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银行不可接受的银行抵债资产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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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的处理原则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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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控制原则。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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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主要采取诉讼清收、重组盘活、以物抵债等方式。接收抵债资产为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所采用。在实践操作中,部分商业银行的抵债资产管理尚不规范,并且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中国论文网 /2/view-666246.htm     一、抵债资产的涵义及抵债条件      抵债资产是指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或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且与债务人(资产的合法处置人)达成抵债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可用于抵偿商业银行债权的非货币类资产。商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前提条件包括:对债务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后仍无法以货币形式收回债权。债务人经营持续恶化,若不采取以物抵债措施,商业银行债权将受到更大损失。      二、抵债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和法规尚不完善。   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制订抵债资产管理的专门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部分规定涉及抵债资产管理,但相关法规不完善,使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如关于债权打折,即以抵债价值低于贷款本息的资产一次性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相关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债权打折,打折部分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能否核销等尚不明确。   其次,抵债资产管理不规范,商业银行各部门之间尚未形成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   商业银行在抵债资产管理中,办公室仅负责自用抵债资产的实物管理,会计部仅负责部分已取得物权的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非自用或尚未取得物权的抵债资产的实物监管和综合统计均由资产保全部一手代办。办公室、会计部和资产保全部也未定期进行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工作,造成管理脱节,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第三,存在账外抵债资产。   商业银行存在部分抵债资产在会计账外核算的情况,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抵债资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权属不明晰,暂时无法入账。二是抵债资产实际价值远低于贷款本息,若将抵债资产计入会计账,资产变现时,账面将体现出较大损失。三是股权等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由于法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对外投资,因此商业银行采取变通做法,将抵债收回的股权过户到其他公司名下,以协议约定享有股权收益。   第四,抵债资产自用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金融企业接收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组织拍卖变现。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应专项申报,并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必须有固定资产购建指标,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但个别商业银行在抵债资产的使用上较为随意,自用时未将其纳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也未向其总行报批。自用抵债资产也未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计提相应的折旧,造成资产价值与实际状况不符。   第五,抵债资产存在长期不处置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但在实践操作中,商业银行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置抵债资产,原因在于:一是权属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抵债资产,商业银行暂时无法处置。二是主观原因,商业银行因接收的抵债资产大多不足抵偿贷款本息,处置后将形成现实的损失,责任不好承担。三是市场原因,由于部分抵债资产当前市场行情不看好,商业银行等待有利时机再行处置。   第六,抵债资产托管、租赁等经营方式不规范。   一是抵债资产经营形式不规范。通常,商业银行对短期内不宜处置且具备经营条件的抵债资产采取托管、租赁等多种经营方式予以盘活,但商业银行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与托管方或承租方签订委托或出租协议以约定对抵债资产的妥善保管与维护,以及其经营收益的获取,不利于其对抵债资产经营收益的有效监控。   二是抵债资产经营收益的会计处理不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3条规定:“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未收回的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但个别商业银行在收到抵债资产的经营收益后直接计入“其他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而未按有关规定冲减抵债资产对应的贷款本金。   第七,尚未对抵债资产进行五级分类,也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29条规定:“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56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抵债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但个别商业银行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抵债资产进行五级分类,也未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实际变现价值已远远低于入账价值,抵债资产被严重高估。      三、加强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的建议      首先,完善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明确以物抵债操作流程及账务处理方式,使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由于法规不完善而导致商业银行管理不健全。   其次,加大抵债资产检查力度。   监管当局应加大对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的现场检查力度,防止商业银行为完成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双降”目标而采取高估抵债资产价值转化不良贷款的变通做法,有效规范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   第三,审慎接收抵债资产。   商业银行应审慎接收抵债资产,特别是权属不明晰或实际处置变现价值远低于抵债价值的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的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安全保值、处置妥当的原则。对已接收权属不明晰的抵债资产应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应选择有利时机及时处置抵债资产,避免形成抵债资产的有形或无形损失。   第四,形成抵债资产管理的相互监督、制衡机制。   商业银行各部门之间对抵债资产的管理应形成相互监督、制衡机制。抵债资产的实物监管、权属凭证、账务处理和综合统计应分别由不同部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强化责任约束,保证抵债资产安全。对自用抵债资产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严防因管理缺陷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五,规范抵债资产经营方式。   商业银行对短期内难以处置变现的抵债资产,应规范托管、租赁等经营方式,对抵债资产经营收益实施有效监控,以保证抵债资产收益最大化。严防发生抵债资产经营收益在账外核算的情况,尽可能减少贷款损失。   