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发放的贷款能否列入失信能否去香港政府债务

银行突击放贷转向 相关部门要求正确领会43号文|地方债务限额|突击放贷|新增信贷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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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突击放贷转向 相关部门要求正确领会43号文
  地方债务限额拟挂钩经济实力 银行突击放贷“转向”
  然而,事实上,《43号文》、《351号文》并未明确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是否与2014年底存量债务余额挂钩。
  事实上,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相关部门要求各商业银行要正确领会《43号文》的精神,不要突击放贷,下一步可能核查以虚假项目融资的贷款。
  本报记者 柳灯
  实习记者 秦海清 北京报道
  虽然2014年底各省市区的存量债务余额,已于日前上报至财政部,但是,更关键的问题――债务限额如何确定,仍是未知。
  地方债问题近两年来备受关注。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正式下发,明确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核心内容之一即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根据《43号文》,财政部随即下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号)(以下简称《351号文》),要求将截至2014年底的存量债务余额于日之前上报至财政部;将政府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于是,地方融资平台突击举债、银行突击放贷,通过做大债务为未来债务限额获取更大空间,频频见诸报端。
  然而,事实上,《43号文》、《351号文》并未明确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是否与2014年底存量债务余额挂钩。
  据知情人士介绍,2014年年底,相关监管部门召开形势分析会,对银行信贷工作进行部署。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分析会上有吹风,有关部门正在考虑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不与2014年12月末各地存量债务余额挂钩,而是与各地的经济实力挂钩。
  同时,各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时,将主要考虑各地财力和债务风险等因素,适当考虑存量债务,并且存量债务将参照日审计署的审计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说法目前并没有财政部的官方确认,具体情况也要待正式文件下发后再确认。部分银行表示目前还未收到相关部门正式文件。
  不过,部分银行于2014年底为地方融资平台突击放贷“冲量”,在2015年初应声踩刹车。
  某大型银行对公业务条线人士介绍,总行已于2015年初下发相关要求,分行此前对地方融资平台突击发放的贷款,未下发的部分不再发放;已发放的贷款补足抵押措施。
  事实上,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相关部门要求各商业银行要正确领会《43号文》的精神,不要突击放贷,下一步可能核查以虚假项目融资的贷款。
  债务限额拟挂钩经济实力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是《43号文》中的核心内容。其中,规模控制是指,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可是,限额到底如何确定?是否与存量债务挂钩?并未明确。
  《43号文》中仅是粗略地指出,“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3号)也基本引用了《43号文》,表示“分市债务限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债务风险、财力状况以及投资需求等因素测算,并报省政府批准。”
  不少分析人士和媒体报道认为,债务限额会与日前上报财政部的地方政府2014年底存量债务余额挂钩,这也是突击“冲量”做大债务规模的逻辑之一。
  不过,上述知情人士透露,相关部门考虑未来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不与2014年12月末各地存量债务余额挂钩,而是与各地的经济实力挂钩。适当考虑存量债务,并且存量债务将参照日审计署的审计结果。不过这一消息仅在吹风过,银行目前还未收到正式文件。
  “其实从一开始也没明确说过与2014年底数据挂钩,理论上就应该评估地方财力,今后要编资产负债表,并公开、评级,否则各地发债市场如何定价?兼顾的可能就是审计署数据。”一位股份行高管说。
  某省级融资平台相关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有听说债务限额适当参照2013年6月底审计署的审计结果的说法。可能的原因之一是,因为上报的2014年底的存量债务余额并不能反映实际规模。
  事实上,审计署审计2013年6月底的地方政府债务时,地方政府多倾向于少报漏报。而上报财政部2014年底的存量债务余额,地方政府多倾向于多报。
  银行突击放贷“转向”
  由于尚未明确债务限额如何确定,2014年底存量债务余额的上报规模,对地方政府而言,是一个两难的问题。
  数据似乎显示,通过“冲量”来做大现有债务余额规模,为未来发债限额预留空间是“主流”。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14年社会融资规模数据。对此,指出,2014年12月表外融资出现大幅扩张,但是考虑到私人部门融资需求并未有明显复苏迹象,这与政府在日债务规模认定之前的“冲量”行为有关。
  中金证券也指出,表外融资明显反弹很大程度上表明,在实体经济风险犹存的情况下,银行抢搭地方融资平台项目。
  “一家国有大行去年底下发了通知,实质精神就是希望各地分行抢占土地储备贷款,因为土地储备贷款就要纳入专项贷款,风险非常小。”一家股份行地方分行行长说。
