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私募?私募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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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规模排名一览 私募跟公募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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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规模排名一览 私募跟公募有什么区别?
私募基金规模排名一览,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不少有经济能力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
私募基金在中国是受严格的监控,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
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人士,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公开。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公开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投资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而私募基金的投资完全由协议约定。
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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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8:30-17:30节假日:9:00-17:30众筹和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众筹不易,且行且珍惜!
  一、众筹和非法集资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内在的理念不同两者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非法集资罪产生的背景是工业时代,在我国则打上了很深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在计划经济时代,金融秩序是绝对国家垄断的不容民间资本国外资本染指的领域,后来虽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这套思维观念还根深蒂固,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罪名,其中一些罪名的设置是为了维护现行金融秩序安排的。
  众筹则是产生在网络等成长繁荣的后工业时代,创业者通过微信、、互联网等网络工具、或者专门的众筹网站发起自己的众筹项目,快速的聚集感兴趣的小伙伴们的资金、智慧和资源,实现快速的崛起,这是一种典型的民间小额资金的融资模式。小伙伴们参与度不同什么是众筹的理念,记者采访了微信公众号股票研究院的负责人说:众筹的理念就是“筹智,筹人,筹资,筹资源,筹渠道”,理解这句话你就能理解众筹的真正意义,众筹当然不仅仅是筹钱这么简单,通过吸引一大批对项目感兴趣的小伙伴加入,从项目的定位、产品的研制都让小伙伴们参与,聚集大家的智慧做出一个牛逼的产品,然后通过小伙伴的体验和口碑传播,将产品和更多的人连接,众筹强调的是一种参与感,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参与众筹的人和项目、发起人之间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而集资则是筹资人通过资金的聚集去做一个实业项目或进行资本的营运,主要分为借贷或股权投资两种模式,在借贷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资金的回报,基本不参与项目的管理,而股权投资从一开始投资时考虑的就不是参与而是退出问题,股权投资一般分为募投管退这几个阶段,真正参与融资项目的运营一般是在投后的管理这个阶段,但这个阶段参与的范围也是比较有限的,一般也仅限于公司的一些重大的运营行为。
  目的不同众筹对发起人而言不仅是追求资金,还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养、口碑的传播,而集资的目的则比较简单主要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由于可供抵押的资产有限自身实力不够,从银行、等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很难,项目的吸引力不大从股权基金、天使基金等渠道融资的难度也大,所以只能提供较高的回报来从民间募集的方式解决。对发起项目而言风险承受度不同股权众筹是以募集资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为目的,不以提供固定的回报来制定众筹计划,而会员众筹、和交预付款方式的众筹所提供的物质回报也一般是以折扣或其他优惠方式体现,相对而言是一种理性的市场行为,对募集的项目而言资金压力较小,但是非法集资不同,非法集资一般以提供远高于银行利息、远高于基金信托产品的收益率等方式提供回报,因此对项目的还款压力非常大,很多项目就是由于承诺的回报太高难以兑现从而丧失信用或导致公司破产。
  二、众筹和非法集资的运作方式不同是否做到充分及时的信息公开?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而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就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公众公司一般也只是对重大的经营行为、关联交易等活动进行信息公开,而且很多是通过年报、半年报等事后方式进行公告的,不够及时。两者行为特征不同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其中有几个比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对于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教授认为“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融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1)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3)、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4)、其他严重情形的;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股权投资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显然众筹的行为特征和非法集资存在比较大的差别,股权众筹并不以提供固定的回报为目的,会员众筹等也是以一种理性的市场优惠的方式回报,众筹通常都是经营一个实业为目的的,不是为了资本的运营而筹集资金,是一种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大多数众筹计划是限定了募集资金的上限和人数上限的,而且规定了募集的期限,单笔募集的资金数额也是比较小的,所以其对社会的影响的广泛性上与非法集资是存在差别的。