第六,重视抵债资产五级分类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抵债资产五级分类工作,及时依据抵债资产市价贬值情况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准确反映资产质量,防止资产虚增、贷款实际风险被掩盖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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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 财金[2005]53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抄送: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 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六条 银行应建立健全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的内部申报审批制度,明确申报流程、部门职责、审批权限,并对申报方案的内容、要件和所需材料做出规定。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收取&&& 第七条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第八条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银行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银行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第十条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第十一条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 银行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第十三条 银行应对抵债资产建立登记制度,并对每笔以物抵债设定抵债资产收取责任人,负责以物抵债的申报和抵债资产的收取、移交、登记等工作。&&& 第十四条 银行应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银行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后,银行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保管&&& 第十五条 银行要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六条 银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 第十七条 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置期间,银行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一)银行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二)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做好核对记录。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十八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第十九条 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卖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础上,择优选用。拍卖抵债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 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第二十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第五章 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以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银行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第二十三条 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银行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银行须支付补价的,则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第二十四条 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 第二十五条 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抵债金额不足冲减债权本息的部分,应继续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追偿未果的,按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 第二十七条 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第二十八条 抵债资产处置时,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涉及补价的,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超出(或少于)预计应支付补价部分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预计负债)&&& 第二十九条 银行应当在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损益。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银行应当对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收取、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 (二)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 (四)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六)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七)其他在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银行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的监督管理。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银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抵债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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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银行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在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环节,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为充分发挥以物抵债对加快处置不良贷款的重要作用,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加强以物抵债法律分析,依法规范接收和处置行为。
当前,银行不良贷款高企、处置难度加大,积极采取以物抵债方式能够抢抓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义务人的财产,有效实现不良贷款的压降。在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环节,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为充分发挥以物抵债对加快处置不良贷款的重要作用,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加强以物抵债法律分析,依法规范接收和处置行为。
巧用法律提升以物抵债效率
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协议抵债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在协议抵债中,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应当注意的是,未经公证的协议抵债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一旦资产出让方违约,抵入方或买受人将无法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须经过诉讼程序再进入执行程序,最后处置资产,清收效率会受到影响。
在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方式中,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用来抵偿银行债权。一般来说,银行接受以物抵债主要的抵入依据是法院裁定。因此,一定要对法院裁定内容表述的明晰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认真审查,防止因裁定出现漏洞而造成抵债无法进行。例如,某法院裁定将债务人房地产过户给某银行抵偿债务人欠款,并裁定上述抵偿房地产变现时需经双方自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但在变现该抵债资产过程中,因债务人不配合选定评估机构导致评估迟迟未能推进,致使抵债资产处置陷入困境。
另外,在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中,一定条件下,拍卖并不是必经程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上述规定放开了对查封物拍卖前置程序的限制,有利于银行直接通过抵债方式变价处理担保物。若执行财产因地理位置不佳、评估价值过高、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可以预见通过法院拍卖无法处置或处置所得价款过低,或不良贷款需要快速清收的,可与执行法院及被执行人沟通,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执行财产抵偿债务。
抵债资产产权过户登记不能忽视
