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运输公司的前海注册公司优惠政策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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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交通运输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时间:查看次数:
  具体范围包括:石油、石化、天然气、煤炭、电力、核能、矿山、采掘业、水利工程等能源基础设施及其相关产业和铁路、公路、桥梁、隧道、地铁、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以及相关的海陆空运输产业、项目和收入。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农业税
  1。供电工程贴费不征税。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号
  2。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不征税。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出租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司机或其他人员,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 [号
  3.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47号
  4.销售柴油免税。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的柴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经贸贸易[号
  5.购进柴油免税。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核定的炼厂购进的柴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经贸贸易[号
  6.进口渔用设备免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宇[1997] 64号
  7.进口海洋石油设备免税。在中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42号
  8.进口陆地石油设备免税。在中国陆地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42号
  9.进口开采石油设备免税。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 (财税宇[1997]42号
  10.进口金精矿砂免税。从日起,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8号
  11.基础设施进口物资免税。建设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物资、机器,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2.法定货物减免。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等,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条例第2条
  13.矿产品、煤炭减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94)财税字第22号
  14.电力减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县以下小型水力、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财税字第4号
  15.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减税。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发[1994] 10号
  16.进口飞机减税。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按6%计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5]78号
  17.柴油、汽油减税。对炼油企业销售给特区内资企业的柴油、汽油,增值税2000年按17%的税率减征20%。(国经贸贸易[号
  18.出口煤炭退税。从日起,出口煤炭按 13%的退税率退税。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出口的煤炭,按6%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号
  19.出口原油退税。从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号
  20.出口柴油退税。从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号
  21.进口废船先征后返。对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2000年底以前,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号
  22.运输费用抵扣。从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按运费金额 (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7%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字[号
  23.铁路运费抵扣。从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包括运输运营费用、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准予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税发[2000]14号
  24.出口柴油退免税。从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消费税按法定税额退免税。(财税字[号
  25.法定项目扣除。应税消费晶的销售额准予在计征消费税时扣除如下款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细则第14条
  (2)纳税人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细则第14条
  26.铁路大修业务免税。铁路部门各铁路局、铁路分局下属的非核算单位在本铁路局、铁路分局范围从事铁路大修业务,均未与本单位结算大修工程价款,不缴纳营业税;为其他铁路局、铁路分局提供大修劳务的,应缴纳营业税。(国税函[号
  27.车辆通行费免税。从日起,对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所收资金金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缴纳营业税。(财税[号
  28.机场管理建设费先征后圯。对于民航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 (财税字[1996]32号
  29.运输企业扣除项目。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第5条
  30.联运业务税项扣除。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人为营业额,即以联运业务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税发[号
  31.航空包机业务税项扣除。航空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其应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国税发[号
  32.加热修井原油免税。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条例第7条
  33,中外合作油田免税。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国税发[1999]55号
  34,北方海盐减税。从日起,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5省、市所产的北方海盐,由每吨25元,减按每吨20元征收资源税。((94)财税字第96号
  35.江苏海盐减税。从日起,江苏海盐由北方盐每吨20元,改为按南方海盐每吨12元征收资源税。(财税字[1996]24号
  36.铁矿石和有色矿减税。从日起,对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财税字 [1996]82号
  37.四川天然气减税。从日起,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的资源税,其适用税额为每千立方米13元。(财税字[1996]24号
  38.液体盐税额扣除。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国税发 [1994]15号
  39.机场铁路军队免税。军队、军马场、军用机场、民用机场和铁路局在机场、铁道空地上种植农作物的收入,免征农业税。((76)财税字第5号
  二、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新办交通运输企业减免。对新办的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2.特定企业汇总纳税。铁道部、邮电部、民航总局、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局)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国税发[号
  3.特定机器设备加速折旧。船舶工业、飞机制造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财工字[1996]41号
  4.运输保险费用扣除。内资企业参加运输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细则第16条
  5.能源交通特许权使用费减免。外国企业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税法第9条
  6.能源交通项目减税。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第7条、细则第73条
  7.港口码头投资减免。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省级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3条、第75条
  8.海南特区投资减免。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报经海南省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9.上海浦东新区投资减免。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投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上海市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细则第73条、第75条
  10.船检服务收入免税。对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从日起,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35号
  11.能源交通港口建设减税。从日起,将从事能源、交通、港口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国发[19991 13号
  12。飞机租金免税。对中国民航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财税字[号
  13.石油企业资产折旧。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细则第36条
  14.国际运输业务税项扣除。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按收入总额95%计算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细则第 17条
  15.勘探费用扣除。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
  未发现商业性油(气)田而终止合同,其投入终止合同之日起10年内又签订的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的,准予在其新拥有合同的生产收入中摊销。(细则第48条
  16.船员免征额。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轮船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在每月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国税发[号
  17、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优惠政策。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财税[2002]56号)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
  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城建税、印花税
  1.铁道企业房产免税。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字[1997]8号
  2.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副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 13号、44号