  某城商行对公条线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接触的地方融资平台来看,偏向于多报债务余额数据,银行突击放贷是手段之一。对银行而言,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做大了贷款规模,产生利息收入,也提高市场占有率。“在为地方融资平台放贷时,都会和地方政府提前商量好,未来将这部分贷款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以其他融资或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
  此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曾报道,西南地区一位百强县融资平台负责人表示,现在县财政局给我们的建议是尽量融资,把能融到的钱都融进来。信托、券商资管等融资等方式也在使用,和金融机构达成的协议也是希望早点完成融资任务。除此之外,当地的几家县级平台还向当地农商行争取到了2-3亿不等的贷款。
  然而,这种突击放贷,在2015年初开始出现“微妙”变化。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相关部门去年年底吹风,要求各行要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审慎看待其风险收益,对部分地方政府突击举债的,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组织核查,发现以虚假项目融资的贷款,将不予认可,并要求贷款一律撤回。上述某大型银行对公业务条线人士介绍,总行已于2015年初下发相关要求,分行此前对地方融资平台突击发放的贷款,未下发的部分不再发放;已发放的贷款补足抵押措施。“对于地方平台没发放的贷款,银行有权撤销不再发放。”
  另外一家国有大行地方支行行长介绍,所在支行从《43号文》之后,就被要求不再给地方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上述城商行对公条线人士则介绍,1月份一般是银行发放贷款规模最大的月份之一,但是2015年初至今并没有给任何地方融资平台发放贷款,因为担忧2015年发放的贷款不能纳入政府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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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与地方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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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一帆,瑞银财富管理投资总监办公室(CIO)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区首席投资总监及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拥有美国乔治城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中国浙江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15年11月加入瑞银,担任财富管理大中华区首席投资总监及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自2007年以来在多家金融机构担任过首席经济学家一职。加入瑞银之前,她在海通国际任研究部主管及首席经济学家,负责 H股研究。此前她在中信证券任首席经济学家,在法国法盛銀行任中国经济学家,以及美银美林亚洲任 股票研究策略师。胡一帆最新文章
  【财新网】(专栏作家 胡一帆)摘要:中国地方政府债务近年急剧膨胀令市场担忧触发信贷泡沫甚至导致金融危机。国家审计署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地方政府债务占GDP比例高达31.5%;我们估计,截至2014年底此比例继续攀升至33.8%。自2014年以来过半地方政府新举债用于偿还旧债,反映偿付压力巨大。
  政策组合拳遏制地方政府债务。被称为“经济宪法”的新预算法,历经十余年的持续修订和讨论,于日开始正式生效。主要新措施包括:1)允许政府直接发行债券。2015年的6000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已获批。2)地方政府不能再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企业渠道举债,且现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须于2016年前逐渐退出。公布了3万亿元的地方债务置换计划,其中1万亿元已由财政部基于地方政府2015年的到期债务及偿付能力而分配给各地方政府。3)地方政府债券只能用于偿还当前债务或指定的公共服务或项目的债务。4)地方政府债券必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5)预算计划必须在获批后20天内对外公布。
  通过债务置换与发债等措施可以短期缓解压力为改革赢得时间,但真正实现新预算法精神依然路漫漫,亟需金融、财政以及法律各方面配套改革从根本上提高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短期政策包括:
  o 去杠杆,明确债务/GDP比率目标,并设立明确达标时间表。地方政府债务/GDP比率在30%-40%间可能是个较为可行的区间,而设立消减债务的明确时间表也同样重要。高杠杆政府需要采取包括出售政府资产、债务证券化以及中央政府清偿等一系列措施尽快降低杠杆率。
  o 设立偿债基金应对潜在债务危机。基金主要向深陷债务问题的地方政府提供紧急资金救助。 基金应由统一的监管机构主导,可以从各种渠道包括财政收入、税收转让、售出国有资产和央行贷款等筹集资金。
  除了短期措施,还应在更长期内实施解决方案以遏制地方政府债务,以建立一个更加可持续和透明的政府融资体系。主要的长期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o 再平衡地方政府开支与收入。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大致各占50%,但支出比例约为30%和70%。将部分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更多地收归中央目前已经在开展中,尤其在公共安全、教育、环境保护、医疗健康等领域。