  三、非法集资罪作为一种维护金融垄断秩序的口袋罪名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无论是非法集资还是众筹都是一种民间的融资类型,挑战的是现有的金融垄断秩序,著名经济学家认为“我们面对的就是金融领域的垄断,反映在司法层面就是所谓的非法集资罪,这个非法集资罪它维护的现行金融垄断秩序本身就是一种罪恶,因为他维护的是垄断的金融秩序,维护的是这个领域中垄断的企业,非法集资罪事实上否定了宪法确认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民间融资是国家官方金融市场有益的补充,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不能缺少民间金融市场,李克强总理认为应该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多的灌溉小微企业,副总理则明确提出了金融机构要为小微企业的融资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应该提高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还有很多学者认为非法集资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几个罪名,其中维护金融垄断秩序的罪名可以废除,如果确实存在诈骗等行为,可以以刑法中的诈骗罪论处。非法集资罪除了维护现行金融秩序外还有一个目的是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他们受到了欺骗和侵害,其实从法理上讲也是有问题的,事实上无论是集资方还是出资方都是独立的民商事主体,他们通过协商形成契约,这种自愿协商的契约精神应该被尊重。
  四、众筹的域外经验及出路众筹确实存在比较多的风险,特别是股权众筹,投入的时间长,还没有好的退出渠道,在经营期间不能完全保证国家会出台法律或干预措施对众筹项目叫停,(好在股权众筹已经得到了社会的认可,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并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再加上发起人一般是在网上发起的,投资人缺乏充分的渠道了解项目团队和发起人,投资人不是专业的投资机构,所以也没有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和市场评估,再加上公司一般在创业期,市场行情不明,还有股份代持虽然国家法律允许,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也是一个问题,在没有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广大股东的利益保证投入资金的安全也是一个问题。我们可以看看发达国家是如何解决众筹风险这一问题的,以的JOBS法案为例,在美国证券发行要受到监管,但却对众筹中的小额的融资给予了豁免,比如规定在12个月融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发行人将被豁免监管,同时将公开发行的人数限制由300人提高到1200人,单个投资人年收入少于10万美元的,其投资额不超过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若投资者年收入高于或等于10万美元的,其投资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年收入的10%,换言之,符合上述规定则是被豁免监管的。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JOBS法案对于发行人规定了比较全面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如发行人的详细资料、主要管理团队的情况介绍、募集项目的商业计划、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发行额度大的还需提供会计师审核的财务报告,募集资金的目的使用用途、募集的数额期限等等。我们要看到众筹是一种资金、管理方式的创新,是一种新经济特别是网络经济出现的产物,我很认同教授的观点,对于改革过程中的创新,刚出现时常常是突破或或者是超越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比如在改革开放前,个体的经营行为会被认为构成投机倒把罪,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农民搞年产承包责任制在当时也是不被允许的,周教授认为所谓的制度创新就是顺应时代的潮流将这些小范围的边缘的探索行为通过官方的法律规则予以合法化正式化转化为国家的正式制度。其次,面对社会中的新生事物中存在的风险,我们是相信市场的力量还是寄希望于用国家权威机构的监管来解决,这方面的争论从市场经济诞生之日起就开始了,习大大和克强总理等新一届领导集体一再强调要把属于市场的交给市场,当然各执一端也是不对的,但我们至少应该承认通过参与众筹计划的人互相之间的博弈、沟通、互动来自我自发的控制众筹中的风险应该成为风险控制的主体,监管机构的扶持规范引导也很重要,但这种规范引导行为应该是市场机制的补充。
  再次,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众筹中产生的法律风险是存在救济渠道的,无论是出资行为、股份代持行为发生纠纷都可以用民商事法律和诉讼程序还有部分行政规范来解决,而非法集资罪属于刑法范畴,刑法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谦抑性、补充性、最终性,只要当民商事等其他渠道不能解决时才能选择用刑法的机制进行治理,如果把众筹中的法律风险一律以非法集资等刑事逻辑进行解决,这是不恰当的运营刑事手段解决社会危机的行为,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当然我们也要正视众筹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可以出台相关的法律来引导规范众筹的发展,比如规定众筹计划要有充分的风险提示、不能宽大虚假宣传、项目要信息公开、财务公开、要建立投资人充分参与项目的机制等,也可借鉴域外的经验,比如根据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小、参与人数多少、投资人投入资金的数额和其收入的比例等来设定安全的避风港,我相信这样的引导和扶持是积极的充满正能量的;同时对项目发起人而言,要自觉控制募集资金的上限和人数、范围,在国家没有出台众筹法规之前,建议人数上限不要超过200人,且设计一个募集股东定向沟通删选程序,在募集时做好充分的风险提示,比如可以借鉴JOBS法案的规定,建议募集股东根据年收入水平来决定参与募集的资金数额,保证项目信息公开透明、建立相关的股东参与公司项目的监督机制,在有的发起人发起的项目中还约定了股权众筹的股东可以随时退出,公司和发起人应无条件进行回购来保证投资人的利益。总之无论是对众筹的发起人还是参与众筹计划的人及国家和相关监管机构来说,众筹不易,且行且珍惜!
(责任编辑:H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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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基金报微信:chinafundnews
  【导读】以后不登记备案就有非法集资嫌疑?具体募集产品该找谁做?如何面向特定对象宣传?怎么甄别合格投资者?还有至少24小时冷静期、回访制度具体怎么做?
