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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被告人李潮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郭庆、赵新建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晋08刑终289号
原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山西凯镁特物贸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兵泽,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潮,男,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现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抓获,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2月12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栋,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庆,男,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现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交巡防大队抓获,6月6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7月11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立,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新建,男,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现住址安阳市。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案件侦查大队抓获,8月28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同年9月18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珍珍,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潮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郭庆、赵新建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日作出(2016)晋08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潮、郭庆、赵新建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跃、范晓霞出庭履行职务,被害单位山西凯镁特物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兵泽、被告人李潮及其辩护人张栋、被告人郭庆及其辩护人张立、被告人赵新建及其辩护人王珍珍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一)、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1、日,被告人李潮伙同赵新建、郭庆三人密谋以“拖欠货物尾款”的方法骗取钱财,三人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材公司)的名义先与运城凯镁特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镁特公司)签订80吨小额镁锭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凯镁特公司向鹤壁公司提供80吨镁锭,每吨17550元,货到需方(鹤壁公司)指定地点检验合格后付百分之七十货款(982800元),剩余货款4月5日内结清。提货后供方(凯镁特公司)提供17%增值税发票......”,后凯镁特公司实际给鹤壁公司提供镁锭80.5吨,镁锭总金额为141.2775万元,豫材公司按约定支付了70%货款99万元。在骗取运城凯镁特物贸有限公司的信任后,同年3月20日,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合同,约定:“......由凯镁特公司向鹤壁公司提供200吨镁锭,每吨17550元,本次到货后供方提供上次合同(-001)增值税发票,连同本次合同付百分之七十货款(2457000元)货款共同结算。货到需方指定地点检验合格后,剩余货款供方提供增值税发票4月15日内结清......”。3月24日左右,凯镁特公司把213.872吨镁锭送到豫材公司,该批镁锭金额为375.34536万元。凯镁特公司提供给豫材公司两批镁锭共计294.372吨,总价值516.62286万元。至日,豫材公司在付清第一笔合同货款后,仅支付第二笔合同的少部分货款,尚欠凯镁特公司第二笔合同剩余货款202.62286万元,但直至案发,凯镁特公司对两份合同均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总金额为87.8258862万元。在被害单位人员多次要求豫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时,被告人李潮等人借口将镁锭卖给安阳市松德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德伟业公司),该公司尚未给其公司付清货款为由,不再支付凯镁特公司剩余货款,反而在凯镁特公司找其公司对账时,伪造了豫材公司与松德伟业公司业务往来的虚假对账单、产品供销合同等手续,以造成松德伟业公司未付清豫材公司货款才导致其公司无法向凯镁特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假象。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潮等人还与闻喜县圣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刘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之夫)联系,在双方公司并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刘某某给豫材公司虚开购买镁锭的增值税发票,且发票所开的镁锭吨数213.525吨与凯镁特公司卖给其公司的第二批镁锭数量213.872吨相当接近,并按每吨400元支付了刘某某相应的利润。日,豫材公司将凯镁特公司的第一批80.5吨镁锭以每吨17600元(含增值税发票费用)卖给鹤壁江浪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浪公司),总价是1416800元;日,豫材公司又将凯镁特公司的第二批213.525吨中其中19.8吨以第一次价格每吨17600元卖给江浪公司,合计348480元,其余193.725吨镁锭以每吨17200元卖给了江浪公司,合计3332070元,总计需要支付豫材公司货款为5097350元。江浪公司于日至5月3日,分6笔共转账给豫材公司货款元(除去了镁锭托盘费用),豫材公司除了将其中190万元支付给凯镁特公司、10万元打到吕某某账上外,余款均通过被告人郭庆的一张河南安阳市中信银行卡(卡号为:4669)进行转账,所得赃款其中90万元被告人李潮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被告人郭庆分得赃款95700元,被告人赵新建分得赃款74000元,其余赃款鹤壁公司用于归还王某、沈某某等人的借款及利息。
同时查明:日,鹤壁市鹤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李潮,李潮占70%的股份,负责公司办理工商、税务、银行手续等工作,被告人赵新建占30%的股份(干股),主要负责接待客户;日,该公司股东又变更为李潮和戎某。安阳市松德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高某,日变更为被告人郭庆,但郭庆也在豫材公司工作。
(二)、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2年至2014年期间,戎某(日因涉嫌诈骗被鹤壁市公安局九州分局刑事拘留)伙同被告人李潮等人,使用以李潮等人的名义办理的假房产证作为抵押,由戎某本人担保,且利用多次诈骗被害人王某的钱按月偿还利息的手段骗取其表哥王某的信任,陆续诈骗王某,给王某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被告人李潮在明知其名下没有房产的情况下,伙同戎某与王某见面,并以李潮名字的假房产证作为抵押,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在被害人王某从30万元中扣除利息6.3万元后,以借款的名义骗取王某人民币23.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日鹤壁市公安局长江分局关于李潮涉嫌合同诈骗案办理的函,证实鹤壁市豫材炉料有限公司李潮涉嫌合同诈骗案,鹤壁市公安局长江分局认为,运城市是犯罪结果发生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管辖更为适宜,建议由盐湖分局管辖。
2、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案件线索移交函,证实盐湖分局在侦查李潮合同诈骗一案中,发现闻喜圣迪物贸有限公司给河南省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虚开4张金额为3084250元的增值税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现将该案线索移交闻喜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3、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号,证实赵新建尿液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阴性。
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证实未发现被告人郭庆有违法犯罪记录。
5、鹤壁市公安局九州分局情况说明,证实我大队在办理王某被诈骗一案中,2012年至2014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戎某伙同李潮等人,使用李潮等人的假房产证作为抵押由戎某本人担保,利用多次诈骗王某的钱按月偿还利息的手段骗取王某信任,陆续诈骗王某使王某经济损失500余万(其中李潮在明知其名下无房产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伙同李潮与王某见面,并以李潮的假房产证抵押给王某,由李潮与王某签房屋买卖协议、借条,提供李潮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骗取王某借款23.7万元,王某陈述该笔借款己偿还33.6万利息,本金未还)该案犯罪嫌疑人李潮因合同诈骗羁押于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区看守所,因案件需要,建议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李潮涉嫌诈骗一案对李潮移送审查起诉。