  o 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税收灵活性。除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外,开征房产税作为一个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允许地方政府收取地方税以满足地方具体需求,以及完善中央转移支付体系使其更规范、透明和公平亦是关键。
  o 统一监管主体并加强监管体系。中国债券的发行及交易体系中存在多个监管主体,包括财政部、央行、发改委和证监会,由此在规则及标准方面缺乏统一标准,造成了监管体系分散化。亟需一个监管主体统一整合债券市场,在完备的监管体系之下,满足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要求。
  o 建立一个有效的市场机制。中国的债券市场在规模上已跃居全球第三,但流动性较差,且在市场参与度和定价机制方面效率不高。预算软约束导致地方政府的过度投资和过度支出,应由被硬约束来促使地方政府在资金短缺时减少或停止融资活动。需要建立更独立、公正和有竞争力的信用评级机构。
  以下为报告全文:
  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状况已成为金融系统稳定性的一大隐忧。地方政府债务的快速增长令市场担忧这将触发信贷泡沫破裂,甚至可能导致中国金融危机,尤其由于目前经济正处于下行周期。中国官方机构最近一次开展的债务审计结果显示,中国政府总负债占GDP比例于2013年已达53.2%,相较2012年的39%与2009年的17%,持续快速攀升。其中超过60%的债务源自于地方政府。自2014年以来,过半地方政府新举债用于偿还旧债,反映偿付压力巨大。另一方面,今后几年基建投资需求持续强劲,这可能使债务包袱越滚越大。
  预算改革已拉开帷幕,这是习近平政府330多项改革中的第一项实质性改革,为建立一个更加平衡与透明的政府预算与融资体系奠定基础。被称为“经济宪法”的新预算法,历经十余年的持续修订和讨论,终于在日通过,自日开始正式生效。地方债务问题也是今年3月3日至15日两会期间的一个焦点。财政部长楼继伟把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核心总结为“开前门”和“堵后门”。也就是说,中央政府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灵活度包括直接发放地方政府债,同时限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银行贷款等其他融资途径。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已获批准,包括5000亿元的一般用途债券以及1000亿元的专项债券;同时辅以3万亿元的地方债务置换计划,以置换现有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其中1万亿元已由财政部基于地方政府2015年的到期债务及偿付能力而分配给各地方政府。该计划包括发行低息长期地方债券,其收益将用于偿还高息短期银行贷款、城投债以及信托。据财政部估计置换计划每年能够削减400亿-500亿元的利息偿付,大大缓解地方政府的偿债压力。
  一.政策组合拳遏制地方政府债务
  继新预算法去年8月31日通过及今年正式生效,具体措施已陆续发布,包括国务院颁发由日发布“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即所谓的“43号文”;国务院于10月8日下发 “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财政部紧接着于10月23日宣布把地方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新规定,以及财政部今年3月6日宣布的债务置换计划。其中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允许省级政府本身或为下级政府发行债券,债券额度需限制于国务院所批额度之内,并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除了2014年的小范围试点项目外,地方政府但在2015年前不允许直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需要的地方政府须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在当地政府的发债配额内代理投标、发行和偿还等事宜。由于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偿由地方政府偿还,并由财政部担保,所以被视为违约风险非常低。财政部于日曾启动一个地方债试点计划,允许10个地方政府在2014年发行地方债券,总额度为1092亿元。这10个省市包括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青岛、宁夏和江西。截至2014年底,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总额为币1.2 万亿元,约占银行间债券市场总发行金额的3.5%。
  2015年的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扫除障碍。省级政府可以为自己或代表包括市、县等有融资需求的下级政府发行债券,由国务院确定并下发额度,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地方政府债券将由借款人偿还但由省级政府作担保。
  地方政府不再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企业渠道举债;现有债务不能延展,特殊情形下需举债以完成当前项目的,必须受到严格的审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需于2016年前逐渐退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自2008年一揽子4万亿元的基础设施投资刺激计划以来已成为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工具之一。大多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资于基建和城市建设项目以发展地方经济,主要投资于两大类别——公益性项目例如城市设施、园林与垃圾处理项目,以及准公益性项目例如电力、公路和铁路项目。根据WIND统计,截至2014年底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券增长至3.7万亿元,占总发行额的10.9%,是地方政府债的3倍多。细分地方融资平台债,省级政府发行金额占比57.8%,地级与县级市政府紧随其后。跨地区看,发达省份/城市比如东部地区的江苏、北京和天津是主要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者,占发行总额超一半,而西部、中部与东北地区占比分别为24%、19%与5%。
