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这种平台中有多少是可以做到100%到期单方面兑付承诺函的承诺的?说几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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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的关键点应放在打破刚性兑付
眼下,P2P监管细则的出台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行业内平台和众多投资者头上。一方面热切期盼细则的出台能够廓清行业乱象,使行业走向合法合规有序的轨道,另一方面也担心细则的出台可能引发的行业大洗牌波及自身利益。但对于传闻即将出台的网贷行业监管细则,笔者认为P2P平台和投资者不宜过分渲染监管细则的实际影响,刚性兑付才是阻碍P2P健康发展的痼疾,打破刚性兑付应该是P2P监管细则的关键点。
刚性兑付对中国投资者来说,是个讨喜的词,也是目前理财市场规模年年扩容的主要推手。所谓刚性兑付,就是金融产品到期后,产品发行者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预期收益,当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发行方或有关部门需要兜底处理。
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刚性兑付的主要原因。充分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实际操作中信息披露的缺失是金融市场被诟病最多的地方。P2P平台销售理财产品时,法律关系不解释清楚,投资者会误以为自己买了储蓄类产品,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承担了过多的风险。标的到期后,产品能否按期兑付取决于融资者的运营能力,投资者在融资人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会主动要求刚性兑付的保护。而且P2P平台为了扩大经营规模以及担心信誉损失也不得不给予投资者到期兑付的承诺。目前各大网贷平台往往在官网显要位置宣传“100%本息保障”、“本息垫付”、“VIP保本保息,非VIP保本”以及打着风险保障金旗号的本息兜底模式,而在7月中旬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作为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中介,P2P平台在刚性兑付的压力下走上了准信用中介或信用中介的道路,使得整个行业积累了很大的风险。
因刚性兑付,整个P2P行业陷入两难困境,短期如此做法有利于拉拢投资人迅速做大,但长期则严重恶化行业生态,延迟风险暴露时间,积累更大风险。金融的本质就对风险的定价,刚性兑付背离了“风险与收益相匹配,高收益隐含高风险”这一资本市场永恒的规律,创造了一个“零风险、高收益”的神话。刚性兑付的做法极易扭曲市场对金融资源的配置作用,引发道德风险,在保持短期稳定的同时,将造成金融效率的下降,市场不能有效进行风险的区分,造成风险累积。另外,由于“刚性兑付”的承诺,P2P平台事实上对融资方进行了连带担保,无形之中抬高了整个社会无风险收益率的曲线,加大了社会融资的成本。
今年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明确表示,“允许个案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按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清算。这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也增强人们的风险意识。”李克强总理的此番讲话,被认为是本届政府“打破金融市场刚性兑付”的信号。在博鳌亚洲论坛 2015年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指出,当前刚性兑付是中国金融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主题为“创新驱动下的财富变革”的2015青岛中国财富论坛中表示,“在我国的财富管理中,刚性兑付的情况时有发生,既扭曲了市场机制,提高无风险的收益率水平,又引发了严重的道德风险。要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前提下,让一些违约事件顺应市场力量自然发生,强化市场纪律,端正财富管理产品发行者和投资者的行为”。刚性兑付是P2P业务杀手,违背了收益与风险成正比的基本规律,刚性兑付文化长此以往,市场风险必将累积,一旦爆发一定规模的违约事件,必将影响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如此看来,打破刚性兑付已经成为监管层、专家学着和P2P行业从业人员的共识。
P2P行业刚性兑付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潜规则,其未来面临取缔将是大势所趋。但P2P刚性兑付现象短期内仍不可破,刚性兑付是我国金融市场特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它不应伴随我国金融事业发展的始终,未来刚性兑付文化的消除是个渐进的过程。在制定和完善P2P监管细则的过程中,监管层应该为打破网贷行业刚兑怪圈做出探索和预留操作空间。强化信息披露机制是打破刚性兑付的第一步,监管层应该制定相应严格的行业信披规范,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完备性、充分性、及时性、透明性,让投资人能够了解投资合同的约定,准确、全面地了解各类信息,做到尽责提示,特别是其中风险提示,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合适的产品,实现风险匹配。同时也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普及“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投资理念,使得投资者培育起风险自担意识,提升风险判断能力。只有分清风险责任,做好社会保障,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才能提高市场效率、促进P2P行业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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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找中金 国泰,这个还是需要投资者自己去实际操作的,自己在上面待了段时间,目前为止还没出现逾期兑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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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这个应该是承兑银行的清算识别号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 到自己的开户银行去办理托收 托收手续很简单 到银行柜台填制相关托收单据就可以 再向银行提交票据实物 剩下的工作 由银行来做 最后托收回来的款项 是划到指定账户的 这个在托收单据中有显示 对于企业而言 可以是基本户 也可以是一般户账户里面的资金 可以理解为现金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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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网贷暗示提供刚性兑付 去担保之后怎么办? |担保|P2P|陆金所_新浪财经_新浪网
