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政府税收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税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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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中央和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的测算
&&&&内容提要:基于“营改增”倒逼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很有必要合理确定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本文假设:(1)“营改增”前后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格局基本保持稳定;(2)“营改增”后国内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收入划归地方;(3)国内增值税仍然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4)不考虑“营改增”的减税效应,改革后的“国内增值税收入”等于改革前的“国内增值税收入和营业税收入之和”。然后利用&年连续20&年的相关数据对“营改增”后中央和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进行了测算,最后得到了中央应分享70%、地方应分享30%&国内增值税收入的结论。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分享比例&消费税
&&&&一、基本假设
&&&&(一)“营改增”后中央税收总收入和地方税收总收入的比例关系与“营改增”前基本一致
&&&&撇开各个税种的调控属性及其征管上的可行性,“营改增”后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分配格局无非以下三种可能性:(1)提高中央税收收入总额降低地方税收收入总额,然后通过中央转移支付来弥补地方政府减少的收入,具体可通过不调整现行增值税的分享比例或者提高中央分享增值税的比例来实现。(2)降低中央税收收入总额提高地方税收收入总额,以解决多年来地方财政困难的窘境,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具体可通过降低中央分享增值税比例也即提高地方分享增值税的比例来实现。(3)保持中央和地方总体税收收入分配格局不变,在此前提下科学测算出新的中央和地方分享增值税的比例。为保证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本文倾向于选择上述第三种情形。
&&&&(二)“营改增”后将国内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收入由中央税收收入调整为地方税收收入
&&&&本文认为,“营改增”后首先要着眼于稳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自有收入。其次,在收入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发挥税收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的引导、激励、规范和调节作用。基于此,本文建议“营改增”后国内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收入由中央税收收入调整为地方税收收入。因为无论是从收入规模还是从辖区财政的“收益性”原则来衡量,国内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是“营改增”后短期内最直接有效的“顶替”税种。
&&&&首先,从收入规模上分析,以2013年为例,2013年国内消费税收入8&230&亿元,车辆购置税收入2&596&亿元,国内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收入合计为10&826&亿元,与2013&年的营业税收入17&217&亿元相比,缺口为6&391亿元。①将国内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作为地方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营改增”带来的地方自有收入减少的问题,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彻底解决该问题还是应该通过调整国内增值税的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来实现。
&&&&其次,从税理上分析,将国内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划为地方税,符合税收上的“收益原则”。现行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具有高耗能、高污染和高消费等特征,这种特征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多数不具有跨区域输出特征,不需要国家层面调节,更多由地方财政支出解决。如汽车的消费量大,因汽车消费导致的城市交通维护、治理拥堵的财政支出就相应较高;烟酒消费量大,因吸烟喝酒引发的各类疾病的卫生保健医疗成本也会较高。因此,按照收益原则国内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收入是宜于划归地方的。此外,消费具有相对稳定性、增长性和区域性特点,而且税源广泛,基本上县以上区域都有相对稳定的税源,因此适宜发展成为主体税种。
&&&&最后,从征管可行性角度分析,现行国内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地区间税源分布极不均衡,如果要将国内消费税调整为地方税,需要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甚至零售环节以保证地区间税源的基本均衡。现行国内消费税收入中90%以上来源于烟、酒、汽车和汽油四类产品,这四类产品的批发或零售主体(如烟草批发公司,汽车4S&店、中石油、中石化等)较为规范,将其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环节或零售环节征管上均具有较大的可行性。
&&&&(三)“营改增”后国内增值税仍然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营改增”到位后,地方税种主要包括资源税、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还有上述的国内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等。从现实情况看,资源税和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收入量都比较小。虽然改革有其后劲,未来收入规模可望增加,但“远水解不了近渴”,短期内均不足以维持目前地方政府收入占比水平。因此,从地方税收收入规模看,“营改增”后,在地方尚无主力税种构成大宗、稳定的独享财力来源的情况下,国内增值税将继续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当然,地方政府从增值税中分享一部分收入,客观上对激励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也将产生推动。基于以上考虑,国内增值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将在我国较长时间内客观存在,但是需要合理设计共享比例。
&&&&(四)不考虑“营改增”的减税效应,改革后的“国内增值税收入”等于改革前的“国内增值税收入和营业税收入之和”
&&&&一般认为,“营改增”因为消除了重复征税会带来减税效应。从制度设计来看,“营改增”试点方案的基本原则中明确“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财政部公布的“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也显示,2013年“营改增”试点减税规模超过1&400亿元,比上一年的426亿元高出近1&000亿元。然而,本文之所以不考虑“营改增”的减税效应,是因为“营改增”短期内可能确实会降低现行部分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但“营改增”会推动制造业创新,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最终促进经济增长从而涵养税源,起到“放水养鱼”之作用,因此,长期看,“营改增”不一定会减少税收收入。
&&&&二、“营改增”后中央和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的具体测算
&&&&在满足前述基本假设的前提下,设“营改增”后中央分享增值税的比例为A,则地方分享增值税的比例为1-A.约束条件:(1)基本恒等关系:税收总收入=中央税收收入+地方税收收入;(2)“营改增”后,除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两个税种的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归属发生变化外,其余税种的收入归属不发生变化;(3)不考虑“营改增”的减税效应,改革后的“国内增值税收入”=改革前的“国内增值税收入+营业税收入”;(4)忽略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归中央政府的营业税收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部分,也不考虑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归中央政府的企业所得税部分。