  除了规模庞大,地方融资平台债券的期限结构传递出更多的信息。超过8000亿元的地方融资平台债券将在年到期。首个偿付高峰将在2015年二季度到来,到期还本付息总额为1570亿元。在新预算法以及“43号文”去年末宣布后要求所有地方融资平台2016年前退出,出于对银行间市场潜在违约的担忧,一度引发市场波动。特别是去年12月相关地方政府撇清对于12亿元的常州市天宁区“14天宁债”和10亿元的乌鲁木齐“14乌国投债”的担保责任后,两债未能如期展期引起市场动荡。3月6日两会期间财政部宣布用置换计划来处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极大地缓解了市场紧张情绪,也反映了中央政府控制地方债务以及“争取时间”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的决心。
  简而言之,包括地方融资平台债在内的部分地方债将被视为正式的地方政府债务,并将由清晰的市政债替换,省级政府进行担保。换而言之,在3万亿元人民币的额度内,高成本、低流动性的短期债务将置换成为低成本的政府担保的长期市政债,这部分应该很容易被市场所接受。但另一方面,也会有一些高信用风险的地方融资平台债不受投资者青睐,其违约风险还是相当高的。对于此类债务,考虑到央行今年的首要任务之一是防止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我们认为中央政府最终还是会通过各种渠道买单。例如,在一定折价下可以是央行直接购买相关债务,也可以是政策性银行在央行融资下购买,或者由财政部直接核销部分债务。这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的争论,但不失为赢得时间稳定市场的一种策略性反映。  地方政府债券只能用于偿还当前债务或指定的公共服务或项目的债务。主要有三种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途债券、专项用途债券和通过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发放的债券。
  一般用途债券为没有特定现金流的一般债务项目融资,通过财政收入偿还。一般债务项目主要涉及的是未来现金流量不确定的公共利益项目。它们包括城市建设项目如市政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住房项目如棚户区改造和经济适用房,公共设施如污水处理和水利。一般债券的偿还由财政收入和补贴负担。
  专项债务为专项债务项目融资,通过项目收入偿还。专项债务项目一般会产生一定的收入来源。这些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如热气和电力供应,交通运输如收费公路、地铁和机场。专项债务项目的偿还由项目本身的未来现金流量负担。
   PPP模式下的债券以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公共项目。中国各级政府提供了大约1/4的基建项目资金。民营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不仅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地方政府的融资压力,也能够提高投资效率,政府与民营资本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地方融资平台退出以后,可以预计PPP模式将在政府支持项目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公用事业与公共设施建设领域,例如机场、发电厂、医院与学校等。PPP模式已在海外被广泛成功应用。例如在美国,15%的供水服务采用PPP模式,在美国南部越来越多的交通运输项目比如高速公路也开始采用PPP模式。
  中国政府自去年末开始大力推广PPP模式。日,国务院就PPP发布指引,12月4日财政部公布首批30个PPP示范项目清单,总投资规模约1800亿元。这向国内外投资者传递出清晰的信号,欢迎其参与PPP项目的建设。示范项目集中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包括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医疗保健、体育设施、城市基建等工程。财政部还将设立一个专项基金以向PPP项目提供补贴和资金补助, 并从项目开始支持直至最终运行。该基金也能直接参与到某些项目中,以帮助提升市场对于其偿付能力的信心,这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或市场所需的风险溢价。
  地方政府债券必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目前地方政府预算为单个年度预算,地方政府可在当年借入或借出。由于地方财政收入及支出明显失衡,地方政府出现财政赤字时,通常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借钱弥补赤字,从而累积更多表外政府债务。新预算法下采用跨期预算约束。在跨期预算制度下,财政计划可以设立为更长的周期, 比如3到5年,从而更好地满足通常持续数年的基建项目时间跨度要求。由此地方政府可以基于其财政状况和融资能力更好地作出跨期税收,支出和发债决策。
  预算计划必须在获批后20天内对外公布。根据现行法律,国家预算年遵循公历年起始。国家预算于每年9月编制,所有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支出计划和收入预算上报给财政部预算部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预算加总后先由国务院审批,然后上报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每年一季度前最终审批。