网贷暗示提供刚性兑付 去担保之后怎么办?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董希淼
  P2P网贷,在我国本来就是一个次级市场,这里的借款人一般是难以从正规金融系统获得资金,相对较高的投资收益是基于较高的投资风险的。而通过各种形式的担保,P2P平台在事实上为投资者提供了“刚性兑付”暗示,使本来就不成熟的投资者更加不成熟。
  编者按:新浪财经年度巨献《理财评测室》第二季――“”已正式启动,首轮入围企业评测报告及排名本月底将新鲜奉上。P2P行业如何评测?理财评测室的小伙伴们正就测评标准讨论得不可开交。P2P公司的CEO们也坐不住了,纷纷挽起袖子献计献策,争相表示“评测应该这么搞!”他们说的对不对?到底应该怎么搞?欢迎各界贤达猛戳,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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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全国各地阳光普照,这个冬季真的不太冷。
  但是对中国P2P行业而言,这可能是七年来最寒冷的一个冬天。因为在行业野蛮生长的同时,网贷平台“跑路”现象层出不穷。这一年,也被称为P2P网贷的“跑路年”。
  临近年底,倒闭或跑路的平台更是以一天一家的速度增长。据零壹财经统计,截至11月底,国内问题P2P平台共计288家。其中,浙江、广东、江苏、上海的问题平台数量达146家,占50.7%。从原因上看,上半年问题平台多为诈骗平台,而下半年以来则是以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而倒闭的居多。
  P2P网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直译为“人人贷”,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新的类金融服务模式。本质上,P2P是一个中介平台,从事的应是信息发布、借贷撮合等中介服务。但国内的P2P平台,个个志存高远,当然都不满足于此,真正做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贷款平台服务的少之又少。他们往往嫁接了一些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俨然成为一个财富管理机构。事实上,多数P2P平台,不过地下钱庄由暗翻明的新渠道,是民间借贷在互联网时代的新形式。
  但与普通的民间借贷相比,P2P网贷平台近年来已经被包装得相当“高大上”,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宣称所有投资保本保收益,甚至利用资金池设计各种复杂的理财产品,让人看得云里雾里。
  这其中,除了诈骗、自融之外,最大的问题便是,P2P网贷平台的担保问题。传统的民间借贷,基本上熟人之间的关系借贷,大家相互了解,信息基本对称,容易获得彼此信任。而P2P网贷,靠什么来获得投资者的信任呢?目前的普遍做法便是提供形形色色的担保措施。
  2006年,中国成立了第一家P2P借贷网站“拍拍贷”。在兴起之初,大多数P2P网贷平台只充当中介平台,未曾承诺保本保息。但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平台根本吸引不到投资人。后来,红岭创投率先承诺为投资人保本保收益,迅速将交易量做到上亿。此后,承诺保本保收益便流行开来,“担保”成为全行业标配。即便是行业大佬集团的陆金所,也不能免俗,照样拉上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服务。
  从实际情况看,目前P2P网贷的担保形式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平台自担保,二是关联公司担保,三是第三方合作担保。平台自担保是指P2P平台自身承诺为投资者提供本金和收益的保障。且不说平台的实力如何,首先这样的承诺涉嫌非法集资,是违法的行为,并不算真正意义上的担保。既然此路不通,于是有些P2P平台又想出办法,拉上关联公司提供担保。比如,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为自己创办的P2P平台提供担保。
  其实,这些公司与P2P平台,看似两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实际上还是一家人。这种左手为右手担保的行为,也没有什么实质意义。当然,更多的P2P平台,是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为投资人的本金或收益提供担保。第三方担保公司良莠不齐,只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才可以为借贷行为提供担保。而持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牌照的担保公司中,资质比较好又少之又少。于是,P2P平台的风险,便都集中少数几家融资性担保公司。
  2014年,据说全国P2P网贷平台超过2000家,全年累计成交金融可能突破2500亿元,是上一年的2.5倍。快速膨胀的P2P网贷行业,急剧增加的交易行为,都将风险寄希望于为数不多的担保公司。担保的本意,是分散或转移风险。但这些的所谓担保,与P2P平台和担保公司实力与能力不匹配,是担保公司不能承受之重,反而使得P2P平台的风险无处可逃。更要命的是,这样无原则的承诺,还将P2P网贷平台套上了“刚性兑付”的沉重桎梏。
  P2P网贷,在我国本来就是一个次级市场,这里的借款人一般是难以从正规金融系统获得资金,相对较高的投资收益是基于较高的投资风险的。而通过各种形式的担保,P2P平台在事实上为投资者提供了“刚性兑付”暗示,忽视了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投资者教育,使本来就不成熟的投资者更加不成熟。
  其带来的最大问题是,造成投资者对投资风险和收益认知的扭曲,使得投资者并不清楚甚至不甚关心自己的资金面临多大风险。所以,一个个P2P平台的崩塌之后,往往伴随着不少投资者去政府部门投诉上访,其中不乏白发苍苍、步履蹒跚的大爷大妈。他们完全接受不了在他们眼里高大上的P2P平台居然也玩起了跑路―“不是说好100%保证本金和收益吗?怎么现在血本无归了呢?”
