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北温州商会章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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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简介
版权所有: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京公网安备&& 技术支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北省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河北省各民族作家、文学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河北省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河北省各民族作家,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河北省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原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河北省作家协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第五条&河北省作家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七条&鼓励和帮助作家从现实生活中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
&&&&第八条&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
&&&&第九条&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十条&发现和培养各民族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人才的成长,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第十一条&组织开展文学评奖活动,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报刊和网站,不断提高质量,增强导向性、思想性和艺术性;广泛联系志在繁荣社会主义文学的全省文学社团和刊物,认真履行发现创作人才、推出优秀作品、引导创作思潮的职责。
&&&&第十三条&广泛团结新老作家,增进同兄弟省市作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以及海外同胞中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十四条&推进河北作家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作家的交流。
&&&&第十五条&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倡导会员自律,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六条&加强会员联络和交流,增强服务意识,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帮助会员解决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第十七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沟通文学与社会,联系作家与读者,推动和促进文学艺术社会功能的发挥和实现。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八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九条&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作品、理论批评、研究著作、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各团体会员推荐或个人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主席团审查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我省各设区市作家协会和省内大型企业、行业作家协会,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个人会员者,均可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查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予的文学工作任务,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员的建议、批评监督权和参加评奖、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系统的个人会员,并完成本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二十五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时,由本会主席团会议确认终止其会籍。会员的入会、退会及取消会员会籍实行公告制度。
第四章&&组织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河北省作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全省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省作协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河北省作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河北省作家协会理事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全省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代表大会个人代表,由主席团、各团体会员通过充分酝酿和协商,提出建议人选,由本地、本系统的本会会员选举产生;全省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在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河北省作家协会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河北省作家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及其常设机构,负责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和河北省作家协会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河北省作家协会理事会由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理事会批准。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条&团体会员单位,可以按照民主协商程序,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推举一位代表参加河北省作家协会理事会,如因工作变更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选由原团体会员单位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河北省作家协会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根据需要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三十二条&协会日常工作由驻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并根据需要以及有关规定建立各种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主席提名、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省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本会举办各种文化企业、事业的收入;
四、社会赞助。
第三十五条&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三十六条&河北省作家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河北省作家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河北省作家协会会址设在石家庄市。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河北省作家协会理事会。
&河北作家协会版权所有由河北省作家协会主办商会章程_河北承德市工商业联合会_承德市工商联_河北承德工商联_承德工商联
河北·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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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总则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会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本会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相统一的特征。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协调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本会按照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工作方针,教育会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组织会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促进祖国统一,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第二条密切与会员的联系,畅通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第三条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引导会员共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和工会建设。  第四条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照章纳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条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六条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增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人士的联系,开展促进经贸合作和促进祖国统一的工作;增进与国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为国家扩大对外开放、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第八条加强自身建设,体现特色,提高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的能力,增强凝聚力。  第九条依法加强会产管理。  第十条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十一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三条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接受本会监督;  (六)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七条本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业联合会,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为地方组织;在街道、社区、乡镇等设置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为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二十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还负有修改章程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执行委员会的委员要承担委员的责任,履行委员的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业联合会的工作,出席执行委员会会议,参加组织的重要活动;  (四)执行工商业联合会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本会方针任务;  (三)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  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及工商业联合会的基层组织,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常务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主持会务。  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秘书长由本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本级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条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业联合会也是当地民间商会组织。  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业联合会专职副主席、上一届工商业联合会部分兼职副主席和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民间商会组织的副会长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第三十三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业务水平;  (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工商业联合会事业,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增强工作能力;  (三)坚持求真务实,树立良好作风,密切联系会员,善于团结共事;  (四)严于律己、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会徽  第三十四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为桥梁纽带造型组成的图案。  第三十五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为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民间商会)的统一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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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 2008 . All rights reserved.经营许可证号:冀ICP备号承德市工商业联合会 (C)版权所有总访问量:&&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河北企业商会&(英文名称是HEBEI&ENTERPRISES&CHAMBER&OF&COMMERCE&IN&&BEIJING&,缩写:HBECCBJ)。
第二条&&本团体由河北省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京投资创办企业及在京注册企业、驻京机构或分公司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凝聚冀商力量、整合冀商资源、挖掘冀商优势、传承冀商文化、打造&北京河北企业商会品牌&为使命,以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京冀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吴家场路1号院盛今佳园1号楼1单元210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企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企业能遵循国家的政策,遵守北京市的有关政策、守法经营;
&&&&(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中央和北京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做好政策、法律、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四)编辑专刊: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传达中央、北京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商会、介绍京冀两地政治经济动态,加强驻京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
&&&&(五)组织考察: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到国外、国内、省内进行考察,寻求合作、寻求商机;&
&&&&(六)协调服务:关心了解河北驻京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北京市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七)经验交流: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促进企业间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促进企业间的强强合作,使河北在北京的企业之间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八)创建条件:逐步创办服务于本商会的经济实体。&
&&&&(九)承办委托: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团体的帮助和支持,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本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制定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16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
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n,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3&&&年&&&3&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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