地方预算草案在总预算获批后将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预算年度从每年1月1日开始,而全国人大会议通常于每年3月举行,在这3个月内,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前一年的预算安排日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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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词推荐: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依法合规积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切实满足实体经济的合理融资需求,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现就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一)总体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区分存量和增量实施分类管理,依法合规进行融资,切实满足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建项目是指在国发〔2014〕43号文件成文日期(日)之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重点任务  (三)支持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地方各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总量控制、区别对待的原则,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对于在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全面把控风险、落实信贷条件的前提下,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对于在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且合同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如果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在后续借款与前期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一致,且确保借款合同金额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补充合格有效抵质押品。  (四)规范实施在建项目的增量融资。地方各级政府要密切关注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中应由财政支持的增量融资需求,在依法合规、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统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适宜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优先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弥补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但又暂时不宜转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由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关规定发行政府债券解决。  (五)切实做好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管理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兼顾促发展和防风险,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对于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审慎测算融资平台公司还款能力和在建项目收益、综合考虑地方政府偿债能力的基础上,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切实做好后续融资管理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重点支持农田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确保贷款符合产业发展需要和产业园区发展规划。  (六)完善配套措施。对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关规定发行政府债券解决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在保障财政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对于有相应政府债券发行额度,且本地区国库库款余额超过一个半月库款支付保障水平的地区,允许地方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内,加大盘活以前年度存量财政资金力度,利用超出部分的国库库款用于政府债券发行之前的资金周转,以解决在建项目融资与政府债券发行之间的时间差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在动用国库库款用于资金周转前,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同级人大有关机构和有关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在完成政府债券发行之后,要及时将资金全部收回国库。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信息共享,密切监测债务变化。  三、组织实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八)密切协同推进。财政部、人民银行要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为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财政部要制定出台地方政府债券配套管理办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银监会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工作,并将本意见传达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政策协同,共同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九)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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