  中国基金报 吴君
  近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相关会上透露,《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将在本月发布。洪磊强调,私募基金机构需登记,产品需备案,否则有非法集资嫌疑。募集机构要承担合格投资人的管理责任,投资人则有至少24小时的冷静期。
  从去年12月征求意见稿出台,到4月新规终于要推出,募集行为办法一直备受业内关注,相关规定也经历多轮征求意见和修订。
  这次靴子终于要落地,私募圈里顿时炸开锅,以后不登记备案就有非法集资嫌疑?具体募集产品该找谁做?如何面向特定对象宣传?怎么甄别合格投资者?还有至少24小时冷静期、回访制度具体怎么做?都是私募小伙伴们的疑惑,基金君在此一一来解读,助力小伙伴们在新规下能够一路通畅。
  谁能卖私募产品?
  洪磊表示,私募基金募集主体只有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己,以及在中国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君此前对此做过研究,这就意味着私募以后要销售产品,有两条道路,一是自己直销,二是找代销机构销售,代销机构销售需要持有基金销售牌照。但基金君了解到,私募业内现在自己直销其实很少,代销的话,私募都开始注意找有资质的机构,但相关统计表明,上万家三方理财机构中获得独立基金销售牌照的比例不足1%,存在大量有客户的小机构。
  格上理财分析师徐丽表示,相较于私募机构总的管理规模而言,很多私募的直销规模占比并不大,尤其是一些顶级私募。因为私募擅长的是投资,销售及客户维护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所以私募还是愿意把销售交给专业、正规的销售机构来进行。
  徐丽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私募管理人就要严格甄别销售机构,对于不符合资质的销售机构拒不合作;同时,在有资质牌照的销售机构中,也需要选择那些具备风险识别能力、严控擦边球风险、规范运作的机构。对于投资者而言,建议及时查看证监会相关公示信息,选择正规的销售机构认购私募产品。
  基金君给私募小伙伴看看现在有哪些机构已经获得基金销售牌照,证监会2月公布的名单,总共有涉及商业银行124家、证券公司99家、期货公司16家、保险公司4家、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4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6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93家。以下是独立第三方机构名单,供小伙伴们查阅,当然也有销售机构告诉基金君,牌照快要下来了,所以大家还是要随时留意证监会网站更新信息,在“信息公开”一栏点击进入后,手动信息搜索“基金销售”,就可以找到“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拿走不谢。
  如何面向特定对象宣传?
  洪磊表示,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产品和业绩情况;私募基金产品宣传必须面向特定对象,非特定对象转为特定对象必须经过问卷调查和适当性匹配。
  基金君之前就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上说,募集机构仅能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等,但是不包含基金产品推介内容。这就意味着私募以后可以宣传自己的品牌,但不能宣传叫卖产品。卖产品还是要面向特定的对象,销售机构以后都要在推介私募产品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同时,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具体问卷需要包括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
  格上理财分析师雷蕾表示,目前已有不少私募及三方在官方网站上设置了合格投资者调查问卷,投资者在签订基金合同之前也必须填写问卷。由于目前问卷只能通过书面及网络在线填写的形式进行,对于通过电话、邮箱、微信等社交平台获客时如何进行问卷调查,私募仍存在疑问。
  另外,在朋友圈、互联网上公开宣传等问题,一直比较严重,征求意见稿也做了规定。部分禁止的推介行为: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部分禁止的推介载体: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基金君提醒,私募销售以后不能再浮亏地拼演技了,还是要靠实力,在微信朋友圈卖私募产品,基金君也经常被刷屏,搞销售的小伙伴需要注意了。
  雷蕾表示,目前监管层对公开宣传、微信宣传等宣传方式的宣传口径尚未明确,故市场中仍然存在一些宣传不合规的现象,待监管层将宣传口径明确后,宣传不合规的现象应该会得到一定的遏制。
  如何确认合格投资者?
  洪磊表示,募集人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和认定责任;要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即近三年年收入大于5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明确单个投资人购买私募基金的最低金额必须不少于100万元,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基金君知道,私募的合格投资者人不仅仅就是你有100万,能买私募产品那种,还涉及资产情况、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知识等多个方面。而现在不少销售机构把私募产品卖给互联网金融客户、小白理财的不在少数,所谓降低门槛,买绝对回报的私募产品,还用上拆分销售等手段。业内有些私募会拒绝这种面向非合格投资者的销售行为,也有些私募因此被处罚。证监会近期叫停了私募产品分拆销售,同时还首次处罚了私募机构喆麟基金面向非合格投资者的销售行为。
  格上理财分析师雷蕾表示,私募在对合格投资者的确认上,如何获取客户的资产信息、如何保证客户提供的个人资产信息为真实信息等方面仍然存在疑问。同时,在监管层明确不能进行份额拆分销售后,份额拆分现象已经得到了有效遏制。份额拆分销售现象的有效杜绝有待于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与落实。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包括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投资运作中的一般风险、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条确认,小伙伴们注意要做哦。
  私募销售机构以后都要注意甄别合格投资者,不是仅仅作为销售通道,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
  24小时冷静期和回访怎么做?
