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需要限贷证明吗

济南公积金贷款新政:还完贷买二套房还算首套
济南贷款房认定标准调整。即日起,对拥有一套普通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买,执行首套房住房公贷政策。
16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对拥有1套普通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即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房首付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
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住房贷款的家庭,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为6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对此调整,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解释,按照此前的公贷政策,对于首套房的认定,只看购房者名下的房产套数,而不看其贷款记录。也就是说,如果市民名下目前没有房产,无论此前有几次购房贷款记录,再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都算首套。而如果名下已经有一套房,无论贷款是否还清,再买房都算二套房,首付六成,利率要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如果第一套房的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是无法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负责人提醒。
对于三套房,继续执行“禁止向购买第三套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买第三套房依然不能用公贷
本报记者 喻雯          
记者了解到,去年9月30日,央行、银监会发布通知,对我国房贷政策作出调整,其中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当时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没有调整。”16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说,调整前,公贷与商贷在对于首套房的认定上有着不同的标准。在对房屋套数认定上有两种情况。同样是第一套房贷款还清,再买房时如果用商贷,则被认定为首套房,首付为三成;而如果是公贷,则被认定为二套房,首付为六成。
调整后,同样是第一套房贷款还清,无论是使用商贷还是公贷再买二套房,都可以按照首套房的贷款政策来执行了。
记者对比发现,在对于三套房的贷款政策上,商贷与公贷有着本质不同。央行信贷松绑后,允许符合条件的第三套房购房者使用商业贷款,而公积金贷款依然是严格的三套房“停贷”。
新政给改善型购房者减负
此次公贷对首套房标准认定的调整,会对当前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
对此,世联行山东区域董事总经理朱江认为,此次政策将对改善型需求是一大刺激。在当前市场行情下,受制于限贷政策的改善型需求较多,很多人想换个大房子自住,有的是给老人买房,还有的是购买学区房。但是按照此前的政策,不少有改善需求的购房者面对的首付款和还款压力都较大,不少这样的购房需求被高首付所限制无法购买。
“不是没有需求,而是需求得不到政策支持。”朱江说,新的贷款政策实行后,三成的首付款,基准利率的实行,将有效释放或是进一步落实潜在的改善需求。“公贷与商贷对于首套房认定的标准统一,公贷的贷款利率比商贷要低,这也增加了市民买房时的贷款选择,使用公贷可以进一步减轻每月的还款压力。”朱江说,此外,在公积金政策调整之前,如果市民买房采用的是公积金商贷组合贷款的话,就无法享受首套房的认定标准,如今公贷政策也调整了,对于这些人群也是利好。
对于首套房90平方米(含)以下首付比例两成,早在2012年9月就做出了调整。当时的政策要求,90平米以下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朱江认为,这也是对首次置业刚需购房者买房的有力支持。(记者 喻雯)
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N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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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方便缴存单位和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特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综合服务楼归集管理处和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
办理要件:
1.《济南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一式三份;
2.《济南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一式三份;
3.设立个人账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下凡需提供的复印件均按同样要求办理);
6.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人力资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经营范围没有&劳务派遣&的,还应提供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相关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代理)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代理公司只从事人事代理的还应提供被代理单位(与职工签署劳动人事合同的单位)的相关材料(本条款3、4、5项所列资料);
9.军队单位登记开户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由部队团以上单位开具证明,并提供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军官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军事保密且有部队代号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时,单位名称可使用部队代号。
10.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委托授权书及经办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登录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先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持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表格和相关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单位应自办妥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缴存银行为本单位及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内或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
办理要件:
1.新设立单位办理职工账户设立的,应提供经公积金中心核准确认的《济南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济南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已开户缴存的单位,新录用职工开户持《济南住房公积金变更审核表》,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持要件材料到缴存银行窗口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汇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办理场所: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
办理要件:
1.当月缴存人数、汇缴金额无变化的,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当月有职工新开户、销户、封存、启封、调入、调出等情况的,填写《济南住房公积金变更审核表》、《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3.付款票据(支票、现金或汇票等)。
办理流程:单位持要件材料到缴存银行办理汇缴业务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四)住房公积金补缴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需要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公积金中心综合服务楼归集管理处和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
办理要件:
1.单位出具的补缴申请;
2.《济南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
3.补缴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付款票据(支票、现金或汇票等)。
办理流程:单位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上填写补缴申请和《济南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经公积金中心预审通过后,持下载打印的补缴申请和补缴明细表等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到缴存银行办理补缴入账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五)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公积金中心或缴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单位变更缴存银行需要到公积金中心综合服务楼归集管理处办理,其他变更业务到缴存银行办理。
办理要件:
