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已抵扣,但做表时放在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中了,帐务怎样处理?

谈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
谈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文\赵曰武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计算增值税时作为减项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然而,在增值税实际操作中,并不是所有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也并非所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可从购进货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因为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是有时间限制的。例如,工业企业是以购进货物验收入库的时间为申报抵扣的标志和时点。那么,期末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如何列示呢?现行会计实务是:如同多缴税款,以及负值列在“未交税金”项目中。笔者认为这一会计方法虚减了企业的负债而应视其为一项流动资产,在会计报表的资产部分反映。增值税进项税额(以下简称进项税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那一部分取决于进项税额的性质。从动态看,进项税额表现为一项权益性资产。例如,甲公司为一商品流通企业,购入商品一批,价款1000元,进项税额170元,实际支付1170元,某日,又以1500元的价款售给乙企业,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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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O15号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得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工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已验收入库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进项税额。否则,均不得在当期申报抵扣。但企业在执行此规定的会计处理中普遍感到有诸多不便。就工业企业而言,在单到货未到(或尚未验收入库前),按规定不得申报计人当期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在货物未验收入库前,购货发票无法入帐,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压单”现象,影响了企业正常的会计核算。就商业企业而言,在购进商品尚未付款之前,同样也会产生“压单”问题,甚至影响了仓库验收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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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完善“进项税额”的核算和审计肖忆芳一、进项税额的核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购入货物,必须入库后才能给予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入货物,必须是在资金支付后才能给予抵扣进项税额。这对于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抵扣漏洞有很大作用,但由于在经营活动中,资金、货物运动和票据传递,在时间、空间和数量上往往各不相同,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和增值税核算带来不便,也给审计人员带来一定的难度。为便于企业会计核算,可考虑增设一个三级科目,即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税金"。这样企业能更准确反映抵扣税金的情况。企业购入货物按规定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货物尚未入库或未付款时,可以将进项税额先入三级科目的借方;待货物入库或货款支付后再把这笔进项税额从该三级科目的贷方转出,记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专栏;期末该科目的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入库或未付款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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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价损失不应包括进项税额王建忠《商业会计》1996年第7期上发表了张宁同志的《浅议新税制下零售企业商品削价损失核算》一文。文中指出,商品削价损失包括两部分:一是价格损失,即不含税新售价低于原进价的损失;二是税额损失,即不含税新售价低于商品原进价部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价格损失乘以进项增值税率)。笔者认为:该文所称削价损失包含增值税额损失的观点,不能一概而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中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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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入材料验收入库时,可能会发现材料有溢余或短缺、毁损,对此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以便正确处理。对材料溢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税法和会计制度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购人材料时发生的溢缺原因不同,其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也应不一样。1.对于购入时发生溢余的材料,如属本企业所需要的,可作为无单到料处理,需通知对方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待取得有关发票帐单后,据以将溢余材料的进项税额登记入帐,予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本企业不需要,则应将这部分材料列为代管物资,通知对方处理。2.对于购入时发生短缺或毁损的材料,由于这些材料不可能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得以增值,因此无论其短缺或毁损是何原因所致,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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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进项税额的检查在进行日常税务稽查中发现,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商业批发零售业,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前,购入的商品已入库,并进行了正常的销售业务,而且已按税法中的规定,以不含税的销售额的6%计缴了增值税,但却要求供货方推迟开具发票,待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再要求供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认定前后的时间差异,虚提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从而达到少缴应纳增值税的目的。以某商业企业为例,该单位96年2月前为小规模纳税人,经申请并由税务机关于96年3月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单位96年2月购入××商品价值70,000元,并于当月全部实现销售,取得销售收入80,000元,按不含税的销售额的6%计缴了增值税4528.30元。该单位购入时帐务处理如下:借记库存商品70,000元,贷记应付帐款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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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项税额确定和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编著:陈桂芳 &&&来源:会易网&&&时间: 11:57&&&
&&&字体大小:
1、相关政策规定及解读:&&&&&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 & &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摘自财税[号文&&&&&&&&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摘自财税[号文&&&&&&&&&&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摘自国税函[号文&&&&&&&&& & & &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摘自国税发[号文&&&&&&&&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对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抵扣。&摘自国税函[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该通知未明确应以何种标准进行“准确划分”,因此各地执行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此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作纳税调整,凡征税不足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应补征的税款。&&& 摘自国税发[号文&&&&&&& &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 &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摘自国税发[号文&&&&&&&&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摘自国税函[号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摘自国税函[号文&&&&&&&&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解读:未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故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才能进行进项抵扣。  摘自国税发[号文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摘自财税[号文&&&&&&&& 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摘自国税函[号文&&&&&&&&&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摘自财税[号文&&&&&&&&&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摘自财税[号文&&&&&&&&&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摘自财税[2009]9号文&&&&&&&&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摘自国税发〔号文&2、实务操作及解读:2.1、国家税务总局12366问答精选&&&&&&&&一、存货&&&&&& 1、我公司向a公司购买货物,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a公司委托b公司收款即我公司货款是付给b公司的,这样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因贵公司支付款项的单位是b公司,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单位a公司不一致,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某公司购进一批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由该公司的分公司代付,总公司是否可以申报抵扣此笔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允抵扣。因此,货款应由总公司支付,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时,未实现销售的库存需要补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时,库存未实现销售不需要补缴增值税。&&&&&&&& 4、单位买进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了交通意外事故,货物全部毁损了,那么进项要转出吗?转出的话在附表二中填在哪一栏?&&&&&&& 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所以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此也不存在在附表二中的填写问题。&&&&&&&&&5、产成品报废,构成产成品实体的材料重新回用,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产成品报废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在会计处理中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否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6、因市场需求萎缩,我公司对库存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决定低于进货价销售。此情况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市场价格波动的贬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中列举的非正常损失的情形,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要注意的是: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企业维修中央空调的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我公司自建一房屋作为商场,现购进一大批日光灯具用于照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以抵扣进项税吗?如正常营业后购进同样灯具用于维修和更换可以抵扣吗?如果上述房屋是经营租赁的,开业时由我公司购进的灯具可以抵扣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贵公司购进的灯具及其维修和更换,无论其载体为自建或租赁,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某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在用于生产经营6个月后转为对外出租,该项资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5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纳税人应按上述增值税规定执行。&&&&&&&&4、已抵扣的固定资产且已计提折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5、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此,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销售汽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装修汽车销售展厅,所耗用的装饰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些装饰材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装饰汽车展厅所耗用的原材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我单位安装的监控设备取得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的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8、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新购一辆55座的客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请问我公司能否抵扣此张发票的进项税额?&&&&&&&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新购的大客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属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运费&&&&&&&& 1、取得国际海运业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进口货物企业取得运输发票,运输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此取得的国外的运输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答:根据国税函发[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其他&&&&&&&&1、一般纳税人购进柴油作为食堂用的燃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食堂所耗用的柴油属于集体福利支出,因此,此张专用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已抵扣,则需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单位订阅报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报纸能否抵扣的问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单位报纸的实际用途来界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能抵扣。&&&&&&&&&3、一般纳税人购买的用于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属于集体福利,所以不得抵扣。&&&&&&&&& 4、单位绿化过程中购进树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绿化过程中购进的树木,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能抵扣。&&&&&&&&& 5、职工歌咏比赛发放的服装取得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在歌咏比赛中为员工发放的服装取得的专用发票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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