  比较重要的是,洪磊表示,一方面要实行冷静期制度,给予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另一方面实行回访确认制度,冷静期满后募集机构由非销售人员向投资人确认投资意愿,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基金君了解到,投资冷静期和回访制度一直是私募界争论比较多的内容,回访谁来做,谁来承担最终的责任,私募、销售机构争论不休。基金君了解到,现在上海有私募已经在销售过程中设置冷静期,但大多数私募都对冷静期、回访的具体落实存在非常多的困惑。
  对此,格上理财分析师雷蕾表示,监管层要求实行投资冷静期与回访制度主要是为了确保投资者为理性投资,保障投资者利益。由于新规目前尚未落地,已经开始在募集过程中实施该制度的私募较少,具体如何实施有待于监管层给予具体指导。
  附表:截至2016年2月已取得代销资格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名单(9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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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巧 SF184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啊?_百度知道天津私募谁来担责 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中国十大私募基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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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感觉“天津私募谁来担责 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中国十大私募基金是什么”文章如何?如果您有任何想法或意见,联系减肥网站华杨网91Hy.co m编辑反馈吧!
  6月1日是新《基金法》即将生效的日子,届时私募基金亦将正式纳入新《基金法》的监管序列。
  这一改变已然势在必行。近年来,随着私募股权类投资公司设立的松绑,私募投资显出乱象丛生之势,不少公司和个人以私募投资的名义,涉嫌从事向社会公众承诺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活动。许多受害投资者被卷入了一个个有去无回的“庞氏骗局”中。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方面,该类涉嫌非法集资的活动常以现有存在的产业项目为载体,并向不特定对象发起设立“私募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另一方面,该类募资活动大多呈现出出门槛低、回报高、短期限等特征。
  记者发现,名为“日盛昌”、“韩驰”、“蒙更威力”、“盛华兑中”的等多家问题公司均涉嫌通过向投资者承诺高收益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以私募或合伙基金为名义从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现象,已经超出此前频频爆出问题的天津地区,并向北京、成都等地蔓延。
  与此同时,一些涉案公司存在虚构注册地址等问题。虽然有部分公司已被公安部门立案调查,但亦有问题公司仍通过变换形式等手段,继续向社会公众违规募资。
  南京市的王华(化名)是韩驰投资事件的一位受害者,天津私募风波爆发以来,王华与其女儿的数十万元投资款项已不知去向。而她也来到北京,作为诸多投资受害者的代表之一开展维权事宜。“信访、静坐,各种手段都用过了。”
  “3万、5万都可以投资,而且说是3个月就能返利。”王华告诉记者,“他们返利的形式都是提前扣的砍头息,比如我投资10万,实际上只要交8万2就可以,承诺3个月后返我10万元,但钱投进去就有去无回了。”
  根据王华的描述,该投资的季度利息已达22%,如果换算为年化收益,其年化收益率已超过120%。
  而据记者了解,此前仅在天津地区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就有日盛昌投资、韩驰投资、蒙更威力、盛世富邦、盛华兑中、天津贵达、麒泰华享等多家合伙企业,其中的部分企业已被各地经侦部门立案调查。
  记者从一位接近天津经侦人士处获悉,日盛昌案目前已结案,有关部门将于下半年返还受害者投资额的50%,而其他有关案件仍处于侦办过程之中。
   “处非办(处理非法集资办公室)不是没有联系过受害者,他们要求签订个类似于认定书的东西。”王华坦言,“但是许多人不愿承认,因为也有受骗者被警方逮 捕的情况,我知道一个姓蔡的人投过日盛昌,当初因为散布投资信息,并从中拿了好处就被抓起来了,但实际上许多人都这么做过,但他们都是受害者。”
  王华所说的,正是上述问题企业的传销式募集资金模式——即通过某一投资人发展下线,开拓“市场”,并以投资额提成的形式对找来资金的下线予以“经济奖励”,奖励额通常为投资额的1%,比如为“企业”带来10万元投资款,可得到1000元的奖励金。
   而在王华看来,许多人不愿接受条件的另一个原因是无法获得足够份额的补偿。“一些被抓起来的上线,他们的违法所得被没收了,实际上他们的违法所得也是取 自于老百姓的投资款,这部分应该返还给投资者。”王华表示,“如果接受了条件,那么承诺返还以外的部分就彻底打了水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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