《物权法》规定:对于依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而享有的物权,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资产抵入后应先将产权过户至银行名下,一方面可以确保抵债资产处置发生物权效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抵债资产因债务人原因被查封或重复抵债,陷入不必要的讼争。
例如,2005年4月,某银行通过协议将某抵债房地产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07年11月,资产管理公司将此房产拍卖,买受人陈某向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产变更,工作人员直接将房产过户转让登记给陈某。后县政府认为某资产管理公司未经办理房产登记手续而直接将银行房产过户给陈某属于违法,决定注销该房屋所有权证。陈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以物抵债的房地产后,只有在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才拥有该房地产的合法产权,才能将该房地产予以转让。因此,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将产权人为银行的房屋委托拍卖并转让给陈某不符合法律规定,登记机关有权注销该房屋权属证书。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资产必须过户到抵入银行名下,但在过户登记之前,资产抵入行可以先行启动处置程序。《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7第40号)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依照该规定,对于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土地使用权,资产抵入行可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之前,先行启动处置程序,缩短处置时间,但最终仍需办理“两次”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虽然该规定针对的仅仅是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土地使用权,但结合《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法院、仲裁机构裁决的其他需登记的抵债资产,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此外,为避免产权过户问题,在条件适合情况下,也可先将拟抵债资产通过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寻找潜在购买人,然后直接将拟抵债资产过户到购买人名下,再用所售资金偿还借款人债务,收回贷款。由于减少了抵债资产过户环节,还可以免缴相关税费。
法院拍卖程序应做到四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十九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对法院组织的拍卖,银行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不动产拍卖不同于动产拍卖。
在动产拍卖中,法院经过两次拍卖不成后便可裁定以物抵债;在不动产拍卖中,如果两次拍卖不成,只要银行不接受以物抵债,法院就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二是对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应进行必要的分析。当前,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形势严峻,在现金清收难以实现的情况下,与其耗费人力物力陷于执行“马拉松”,不如积极接受以物抵债,特别是对于被执行人有破产逃债迹象的,建议果断通过以物抵债止损,防止被执行人破产后,银行受偿率更低甚至为零。但作为申请执行人,法律赋予了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的选择权,对严重有失公允的以物抵债,应当拒绝。
三是《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根据该规定,银行应提示法院通知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防范资产抵入后他人向银行主张权利或拍卖被撤销。
四是积极解决三拍流拍问题。日,最高院执行局下发的《关于“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中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不动产经三次拍卖流拍,不能依法变卖或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依据上述规定,在司法清收中遇到不动产三拍流拍后仍然无法处置的,在适合条件下,银行可积极要求法院针对当地市场实际情况,重新启动评估以及拍卖流程,使评估价格更符合市场行情,以提高拍卖处置的成功率。
抵债资产处置拍卖应充分披露标的瑕疵
以拍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符合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透明度较高且又能最大限度实现抵债资产价值,因此,拍卖抵债资产成为处置变现的首选方式。但这种方式如运用不当,也存在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建议银行在抵债资产处置前必须将所有瑕疵予以充分披露,如权属是否清楚、证件是否齐全、税费是否缴清、质量是否有缺陷、资产是否完整、财产的占有及租用情况等,否则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例如,某银行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某宗房地产,2003年12月买受人王某以178万元的价格成交,并支付佣金8万元,在申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办证机关告知“证件不齐,不予受理”,原因是该房地产土地性质为划拨地,按照规定应向国土资源局申报并经县(市)一级政府批准,才可进入拍卖市场,由于银行在拍卖前未办理申报手续,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过户。为此,买受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拍卖合同、返还拍卖款项。经法院终审判决银行败诉,返还拍卖款。
因地制宜合理约定税费承担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从该规定看,资产抵入银行要承担种类繁多的税费。在实践中,资产抵入银行也可与债务人协商要求债务人承担或共同承担过户应支付的税费。根据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所述“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做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费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协议约定税费承担的解决方式具有可行性,即可以约定由债务人承担税费,也可以约定由银行承担。但考虑到各地税费政策的执行差异,建议当事行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避免因避税遭受补征税款或其他处罚。当然,对在抵债资产拍卖过程中涉及税费承担事宜,也应当告知竞买人并注意书面表述,避免引起歧义。
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12期。
3月24日—26日,南京站
《供给侧改革深化商业银行信贷全流程风险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实战班》
致各商业银行:
供给侧改革是我国未来一段时期经济改革发展的核心,2017年更是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而从对商业银行实际影响来看,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行的过程中,原来被经济高速增长所掩盖、积累的风险将进一步暴露,银行业的资产质量将经受较大考验。其中,去产能和去库存所涉及的行业企业将是银行风险高发、不良贷款发生的重点领域, 特别是所处在行业核心企业上下游抗风险能力弱的中小微企业,一些跨行业、跨市场风险及风险传染的隐患也需要密切关注。此外,2016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重点提到“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也是历年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首次提到“放到更重要的位置”,更是证明了2017年我国金融风险的严峻形势。
在我国经济周期性与结构性因素叠加时期,商业银行需要进一步加强全流程风险管理、监测及预警,拓宽创新风险处置方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既要商业银行总行在顶层设计上,做好经济、政策、区域、行业等研究,制定更加符合各区域发展的《信贷政策指引》,也要各分支行在全面理解和贯彻执行的同时,加强学习,提高信贷全流程各条线人员风险识别与管理技能,特别是在近两年各家银行全面实行客户经理责任制和受风险上行期各银行中后台风险管理及处置人员的扩编阶段。
一年之计在于春,为此,华经国研银行培训中心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最新政策与业务实践,特邀银行资深实战风险管理专家,将于2017年3月24日—26日(共3天),在南京市举办《供给侧改革深化商业银行信贷全流程风险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实战班。本课程以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银行监管政策、信贷投向与风险管控思路为导向,系统性剖析银行贷前尽职调查、贷时授信审批、贷后问题贷款预警等信贷全流程风控要点与防控技术,并辅以大量实操案例分享,提升银行全流程信贷风险管控能力,确保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同时有效掌握不良资产的清收与创新处置方式方法,增强银行多元化、市场化和综合化的不良资产处置能力,有效提升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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