6、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交通管理与巡防大队抓获证明,证实日12时,公安人员张宏光、庞磊接道110指挥中心指令,通报人民公园对面商都农商银行里有逃犯,一分钟到达现场,经过仔细排查,现场抓获外省网上在逃人员郭庆,移交到安阳市文峰治安管理大队进一步处理;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证实网上在逃人员郭庆于日12时被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巡逻车民警抓获后,交分局治安大队进一步处理,经联系办案单位后,没有对郭庆送看守所临时羁押,于日移交办案单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分局。
7、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抓获证明,证实日10时40分许,龙祥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安阳市殷都区同乐花园12号楼下将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在逃人员赵新建抓获。
8、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二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日,盐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二中队工作人员在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将网上犯罪嫌疑人李潮抓获,次日,犯罪嫌疑人李潮被刑事拘留。
9、辨认笔录,证实经刘某某A辨认,指出2号照片高某是在鹤壁市豫材炉料公司见过的那位姓“高”的业务员、6号照片是赵新建。
10、鹤壁市江浪金属有限公司关于鹤壁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供应镁锭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鹤壁市江浪金属有限公司应付鹤壁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货款5097350元,实付元已于日前分6笔转账给鹤壁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少支付的41943.2元是扣除镁托的款项,是经双方同意的。
11、山西凯镁特物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凯镁特和豫材公司签订合同及付款情况,证实豫材公司欠凯镁特公司货款元。
12、对账单,证实应付货款5119335元,已付货款元,欠货款1347728元。
13、鹤壁银行记账凭证、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江浪材料入库单、闻喜县圣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信银行客户综合信息查询单、房屋买卖协议、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2003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清册、产品供销合同、对账单、安阳松德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14、李潮合同诈骗案赃款去向示意图、郭庆账上赃款去向说明、豫材公司银行入账明细、三门峡市农村信用社历史交易明细表、账号为1xxxxxx的账单明细表。
15、山西凯镁特物贸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王某某的陈述及说明,证实我公司日、日分两次与河南省鹤壁市豫材炉料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供销合同,合同中约定货到后经验收合格支付70%的货款,剩余货款分别于日、日将剩余的30%货款付清,我公司签订合同后,于向豫材炉料有限公司提供镁锭80.5吨,价值141.2775万元,日我公司又向豫材炉料有限公司提供了213.872吨的镁锭,价值375.34536万元,后豫材炉料有限公司于日至日期间以汇款和转账方式向我公司支付了172.7225万元货款,剩余货款202.62286万元豫材炉料有限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截止现在也未履行合同约定给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大致情况就是这样的。我公司主要销售金属镁。我是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经营工作。豫材炉料有限公司总说公司没有钱,再到后来连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潮都找不见了,我们公司想了解我们的货物去向,豫材炉料有限公司也不告诉我们;2013年3月份,鹤壁豫材炉料公司(以下简称鹤壁公司)一个自称姓孙的业务员通过网上联系我公司业务员梁新平,称其是鹤壁公司的业务员,需要从我公司购进镁锭,他们经过协商,谈妥了价格、数量及发货付款方式后,于日鹤壁把合同格式内容填写好后盖了他们公司的章传真到我公司,我公司通过审定后也盖上我公司的公章传真给了他们,3月20日签订的第二份合同也是以此方式签订的。根据3月6日和3月20日两次签订的合同约定,具体的付款,开票过程是这样的:第一份80吨合同约定,货到后对方付款70%,3月15日对方付了70%货款99万元;根据3月20日签订的第二份213吨的合同约定:第二批货到对方公司后,对方公司除了付清第一批货剩余的30%货款外,还必须付清第二批货货款的70%,同时我公司给对方公司提供第一批货的增值税发票。第二批的增值税发票等对方付清第二批货的70%货款后在日前给对方开具,对方再付清第二批货其余的30%的货款。3月20日第二批货的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大概在3月24日就把213.872吨镁锭送到鹤壁公司,3月27日,鹤壁公司他们仅付我公司190万元,这190万元包括第一批货款剩余的30%,大概42万元,相当于第二批货的货款仅支付147万元,而第二批货款的70%是262余万元,那么3月27日鹤壁公司就没有付清第二批货款的70%,还差约115万元。到了4月15日,我公司业务员刘某某A到鹤壁公司找赵新建催要货款,鹤壁公司答复我们说他们的货款还没有要回来,要回来就给我们。由于他们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付款,他们也没有向我们提出开具第二批货的增值税发票问题。鹤壁公司从我公司购进价格是每吨17550元,他们按每吨17400元算的。他们扣除了增值税发票17%税款63万元,税款只能抵扣,是不能当成货款的。他们把两笔合同货款混淆到一起了,他们就是为了让我公司信任他们,及时付清了第一笔小额合同的钱,然后骗取第二笔大额合同的货款。因为第二笔合同总额为375万元,他们仅付147万元。4月15日以后付的两笔25万元是我公司业务员逼得紧他们应付我们的。第二份合同上我签批17400元每吨是我们公司内部给业务员的提成底价,我顺手写在合同上,由于业务员工作不严谨,把我签批的字也复印交给了公安机关,对方律师以为抓住了我们的漏洞,就故意捏造说我们的发货价是每吨17400元。我们给对方提供的合同肯定没我签字的的合同。日以后,他们公司仅付25万元,我公司派业务员贾邵武去鹤壁要帐,9月份,在鹤壁公司见了李潮和赵新建,当时他们还在吵架。12月份业务员拿着我公司和鹤壁公司的对账单找李潮对帐时,李潮从他的办公桌抽屉里拿出一个公章就盖上去了,业务员贾邵武传真回来我看盖的是安阳松德伟业公司的公章,我就很奇怪,就问业务员,业务员后来给我说,李潮给他说是盖错了。2014年元月份,我将此案向鹤壁市公安局长江分局报案,长江分局在侦查此案时,李潮向长江分局的人说他们从我这购进的镁锭是卖给了安阳松德伟业公司,我至此明白了鹤壁公司李潮、赵新建、郭庆他们就是一伙骗子。实际上李潮和安阳松德伟业之间就是一回事,他们之间根本没有什么业务,还拿什么对账单骗长江分局的工作人员,他给长江分局的人说是镁锭卖给了安阳松德伟业公司,从来不给我们说镁锭卖到什么地方去了。
16、贾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我是山西凯镁特物贸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主要负责销售。我公司主要销售销售金属镁。我们公司和河南省鹤壁市豫材炉料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我公司共给河南省鹤壁市豫材炉料有限公司供过两次金属镁,价值500万元左右。我们公司和河南省鹤壁市豫材炉料有限公司的业务具体是我和河南省鹤壁市豫材炉料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潮谈的,我公司和河南省鹤壁市豫材炉料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供销合同,合同是河南省鹤壁市豫材炉料有限公司以传真的方式发到我公司,我公司签订后,再以传真的方式传去河南省鹤壁市豫材炉料有限公司的,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日签订的,一份是日签订的,两份合同的内容都是我公司向河南省鹤壁市豫材炉料有限公司提供金属镁,货到后付货款70%,15日后将剩余的30%付清。我公司向河南省鹤壁市豫材炉料有限公司共提供了两次金属镁,第一次提供80.5吨,价值141.2775万元,第二次提供213.872吨,价值375.34536万元,第一次的货款付清了,第二次只支付了172.7225万元,剩余62286万元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未向我公司支付。他们公司说别的公司欠他们公司的货款,再加上他们公司的股东之间出现矛盾,所以支付不了我公司的欠款。但我向河南省鹤壁市豫材炉料有限公司了解我公司的货物去向,他公司对我说这是商业机密不能告诉我,于是我又和他们公司对账,对完账后河南省鹤壁市豫材炉料有限公司给对账单上加盖的安阳市松德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我发现后就向该公司质问,公司法人代表向我解释说我们公司提供的金属镁他们公司卖给安阳市松德伟北贸易有限公司了,安阳市松德伟业贸易有眼公司的公章忘记拿走了,所以他们公司疏忽了就把公章盖错了。
