破解征税难题,建立起规范、合法的网购市场。
业内人士认为,电商税收政策在征收环节上应体现公平,一方面可以“放水养鱼”,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与扶持网店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能规范网购中普遍存在的漏税问题,让阳光照向“被国家税收遗忘的角落”。
电商征税,谁受益?
不少人担心,征税之后,不单很多小微淘宝卖家会遭受“灭顶之灾”,很多消费者恐怕也要成为买单者。
另外,征税后是否能够给电商,特别是中小卖家带来真切的利益也成为热议的焦点。正如淘宝此前在其官方微博上呼吁,征税损害的是辛苦创业的年轻人,对个人小店主征税就是对他们的希望和未来征税,同时质疑,征税后究竟能为这个群体做些什么。
对此,张近东也“隔空”表达了自己不同的声音,他指出,一个良好的、法制化的经营环境是对创业者最大的保护,诚信经营、社会责任等都是法制化包含的内容,当然也包括对一些新兴领域、年轻创业者给予充分的鼓励与支持,这也应该以法律化的形式给予明确与固化。
一些税务专家从技术方面提出了解决消费者担忧的办法,例如可以创新征税制度,从结算环节、物流环节稽查等方面入手,解决税收成本高的问题,从而可以控制住网上商品的价格上涨。
况且,从公平竞争角度来看,遵守商业发展规则,有序竞争,才是一个行业可持续发展之策。
通过享受税收优惠而发展壮大毕竟只是一时之计,只有行业内所有企业都在公平环境下依法运作,电商才能依靠优化经营模式、规范内部管理等更加长远的方式发展,从而使整个行业变得更加健康、透明。
市场参与各方都在思考着中国电商行业的未来之路。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电商的核心优势在于服务和诚信,即使暂时失去价格优势,但整个行业从此可以走上更加规范的道路;同时,电商便捷、直观等优势也不会丧失。
网购已不是昔日的“二手买卖市场”,经过近年井喷式的发展后,小交易早已变成了大买卖。这个交易总规模已达1.3万亿元的行业亟须得到规范。征税到底是对电商的不公平打压,还是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着实值得行业内外深思。(新华网记者 徐曼曼 万方)
】【】【】关于电商征税的大讨论
作者: 亿邦动力网来源: 亿邦动力网 15:56:19
【编者按】税,在中国被宣传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即便是这样,关于税收政策的一丁点变动都会让人肝颤。这种影响企业效益甚至全国经济走向带有强制性的宏观调控手段,自古以来都是敏感的和谨慎的,其相对的固定性更使新税种地开征带有潜在的阻力。
对于中国电商是否应该被征税,在今年被格外浓墨重彩的讨论并放大。这也从侧面证明了的发展和影响力从弱变强,已经开始作为一个重要的角色登上中国经济的舞台,这是值得电商从业者们振臂一呼的。
电商征税值得探讨,我们有美国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我们更要重视“中国国情”,为此亿邦动力搜集汇总了这场“争论”相关各方的态度、观点,尽力完整中性地将事情发展的整个过程呈现出来,让读者自己心中有数,有自己的考虑,有自己的打算。
作为身处其中的泱泱网购消费者中的一员,我们应该明白“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与自己休戚相关的事情,我们需要知道一点。
事情的发展是这样的——
起因:两会电商征税“双响炮”
张近东在两会上的电商提案因“征税”内容遭来炮轰,淘宝方面以不点名的方式公开回应称不反对征税,但表示现阶段对电商征税是对辛苦&创业、没资金没背景的个人店主、年轻人的希望和未来征税。这也引来很多互联网人士的力挺和&对张近东、苏宁的网络围攻。
对于淘宝网在微博上多次的回应,张近东则认为对手是一直在回避征税,其“等一等”“还没到时候”的说辞,没有正面交待究竟何时才是征税的恰当时机。“是淘宝的时机,还是互联网的时机?天猫尚未占据足够的市场份额,淘宝很大程度上流量是为天猫服务,为了自己的生态体系格局稳固,这同样是为自己代言。”
网络购物“不开发票不上税”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凡是发生交易行为的,就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接受各职能部门监管。调查显示,网络购物开票金额仅30%,70%未缴纳任何税、费,仅阿里巴巴网络平台经营的商铺2012年漏缴税、费超过350亿元,全国平台型电商漏税超过1000亿元。
网络零售与实体零售相比,只是实现销售的模式和途径上的差异,网络零售本质是交易行为,因此对于网络零售税收政策上的宽松,客观上造成了网络零售与实体零售的不公平竞争,也与市场经济公平性原则相悖。
讨论:那些反对、那些支持和那些观点
李国庆认为,小企业偷漏税违法,但并不足以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有规模企业从政府获得了税收减免和廉价土地。“中国是高税负,少提让政府加大税收的招数,多提减免税收。”
规范化一定是电商行业成熟后的归宿。而淘宝通过9年的发展,直到今天8000亿元的年交易额,卖家依然没有规范化运作。
在今天的淘宝上,充斥着大量的水货、假货等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的货源,还有大量的实体店通过淘宝避税的现象。
没有发票对消费者来说,商品就可能没有保障,而对于有保障的卖家才会获得更多的信任。
分析人士认为,张近东之前频繁放出网店征税论,很可能是在为税务部门推行网络发票探路和做铺垫,也是为其承接的电子发票项目做准备。
马云表示,淘宝卖家的成功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靠一点点偷税漏税,他们靠创新在生存,他们靠希望在生存,靠不交税的经济不可能持续。淘宝也强调,只是反对在这个时期征税,并指出征税后能为这个群体做些什么,能为这些年轻人做些什么,对未来做些什么。
反应:利益相关者有话说
在张先生看来,由于网店商品价格透明,为了赢得顾客,只能压低利润,因此,国家对网店征税不能简单地“一刀切”。“现在国家对小微企业还有减税扶植政策呢,对于我们这些小网店,也应该有相应的优惠措施。”
一方面是实体零售企业在经营成本一路上涨、各种税费居高不下使发展放缓,一方面是在国家政策鼓励下电商力量的迅猛崛起。尤其是去年光棍节淘宝的“日销191亿元”与马、王的“亿元赌约”,无一不使得传统零售企业感受到电商带来的一股阴冷的危机感。
“从我们卖家来说,当然不愿意去交税,事实上,除了一部分像我这样利润还不错的卖家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卖家在低利运营,虽然能达到百万销售额,但利润往往也就10万元。他们该怎么办?”“刀刀然”说,“但从各方面的声音来看,纳税似乎势在必行,只是时间的问题。”
政府今年将出台关于电子商务行业的政策已是大势所趋,如果相关税收政策在今年落实,网上零售类电商的经营成本将上升,产品价格将上涨,整个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将受到影响。2013年中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增速将减缓至40%至50%。
电商征税虽然是老话题,但张近东此次在两会提出是拉大旗做虎皮,想通过推动制度性的抉择给淘宝的成长制造障碍。张近东提案背后,隐藏着其对苏宁电商竞争格局的战略思考:苏宁最大的对手并不是京东国美,而是拥有价格优势且体量巨大的淘宝。
调查:看到真相才不纠结
除了网上零售中存在少量电商纳税真空区域外,现在的网上零售企业和线下零售企业在税务方面差别并不算大。
部分电商卖家随着市场的成熟,自身网站订单量也在不断攀升,而高单价的产品在交易过程中,有无发票直接影响着商家的公信力和售后保修服务。一些电商商家称,自己公司需要去税务部门申请足够量的发票,发票不够会严重影响自己网站产品的销量。
借鉴:海另一边的他山之石
美国加州专门监督税赋的政府机构——加州公平委员会 (California State Board of Equalization,BOE)上周报告称,2012年9月至12月,电子零售商共向该州缴纳9640万美元的销售税。此前,该州通过一番努力,终于使亚马逊等电子零售商开始代征销售税,并通过一项要求征收网上销售税的法律。
共和党在美国会参议院的三号人物拉马·亚历山大(Lam ar A lexander)说:“这是板上钉钉的事,开征在线销售税不在今年,就在来年。”
克里斯蒂称向网上销售征税是“对所有州长都重要的问题”,并赞同制定给予所有州征税权力的联邦法律。零售商Lowe's Cos表示,与网络竞争对手相比,其商品要贵上5-10%,一些客户到其专卖店挑选产品,然后在线购买以免交销售税。
动作:有些场面还是需要政府出面的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接受专访时表示,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调研征税,将从制度对其进行完善,既要促进其发展,又要使其健康发展,同时还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出台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将从4月1日起实施,要求所有电商向消费者出具发票。专家称,主要目的是为征税做准备,但征税主要针对电商公司,或者平台入驻公司。对于个人网店,暂时不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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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工商管理论文
