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算工伤吗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如果是,公司没有交工伤保险,公司

职工下班后到与回家路线相反的方向为同事随礼聚餐后又沿回家路线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 -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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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后到与回家路线相反的方向为同事随礼聚餐后又沿回家路线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史某不服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一、案 情&&&&原告史某。&&&&被告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卫辉某材料公司。&&&&原告史某系卫辉市安都乡某村村民,并系第三人卫辉某材料公司职工。日原告史某上早班,工作时间为7时30分至16时,16时30分正式下班。约17时,原告史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同事沿107国道到与回家方向相反的聚宾楼饭店为同事随礼并聚餐。约19时30分许聚餐完毕,原告史某又与同事沿107国道同行至所在单位大门口后分开各自回家。原告史某驾驶该摩托车继续向北沿107国道行驶,20时许行驶至卫辉境内顿坊店乡后庄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史某被送往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卫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日,原告史某向被告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向原告作出了《河南省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史某补充材料后再申报。原告史某向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了同事出具的证明,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对原告史某提供的证人进行了调查核实,日,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受理了原告史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日,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第三人卫辉某材料公司作出并送达了《河南省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关于史某事件的情况说明》及李某等8名证人出具的证明,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对李某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日作出编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史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予认定工伤,并分别于日和8月21日向原告史某和第三人卫辉某材料公司送达了该决定书。原告史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审 判&&&&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判断,之所以确立“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是因为“上下班目的”这一主观因素应成为判断事故工伤性质的核心,即判断工伤的核心标准为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内在关联。原告史某在回家路线上明显作出了两个行为,一个是为同事随礼并聚餐,另一个是又沿着回家路线回家的行为,第一个行为是下班行为,史某随礼并聚餐,表明其已转入处理私人事务,与工作原因不具有内在关联,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下班行为已经结束,第二个行为是回家行为。虽然原告史某是在常规下班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因受伤前的随礼聚餐行为已将工作原因与回家途中割裂开来,因此只能认定原告史某系在回家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而不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并且原告史某驾驶摩托车从公司到其住所地通常需要约半个小时,而事发当日史某16时30分下班,17时多出公司大门,约20时许在顿坊店乡后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其间耗时两个多小时,未在“上下班途中”认定的“合理时间”内。因此,原告史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原告史某提出事发当日公司安排其加班至19时多,其所受伤害发生在下班途中,应予以认定为工伤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史某的诉讼请求。&&&&史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当天史某在回家途中受伤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故原审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评 析&&&&随着日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却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思考,如“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结合行政审判实际遇到的问题,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以罗列的方式进行了延伸性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虽然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也不能随意将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空间无边沿的任意扩大,应深刻领悟法条精髓,掌握其真正含义。&&&&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史某下班后到与回家路线相反的方向为同事随礼、聚餐,饭后返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在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判断,之所以确立“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是因为“上下班目的”这一主观因素应成为判断事故工伤性质的核心,即判断工伤的核心标准为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内在关联。一般情况下,“合理时间”指正常上下班时间和加班加点的时间,“合理路线”指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之间的不偏离正常目的的路线。本案中,原告在回家路线上明显作出了两个行为,一个是到与回家路线相反方向的聚宾楼饭店为同事随礼并聚餐,另一个是又沿着回家路线回家的行为,第一个行为是下班行为,第二个行为却是回家行为,聚餐行为也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工作餐,因此,原告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虽然发生在回家的常规路线上,但与工作原因不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原告驾驶摩托车从公司到其住所地通常需要约半个小时,而事发当日原告下班后至发生交通事故,期间耗时约2个半小时,已经超出“合理时间”范围,原告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的规定,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断工伤的核心标准为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内在关联,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应将“上下班目的”这一主观因素作为审理主轴,并辅之以“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进行综合判断。责任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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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一定属于工伤
&&&&&&声明:本文章已经获得作者本人允许转载。 作者:王伟