17、刘某某A的询问笔录,证实当时我在凯镁特公司是业务经理,现在待业。运城凯镁特公司与鹤壁豫材炉料公司的业务是我们公司一个姓梁的业务员与泰州江北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镁锭购销合同,发货之后没几天,豫材公司就主动联系我们公司的业务员,之后是我接手的这笔业务,2013年5月份我离职将这个业务交给了贾经理。我当时和豫材炉料公司赵新建谈的。日第一笔合同签订之后,公司把货发到河南鹤壁豫材公司,我随后就去河南鹤壁豫材公司去了,在他们公司我就见到了自称赵总的人,之后我知道他叫赵新建,他自称是豫材公司的总经理,法人李潮不在公司,赵新建负责豫材公司的所有业务,第一次80吨镁锭的百分之70货款也是向赵新建要的,赵新建安排人把第一笔货款的钱打到我们公司的账上。随后我又去鹤壁豫材公司好几次,包括第二次要款和送增值税发票,在这期间接触了赵新建好多次,每次去鹤壁我都是联系赵新建,并且每次去都和赵新建吃饭,了解到豫材公司的业务,实际是由赵新建控制的。我在豫材炉料公司没有见过法人代表李潮,在豫材公司我还见过一个姓高的业务员,还有一个叫王大伟的业务员。
18、李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我是鹤壁市江浪金属有限公司的法人,2013年4月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给我公司供应过两笔镁锭。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不是我公司的长期供应商,我公司除了在2013年与鹤壁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合作过两次之外没有任何业务,这个公司的老板我不知道是谁。2013年3月底鹤壁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的人找到我,要求给我公司供应镁锭100吨,当时谈好的价格是每吨17600元含增值税发票,货款15个工作日付清。我们口头约定好后,日鹤壁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给我公司送来镁锭80.5吨,总价是1416800元。日鹤壁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给我公司供应213.525吨镁锭,价格是每吨17200元含增值税发票,因为上一次约定供货是100吨,而鹤壁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实际给我公司供应了80.5吨,因此这次供应的镁锭213.525吨中给第一次的80.5吨拨出19.8吨,凑够第一次的100吨,拨出的这19.8吨也按第一次的价格每吨17600元支付,合计是348480元。213.525吨减去19.8吨还剩193.725吨,这193.725按照我公司和鹤壁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约定的价格17200元履行,共计3332070元,至此,我公司共需要支付鹤壁市豫材炉料有限公司货款是5097350元。鹤壁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两次总共给我公司供应了294.025吨镁锭,我公司已于2013年5月把货款元付给了鹤壁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鹤壁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的账号是:xxxxxx。我公司实际应该支付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镁锭货款共计5097350元,少支付了41943.2元。因为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给我公司供应的镁锭含有镁托(就是镁锭的托盘),我公司的生产车间不能接受镁托,按照要求我公司要退掉这些镁托,因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不要这些镁托,所以就扣除了这些镁托的钱,少支付了41943.2元。我公司与鹤壁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没有签署合同,只是临时口头约定。鹤壁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供应给我公司镁锭,也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19、刘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我是闻喜县圣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掌控人,河南鹤壁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让我们公司给他们公司送货,但我们没有给他们送。我们给他们开具过增值税发票。2014年4月初,我接到河南鹤壁一个自称姓李的老板的电话,一开始他给我说让我给他送镁锭,一下要5车,货到那后付70%货款,我一听觉得他是个骗子,就给他说要送一车一车送,付全款,那个姓李的没答应,后来货也没有送成,后来他又打电话给我说,他从其他地方进了几车镁锭,让我公司给他开增值税发票,利润按一吨400元给我算,我听他这么说就答应给他开了。我没有见过这个姓李的老板,我的电话应该是他的业务员告诉他的,我也没有见过他的业务员,他公司业务员应该是通过查找我留在网上的公司信息和电话知道的,他们的业务员是流动性很强的,骗了一些货就不干了。我给河南鹤壁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是按他说的开票的镁锭213.525吨和他说的开票公司名称等信息开的,一共开了四张增值税发票,分别是:第一张票号,数量65吨,金额元,税额元;第二张票号,数量65吨,金额元,税额元,第三张票号,数量65吨,金额元,税额元,第四张票号,数量18.525吨,金额元,税额45489.17元,这四张票的总税额是元,开票金额是3084250元。姓李的按每吨400元的利润一共给了我85410元,他是通过银行转到我卡上的,是在开票日期日之前打给我的。
20、张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我和李潮是普通朋友关系。我是郭庆的表姐夫。是李潮的父亲和现任鹤壁豫材炉料公司的股东戎某委托我过来的。李潮的父亲年纪大了,沟通不方便。戎某因为是股东害怕不敢来。我不认识赵新建,我没有去过鹤壁豫材炉料公司,郭庆的卡号为:xxxxxx的中信银行银行卡,可能通过他的银行卡刷卡转账。卡号为:xxxxxx的中信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日这张卡给我转账5000元,日这张卡给我转账26000元,这是我在安阳郭庆的松德伟业公司,当时郭庆公司的pos机放在郭庆的办公室,我和郭庆说好,前几天我用我的银行卡在他的pos机上刷卡套现,然后过几天郭庆这张卡上的钱就转到我的银行卡上。郭庆这张银行卡绑定的pos机是放在安阳郭庆的松德伟业公司。
21、朱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我和赵新建是对象关系,我们是2012年年底在安阳经过我的朋友介绍认识的,认识后就同居至日,我们认识后,赵新建告诉我他在鹤壁市开公司,公司名字赵新建没有告诉我,我去过赵新建说的鹤壁公司一两次,赵新建在鹤壁公司负责什么我不知道,李潮、郭庆我不认识,我有时候和赵新建到鹤壁公司,我问赵新建公司里面的人叫什么负责什么时,赵新建就嚷我叫我不要问。我和赵新建的鹤壁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我是做黑茶生意的,我没有向鹤壁公司销售过黑茶,赵新建从2012年年底至2013年6月份左右在鹤壁公司干,我在建设银行办理过银行卡,卡号我记不清了。鹤壁公司郭庆给我的建设银行卡转过款,我不知道是谁转的,赵新建曾经告诉我从他鹤壁公司给我的建行卡转过他的工资,具体多少记不住了。鹤壁公司郭庆的中信银行卡卡号为:xxxxxx账户从日至日共分5次给我的建设银行卡(0xxxxxx)上转款共计74000元,好像我当时向赵新建借钱20000元,至于赵新建安排谁转到我的银行卡的我不知道,除了这20000元,其余的54000元我记不住为什么转到我的银行卡上的,应该也是赵新建安排转到我的卡上的,我借赵新建的20000元没有还给赵新建,我的这张建设银行卡没有让赵新建用过。除了我借赵新建的20000元,还有54000元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我记不清了,我没有参与过赵新建鹤壁公司的货物销售,我也没有安排过我朋友给他销售给镁锭。
2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月份的时候戎某给我说他想在鹤壁开公司,一开始戎某让我帮他找地方,后来戎某自己找的地方,我就联系人给戎某的公司装修,这个公司就是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公司大概是在2012年9月份左右开业的,开业当天我去参加了开业仪式,我还给了戎某5000块钱的礼。戎某给我说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是由戎某出资建的,赵新建在公司是负责跑业务的,戎某一开始找的人当法人,但是后来不知道什么时候李潮成了法人。我认识李潮,戎某领着李潮拿李潮的假房产证还骗了我30万块钱,我跟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之间有经济往来,戎某以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资金周转的名义借过我很多次钱。我手里有一张在日给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的账户上打过20万元钱,这笔钱就是戎某说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资金周转了向我借的钱,后来我跟我媳妇沈某某还多次给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账户上打过钱,这些钱都是戎某以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资金周向我借的钱。戎某以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资金周转的名义向我借的钱都还给我了,主要是通过戎某、杨某、郭庆、高某、陈某某他们几个的账户给我还的钱,我都记不清了。是戎某给我发短信把公司的账户给我发过来的,我按账户打的钱,都是戎某安排人转的。我经常见郭庆一直安排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戎某也一直安排郭庆忙公司的事。戎某在安阳有个安阳市松德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但是戎某安排郭庆做的公司法人。这个情况是戎某自己给我说的,戎某说要是有啥事戎某可以脱身活动事情,李潮和郭庆在山西出事后,戎某也往山西去活动事情了,当时我一直给戎某要钱,戎某就说他在山西运城活动李潮他们的事情了。山西运城警方跟我联系过,问我为什么跟李潮、戎某之间有资金的来往,当时戎某给我说,不让我给山西警方说那么多,等戎某把李潮他们活动出来就能贷款还我钱了,我就没给山西警方说那么多,戎某以他人房产证抵押向我借的钱也是戎某通过他本人、杨某、郭庆、陈某某、高某他们几个人的账户给我转过来的,郭庆、高某等人都是戎某手下的人,戎某就安排他们给我转的钱;戎某以别人的房产证给我抵押借钱时我见过郝某某、李潮、吕某某A、李某某A、李某某B、牛某某、谢某、杜某某,其他人戎某没让我见过,但是我每次都给戎某说我想跟借钱的人见面,戎某总是以各种理由不让我跟借钱的人见面,我见郝某某、李潮、吕某某A、李某某A、李某某B、牛某某、谢昆、杜某某的时候,跟他们分别签了有房产抵押协议还有他们本人的借条,并且这些人还给我提供了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都是他们本人签字按的手印,担保人都是戎某签的字按的手印,但是我没见过的人我就不知道是谁签的字按的手印了,我跟戎某介绍的人签借款协议时杨某都不在场。杨某知道我给戎某转过很多钱,但是我不知道杨某知道不知道戎某拿假房产证骗我的事情。2014年的时候戎某和杨某在安阳市殷都区御翠园小区买了套房子,写的是杨某的名字,杨某有车没我不知道。戎某有辆奔驰车,写的是郭庆的名字。2015年4月份的时候我跟我父亲一起去找戎某父母了,把戎某用假房产证骗我钱的事情给戎某的父母说了。戎某介绍郝某某、李潮等人借我钱时说的都是郝某某、李潮等这些人用我的钱,戎某作担保。戎某介绍郝某某、李潮等人借我钱时戎某本人没有给我写过借条,戎某只是做的担保,在借条上面担保人上签的字按的手印,戎某没给我写过借条。戎某介绍这些人借我钱时说的都是急用,干工程等各种理由。戎某本人也向我借过很多次钱,戎某向我借钱就是以公司周转,做生意急用名义借的,但是戎某本人借我的钱大部分都还我了,就最后在2014年12月份左右借我165万元一直没还。