  [论文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 政策      [论文摘要]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交易对象基础之上的税收政策带来巨大的挑战。本文主要讨论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所得来源地、课税对象的性质、纳税人的身份、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变得模糊不清, 使税收征管难度加大、国际避税加剧等一系列问题,并积极探索适合我国电子商务现状的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它是一种基于互联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据的全新商务模式。易趣首席运营官郑锡贵在第八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2005)舵手论坛上的演讲中讲到,1999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总额达到了2400亿美元,2001年约达到5000亿美元,2003年增至1.6万亿美元。根据知名的市场研究和管理咨询机构――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2006年第一季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研究报告》中的数据,得出2004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累计达到4400亿元人民币,2005年电子商务交易额为7400亿元,电子商务季度增长率维持在12%以上。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正被越来越多的人看作是以信息产业为先导的新经济中又一个经济增长的亮点。电子商务表现出来的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等特征,从理论上和技术上给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产品交易对象基础上的税收政策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1.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所得来源地难以确定   现行税制判断是否应课税的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从而由该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性受到了严重限制。而电子商务活动是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网上贸易活动没有有形的“场所”和人员“出场”, 称之为“无址”, 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的实际出现。这些都在客观上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劳务活动发生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 从而使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其所得的来源地,对其征税也就缺乏法律依据。   2.电子商务环境下课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交易本身的数字化使得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从而导致税务处理上的混乱。最常见的方式各种书籍、音像制品等通过网上交易完成下载,形成数字化产品,税务很难判断其是属于销售商品还是提供劳务进而征收增值税,还是将其视为无形产品或著作权的转让进而征收营业税。同时网上书店一个月销售了多少本书或多少字节(Byte)电子信息,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数量。   3.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稽查工作的难度加大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精准的数据,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纳税人必须如实记帐并保存帐簿、记帐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而在对电子商务具体实施税收征管时,必然会遇到很多难题:其一,电子商务实行无纸化操作,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其二,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控的难度;其三,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得到网络安全的保障,然而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  4.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   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原则并不统一,有的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有的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有地区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合并实行的。以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物流为特征的电子商务运作打破了传统经营区域的概念,使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间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网上交易已不再存在任何地域界限,电子商务的交易场所、产品及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地址难以断定,表现出明显的“无界化”特征,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明显削弱乃至失效,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与协调碰到困难。   5.电子商务使国家税收流失风险加大   由于电子商务税收的研究滞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由于互联网上没有地域的概念,作为互联网上唯一标识方式的网址与交易双方的身份和地域都没有关系,再加上国际互联网的高流动性和隐蔽性特点,使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都能够轻易的隐匿住所或进行匿名交易。另外,企业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根网线,就可以在互联网上轻易选择一个免税或低税国设立站点,利用低税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而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从而轻易避税。使得本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大量流失。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集团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税收,更多地运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通过定价转让来达到目的。      二、加强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建议      我国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从国内情况看,相对于传统商业创造的财富而言,网上交易仍只占相对从属的地位,当前为了尽快缩小我国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供宽松税收政策显得尤为重要。但从整个国际大环境看,我国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有可能是电子商务的消费国,如果免征互联网贸易的“关税”和“增值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尽早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从税收政策和网上监管技术两方面积极作好准备,在坚持税收中性和公平原则、国家税收主权原则、适当优惠原则,在尊重国际税收惯例,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解决办法。   