&案情简介:&&& 张某是昆山某电子员工,平时骑电动车上下班。某日张某上班路上,因时间紧张,为避免迟到,在通过路口时闯了红灯,被一辆汽车撞伤。后交警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汽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张某出院后找公司要求申报。公司认为张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并且由于自己违章导致受伤,不符合工伤申报条件。公司的说法是否合理,实务中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呢?律师评析:&&& 首先,张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并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地点,但不能仅以此就认为不构成工伤。根据法律,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是完全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其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如果是在日之前,必定属于工伤;但如果是在日以后,则还必须要额外满足一个前提,即:非本人主要责任。&&&&&&& 日之前,我国实施的《工伤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属于工伤,也就是说不论员工有无过错,不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只要是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造成伤害,一律构成工伤。但在日以后,这一条被修订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认定的情形由单纯的机动车事故扩大到了一系列可能的交通运输工具事故伤害,但也同时严格了工伤认定的责任限制。&&& 在本案中,张某违反交规横穿马路,导致自身受到损害,交警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前提。因此,如果事故发生在日之后,张某不属于工伤,公司无需负责。相关法律: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责任编辑: 信息 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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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迟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
日,乔某到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打工。日乔某向工长请假10天回老家河北省给儿子办婚事,日11时30分,乔某在老家返京途中行至丰台区岳各庄桥下东南角发生交通事故。经航天中心医院诊断,乔某左小腿碾压伤,造成右下肢截肢,乔某认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于日向平谷区劳动保障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结果:
日平谷区劳动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今年5月16日乔某向北京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7月12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作出了维持平谷区劳动保障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乔某受到伤害是否发生在上班途中,解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正确把握&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的含义。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其包括两层含义:1、时间: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是发生在从住址出发至到达单位这段时间里;2、路径: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是发生在从单位至住址的所可能经过的路径。乔某在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其住所由公司提供,所以乔某上下班途中应指乔某正常工作期间由公司提供的住所到工作的工地的途中,而不应指其它。其由家返京途中仅指其从家庭住址到北京的途中而不是其上下班的途中。此外,乔某按规定应于日休假结束,但乔某超过假期两天未向单位说明情况,单位不知其去干什么了。所以乔某日由老家返回北京不能确定他是要回单位上班。综上,乔某由老家返回北京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其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截至稿件刊登,离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已满15天,乔某在此期间没有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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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发生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由谁承担?
[导读]: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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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在囧途》影片中,牛耿在开车的时候睡着了,幸好有旁边的李成功提醒,虽然最后翻车了,但两人相安无事,长春市民刘先生却没有那么幸运。昨日上午,家住绿园区的于女士为丈夫的医药费犯了愁,丈夫刘占东4月8日加班,凌晨骑摩托回家的路上,因过度劳累睡着后发生车祸。单位拿出3万元医药费,这让于女士觉得不公平,因为她认为丈夫应该算工伤。
  员工:下班途中睡着发生车祸
  据于女士介绍,车祸当天,丈夫加班到凌晨2点后,一个人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因过度劳累睡着了,发生车祸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二零八医院接受治疗。&当时是医院通知我丈夫出车祸的。&于女士说,经医生诊断,丈夫双肺挫伤,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双侧肩胛骨骨折,右腿胫腓骨骨折,头部外伤。
  经伤者刘占东所在长春瑞鑫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证明,员工刘占东于日加班至凌晨1点50分打卡离开公司,在离开公司之前没有喝酒。&在4月8日,我们才知道员工刘占东在返家的途中出了车祸。&公司经理张鸿颜说,得知员工受伤后,她立即带着一名员工前往医院探望刘占东。
  &出事当天,曾多次建议员工刘占东坐班车回家,但被他拒绝了。&张鸿颜说,刘占东为能尽快回家,很少坐班车,一般都是自己骑摩托车。
  公司:按照法院判决承担医疗费用
  记者从张鸿颜那里了解到,刘占东是公司的临时焊工,在2012年、2013年时曾在该公司工作过。&他是今天3月份来单位工作的,当时拿身份证登了记,签没签合同不是很清楚。&张鸿颜说,公司为每一位员工交了险,一旦出了事,可获得3万元赔偿。
  尽管于女士获得了3万元的保险金,但对于丈夫近23万的治疗费用来讲,根本就是杯水车薪。&丈夫因小腿骨折得了血栓,单位只给拿了3万元保险费用就不管了,现在也不给医药费。&于女士说,丈夫从受伤开始,前前后后光是医疗费用便花了23万。现在丈夫每天需服用溶栓类药物,缓解腿部的血栓。
  对于刘占东索要医药费一事,张鸿颜表示,之所以拒绝支付刘占东医药费,是因为他没有法院出示的相关赔偿证明。&不能他要多少,我就给多少是吧?&张鸿颜说,公司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公司曾多次建议刘占东拿上相关资料到法院进行判决,但遭到刘占东夫妇的拒绝。
  律师:受害人占主要责任不属于工伤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国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喜春。&刘占东因睡着了引发车祸受伤,不属于工伤。&孙律师说,刘占东因睡觉发生车祸导致受伤,自身应负主要责任。一般情况下,如果单位员工在上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单位员工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工伤鉴定。
  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社部函〔号)中解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身故/残疾保障
所交保险费(18岁前);基本保额(18岁后)
身故/残疾保障
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身故/残疾保障
身故/残疾保障
(未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
身故/残疾保障
(未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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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医疗总费用*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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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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