1.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⑴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济南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⑶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2.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济南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及更改后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单位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到缴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办理流程:职工持要件材料到缴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六)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单位因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批准终止或者解散等情况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上级主管部门应在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办理场所:公积金中心综合服务楼归集管理处和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
办理要件:
1、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消、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2、《济南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申请表》一式三份;
3、《济南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清册》一式三份;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单位持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分别为单位账户下职工办理封存、转移、托管或提取销户等手续。单位账户必须为零人数、零余额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结。
(七)账户转移
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场所:公积金中心综合服务楼归集管理处和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
1.同城转移:
办理要件: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住房公积金合并账户凭证(加盖转出单位和转入单位印章)
办理流程:职工持转移、合并凭证到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转移合并手续。
2.异地转移:(含电力、济钢、铁路分中心)
⑴转往异地:
办理要件:
①职工调动证明或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②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转移开户证明;
③加盖原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出凭证》;
④职工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职工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到转出单位缴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⑵异地转入:
办理要件:
① 新单位录用证明;
②本人公积金明细账单;
③《济南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一式两份;
④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职工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缴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八)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消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受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
办理要件:
1、《济南住房公积金变更审核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单位持要件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九)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不超过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高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低于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下限。
办理场所: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
办理要件:
1.《济南住房公积金变更审核表》(一式三份);
2.《济南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三份);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到缴存银行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十)提高缴存比例
经营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并正常发放工资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申请提高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单位和职工各12%。
办理场所:公积金中心综合服务楼归集管理处和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
办理要件: 1、《济南住房公积金提高缴交比例登记表》(一式三份);2、按照拟提高的缴存比例重新计算填制的《济南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处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到缴存银行办理提高缴存比例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即时办结。
(十一)降低缴存比例
单位降低比例只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在5%(不含)以上的情况。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降低比例:
单位连续两年亏损,继续实行原缴存比例确有困难的;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办理场所:公积金中心综合服务楼归集管理处和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
办理要件: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书面申请;
经单位内部公示过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并附到会人签名清单及表决情况记录;
单位前两年度和当年至申请时以前月份的会计年度报表或者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
单位上年度和当年至申请时以前月份的职工劳动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济南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一式三份;
按照拟降低的缴存比例重新计算填制的《济南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内部公示7天。在此基础上,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授权,按照申报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核实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批准与否的回复。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持公积金中心审批文件到缴存银行按照降低后的缴存比例办理缴存手续。未批准的仍应按原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降低缴存比例执行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符合延期条件的,应重新申请;不符合延期条件的,应恢复到原缴存比例。有条件的单位可对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对连续两年获批准降低比例的单位,仍无力恢复到原缴存比例的,可在有效期满时按照降低比例规定程序申请重新选择较低的缴存比例,但最低不能低于5%。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十二)缓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工资停发6个月以上的;
单位连续亏损三年或发生严重亏损的;
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
办理场所:公积金中心综合服务楼归集管理处和缴存银行
办理要件:
《济南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一式3份;
经单位内部公示过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决议并附到会人签名清单及表决情况记录;
单位前三年会计年度报表和当年至申请时以前月份的会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上年度和当年至申请时以前月份的职工劳动工资表原件及其复印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缓缴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单位申请缓缴,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内部公示7天。在此基础上,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授权,按照申报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核实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批准与否的回复。
经批准缓缴的单位,执行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符合延期条件的,需重新申请;不符合延期条件的,应恢复缴存,并应对缓缴期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批准与否的回复。
二、提取服务
(一)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申请提取职工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的;