  所以,对P2P网贷而言,去担保化势在必行,再艰难也得去面对、去落实。今年6 月,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宣布将逐步取消陆金所的担保模式,随后陆金所相继推出了无担保的投资产品。
  7月8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新浪财经主办的“2014中国银行业发展论坛”上表示,P2P机构应当明确定位为民间借贷的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P2P平台自身不得进行担保,不得承诺贷款本金收益以及不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去担保化,已经逐步成为行内的共识,同时也是监管部门的明确要求。
  那么问题来了,去担保化之后的P2P平台,真的从此袖手旁观、撇清责任吗?P2P网贷的投资者,真的是要完全裸奔吗?这其实是一种误解。P2P网贷去担保,最主要是要去掉平台及担保公司违法、虚假、虚化的担保,而对具体项目和借贷资金的风控措施,我认为应该是更加强化而不是削弱。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够健全,P2P平台在去担保化之后,可以也应该采用一些有效措施,对可能涉及的风险进行管理:
  一是引入风险准备金制度,由P2P平台拿出自有资金,并根据交易金额的增长而持续计提。这种风险准备金,有点类似银行的不良贷款拨备,旨在出现投资项目违约后对投资者进行救济。二是尝试与保险公司合作,创新产品,为借贷资金安全提供保险服务。如保险公司与小贷公司合作的小额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模式,经过改良后可以移植到P2P行业。
  相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具有良好的风险定价机制,偿付能力也更强。三是引入商业银行等机构,对P2P平台的风险准备资金乃至全部借贷资金进行托管。托管之后,P2P 平台不得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从而减少平台创办人卷钱跑路的可能。这些措施的引入,都将可能增加P2P网贷的成本,降低投资者收益,但这是必须付出的学费。
  此外,P2P平台还要大力加强投资者教育,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说明白、讲清楚项目的情况和可能的风险,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增强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
  12月11日,全球最大的P2P公司美国Lending Club(LC)在纽交所上市,首日暴涨56%,市值达到85亿美元,这让国内P2P平台十分羡慕嫉妒。仅就其风控流程而言,LC对我们就很有启示:借贷者在LC的网站里可以填写好个人信息和相应的预贷款额,一般在1000美元到35000美元的范围之内的小额贷款。
  LC作为平台和服务提供商,根据这些贷款申请者的信用记录、预贷款额度以及还款能力等多种因素来对其进行贷款风险级别的认定,随后更进一步根据其贷款额确定相应的利率和手续费等;投资者在网站上可以根据各种贷款项的信息和LC对其进行的各种信用和风险方面的评估,进行浏览和搜索,决定如何投资。值得注意的是,在LC平台上有90%的申请是被驳回的,仅有10%的申请者最后获得借款。而且,这家成立于2006年8月的P2P公司,2012年11月才开始盈利。
  言归正传,去担保化,从根本上说就是要让 P2P 平台回归交易撮合的信息中介本质,而不是越界到本不该有的信用中介角色。12月初,银监会发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行理财产品“隐性担保”的外衣终将被脱去。此前的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出《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后超过50万元的存款,都不再“刚性兑付”了,况P2P网贷乎?任性担保,强作欢颜,终非长久之计,P2P网贷该醒醒了!