  3.石油、天然气生产用地免税。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的下列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88号
  (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井、水源井用地;
  (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 (气、水)管道用地;
  (4)石油长输管道用地;
  (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4.工矿区用地免税。对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88号
  (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场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2)与注水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4)职工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等用地。
  5.煤炭企业用地免税。煤炭企业的下列用地用税:(国税地字[1989]89号
  (1)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免征土地使
  (2)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
  (3)火炸药库库房及安全区用地;
  (4)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
  (5)塌陷地、荒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土地使用税;
  (6)报废矿井占地,暂缓征土地使用税。
  6.水利设施用地免税。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号
  7.机场用地免税。民航机场的机场飞行用地、机场场外道路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32号
  8.港口用地免税。对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号
  9.盐场用地减免。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级地税局确定征收或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号
  10.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免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号
  11.海洋石油企业用地免税。海洋石油企业的下列用地,征土地使用税:(国税油发[1990]3号
  (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输油气管线用地;通讯天线用地;
  (3)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12.矿山企业用地免税。对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及荒山占用,在未利用前,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 [号
  13.铁路企业用地免税。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7]8号
  14.法定项目免税。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港作业船、工程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条例第3条、第6条
  15.交通部门车船免税。国有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置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内,免征车船使用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16.公共汽车、电车免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免征车船使用税。何时征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86)财税地字第 8号
  17.专用汽车征免税。对专用于机场作业等专用汽车和交通监哩车,由各省、区、市分别确定征收或免征车船使用税。 ((87)财税地字第3号
  18.特定船舶免税。外国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船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使用的中外籍船舶,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19.法定项目免税。经批准用于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场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条例第7条
  20.机场占用耕地免税。民用机场内必要的空地及侯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87)财农字第206号
  21.公路建设用地减税。公路建设用地,规定税率为每平方米5元及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元征税;规定税率为每平方米5元及以下的,按每平方米1.5元征收耕地占用税。
  22.公路用地减免税。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以及简易的乡村公路,纳税有困难的,报财政部批准,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
  23.三峡工程用地减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原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国税函 [号
  24.公路建设临时占地免税。对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时间不超过1年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国税函[号
  25.公路桥梁建设用地减税。公路桥梁建设用地,按低限额征税。低限额税额标准,由财政部根据各地人均耕地占有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公路、桥梁占地适用的平均税额。
  26.特种船舶免税。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泊定趸船、浮桥趸船及浮船,免征吨税。(办法第11条
  27.过港船舶免税。进港24小时以内或停泊港口外48小时内离港,只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并且未上下客货的,免征吨税。
  28.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3年底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财税字[1998]93号
  29.运输单据免税。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国税地字[1988]25号
  30.货物运输单据免税。对货物运输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31.外国运输企业免税。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国税发[号
  32.铁路运输单据免税。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号
  33.铁道企业特定凭证免税。铁道部所属单位的下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财税字[号
  (1)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贴花;
  (2)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贴花;
  (3)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调拨单据,不贴花;
  (4)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
  34.铁道企业资金账簿缓税。铁道部所属企业、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财税字[1995]47号、财税字 [1997]56号
  35、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发[2000]33号、国办发[2001]73号、财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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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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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定是不一样的一年,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着手整理的关于营改增的最新消息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铺开。生活服务业作为营改增四大重点行业,它的具体营改增试点工作是怎样进行的呢?请看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征税范围  1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2生活服务税目注释  (一)生活服务税目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二)现代服务税目中部分涉及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经营活动  1.鉴证咨询服务税目。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从税目注释的规定看,鉴证咨询服务不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也涉及为居民生活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如健康咨询)。  2.商务辅助服务税目。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从税目注释的规定看,商务辅助服务涉及的项目不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也涉及为居民生活提供服务(如经纪代理税目中的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和婚姻中介,安全保护服务中的住宅保安等)。  3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生活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4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具体方法  (一)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3试点前后业务处理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4视同提供生活服务的处理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生活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5视同销售的处理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6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生活服务完成的当天。  8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活服务单位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9税收优惠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一)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十四)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五)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十六)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十七)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十八)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二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增值税减税政策  (一)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日至日,纳税人在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失业人员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日至日,纳税人在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相关文章推荐:1.2.3.4.5.6.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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