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出国(境)定居的;
正式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公积金中心综合服务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天桥服务网点和缴存银行。
办理要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供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提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经办人或提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长清、济阳、商河、平阴、章丘建设银行以及平阴、章丘工商银行可实行远程审批办理方式。职工将申请材料送至缴存银行,银行第一时间进行初审,将材料以电子信息图像的形式传输至公积金中心进行复核,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对上传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结果反馈给银行,再由银行进行办理。
办理时限: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提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房提取
⑴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⑵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⑶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职工购房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有效购房发票和经房改部门(省直、市直、县市、电力、部队、济钢)审核的职工购房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⑷购买拆迁安置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原件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镇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需要大修的鉴定报告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复印件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4.列入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由居民承担的费用,应提供交费凭证及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
5.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⑴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部)的,仅需提供第(一)条中所列办理要件即可办理。
⑵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记有该笔贷款查询结果、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⑶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⑷职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购房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或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租赁商品房提取的,单身职工提供户籍证明并现场签订《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单身职工或夫妻两人中如有公积金缴存地在济阳、商河、平阴、章丘的,单身职工、夫妻两人均需提供由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物业服务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
8.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需提供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调离本市并已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调令、接受函原件及复印件,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也可采取账户异地转移方式将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的方式办理。
10.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境定居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社保参保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1.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职工正式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1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医院、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如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需提供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5.公租房提取的,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三)委托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也可委托公积金中心每年按签署协议的约定,以自动转账方式将提取金额直接划入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其它储蓄账户。
办理条件: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且贷款期限在3年(含)以上的职工及配偶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办理要件:
所有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申请委托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户口薄)。
委托提取人的公积金联名卡或在缴存银行办理的其它储蓄卡。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书》,公积金中心与缴存银行按约定的时间和提取额度,将委托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划入提取人本人账户。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现场办结。
(四)冲还贷业务
& 1、办理条件
(1)冲还贷业务是指缴存职工可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缴存职工是指在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不包括电力、济钢、铁路公积金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偿还的贷款是指在公积金中心申请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缴存职工包括所申请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以及其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里登记的参贷人员;冲还贷金额不计入缴存职工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及通过委托提取还贷协议提取的还款额度。
(3)缴存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非冻结状态,有多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4)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须为正常,没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5)本业务不得在所申请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扣款日办理。
&2、办理时间及额度
每名缴存职工每年可以办理一次冲还贷业务,且两次办理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每次申请冲还贷的金额不得低于该笔贷款当前12个月的还款额,需结清贷款的除外。
&3、所需材料
该业务需本人办理。借款人及配偶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其他参贷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五)物业费提取网上申请如何办理?&&&
申请人在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后,进入物业费提取申请界面,留存个人的公积金联名卡或在缴存银行办理的其它储蓄卡。申请成功的系统发送短信至申请人留存的手机号码。公积金中心于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将提取资金划入该银行账户。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2、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3、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职工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等(不含商业用房、别墅、低密度住宅等);
4、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3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40%)
5、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二)贷款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凡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不需提供,在分中心缴存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笔录;