23、戎某的讯问笔录,证实王某是我表哥,我从王某那里拿过钱,拿过有四百万左右,加上利息有一千万元左右,我都是向王某借的钱,我借王某的钱有欠条,以前我每借一笔钱都有欠条,后来我把那些欠条收回了,给王某打了一个总的欠条(一千多万,具体我记不清楚了)。除了欠条还有担保手续,我每次从王某处借钱都给王某打一个欠条,然后王某还让我随便写个人名让我再做个担保,我写的人名都是我认识的人,担保手续的内容就是由我担保,把钱借给我随便写的人名的人了,我给王某写的担保手续上的人都不知道我以他们的名义向王某借款了,王某没有见过我在担保手续上写的这些人,这是王某叫我写的,王某说以后拿两个条可以告我诈骗,我当时想没有什么,我就写了。担保协议上的借款人的签名和手印都是我自己签的名字,我自己按的手印,王某通过转账或者现金的方式把钱给我的,在场的都是我跟王某或者我跟王某还有沈某某(王某妻子)在场,没有其他人见过,这些欠条和担保手续都在王某那里,我给王某写的担保手续,其实什么也没担保,是王某叫我写的,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王某说这个担保手续就等于一份欠条,我从王某那里拿的钱全部都是我自己借的,没有一笔是其他人借的,我应该是从2012年开始向王某借钱的,最开始是我介绍刘某某B、刁某某两个人向王某借的钱,我做担保,后来刘某某B、刁某某两个人还过王某钱后我就开始向王某借钱了。月份,我借王某的钱在安阳市文峰区惠园街开了个巫山烤全鱼饭店,经营不善,于2014年年底关门了;2013年年底我借王某的钱在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开了个巫山烤全鱼饭店,经营不善,于2014年年底关门了,这两饭店一共赔了90万元左右,剩下的钱都用于洗澡、买衣服、唱歌等等都消费了,我名下没有公司、房产、车辆等资产,我没有偿还王某钱的能力,一开始我想借王某的钱开饭店,结果饭店一直赔钱,形成恶性循环了,我只能不停向王某借钱,借出来钱再拿借王某的钱还王某利息,然后再借王某的钱,最后利息太多了就还不起了。我注册过安阳的奇迹传媒公司,这个公司是2007年注册的,2009年就注销了;另外我在鹤壁的河南豫材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这个公司是月份我入的股,这个公司法人是李潮,我是股东,这个公司于月份就不再经营了,我在河南豫材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持百分之三十股份,我一共在这个公司投入有一百万,效益一直不好,没有产生收益,这一百万全赔了,我入股河南豫材炉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钱是借王某的;我认识郝某某、李潮、吕某某A、李某某A、李某某B、薛某某、牛某某、谢某、杜某某、周某、杨某某、陆某某、张某某A、董某某、朱某、郑某某、王某某A、王某某B、孟某某,每次我跟王某借钱时王某都让我写担保协议,我就每次都说上面这些人的名字,但是他们的名字都是王某自己签的名字,替他们按手印的时候都是我或者王某替他们按的,王某就认识李潮,其他人都不认识,王某去过我们的河南豫材炉料有限公司,王某和李潮是在公司认识的。我向王某借钱时写李潮的名字,由我担保,但是李潮不知道这个事情,我向王某借钱之前没有房产、公司、车辆等资产,在借钱之后我只有一个河南豫材炉料有限公司,我还是股东,杨某是我女朋友。我认识郭庆,他是安阳松德伟业有限公司的老板,我跟王某之间只是我借王某钱,所谓的担保是王某让我写的,担保内容有时是王某写的,有时是我写的,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签名都是我自己签的,我自己按的手印,我在王某那里借了300多万,快400万元人民币了,借的钱其中90万我开了两个饭店赔了,2004年在鹤壁市入伙了一个豫材公司赔了100万元,其余的钱我日常开销花了;我是从2014年初开始入股李潮的河南豫材炉料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我入股的钱是我从王某那里借的,豫材公司法人是李潮、股东是我、公司的人员情况我不太清楚,我入股公司后一笔生意都没有做成,公司一直都是由李潮管理。我和郭庆是朋友关系,我跟郭庆没有生意上的往来,我们有经济上的往来,我从来没有用过郭庆的中信银行卡,郭庆通过中信银行卡给我和我父亲转账的钱,不是郭庆还我的钱就是我借郭庆的钱;我和李潮是朋友关系,是2012年或者2013年认识他的,和李潮在2014年合伙做过生意,在鹤壁开过一个鹤壁豫材炉料公司。我是2014年入股鹤壁炉料公司的,入股后由李潮经营,我没有参与,我不认识赵新建,我认识高某,我们是一般朋友关系,我没有向高某借过钱,我认识郭庆,大概是2008年认识的,也是一般朋友关系,也没有向郭庆借过钱。我从来没有听说过安阳松德伟业公司,日郭庆的中信银行卡给我父亲戎凯生银行卡上打款70000元,这是郭庆借我的钱,还给我的钱,郭庆一共借我十几万元,都还给我了,王某是我表哥,沈某某是我表嫂。
24、吕某某A的讯问笔录,证实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一天我丈夫李潮给我说:“戎某想借他嫂子钱了,但是戎某已经借过一次了,想以我的名义向戎某嫂子借钱。”我当时不愿意,李潮就给我做思想工作(怎么说的我忘了)。最后我就同意了。过了有两三天,戎某开车到我家门口接上我去了安阳市东边一个公司里面,在车上的时候戎某给我说到时候不要说话,一切听戎某的,到公司后戎某出去一趟再进来的时候手里拿了个房产证,然后戎某把房产证给了我(我忘了戎某给我说的什么了),我打开房产证一看房产证上是我的名字,我就问戎某:“你弄这咋了,这可不是我的房子啊”戎某说:“没事,走个过场,回来我把钱给了她就行了。”我说:别干犯法的事情啊”戎某说:“我给她钱,又不是不给钱”,然后我就没有再说话,停了一会儿,戎某的哥和嫂子就来了,他们进来以后,戎某就向他哥嫂介绍我说:“这是我朋友的妻子,因为他丈夫赌博欠债了,现在急需一笔钱,”戎某嫂子对戎某说:“我不管,我只认你,我也不认识她,有啥我找你就中了。”然后戎某嫂子就要我的身份证,我就把身份证给了戎某嫂子,戎某嫂子就在这个公司复印了一下我的身份证,接着我就跟戎某他哥和嫂子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签完协议后我又给戎某嫂子打了个借条,戎某在借条上签了担保人,戎某把那个房产证也给了戎某嫂子,说:“这是她的房产证”,接着戎某、我、戎某的哥和嫂子,我们四个就坐车(谁开的车我忘了)去了一个农村信用社转账,到那里以后我说我没有农村信用社的卡,戎某嫂子就让我办个卡,结果因为银行系统里没有我的身份证头像,不给我办卡,戎某不知道找了谁的卡让戎某嫂子把钱转过去了(具体转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扣除了一个月利息,利息是多少我也忘了)。转过钱后我们就回了公司,回公司后戎某的哥和嫂子就走了,戎某对我说:“你别害怕,要不我给你打个欠条。”我说“中”,然后戎某就给我打了个欠条,然后我自己就坐公交车回家了,等李潮回家后我把戎某给我打欠条的事情给李潮说了,李潮不愿意就把欠条给要走了,第二天李潮就把戎某给我的欠条还给戎某了。李潮没有给我说房产证的事情,我给戎某借钱时提供了我的身份证,戎某嫂子复印了我的身份证并且拿走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我给戎某的嫂子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写了一个五十万的欠条,戎某签的担保人;给了戎某嫂子一个房产证,我给戎某嫂子的房产证是假的,我名下就没有房子,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是我签的,上面的指印也是我按的,这个房屋买卖协议的时间是日,因为月份借钱的时候说的借钱的期限没有两年这么长(具体说的用多长时间记不清了,以戎某嫂子说的期限为准),后来月份的时候戎某给我说上次借钱的手续过了有效期了,让我再去换一下手续,然后就在日我骑电动车到了安阳东面那个公司(第一次签手续那个公司),在那里还是我、戎某、戎某的哥和嫂子四个人,这次换手续就是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欠条换了没我忘了,签完我就走了,这次我们没怎么说话,我不知道这五十万还给戎某嫂子了没有。当时我想着戎某还了钱把手续收回来就没事了,现在那个房产证和欠条、房屋买卖协议在戎某嫂子手里面。当时我打借条和签房屋买卖协议都对的是戎某嫂子。借的这50万元我不知道谁用了,我没用。戎某没有给我转过钱,我有一个农业银行的账户,是在安阳市中州路上的农业银行开的户,什么时间开的户我忘了,我开过户后一直没用过,后来就给李潮了,什么时间给的李潮我忘了,我不认识郭庆,我只知道郭庆这个人,我听李潮说过这个人。号、日郭庆往我农业银行卡上分别打过2000元、2000元,这4000块钱是干什么的我不知道,这时这个卡就不在我手里,李潮名下没有房产。
25、高某的讯问笔录,证实我认识戎某,戎某注册了一个松德伟业公司,当时戎某让我当了公司法人,过了半年时间,戎某说想以安阳松德伟业贸易公司贷款,我说我不愿意当法人了,戎某就让郭庆做了公司的法人,我认识王某,王某是戎某的哥,沈某某是王某的妻子,我个人跟王某、沈某某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往来,戎某安排我给王某、沈某某打过很多钱,戎某安排我打钱的时候说让我给王某、沈某某转钱,但是没有说转的是什么钱,我大多数都是通过我的中信银行卡或者郭庆的中信银行卡转的钱,因为这两张卡是公司公用的卡,有个别时候戎某给我现金让我给王某、沈某某转钱。日从王守朝也就是王某的父亲处给我中国银行卡的账户上转了48万元,后又打给了郭庆,这笔钱估计是戎某想拿银行卡贷款,就需要银行卡的流水,我这样做是为了刷银行流水,我的银行账户上收到钱都是戎某安排的,但是收到钱怎么处理也是戎某安排的,我是月份跟着戎某的,在2014年9月份左右我就不跟戎某了。