1.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电子税务   电子商务以其无址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受到挑战。为此,要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构建符合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它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行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把税务机关的站点变成为民服务的窗口。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  (2)开发使用电子征税软件,实现电子征税。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电子征税软件。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结算两个环节。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和申报,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纳税人通过电话网、Internet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电子自动申报。同时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并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划拨税款,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从支付体系着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资金流,因此,发展电子商务客观上要求银行业必须同步实现电子商务化,以电子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以保证资金流正确、安全地在网上流通,这样,由于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银行,参与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隐藏姓名。从而降低了交易双方的某些欺诈行为,因此,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将十分有效。   2.采取有效措施对实行网络贸易的企业加强监管   (1)建立登记与单独核算制度,责令所有开展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电子信息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的销售等业务,单独记账核算,并将上网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   (2)对商务性外汇汇出实行代扣税制度,对境内汇出外汇实行外汇用途申报制度,其中属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或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 [1][2]下一页
  3.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交易显得力不从心,应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问题适时调整。同时对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重新修订和解释使其明确化,并使之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环境。对提供电子交易服务、认证的核证中心的审批、基本业务规程及运作方式做出明确的说明,确立电子凭证、网上传输的电子文件与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使电子财务账簿可以作为企业申报纳税的依据。同时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规范网上银行的运作,统一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规保障。   4.广泛交换税收情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   电子商务打破了国界和地域的概念,决定了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有整体性和全球性,单靠一个国家恐怕难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偷逃税收的问题。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因此,需要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合作,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促进各国税务当局互换税收情报和互相协助征税,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以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这样,这一方面能使各地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和国际惯例进行操作,规范有效地履行国际义务;另一方面能使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情报交换的渠道更有效地查处打击跨国偷税行为,还将有利于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开展。  另外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性组织或有关国家牵头组织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讨论,取得发言权,共同研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缓解新形势下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探讨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情报交换问题,共同防范国际避税与逃税。   5.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贸易形式呼唤新的税收管理方法,税收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阅读、分析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及计算机网络等知识的高素质的税收专业人才,从技术上、能力上超越被管理对象的水平,才能有效地控制电子商务中的应税行为,打击偷税行为,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以适应新世纪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郁培文: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66   [2]朱林跃:电子商务下税收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6年19期 87~88   [3]李凤荣: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J].商业研究,~23   [5]张霆军: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分析及对策.北方经贸,~50   [6]靳东升罗天舒: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国际比较[J].涉外税务,~48   [7]陈锋: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上海财税 2001年 01期 22~24   [8]杨晓榕:电子商务的税收及对策研究.会计之友,2006年04期 90~91   [9]张霆军: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分析及对策.北方经贸,2006年07期 49~50   [10]陈晓红等: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财经研究,2000年9期 33-36 上一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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