4、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担保书;
5、婚姻状况证明;
6、存量房(二手房)卖方身份证及未办理过户前的房产证复印件;
7、合法的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网签合同或协议、由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8、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9、个人信用报告;
&&&& 10、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房产查询证明;
&&& 11、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贷款额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额和限额标准计算确定,在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时按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限额;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市内七区购买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60万元(在平阴、济阳、商河购买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50万元);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市内七区购买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30万元(在平阴、济阳、商河购买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25万元)。
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房产总价款规定的比例;
3、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以下两个公式计算的最高限额;
公式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
公式二:公积金可贷额度=借款人可贷额度+共同还款人可贷额度
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公积金可贷额度=本人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近6个月正常缴存平均数)&12个月&贷款年限&60%&本人连续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连续足额
缴存缴存6个月以上的正常缴存账户,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半年&缴存时间&1年&&&&&&&&&&&&&&& 0.3
1年<缴存时间&3年&&&&&&&&&&&&&&&& 0.4
3年<缴存时间&5年&&&&&&&&&&&&&&&& 0.6
5年<缴存时间&7年&&&&&&&&&&&&&&&& 0.8
缴存时间>7年&&&&&&&&&&&&&&&&&&&&&&& &&&1
借款人未婚或配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将愿作为共同还款人、并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按两人及以上缴存公积金的家庭计算可贷款额度。共同还款人除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外,与借款人同样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贷政策。
借款人家庭按两种计算公式计算的可贷款额度均不足10万元的,可贷款额度按10万元确定。
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尚有商业贷款余额的,应将其未还清的商业贷款余额及本次申请的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额和本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合并计算其贷款偿债能力。
(四)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配偶除外)、担保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以最短贷款年限为准)。如果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超过规定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整年计算。
存量房(二手房)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50年。
(五)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在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时,按差别化贷款利率执行。
(六)贷款还款方式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七)贷款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审核及放款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二手房除外)。
(八)异地贷款政策须知
1、户籍为济南的借款人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济南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济南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 &2、在省内其它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济南户籍职工在济南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由一名收入稳定的济南户籍职工提供担保,可向济南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异地贷款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明细和无公积金贷款证明。
济南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
(一)管理中心服务网点
管理中心综合服务楼
济南市经十路17865号
工作日&9:00--17:00
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
济南市站前路9号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电力集团分中心
济南市经二路150号
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
济钢集团分中心
工业北路21号
工作日&7:30-11:30, 13:30-17:30
(二)服务热线:,违反公积金政策投诉热线:,服务监督热线:;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00-17:00
(三)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 服务时间:周一&&周五 9:00&&12:00,13:00&&17:00
中国建设银行
山东省分行营业部营业中心
济南市泺源大街178号客户服务部二楼
济南明湖支行
济南市东关大街5号
济南市中支行营业室
济南市经四路76号
济南天桥支行营业室
济南市济洛路127号
济南槐中支行
济南市槐村西里5号
济南历城支行洪楼支行
济南市花园路111号
济南东郊支行
济南市工业北路42号
济南高新支行营业室
济南市东环国际广场C座
济南经七路支行营业室
经七路386号房金大厦
济南龙奥支行
济南市海尔绿城全运村F3(百合园18号楼)
济南翰林支行
济南市经十路65号
济南经七纬二支行
济南市经七路88号
济南章丘支行山泉路分理处
章丘市绣水大街11313号
济南长清支行营业室
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2288号
济南平阴支行营业室
平阴县榆山路55号
济南济阳支行营业室
济阳县开元大街180号
济南商河支行营业室
商河县鑫源路13号
济南泉城支行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
中国银行工行
趵突泉经十路支行
济南市经十路17165号
千佛山支行营业室
济南市经十路15982号
平阴支行营业室
平阴县榆山路11号
章丘市明水车站大街839号
高新支行营业室
济南市华龙路1823号
市中支行营业室
济南市经十路21586号
经二路支行营业室
济南市纬二路26号
历下支行解放阁分理处
济南市黑虎泉北路187号
长清支行大学城分理处
济南市长清大学城商业街3号楼
济南市东西丹凤街7号
历城支行营业室
济南市花园路230号
泺源支行营业室
济南市泺源大街66号
经十一路支行营业室
济南市经十一路51号
长清支行营业室
济南市长清区五峰路140号
槐荫支行营业室
济南市经二路638号
南辛支行营业室
济南市经十路24567号
东郊支行营业室
济南市工业北路26号
大观园支行营业室
济南市经四路283号
山大路支行营业室
济南市解放路
营业厅营业室
黑虎泉西路57号
明湖支行营业室
北园大街330号
中国农业银行
济南市经五路256号
济南市经七路168号
济南市黑虎泉西路139号
济南市花园路99-1号
章丘市明水车站大街836号
济南市经十西路16336号
经十路支行
济南市经十路16581号
开发区支行
济南市花园路61号
软件园支行
济南市崇华路1587号
济南市和平路45号
济南市经三路11号
济南市解放东路52号
历山路支行
济南市解放路158号
济南市东西丹凤街18号
济南市南辛庄西路226号
济南市经十路22799号
济南市英雄山路223号
济南市经十路22298
经十西路支行
济南市段店路13号
章丘开发区分理处
章丘市明水唐王山路1467号
济阳县开元大街166号
商河县商中路481号
平阴县城翠屏街27号
济南市泉城路13号
济南市经十路497号
济南市共青团路98号
济南市堤口路41号
开发区支行
济南市花园路107号
章丘市明水大街141号
济南市经十西路1号
济南市文化西路13号
分行营业部
济南市泺源大街22号
济南市舜华路2000号
济南市山大路201号
济南市经七路583号
济南市北园路三孔桥小区一号楼
济南市花园路84号
章丘市明水汇泉路2208号
济南市经十西路16299号
平阴县榆山路中段68号
济阳县经二纬二路53号
(四)、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
服务时间:周一&&周五& 9:00&&12:00& 13:00&&17:00
建设银行经七路支行
经七路386号
工商银行行趵突泉支行
济大路11号
农业银行泺源支行
经五路256号
中国银行市中支行
文化西路13号
交通银行市中支行
经七路249号
招商银行分行营业部
共青团路7号
浦发银行分行个人信贷部
黑虎泉路139号
齐鲁银行总部零售银行部
顺河街176号
中信银行济南分行个贷中心
泺源大街150号
光大银行市中支行
阳光新路刘长山路16号
兴业银行济南分行
经七路86号
平安银行济南分行
中润世纪广场13777号
民生银行济南分行
舜耕路28号舜耕山庄
华夏银行解放路支行
解放路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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