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挂牵引车 保险费用有保险,挂没有保险,应该怎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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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车后挂车交强险投保不同 出险后都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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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引车拖着后挂车撞死了一名摩托车驾驶者,与以往不同的是,牵引车与后挂车投保的交强险竟在不同的保险公司里。那么,车祸发生后,保险公司该怎么个赔法呢?
  骑摩托回家被撞身亡
  一个冬日深夜,赵义在朋友家酒足饭饱后,骑摩托车回家,在路口转弯处,与一辆河南牌照、拖带挂车的大货车相撞身亡。车主兼司机的刘某弃车逃之夭夭,不知所踪。
  为了追要死亡赔偿,赵妻从河南车管部门得知,刘某在河南老家有一些财产,但破旧货车是否办理保险,目前还不得而知。为此,她来到溧水县法院,希望通过打官司来执行刘某的财产,从而获得赔偿。
  法官追加两家被告
  法官认真地审阅了卷宗,发现在一张肇事车辆照片上,依稀可辨交强险标识。法官立刻去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肇事车辆,可惜标识十分模糊,只有&浙江&二字勉强可以看清。凭借多年来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的经验,法官推断这是浙江甲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标识,于是马不停蹄地赶赴浙江调查,结果,果真如此!刘某的货车在该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且车祸发生时正在保险期内。
  而后,法官又连夜与给刘某办理保险的业务员进行谈话,从中获知,当初办理手续时,刘某曾在该保险公司给货车投了交强险,同时又在乙保险公司给挂车投了交强险。回到法院,法官立即追加浙江的这两家保险公司为被告,并将这个消息电话告知了赵妻。
  两保险公司各按投保额全赔
  在庭审中,甲保险公司以刘某逃逸、无法区分事故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也辩称,他们只为挂车进行保险,而肇事的是车头部分的牵引车,并非后面的挂车,所以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指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肇事大货车的牵引车和挂车,均是车辆的组成部分,不应分割开来承担事故责任,因此,针对死者家属提出的3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甲、乙保险公司分别按投保额赔偿5万元,剩余近20万元由司机刘某负担。
  昨天,赵妻从溧水县法院拿到两家保险公司的10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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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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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endmark&&&&&来源:网络转载
半挂牵引车分成主车和挂车两个部分,如果这两部分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一份还是两份交强险赔偿责任?昨天,江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8月20日凌晨,宁波庆丰桥东侧,一辆小客车追尾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起火燃烧,小客车车主胡某当场死亡。
经公安机关事故认定,胡某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负主要责任;半挂牵引车负次要责任。
据了解,半挂牵引车所属公司,为牵引车(主车)和半挂车(挂车)均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因为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去年年底,胡某的亲属到江东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近60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项目和金额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焦点在于,交强险应该怎么赔偿。
原告认为,这辆车子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投保了两份交强险,那么理赔两份交强险是情理之中的。
保险公司则认为,这起事故属于追尾事故,胡某驾驶的车辆只是与后面的挂车发生碰撞接触,牵引车在交通事故中未与胡某和胡某的车辆接触,根据规定,他们只应该在挂车的一份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肇事车辆的组成部分,牵引车和挂车连接在一起共同运行,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视为一体。牵引车、挂车分别构成两个保险合同的两个保险标的,故保险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胡某一家22.4万元,半挂牵引车所属公司赔偿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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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未投保挂车保险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南阳万先生来电咨询:&&&&我有一辆牵引车,办理了交强险,但挂车没有投保。半年前我驾车时,挂车部分将行人郭某撞伤,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加上郭某10级伤残的损失共计4.7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可事后保险公司拒绝按交强险理赔。请问,牵引车投保挂车未保险,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否理赔?&&&&律师意见:一方面,挂车也属于机动车。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将机动车定义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其中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无动力道路车辆,你所说牵引车当属其列。另一方面,挂车也应投保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是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义务。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明确规定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费率。你必须对挂车未投保交强险承担对应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正因为你未投保挂车交强险,导致郭某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对应赔偿,即你必须就你未履行投保交强险部分,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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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车未投保 挂车交强险是否赔付
日16时许,周某某驾驶(载带徐某)皖KXJXX5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颍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S102线交叉路口路段,遇红灯左转弯时,与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林某某驾驶的皖K5AX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8382挂号挂车(事故发生时载带超吨货物)发生相撞,造成驾车人周某某、乘车人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颍上大队于日作出颍公交认字(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车人周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驾车人林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徐某在此起事故中无责任。林某某系皖K5A81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于安徽省颍上县刘庄煤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徐某被送到颍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周某某支出医疗费用8547.9元,徐某支出医疗费用4925.61元。治疗结束后,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于日作出皖天衡司鉴(2014)临鉴字第5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周某某,本次外伤后休息期限,建议自伤后之日起休息90日,伤后30日需增加营养,伤后住院期间需设1人护理。事故车辆赣F8382挂号挂车在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林某某为周某某垫付相关费用3000元。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事故车辆赣F8382挂号挂车在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林某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先由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周某某、徐某的损失。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由林某某承担30%的赔偿的责任。关于人民财保公司主张由于牵引车未投保交强险,应在挂车交强险范围内与牵引车投保义务人承担平均责任的抗辩,本院认为,牵引车和挂车连接在一起共同运行,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视为一体。在牵引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人民财保公司作为挂车交强险的承保人,在被保险车辆出现保险事故后,理应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人民财保公司该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本案中,周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用8547.9元、误工费9144元(101.6元/天×90天)、护理费1524&元(101.6元/天×1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0元/天×15天)、营养费900元(30元/天×30天)、车辆维修费1272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600元,以上合计为34985.9元。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从事工作“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根据规定,其误工费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用4925.61元、误工费356.8元(44.6元/天×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30元/天×8天)、交通费100元,以上合计为5622.41元。周某某、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相关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综上,由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周某某损失19202.39元、徐某损失5622.41元。周某某损失不足部分,由林某某赔偿4735.05元&[(34985.9元-19202.39元)×30%]。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周某某损失19202.39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徐某损失5622.41元;三、被告林某某赔偿原告周某某损失4735.05元(含林某某已付的3000元);四、驳回原告周某某、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终审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于牵引车未投保交强险,挂车交强险是否赔付的问题。在日常实践中,牵引车是相对于挂车而言的,指有驱动能力能够牵引挂车运行的车头,后面没有牵引驱动能力的车叫挂车,挂车是被牵引车拖着走的。牵引车与挂车连接在一起时,由于挂车没有动力,牵引车与挂车是由同一驾驶人员驾驶控制的。当驾驶员驾驶连接在一起的牵引车与挂车(牵引车又称主车,因此牵引车与挂车简称为主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论是主车引起的事故还是挂车引起的事故,只会认定机动车的整体责任。因此,当牵引车和挂车连接在一起共同运行,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视为一体。在牵引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作为挂车交强险的承保人,在被保险车辆出现保险事故后,理应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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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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