26、沈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我是戎某的表嫂,通过戎某认识李潮和赵新建,戎某通过李潮等人伪造假房产证骗取我本金700余万元,鹤壁豫材炉料有限公司一开始戎某说是他的,后来才知道该公司法人代表是李潮,赵新建是股东,赵新建入的是干股,因为赵新建有关系,懂得如何联系业务,他负责鹤壁公司的业务,戎某通过假房产证骗取我的钱,把部分钱打到鹤壁公司的账上去了。2013年3月份通过我的卡直接打到鹤壁公司账上有45万元,戎某还让我给高某的卡上转过200多万元,也给郭庆的卡上转过钱,具体金额忘记了,时间是2012年至2013年,2014年就没有了。高某是戎某的会计,是安阳松德伟业公司和鹤壁豫材炉料公司的会计,所有的钱都是他在管。郭庆是安阳松德伟业公司的法人代表,我在鹤壁炉料公司也见过郭庆。一开始戎某给我说鹤壁炉料公司是他和赵新建一起办的,后来才知道李潮是法人。一开始我认为李潮是给戎某打工的,戎某给我说用老赵是用他的人脉关系联系业务,一开始鹤壁公司成立也是戎某投资的,投资了30多万元,李潮有没有投资我不清楚,赵新建是负责联系业务的,李潮在公司负责找车、卸货,因为2013年有一次戎某骗我说有炉料在公司,叫我帮忙找叉车卸货,我找了一辆叉车去他们公司,李潮给我说让我找人帮忙把货卸下来,然后又马上倒到一辆空车上,我去他公司后就是李潮在负责此事,他说连装带卸一共给我500元,当时我都不知道是什么东西,他们也不给我说,一开始公司成立时郭庆在鹤壁公司,我去公司时见过他几次,他在鹤壁公司负责什么我不太清楚。鹤壁公司给我和我丈夫王某的卡上一共转过110多万元,都是通过郭庆的卡转过来的,这都是戎某还我的钱,具体是否是郭庆操作的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是戎某安排的。
2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李潮,男,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0901xxxxxxxx001X,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告人郭庆,男,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住河南省安阳市;被告人赵新建,男,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住河南省安阳市。
28、被告人李潮的供述及情况说明,证实我叫李潮,2012年9月至今任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我公司经营铁精粉、生铁、铝合金、硅铁、钢材、炉料等业务,公司大概成立时间是2012年。我公司有两个股东,我与赵新建,我公司与山西凯镁特物贸有限公司有生意来往,我公司购买他们公司的镁锭,从2013年3月份与该公司做生意的,做了两笔生意,我们公司的业务经理孙某某联系的业务。我们两个公司签订了两个镁锭合同生意,具体内容合同上都非常清楚,详细我记不清了。这两次合同第一次合同是日,我们公司向山西凯镁特物贸有限公司购买80吨镁锭,每吨17550元,总金额1404000元,第二次是日,我们公司向山西凯镁特物贸有限公司购买200吨镁锭,每吨17550元,总金额3510000元,这两个合同山西凯镁特物贸有限公司已将货交付我们公司履行完毕,但他们公司给了我们1404000元的增值税发票351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我们公司支付了3140000元,大约还欠他们公司1774000元,合同上约定的结算期限是日结清,因为第三方欠款所以现在我方还未结清货款,第三方就是我们公司将这些镁锭销售给的安阳松德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地址在安阳市北关区安阳桥附近,具体地址我不知道,我们公司业务经理戎某知道具体地址。安阳松德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是郭庆,我们这两批货都销到了安阳松德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支付了我们公司镁锭货款1500000元,还欠300多万元;我共欠山西运城凯镁特物贸有限公司货款202万元左右,如果减去增值税款是100多万元,这些货款是月份的事情。2013年3月份,我们公司一个姓孙的业务员(已离职)联系运城凯镁特公司签了产品供销合同,合同怎么签订的我忘了,合同签订后凯镁特公司给我公司提供第一批货80吨左右,合同规定每吨17550元,我公司把这批货以17600元每吨卖给鹤壁市江浪金属有限公司,货款两清,第二批货是3月20号合同签订是200吨,实际上收货213吨,这批货卖给了安阳松德伟业公司,多少钱卖的忘记了,松德伟业付了多少钱我忘记了,没有付清,付的款我没有给运城凯镁特公司。我总共卖给江浪公司两次镁锭,第一次80吨,第二次213吨,第二次卖给江浪公司213吨是从山西闻喜圣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进的货,增值税发票是闻喜圣迪公司随货带过来的。第一批镁锭是卖给了江浪公司,第二批卖给了松德伟业公司,江浪公司把两批货款全部付清了。松德伟业的法人代表叫郭庆,松德伟业的股东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公司是孙某某联系的运城凯镁特公司,孙某某是公司业务员,他是河南安阳人。我公司一个姓李的业务员(不知道名字,河南安阳人)联系闻喜圣迪公司的;我是2012年10月担任豫材公司法人代表的,是我和赵新建一起从安阳到鹤壁接的这家公司,虽然我是法人代表,但实际幕后操作人是赵新建,安阳松德伟业公司的郭庆和赵某A也是赵新建的人,是他把这两个人叫到鹤壁豫材公司的,所以我公司开给江浪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收款人和复核人是郭庆的名字,公司出库单是赵某A签的名;鹤壁豫材公司和安阳松德伟业公司是一回事,鹤壁豫材公司从运城凯镁特进的80吨和213吨镁锭实际上都是卖给鹤壁江浪公司了,操作人就是赵新建,他找了一个中间人去联系的,具体这个中间人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江浪公司付给鹤壁豫材公司第一批80吨货款1416800元,其中1412775元付给了运城凯镁特公司,剩下4000余元在公司账上;第二批213吨货款3680550元江浪公司付给我豫材公司,我公司将其中的1727225元付给了运城凯镁特公司,还有1953325元是赵新建拿走了。每吨价钱是17550元进的,所以现在欠运城凯镁特公司约202万元,以每吨17200元卖给江浪公司193.725吨,以每吨17600元卖给江浪公司19.8吨,所以公司还亏损。按照我和赵新建的口头约定:年底按照公司利润的6%给我分红,月工资3000元,这笔生意赵新建只给了我5000元,剩下的都是赵新建拿走了,赵新建是转账从我公司把这些钱拿走的,郭庆和赵某A从中分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包括中间介绍人和业务员分多少钱我也不知道。因为公司的业务和资金都是赵新建管,我管公司的工商税务,所以赵新建能够把我公司这些钱都拿走,后来运城凯钱特公司过来要账,我找赵新建谈,他不愿给,为此我和赵新建还闹翻了,当时赵新建还在公司,是股东。2013年9月赵新建就直接走了,我找他找不见。2014年元月份鹤壁公安局长江分局工作人员对我进行讯问调查的时候,我说两批货都卖给了安阳松德伟业公司,并且给公安局提供虚假对账单和银行打款证明,这是赵新建叫我给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他给我交代说让我给公安局说把货说卖到松德伟业公司,对方没有付款,这样就把这件事扭到经济纠纷上去了,运城凯镁特公司拿我们也没办法,我当时单纯的以为只有付了货款的60%就不算作骗。实际上从闻喜圣迪公司就没有进货,就是开了四张213吨的增值税发票,和闻喜圣迪公司开票是我公司一个姓李的业务员联系的,这个业务员叫什么名字我忘了,现在也离职了,因为如果要从运城凯钱特公司开票的话就要付给运城凯候特公司货款,所以从闻真圣迪公司虚开。这是赵新建安排的。我是2010年在安阳认识的赵新建的儿子赵某的,通过赵某认识的赵新建,他大概56岁,是安阳市文峰区后仓街人。赵新建把这些钱干什么用了我不知道。我公司从闻喜圣迪公司虚开四张增值税发票,给了圣迪公司8万元多元现金,具体的我不太清楚,是赵新建操作的。第一批货80吨我们只挣了4000余元,如果加上运费和装卸费,加上增值税税款,我们应该是赔钱,当时赵新建给我说为了以后能够让运城凯镁特信任,继续做生意;第二批镁锭是我公司的姓李的业务员从闻喜圣迪公司联系的,213吨左右。这批货我公司以每吨17000多元卖给江浪公司了。月左右我公司是用承兑汇票给圣迪公司付的货款,还有7、8万的现金,这些承兑汇票有几张,50万、80万的不等。我公司付给圣迪公司的这些承兑汇票有我公司的背书,给圣迪公司的7、8万元是我公司姓李的业务员直接到圣迪公司付的现金。江浪公司把货款全部付给我公司了,我公司给江浪公司开了300多万的增值税发票;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注册办公在鹤壁市淇滨区浚大线路南钮庄村西。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我公司股东是赵新建和我,2014年5月至今股东是戎某和我,从2012年10月至今我是公司法人。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公司有我、赵新建、孙某某、朱某某A、张某某B、李某,我负责工商税务,赵新建负责公司一切业务,孙某某是业务经理,朱某某A、张某某B是业务员,李某是公司司机。2014年5月以后赵新建、孙某某、朱某某A、张某某B、李某全部离职了。赵新建在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是股东,该公司就他一个股东;我认识郭庆,我们是一般朋友关系,郭庆是河南安阳松德伟业的法人代表,郭庆经常去我们公司找赵新建,所以我就认识了他,郭庆到我们公司经常带他的朋友赵某A一起来,我公司开给江浪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上有郭庆的名字,因为当时开给江浪公司增值税发票时,郭庆会开增值税发票,所以就让郭庆开了发票,因此发票上写的郭庆的名字。郭庆经常去我们公司找赵新建,我在公司见过他几次。我和郭庆之间有经济往来,我找他拿过钱,最多拿过1万元,几千元不等两三次,这些钱有的通过转账的形式,有的以现金形式给我的,郭庆给我转这些钱大部分给赵新建了,少部分我花了。赵某A与郭庆是一起的经常来我公司找赵新建,赵某A不是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入库单上有赵某A的名字,是赵新建让赵某A写的,戎某是赵新建退股之后我给公司找的新股东,我不认识高某,只知道高某这个人,我和高某没有经济往来。日我向郭庆借钱,郭庆告诉我让高某给我转了7100元,日高某给我转了7000元。这些钱我都花了。郭庆是安阳松德伟业法人代表。沈某某是我表嫂,在鹤壁市做建筑生意,老公叫王某,家住鹤壁市华山路中段,沈某某和王某夫妇不认识郭庆、赵新建、高某,我公司和沈某某、王某夫妇有经济往来,2012年10月份左右公司开业以后,我给我嫂子沈某某借了50、60万元用于公司进货,这些钱都还了,当时是通过转账转到我公司账户上的,除了50、60万元之外再没有结果我嫂子沈某某的钱;日江浪公司给豫材公司转账110万,豫材公司把这110万转账给郭庆,当天郭庆给沈某某转账50万;日江浪公司给豫材公司转账100万元,当天豫材公司给郭庆账上转账100万元,当天郭庆给王某转账40万元,4月13日郭庆给王某转账3.4万元;日江浪公司给豫材公司转账37.26万元,当天豫材公司给郭庆转账34.2万元,5月6日郭庆给王某转账25.05万元。