  山雨欲来风满楼,随着P2P网贷各种问题的不断积聚和暴露,一场大规模的行业洗牌很快将会到来。在P2P网贷行业中,胜利者将是万米长跑的健将,而不是百米冲刺的冠军。我们深信,谁坚持P2P网贷的本质,谁真正按行业规律办事,谁将可能走得更远、笑到最后。
  (本文作者介绍:零售银行观察者、兼职财经评论员,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微博名称:@东行归来)   本文为作者独家授权新浪财经使用,请勿转载。所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欢迎关注官方微信“意见领袖”,阅读更多精彩文章。点击微信界面右上角的+号,选择“添加朋友”,输入意见领袖的微信号“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关注。意见领袖将为您提供财经专业领域的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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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银行观察者、兼职财经评论员,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微博名称:@东行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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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二维码招行P2P平台被暂停 或因银行兑付凭证涉平台担保
107号文框架下的影子银行监管思路早在文件下发前开始发酵,监管对银行平台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持谨慎态度。
记者独家获悉,招商银行在2013年9月上线P2P平台业务(小企业e家平台投融资业务)后,已于11月被暂停该业务平台。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该行官方网站的上述P2P平台发现,“投资项目”推介栏已经由原来的亮色变为灰色,具体项目链接也已经失效。
“监管提了一些意见,暂时不能做了。”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证实,“2个月前就没有新的融资项目上线了,之前投过的存量项目继续正常运行,不会受影响。”
招行P2P平台信息显示,自日以来,已成功完成8单项目融资,融资总额达1.49亿,单笔融资额最低58万,最高达5000万,投资人预期年化收益率在6.1%-6.3%。
据记者了解,目前,招商银行正在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监管还没有表态,不说可以做,也没说完全叫停不能做”。
或因“银行兑付凭证”
招行相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该行小企业e家投融资平台业务是在监管报备后开展的。而日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带队“一行三会”等相关部门在深圳调研互联网金融,考察招行该平台时,“没有做任何表态”。
日,在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人民银行条法司相关人士对P2P平台业务风险明确指出三条红线,“应当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据一位深圳银监局人士透露,招商银行P2P平台业务被暂停的主要原因,正是平台担保问题;不过该信息未得到招行证实。
据了解,招行此前在推介新项目时的信用认证均标注“本息安全”,通过“安全对接银行兑付凭证”保证投资人一定比例的资金兑付。
“由银行兑付凭证有效支持融资方按时归还本金、利息,即银行兑付凭证到期后,融资人将得到由银行兑付的确定资金。”招商银行如此解释银行兑付凭证。
“在还款来源与银行兑付凭证挂钩的项目中,投资者在认购时可以领取同样期限的银行兑付凭证,到期后若借款逾期,投资人将得到银行兑付的一定比例资金。”据知情人士表示,该行P2P平台上的融资方大部分都是招行小企业存量客户,此前与招行有过不同程度的业务往来。
为了避开平台提供担保的规定,招行小企业e家投融资平台委托北京金科信安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通过第三方发放银行兑付凭证。
“融资企业开户后,招行都有该企业一定的抵押物、应收账款权利或其他资产,银行根据资产或权利的价值给融资方开出相应的兑付凭证;但兑付凭证不是直接向投资人发放,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上述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按正常流程来讲,无论企业经营如何,投资者通过融资方在招行的抵押物或相关资产权利拥有兑付凭证,最后的本金和部分收益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对于平台担保与银行信用中介的关系,一位不愿具名的股份制银行高层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兑付凭证就是银行承诺一定比例的兑付,类似于具有担保承诺的信用证业务,必须在银行日常业务管理范围内;尽管表外业务的或有风险与表内的信用风险有所区别,但也必须进入财务报表,同时明确银行承诺兑付的比例和相应承担的风险,否则很容易打擦边球把表内信用风险转移到表外。”
多家银行跟进研究P2P
继招行之后,有消息称农行、浦发、广发等银行也在研究开展P2P平台业务。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农业银行已专门抽调人员成立“互联网金融推行办”,负责P2P平台的筹备工作;广发银行也曾通过媒体表示,新升级的网络金融部也将打造P2P平台作为业务发展方向之一。
尽管多家银行对P2P平台业务蠢蠢欲动,但除招商银行外,商业银行从事P2P平台业务却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2013年底,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试点推出“中银投融资服务平台”,该平台以中行网银为会员端入口,由客户经理、理财经理、产品经理、平台经理为会员提供服务。其中一类专业产品“结构化投融通”是银行为优质企业及优质项目提供“一对一”的多元化融资选择,引入单一机构或高端个人资金,这与一些主流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业务性质有些类似,中行这一举动也被视作四大行正式涉水P2P之举。
然而,与招行小企业e家投融资平台相比,中国银行的“中银投融资服务平台”仅是信息推介平台,并不具备线上交易功能,同时该融资平台仅面向中行特定客户开放,对投资者有严格的限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P2P平台。据记者了解,中行深圳分行也一直否认该平台为P2P平台的说法。
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传统金融机构业纷纷研究对策。然而,对监管而言,互联网金融也属新兴业务形态,相关监管政策也在研究中。目前,监管层对传统商业银行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仍持谨慎态度。
据了解,由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的107号文在鉴定影子银行范围时,明确把新型网络金融公司划归为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结构,把“部分理财业务”划归为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均属影子银行范畴。
一位监管层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在深入调研和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前,央行和银监会对互联网金融都持谨慎态度。”责任编辑:丁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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