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淄博市退休金上调上调2016工伤明细四级伤残上调多少表

2016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知
2016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知
学习啦【劳动法规】 编辑:谢桦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2016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2016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做好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14〕4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日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幅度和办法
  (一)调整幅度。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及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等情况,各统筹地区2014年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平均幅度,要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的1%的比例确定。其中,各统筹地区调整伤残津贴的平均幅度要掌握在22元左右。
  (二)调整办法。为进一步缩小统筹地区间和工伤职工之间伤残津贴的差距,一是继续对伤残津贴偏低的地区倾斜,伤残津贴平均水平低的地区可提高的多一点,伤残津贴平均水平高的地区可提高的少一点,具体幅度由各统筹地区确定;二是对个人伤残津贴达到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及以上的,可按每人每月增加5元左右掌握;对个人伤残津贴在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以内的,采取普调加倾斜的方法进行调整,要加大对伤残津贴偏低人员的倾斜力度,倾斜幅度不得低于平均调整幅度的3%。
  各统筹地区对个人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两倍及以上的,可按每人每月增加3元左右掌握;对个人供养亲属抚恤金在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两倍以内的,要加大倾斜力度,逐步缩小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差距。
  (三)基本保障线。各统筹地区在对待遇偏低人员进行倾斜的基础上,要继续执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制度。2014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本保障线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2.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2011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4%、3%确定。
  3.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2012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的4%、3%确定。
  三、其它
  各统筹地区在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要一并解决好部分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问题。对于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214]21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仍低于本统筹地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标准的,各统筹地区要补齐到统筹地区基本保障线标准,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对这部分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退休人员,由原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基本养老金标准后,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机构核定补差金额,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四、工作要求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应在2014年8月中旬前报省厅备案;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并于1月底前报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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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啦 版权所有  赔偿标准又称工伤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赔偿标准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费、药费、就医费全额。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职工经评残确认为全部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评残确认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护理费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的50%、40%、3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不再缴纳基本保险费,并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其标准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2.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一级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3.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标准享受待遇   1.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五级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伤残程度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伤残人员,难以安排适当工作且本人自愿,可由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3.因工致残被评为七至十级的伤残人员,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经企业同意的,按伤残等级和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25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0个月   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享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标准发给。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一人者52个月,供养二人者56个月,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者60个月。符合第十八条规定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50%发给;   3.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其亲属享受待遇   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他待遇。   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退回。   办理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定点康复器具装配机构提出评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   1、认定为工伤职工   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   淄博各类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条件详情   办理材料   申报伤残待遇须提供   1.《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或放弃劳动能力鉴定声明;   4.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票据;   5.身份证复印件;   6.《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7.淄博市工伤职工特殊医疗、旧伤复发、非定点抢救、异地就医、市外转诊等相关核准手续;   8.医疗(康复)费原始票据;   9.病历、处方笺、检查检验报告单;   10.医疗(康复)费明细清单;   11异地就医交通费原始票据;   12异地就医食宿费原始票据;   13工伤职工本人存折复印件   申报工亡待遇须提供1、2、5,需提供:   1死亡证明原件(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或火化证   2.《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资格(申请)核定表》;   3.供养亲属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4.单位供养亲属情况说明;   5.供养亲属无收入证明和工亡职工主要供养亲属的证明;   6.《淄博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死亡确认(申请)表》   1至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须提供材料   淄博1至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须提供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部门受理申请材料   3、等待申请审核结果   4、审查批准核发待遇   办理地址及时限   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办理地点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鲁   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共青团西路103   淄博市淄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般阳路266号   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桓公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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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工伤津贴调整提交需求,马上获得5家保险公司报价给谁投保:出生年月: 山东省为了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或雇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对用人单位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山东工伤津贴调整范围、标准、来源有哪些?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山东工伤津贴调整一、工伤调整范围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二、工伤调整标准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三、工伤资金来源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13年5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山东工伤津贴发放标准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1、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75元,二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65元,三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55元,四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45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此外,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前一篇: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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