前后郭庆共转给王某夫妇118.45万元。这些钱是我安排赵新建转给王某夫妇的,因为在此之前我借了王某夫妇的钱,通过转账我就借了沈某某45万元,这45万元是通过转账转到豫材公司的账上,是一开始给公司资金周转不过来借他们的钱。以前我自己还借过他们的现金,这45万元是按照1分5的利息算的,两个月利息共1.5万元左右,剩下的69.5万元是还我以前自己借我表哥王某和沈某某的钱。赵新建和郭庆两人关系密切,平时赵新建老在豫材公司,郭庆虽然是安阳松德伟业的法人代表,但大部分时间也在鹤壁豫材公司,江浪公司给豫材公司所有的货款只要一到豫材公司的账上就马上转到郭庆账上,钱的去向全部是由赵新建和郭庆安排,虽然郭庆在鹤壁豫材公司不显示任何职务,但是郭庆实际上在豫材公司和赵新建起相同的作用,他们之间肯定有什么私下约定。日,通过郭庆账上转给戎某的2万元,是我安排赵新建转给戎某的,这2万元是我自己借戎某的,我安排还的。曰,通过郭庆账上转给戎凯生的10万元,戎凯生是戎某的父亲,这10万元也是我安排赵新建转给他的,这也是还我借戎某的款,还钱的时候通过他父亲的账户还的,日,我又安排赵新建给戎凯生还7万元借款,总共给戎某还款19万元。其他的人转款,转多少钱我都不知道,全部是赵新建和郭庆安排的,江浪公司给豫材公司的所有货款中我一共还了自己90万元的借款。从工商资料上显示,豫材公司是没有经营有色金属的资质,但是做运城凯镁特这笔业务,我去国税局给江浪公司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时候,他们调查结果是我们可以经营,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运城凯镁特公司发给我们鹤壁豫材炉料公司两批镁锭都销往鹤壁江浪公司了,给鹤壁市公安局侦查员提供的安阳松德伟业公司和我鹤壁豫材公司之间的对账单不是我提供的,至于是谁提供的,我不知道。运城凯镁特业务员在我公司和我对账时,我在对账单上所盖的公章是松德伟业公司的公章,因为这当时是在赵新建的办公室,我随手从赵新建办公桌内拿起来一个公章就盖上去了,后来传真到运城才发现是松德伟业的公章。和运城凯镁特公司的对账单是运城传真过来的,我核对后盖章的。运城凯镁特公司给我们的这两批货销往江浪公司,当时赵新建给我打电话说发票开好了,我就到公司财务室,看见给江浪公司的发票放在桌子上,我核对了金额和数量后确认无误,看见开票人写的是郭庆的名字,我还问了赵新建为什么开票人是郭庆,赵新建没有回答我,后来票是赵新建拿到江浪公司的,钱也是赵新建要回来的,从江浪公司要回来的所有的钱转到我公司账上后,我不知道为什么又立即转到郭庆的私人账上,应该是赵新建,这些钱除了还我借王某夫妇和戎某父子的借款90万元,剩下的钱干什么了我不知道;我在鹤壁豫材炉料公司(以下简称豫材公司)工商资料显示我是占70%的股份,赵新建占30%,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的主要决策的人不是我,是赵新建。因为成立公司的时候是赵新建操办的,实际他占70%股份,我占30%,而且他懂业务,我不懂业务,所以我不参与业务,只负责工商、税务,财务。我是通过赵新建的儿子赵某认识赵新建的,时间大概有十几年了。郭庆是什么时候到我公司的我不知道,一开始不知道他是干嘛的,后来知道他是安阳松德伟业公司的老板。郭庆松德伟业公司的手续是什么时候放到我鹤壁公司的我不知道。我在给运城凯镁特公司的对账单上所盖的松德伟业公司的公章是我从赵新建办公室的柜子里拿的。赵新建告诉我鹤壁公司和松德伟业之间有业务关系,到底有没有我不知道。鹤壁公司给松德伟业公司开过增值税发票,具体时间忘了,是谁开的忘了,开的是镁锭,票开好后放在桌子上,给谁不知道。根据合同规定在日之前运城凯镁特公司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我方检验无误后付清贷款。但是对方公司违约,没有给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我们没有给对方付清货款。我向运城凯镁特公司要过2次增值税发票,赵新建给对方公司要过2、3次。而且我也催赵新建向对方要过增值税发票。时间是在日左右,在日之后我还向对方业务员要了很多次。我们鹤壁公司和闻喜圣迪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他们公司向我们鹤壁公司销售过镁锭,时间是2013年,具体日期我忘了。我公司业务员联系的这笔业务,所有的货款都付清了。开增值税发票一般都是业务员联系,在合同中注明,什么时候给发票,什么时候付款,这些事情我看完合同后,我就知道了。增值税发票是联系货的业务员联系的,业务员叫什么名字我忘了。我们鹤壁公司给江浪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第一笔是郭庆开的,这是事实,因为我们公司其他人都不会开,后来公司人员安排齐全,有了会计,就让会计开。开好的票是赵新建送过去的,我只去过江浪公司一次,是去要钱。我是直接找江浪公司的财务上要钱,时间忘了,当时江浪公司财务回答我让我回去等消息;鹤壁公司注册资本金是600万元。我占百分之七十股份,赵新建占百分之三十股份,赵新建没有向公司投钱,他百分之三十是干股。公司经营过程中他没有向公司投过钱,公司成立的时候我投资了不到200万元,那么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但不是必须投资600万元。这200万元是我个人的。此后公司经营过程中,我还有投资,投资自己的有200万元,借的有100多万元,这些钱用于公司运营和进货。公司运营费用包括工人工资、租房费、水电费等等。每月这些开支大概几千元不等,赵新建的工资是由公司支付的,江浪公司回到鹤壁公司的货款是业务经理赵新建支配的,我公司成立到案发一共支付了几十万的费用,和运城公司的两份合同是谁签的我不清楚。我们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还有财务专用章是业务经理赵新建管理,我在外面借的钱还没有还清,还有一百万元左右;我是通过戎某认识的王某,王某家是鹤壁的,王某和戎某是亲戚关系,我和王某之间有经济上的来往,我向王某借过钱。月份(具体哪一天我记不起来了),戎某给我说准备开公司了需要用钱,让我出面向他亲戚王某借钱,戎某给了我一个以我的名义办的房产证,让我拿这个房产证抵押到王某那里向王某借30万块钱,由戎某本人担保,我就跟戎某一起找到王某,我自己跟王某写了一张借条,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然后我把房产证给了王某,王某扣除了30万借款的利息后把237000元转到了我的中行卡上。我没用这笔钱,我的那张中行卡是戎某拿着了,戎某怎么处理这笔钱我不知道。我这张中行卡现在在哪我不知道,戎某拿走这张卡后这张卡就一直没有在我手里。我向王某借钱时,用房产证抵押给了王某,还跟王某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还有我给王某写的一张欠条,另外我给王某提供了一份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我给王某的房产证是假的,我就没有房子,戎某给我的房产证是用我的名义办的,所以肯定是假的。以我的名义跟王某签的房屋买卖协议的复印件是我签的,甲方是我,乙方是王某,我跟王某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欠条上的签名和手印都是我本人签字和按的手印,当时在场人有我、戎某、王某,还有谁我记不清了。戎某是怎样跟王某说借钱的事情的我不知道,是戎某跟王某谈好以后才让我去的。戎某知道王某的情况,戎某已经跟王某联系好了,并且由戎某本人做的担保。戎某从哪里弄的这个假房产证我不知道。我妻子吕某某A向王某借过钱,借过50万。就在我向王某借钱后有一个月左右(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戎某给我说想用我妻子吕某某A的名义向王某借钱了,我当时给戎某说这不合适吧,戎某说没有事,等还给王某钱把手续拿回来就没事了,我就给吕某某A说了,吕某某A一开始不同意,后来我给吕某某A做了下思想工作,吕某某A就同意了,后来戎某就给了吕某某A一个以吕某某A名义办的房产证,吕某某A拿假房产证向王某借了50万。吕某某A借的50万戎某用了。当时戎某给我说想拿以吕某某A的名义办的房产证向王某借钱我不同意,因为我知道戎某办的房产证是假的,我不想牵连到我妻子,后来同意是因为戎某以前帮过我的忙,戎某给我说出来了我不好意思拒绝。我记忆中我替戎某给王某捎过两次房产证,有一次是我送到王某家西门门口,还有一次是王某到鹤壁豫材合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找我拿的,戎某让我给王某捎房产证时说让我把房产证给了王某,其它没说什么。戎某让我给王某捎的房产证是真的还是假的我不知道。我和吕某某A向王某借的钱还没有还,戎某一直给着王某利息。戎某以我和吕某某A的名义办理的假房产证现在在王某那里。戎某,男,1977年或1978年出生,在安阳市殷都区一个小区居住,他妻子叫小宁(我不知道姓什么),我跟吕某某A拿假房产证替戎某借钱,戎某没有给我和吕某某A好处。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是月份成立的,法人是我,但是这个公司是由戎某和赵新建投资的,我当法人也是戎某和赵新建让我当的,他们给我发工资,我的固定工资是月薪2000块钱,年底公司盈利给我分红。2013年3月份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跟山西省运城凯镁特公司之间的生意戎某知道,豫材公司的账户赵新建掌握。山西省运城凯镁特公司给我们打过来的货款我不知道谁用了。
29、被告人郭庆的供述,证实我叫郭庆,2012年任安阳市松德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法人至今,我认识李潮,我在李潮鹤壁豫材炉料公司待过,是赵新建叫我去鹤壁豫材炉料公司的,第一次是他们公司开业的时候去的,后来赵新建又叫我去,在他们公司待着。我去的时候带着我公司的手续。我的公司叫安阳市松德伟业贸易公司,在安阳。我是2012年从高某手中接手的松德伟业公司,我担任法人代表,股东还有赵某A。我松德伟业公司和鹤壁豫材炉料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关系,我公司主要是经营五金、合金、钢材等业务。我和赵新建是借贷关系。我是2012年夏天在安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变更我松德伟业公司的法人手续,赵新建见我在那,就主动和我搭讪,问我需要不需要钱,如果需要钱,让我把我公司的手续给他,他就能帮我贷款,办下来贷款就能给我钱,他从中抽取手续费。我说需要钱,当时就留下了电话号码,过了半个月左右,松德伟业公司的法人变更成我的名字了,我就给赵新建打电话,联系贷款的事情,并提出向他借钱,打了4、5天电话,一开始他不同意借钱,后来说说他就同意了,他说他在鹤壁,让我去鹤壁找他。我就和我公司的司机李明(2013年就不干了)一起去鹤壁找赵新建,在鹤壁街上见了他,他就把我带到他的公司,鹤壁豫材炉料公司他的办公室。在他办公室,我把我公司所有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开户银行、代码证、公章及财务专用章交给了他,还有我爷爷的房产证也给他了,作为担保,这是他给我要的,他用这些资料去银行办贷款。当时我向他借了20万元,他把20万元现金给我了,我给他打了一张借条。过了4、5天,在安阳文峰中路一个茶楼(茶楼名字我忘了)我又借了他5万元,给他打了一张借条。我向赵新建借这25万元用于我自己买车和个人花销。20万元借下来后我就去郑州用其中的18万元(首付)买了一辆奔驰300,没钱了,所以就又借了赵新建5万元,我借钱买车赵新建不知道,赵新建后来贷款没有办下来,然后赵新建就向我要钱,我公司所有的手续也没有给我。赵新建是月份,我记得大概是过年后把我公司的手续还给我的,他拿我公司的手续拿了一年多。因为我欠他的钱我不敢向他要。我公司没有出具过和鹤壁公司的对账单,鹤壁公司没有向我公司账户上打过钱。“日鹤壁豫材炉料公司向运城凯镁特物贸有限公司出具的鹤壁豫材炉料公司和我松德伟业公司的对账单,向运城凯镁特公司证实我松德伟业公司欠鹤壁豫材炉料公司202万元。上面有我松德伟业公司的公章”,这个是什么情况我真的不知道。我公司一次生意都没做过,也不可能欠鹤壁豫材炉料公司的钱。鹤壁公司没有给我松德伟业公司开过增值税发票,一次都没有收过他公司的票。鹤壁公司从2013年10月至11月给我松德伟业公司开具过增值税发票,然后又冲销了,这个我真的不知道,我没见过。我不知道对账单上的运城凯镁特公司。“鹤壁豫材炉料公司给鹤壁江浪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底下复核人和收款人都郭庆的名字”,这个我也不知道。“卡号:xxxxxx,中信银行,户名为郭庆的银行对账单,从日至日,鹤壁豫材炉料公司共向这张卡上转账3052000元,”这是我的银行卡,这些钱真不是转给我的。转给谁的我说不清楚,我的钱包在2013年初被赵新建拿走了,到现在都还没有还给我。这是赵新建操作的。因为大概是2012年8月左右,我借赵新建20万元买车后,贷款贷不下来,还不了赵新建的钱,他把我叫到他的鹤壁豫材炉料公司,把我控制在他的公司十几天,我出不去,赵新建就说要看看我银行卡里有多少钱,就把我的钱包拿走了,我钱包里有很多银行卡,大概有7、8张,赵新建要了我银行卡的密码,我所有的银行卡密码都是560834,所以是赵新建拿我的银行卡操作的。当时我的奔驰车碰了,保险公司要赔偿,他拿我的银行卡等保险公司赔偿他要取钱。我也不敢向他要回银行卡。我这张中信银行卡里的钱都转给谁了我不知道。不是我转的,只有是赵新建。转到我卡里的这些钱是什么钱我不知道。我表哥叫张某某。我是2013年初在鹤壁豫材炉料公司认识的李潮,之前在月份赵新建扣我奔驰车的时候见过,没正式联系,正式联系就是2013年初。后来他到安阳去过我公司,在一起吃过几次饭,在我公司打过牌。赵新建在鹤壁豫材炉料公司是总经理,公司的业务都是他说了算。李潮他是法人代表,但是公司的员工都听赵新建的。给江浪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上的袁明明是公司会计,女的,20多岁。赵某A他是我朋友,是我公司的股东。高某是我公司以前的法人代表,我是通过赵某A认识的高某,高某和鹤壁炉料公司没关系。我作为松德伟业的法人代表,我公司出具虚假对账单,鹤壁公司所有的款项都是转到我的银行卡内,鹤壁公司给江浪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又是我开具的,所有这些东西我无法解释,也解释不通;我昨天说借赵新建25万元是假的,说他把我公司的手续拿走控制我也是假的,银行卡也是我提供给他的,并且我也知道他是怎么骗钱的。2012年夏天我办我公司变更法人是认识赵新建后,他说能帮我贷款,我公司从文峰中路搬到淮滨南路71号他到我公司看过,中间我们一直有联系,款他没有帮我贷下来,我公司没有业务,月份,我就去了赵新建的鹤壁豫材炉料公司,在赵新建的公司,我见了该公司的法人李潮,知道赵新建是这个公司的总经理,我看见他公司有不少矿粉,就问赵新建怎么挣钱,赵新建说要想挣大钱就得冒险,我就问怎么做,他说现在有一笔大生意能挣钱,问我干不干,我说能挣钱就干。一开始他没有说什么大生意,只是说用我的松德伟业公司的手续,和用我的银行卡,后来我知道他是从运城购进镁锭,开始他想用我公司的名义做,因为我不同意,他只好用他自己豫材炉料公司的名义做,我只是把我的中信银行的银行卡给他了。他说挣钱的方法就是进人家的货,不给人家尾款。时间是月份,有一天在鹤壁公司的大办公室,有赵新建、李潮和我三个人一起商量怎么挣大钱的办法,赵新建提出用拖欠别人尾款的办法挣钱,一开始他想让我用我公司的名义做这些事,我不同意,后来他只好用李潮的鹤壁豫材炉料公司的名义做。让我们学习怎么在网上联系业务,我和李潮听他这么说,也同意一起这么干。由于我和李潮不懂镁锭方面的业务,所以从运城进镁锭是赵新建操作的,一开始他从网上搜,看什么地方有货源,后来他联系了运城一家公司,签合同都是赵新建操作的,一开始进了一批货,多少我不知道,我只是看见镁锭卸载公司的院子里有一院子。赵新建自己联系买家,把货卖出去,然后回来的货款通过豫材炉料公司的帐户转到我的中信银行卡上,再转出去,这些钱除了付运城公司的货款,被赵新建和李潮分了。从2013年3月份开始,赵新建给我每月2000元的工资我负责接接电话,干干杂活,搬运东西。同时我也让赵新建和李潮用我公司的手续,用我的银行卡转账。和运城的合同是我打印的,赵新建盖上豫材炉料公司的章,他自己给运城传真过去的。就运城镁锭的事,我还帮助装运过镁锭。业务是赵新建联系的,李潮负责押车。分钱时李潮和赵新建吵了一架,赵新建说他给李潮打钱了,还给其他小厂打钱了,但他一直没有给我分钱。我在赵新建的公司只呆了三个多月,没想到他弄了这么一个大单。他只给我发了5000多元的工资。昨天你们给我看的那张我公司和豫材炉料公司的对账单盖着我公司的章,就是我公司的公章放在鹤壁豫材炉料公司李潮的办公室,这是李潮和赵新建弄的,我不知道。给江浪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上面虽然有我的名字,但不是我写的。我把银行卡给了赵新建,由他去操作的,钱转给谁我也不清楚;我在鹤壁炉料公司把我公司的有关手续交给了赵新建,除此我还把我的两张银行卡连同密码一起给了赵新建。一张是安阳市中心银行的卡,卡号是:xxxxxx。还有一张工商银行的卡,卡号是:xxxxxx。除了以上的这两张银行卡,我没有给他其他的银行卡。我是从2013年3月开始至6月在鹤壁炉料公司干的,我在这里是打杂的,包跨做饭、打扫卫生等。每个月给我1700元公司,这些工资是赵新建给我的,给过我工资没有足月发过,总是我没钱就向他要点钱花,他总共给了我5000多元工资。2013年3月至日我的工商银行卡卡号为4xxxxxx有转款记录,这张卡是我的,一直有我保管,2014年年初丢失后我就注销了。“日给我的这张银行卡4xxxxxx转款500元;同年5月22日给我的这张银行卡转款20000元:同年6月18日给我的这张银行卡转款100元;同年7月12、16、19日分别给我的这张银行卡转款200元、3100元、2030元;同年8月13日转款120元;8月20日转款1000元;10月14日转款5970元”,以上这些钱除了日的5970元以外总共是26430元,这些钱是赵新建给我花的,钱是我向他要的,因为当时我有事情急用钱。这些钱我都花了。卡上的5970元是我朋友的奥拓汽车出事故后保险公司的理赔款转到我卡上的。我的名下有一辆奔驰300汽车,车牌号码是豫AF233R,这辆汽车是2012年在郑州购买的,首付款18万元是赵新建付的,分期每月13500元也是赵新建支付,为此还以我的名义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还月供,卡号是xxxxxx。这辆汽车所有权是赵新建的,因为首付及月供都是他支付的。这辆车从2014年就放在我公司,车是戎某保管着。戎某是我的朋友,家住安阳市靛定街19号,身份证号码:xxxxxx。我不知道是谁把这辆汽车放在我公司的;公安机关第一次对我进行讯问调查时,我说假话是想推卸自己的责任。我觉得我在运城市凯镁特公司被骗这件事上一开始和赵新建、李潮商量如何用拖欠尾款的办法挣钱,后来赵新建把运城的镁锭骗到公司之后我知道他是怎么骗钱的,并且我向赵新建提供了我的银行卡,并通过我的银行卡把骗来的钱进行转账,他们用我公司的手续骗人,这是我的责任。我把我公司的手续交给赵新建或者李潮,手续在鹤壁豫材炉料公司放着,是他们出具的假对账单,用的我公司的手续我承担责任。2012年5月份,赵新建说要用我的银行卡,当时我就没有银行卡,所以我就去办了4、5张银行卡,有中信银行的,还有四大银行的,我办好后给了他两张卡,一张是中信银行的、一张是工商银行的。他向我要银行卡没说干什么用,就说用我的卡,我说我没有卡,他说让我去办几张卡,我就去办了。我是2012年5月份开始去过鹤壁豫材炉料公司上班的,正式给我开工资是2013年3月份。我在银行办理了网银,密码都是一样的,我把两张卡的网银密码给了赵新建,赵新建通过我这两张银行卡转账,中信银行这张银行卡后来我还去办了pos机的绑定业务。办理pos机绑定业务是我本人去办的,这两张卡平时是赵新建拿着。去办pos机业务不需要卡,我自己拿身份证去银行填张单子就可以了。除了这两张卡,赵新建没有拿过我的其他的银行卡,这两张卡赵新建到现在都没有给我。鹤壁豫材炉料公司在和运城凯镁特购进镁锭过程中,支付运城公司第一笔货款我不知道,我也没有出过资。鹤壁公司把镁锭卖给江浪公司后收回来的货款没有给我分过。“中信银行,郭庆,xxxxxx,账号:1xxxxxx”;这是我给赵新建的中信银行卡,我给赵新建工商银行的卡号是多少我记不清了。我自己拿的工行卡的卡号是xxxxxx。赵新建拿我的账号为01xxxxxx的中信银行卡向我自己所持有的卡号为xxxxxx的工商银行卡转账过很多笔款,这是我借赵新建的钱。我一共借了赵新建5、6次,大概25000元左右。从2013年3月份至10月份,这张中信银行卡共向我所持的这张工商银行卡打款42700元,(分别是3.28,500元;5.22,2万元;4.7,1万元;6.8,100元;7.16,3100元;7.19,2030元;8.20,1000元;10.14,5970元)除了我向赵新建借的25000元左右,剩余的钱我不知道。我在建行办过银行卡。日,赵新建所持的我那张中信银行卡向我的建行卡分两笔转账53000元,这个我记不清了。赵新建给我的是什么钱我也记不清了。这些钱要么公司用了,要么就是我花了吧。我在中信银行办理了一张卡,2013年夏天中信银行给我打电话说我的银行卡可以升级为金卡,我就去银行办理升级的金卡。我办理的升级的金卡赵新建拿着。卡号是多少我不知道。我给赵新建的那张中信银行卡流水资料显示:从2013年3月份至6月份向我名字的卡号为xxxxxx的银行卡转账共计118.6万元,(分别是:3.13,1.6万元;3.29,2万元;4.2,15万元;6.2,2万元;6.3,3万元;6.6,30万元;6.9,50万元)我不知道转这些钱是干什么用的。这张卡号为xxxxxx的银行卡我没有拿,是赵新建拿着。这两张中信银行卡他都拿着。我第一次向公安机关交代时称我借赵新建25万元买奔驰车是假的,实际上我没有借他25万元,奔驰车也不是我买的,实际上是赵新建买的,车是2012年后半年买的,我和赵新建一起去郑州买的,钱赵新建掏的,首付18.5万元,每月月供13500,月供是赵新建付的。这辆车现在由鹤壁豫材炉料公司现在的股东戎某开着。赵新建欠别人钱,车被别人扣了几次,后来我离开公司了,车怎么到戎某手里我也不知道。鹤壁炉料公司从运城凯镁特公司购进的镁锭价钱是多少我不知道。鹤壁炉料公司将从运城购进的镁锭卖给鹤壁江浪公司时,给江浪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有我的名字,当时我不在现场,票不是我开的,是李潮、赵新建把我名字写上去的。我松德伟业公司和鹤壁豫材炉料公司没有签订过关于购销镁锭的合同,“日和日的两份安阳市松德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和鹤壁市豫材炉料公司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这不是我签的,是赵新建和李潮造假的。我公司只有公章和财务章就没有合同专用章。钱都是赵新建和李潮分了,所有的钱都是通过鹤壁公司的账户上转到我的卡上,并没有显示转到赵新建和李潮的账上,因为赵新建拿着我的银行卡,每笔大额转钱都是通过网银转的,银行转账我没去过。我没有取过;日11时许,我当时在文峰区解放大道东头的农村信用社办理业务,当时从银行外边进来两名民警,走到我面前问我是不是叫郭庆,我说是,民警现场对我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我说我被上网追逃了,然后将我带到了派出所;我是在松德伟业公司法人变更为我的时候,大概是2012年7月份认识赵新建的,我的奔驰车是2012年10月份以后买的。我买车的时候认识赵新建,我月份就见过赵新建了。我到鹤壁公司是赵新建叫我去的,他说我闲的没事让我过去帮帮忙,我过去之后大部分时间都没事,看看电影玩玩游戏,公司的工资应该是赵新建拿的钱给大家发,我没在赵新建公司当过会计。我就在财务室玩玩电脑。赵新建当时给我说给他银行卡,他帮我刷刷流水好帮我贷款,后来流水刷了,贷款没有办下来,刷流水就是用他公司的业务把钱转到我卡上,我去银行打流水单才知道的,我的银行卡现在还没有要回来,现在应该还在赵新建手里,松德伟业公司从我接手就从来没有做过一笔业务,对账单上盖的我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是鹤壁公司李潮和赵新建盖的,这个对账单是假的。我以前借过赵新建的钱,但是这25000元我没有印象,从中信银行卡向我自己所持有的工商银行卡打款42700元,其中有借赵新建的钱,还有赵新建在公司POS机上刷卡还我的钱;松德伟业公司虽然我是法人代表,但实际老板是戎某,是他让我当的法人,鹤壁炉料公司实际出资人也是戎某,我名下的中信银行卡是高某拿着,卡上转钱也是由高某具体操作,鹤壁公司是戎某拿钱投资的,鹤壁公司和凯镁特公司的业务有赵新建联系的,怎么商量的我不知道,江浪公司的货款是戎某掌控的,具体转款是由高某操作的,日中信银行给我所持建行卡上转款5.3万元,这是我借戎某的3万元与高某的1.8万元,还有5000元是高某还他以前借我的钱,一共5.3万元,这些借款高某有他的记账本,上面写的很清楚,其他没有手续,我借这些钱是为了开自己的内衣厂,当时借钱的时候很多人都在场;我跟戎某是朋友关系,安阳松德伟业公司法人是我,股东是赵某A。戎某跟安阳松德伟业公司没有关系。我办过一张中信银行的卡,我记不清是什么时间办的了。这个卡现在在哪里我不知道,我是2013年年初去鹤壁市豫材合金炉料公司上班的,我在公司上班的时候这个中信银行的卡就给了赵新建使用了,月份我离开时这个卡还在赵新建手里,现在在哪里我不知道,我从办理过这张卡后我就没有使用过。我在安阳市御翠园售楼部没有刷过卡,你们出示的那张刷卡小票不是我刷的。我给过赵新建一张工商银行的卡,不知道是不是这张卡。我跟王某之间没有经济上的来往。我的中信卡的流水显示多次跟王某之间有经济上的来往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没用过这张卡。我不知道戎某跟王某之间有没有经济上的来往,我在安阳我公司见过王某跟戎某一起说话,他们都谈过什么话我不知道,我见他们谈话就出去了,没听过他们的谈话内容。
30、被告人赵新建的供述,证实2012年年底到鹤壁和李潮开了一个鹤壁豫材炉料公司,在2013年5月份我离开了这个公司,我离开鹤壁豫材炉料公司的时候江浪公司还有几十万元没有结清。我是在2012年通过我儿子赵某认识李潮的,他和我儿子认识,当时是在安阳的安阳桥的一个公司,我朋友要刷信用卡,我说我是赵某的父亲,当时还有张某某B、戎某。在安阳的时候李潮问我现在干嘛,我说我搞铁粉,硅铁,他说现在还能干吗,我说能干,要干只能去鹤壁千,因为鹤壁用镁锭的企业很多,我说这得有钱,没钱干不成,他说有钱,没钱就借高利贷。随后我们就一起到了鹤壁,在鹤壁我通过我小舅子的关系在鹤壁淇滨区找了一个大院,李潮出资大概30多万元装修办公室,他叫我找人先把公司成立起来,然后我们从别人手里接了一套工商手续,花了2.3万元,公司我俩是股东,他占70%股份,我占30%股份,我虽然占30%股份,但是我没钱。我们开办公司的时候李潮带了赵某A、张某某B、郭庆、李明,这些人一直在公司,我带了薄某某、李某某C,然后薄某某叫了孙某某,薄某某在公司没干几天就走了,李某某C一直在公司干着,孙某某是运城发第一批货后才走的。李潮对我说让我把我带过来年纪大一点的这几个人管好,就是不要让我带过来的这几个年纪大一点的人和李潮带过来的人产生摩擦,我是总经理负责接待客户,李潮在公司里是董事长,法人代表。公司的业务全盘都是李潮负责。和运城凯镁特公司购进镁锭的业务是李潮安排的,联系人是孙某某,李潮签订的合同,合同上的价位是17550元/吨镁锭,销售是我联系的,以每吨17200元销售给鹤壁江浪公司。17550元进的然后以17200的价格出售,加上人工费,运费,赔钱了。为什么要这么做我也回答不出来。我鹤壁公司还欠运城凯镁特公司200多万元,江浪公司把我们鹤壁公司的货款都付清,这些钱的去向我说不清楚,这得问李潮,这些钱我没有拿,我一分都没有动过,钱转到什么地方能查出来。我和李潮去鹤壁开公司之后,李潮把郭庆带过去然后才认识的郭庆,在安阳我不认识郭庆,郭庆在安阳有一个松德伟业公司我不知道,销售给江浪公司的镁锭,增值税发票是李潮开的。鹤壁公司从闻喜县圣迪公司虚开四张增值发票,是李潮安排开的,我离开鹤壁公司是因为我和李潮发生矛盾打架了,因为我让他给运城凯镁特公司钱,他不给,他说把钱还账了。我到鹤壁公司和李潮开公司是为了挣工资,加上我媳妇朱某某是鹤壁的,所以就去那了;“日和3月29日鹤壁豫材炉料公司和安阳松德伟业公司签订的80.5吨、213.525吨镁锭的产品供销合同”,这两份合同我根本就不知道,从来没有见过,也从来没有听说过。鹤壁豫材炉料公司和安阳松德伟业公司没有这个交易。我在安阳就根本没有见过郭庆,所以就根本没有贷款这一说,他公司的手续也不可能给我,另外他也没有给过我什么银行卡,我都不清楚他这么说是报复我还是掩盖什么事实。我根本就不会电脑,也不会网银转账,他也没有给过我什么密码,也从来没有见过他的任何一张银行卡,公司进的钱不可能是我通过网银转账支配的。他这么说就是嫁祸于我,要么就是隐瞒什么,他说卡给我由我转账,我就要说了,这卡里原来有钱吗,钱是从哪来的,又转到哪去了,都能查出来,那些人我都不认识,和我也没有经济往来,我转什么帐。郭庆和我之间没有任何借贷关系。我也没有借给郭庆25000元,我也没有和郭庆一起去郑州购买过一辆奔驰300轿车,我没有听说鹤壁公司和安阳松德伟业公司之间虚假经济合同这回事。江浪公司把这些货款打到鹤壁公司账上后,我就啥也不知道了。李潮是真正的老板,我是他的傀儡。我没有见过郭庆的松德伟业公司的公章和公司手续,我们鹤壁公司这200多万元100%是由李潮支配。公司开始时装修花了30万元,公司每月6、7万元的开支,共坚持了10来个月,这是一大笔开支,加上这笔生意还是赔了十几万元,所以算下来就差不多90万元是李潮他个人的借款。还有运城这批货卖了后,李潮给公司花了3万元买了一辆面包车,花了12万元买了一辆二手的丰田凯美瑞轿车;我一个月工资1800元,是李潮发给我的。我和李潮商量去鹤壁开公司做镁锭生意时我没有投钱,占30%干股,但我其实就是一个给李潮打工的,他也没有给我30%的利润。我挣的就是每月1800元的工资。公司每隔2、3天开一次会,会是李潮召集大家一起开会,我作为总经理参加,公司所有人都参加,有李某某C、赵某A、张某某B,郭庆,会计小徐(不知道名字,她是安阳人)李明、孙某某等人,我们安排这些业务员从网上找供货单位,再从网上找销货单位,开会的意思就是让他们汇报谁在网上找到了什么供货单位和销货的单位。和运城凯镁特公司的镁锭业务正好那几天我不在公司,第一次的合同是孙某某联系的,李潮拍板定的,合同也是李潮安排签的,我知道的是签订第二份合同。第一份合同签完了,货发过来,进价太高,卖给江浪公司就是赔钱,但还是签了第二份合同。第二份合同是张某某B联系的,我也问过李潮,既然第一批货发过来赔钱,为什么还要签订第二份合同,李潮说让他们把货发过来再说,发过来后和对方说再每吨降300元。但后来仍然是按照合同价17550每吨购进的,也没有降300元。销售这些镁锭是我和李潮商量,我们分两路,一路他去联系,一路我去联系,我跑了好几家,有的不要,有的要价钱是17000元每吨,后来我通过我媳妇朱某某的朋友(叫什么名字我不记得了)联系了江浪公司,人家给的价钱是17200元每吨,我和我媳妇的朋友说好卖出去把钱要回来,每吨给他抽100元的劳务费。货卖出去后,给朱某某的朋友抽大概28000元劳务费,钱是李潮通过转账转到朱某某的银行卡上。转给朱某某钱的时候我还在鹤壁豫材公司,除了这28000的劳务费,李潮还给朱某某的银行卡上转过钱,转过多少记不清楚。当时公司买小东西几百几百的借过我的钱,转的钱就是这些还我的小额的钱。公司一共借了我两次几百块钱。江浪公司货款还没有全部付清(可能还剩几十万元)我就离开了鹤壁豫材公司。这些钱就没有经我的手,我看都没看到过,钱都是李潮拿走了。我们从运城凯镁特公司进货,合同约定付款后运城给我们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我们公司不向运城凯镁特公司付款,而是另外花钱从闻喜购买增值税发票,这是李潮安排的,谁去操作的我不清楚。我只认识巩某某,他是我朋友,巩某某和其他人都不认识,只认识我。我们公司可能给巩某某打过钱,这是因为巩某某当时有个本田CRV他急用钱,想把车压到公司借5万元,通过我给李潮说的,李潮答应了,利息是先付的当场扣除了,用了两个月,后来巩某某给我说他把车赎回来了,给他打钱可能就他把车赎回来了,应该是李潮给巩某某打的款,多少钱我不知道;我2013年3月在鹤壁炉料公司认识的郭庆,在此之前我从来不知道他。我不认识他,也没有帮他贷过款,郭庆到鹤壁炉料公司是李潮安排郭庆来的。2012年9月左右,我朋友郝某某A因为信用卡透支到期,郝某某A让我和他一起到一个公司刷卡还款,在这个公司我认识了李潮,这个公司就是郭庆现在的安阳松德伟业公司,当时我没有见过郭庆,所以我不认识他,我没有在郭庆的松德伟业公司POS机上刷卡而欠了郭庆的钱,我就没有用信用卡,郭庆在鹤壁炉料公司做临时会计,公司开票和给税务局报税都是郭庆办理的,还有公司的日常开支都从郭庆那里领钱,包括买菜、加油等,郭庆在鹤壁公司干临时会计是李潮安排的。郭庆干临时会计是2013年3月至4月。我被刑拘后,公安人员对我讯问才知道郭庆是安阳松德伟业公司的法人。我公司包括郭庆大约有十个左右人员,这些人每个月都发工资,工资表是郭庆打印好后,李潮就把钱给郭庆,公司员工就到公司会计室在工资表上签字,由郭庆给发工资,我的工资是每月1800元,我也是在会计室从郭庆手里领,我没有借钱给郭庆,从郭庆的中信银行卡上分5笔给我女朋友朱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上转了74000元,这74000元是朱某某的同学帮忙把鹤壁炉料公司的镁锭销售给江浪公司的劳务费。郭庆称他把他的中信银行卡给了我,鹤壁公司所有的货款都是转到这张中信银行卡,然后分流出去,这不是我操作的,肯定是李潮、郭庆他们两个人操作的。郭庆称为了贷款,他把松徳伟业公司的所有手续都交给我,松徳伟业和鹤壁公司假的对账单是我操作的,我都没有见过这些手续,贷款都是要复印件,谁要他的手续。公司的务不是我负责,与凯镁特的合同也不是我签的。李潮交代江浪公司回到鹤壁公司的货款都是由我支配的,这是不可能的,其中给李潮转款90万,剩余的钱去哪了只有李潮知道。因为我只是占干股没有投资一分钱,回来的货款李潮不可能让我支配。从我到鹤壁公司到我离开公司只做过运城凯镁特这一单业务,而且这笔业务还是赔钱的,所以剩下的那些钱李潮拿走了,我们公司和闻喜圣迪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从闻喜圣迪公司开的4张增值税发票是怎么回事我不知道。
一审法院认为
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潮、郭庆、赵新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高价购进低价销售、拖欠货物尾款的方式,骗取运城凯镁特物贸有限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被告人郭庆、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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