&&&&改革前:
&&&&中央税收收入=&关税收入+&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国内消费税收入+车辆购置税收入+船舶吨税收入+&国内增值税收入×&75%+(企业所得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收入)×&60%+&海洋石油资源税收入+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97%&(1)
&&&&地方税收收入=国内增值税收入×25%+营业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收入)×40%+除海洋石油之外的资源税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3%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契税收入+&房产税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耕地占用税收入+&土地增值税收入+&车船税收入+&烟叶税收入&(2)
&&&&改革后:
&&&&中央税收收入=关税收入+&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船舶吨税收入+(国内增值税收入+营业税收入)×A+(企业所得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收入)×60%+海洋石油资源税收入+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97%&(3)
&&&&地方税收收入=&国内增值税收入×(1-A)+&国内消费税收入+车辆购置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收入)×40%+除海洋石油之外的资源税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3%&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契税收入+&房产税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耕地占用税收入+&土地增值税收入+车船税收入+烟叶税收入&(4)
&&&&本文以分税制财政体制开始实施的1994&年为起点,选择年连续20年的数据进行测算,计算结果见上表。
&&&&由上表可知,运用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20&年的数据进行测算,在满足前述所有基本假设的前提下,20年里,中央分享增值税比例最高的是74.49%(1994年),最低的是66.54%(2000年);10&个年度在70%~74.49%&之间,另10&个年度在66.54%~70%&之间,总体都在70%&左右徘徊。此外,我们将20&年的数据合计后,得到中央分享增值税的平均比例为70.03%.故,本文建议:“营改增”后中央分享国内增值税的比例由之前的75%降到70%,地方分享国内增值税的比例由之前的25%提高到30%。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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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当前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值税先转型后扩围,对完善税制结构、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然而,这一改革举措在现行分税制体制下,无疑要重构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格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方财力如何获得补给保障,一方面呼唤着地方税制的系统性改革,另一方面也期待着立法层面的顶层设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对地方税制改革形成倒逼机制
  众所周知,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而且营业税目前是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被增值税取代后,必然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然而,地方税并不能被简单地仅仅理解为地方收入问题,为适应分级政府和分级财政的要求,地方税更多地反映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关系,体现了国家税权的纵向分配结果。从地方税的起源、发展和改革目标看,如何与中央政府按照事权不同实现税权的合理分配,其实才是其中的关键。
  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归属而言,目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种方案上。
  其一是继续执行原来的营业税分成机制,即将改征后的增值税仍归属于省级及以下的地方政府所有;其二是将改征后的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的分成机制统一起来,即按中央占大头、地方占小头方式重新分配。
  相比较而言,第一种方案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影响明显较小,但其缺点也显而易见。由于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制度使得上下游企业间的营业毛利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在关联方之间存在着“转让定价”以及通过在不同税收辖区设置营业机构实施避税的可能,对劳务改征增值税后,货物与劳务税领域的“转让定价”势必愈演愈烈,上下游对劳务的定价操纵更容易被诱发冲动。此外,有些地区基于地方保护会给予企业“本级财政贡献额”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当然也可以是“财政奖励”等不同名称。企业在地方政府的“政策引导”之下,可能会以“转让定价”手段来加大劳务部分的增值税税基,从而侵蚀物耗部分的增值税税基。
  第二种方案需要结合财税体制的系统改革进行评价,这取决于中央政府对地方税制进行改革的决心。该种方案可以消除不同行业、不同税目的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成比例不同的现象,从而克服诱发地方税收竞争问题。因此,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更为可取一些,但与此同时也会对地方税制改革形成一种倒逼机制。
  因此,加快地方税制改革,重构完备的地方税体系是改革分税制、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的客观要求。只有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来健全税制体系,并立足税收法定主义而强化地方税收的制度供给,才能保证地方税权真正获得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维护地方税权的刚性和效力。
责任编辑: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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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财税改革大戏:中央地方税收划分启幕
日 15:3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内容摘要:国务院决定,从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 、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
关键词:财税改革;事权划分;税收划分;中央地方;大戏
作者简介:
  楼继伟近日在部署2016年财政工作时表示,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这被业内人士解读为,2016年营改增将覆盖所有行业,营业税将成为历史。  随着今年营改增的推进,地方主体税种营业税将成为历史,地方政府缺乏主体税种。  目前为了减轻营改增对地方税收带来的影响,采取过渡政策,即营改增后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试点地区。  营改增全覆盖后,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如何调整,业内莫衷一是,但普遍认为应适度上调地方分成比例。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孙钢曾建议,可以把增值税、营业税打包看成一个中央、地方共享税,不管现在有没有纳入“营改增”,把这两个税种的税收收入捆在一起,加总后测算什么样的分成比例比较合适。  他认为,一般来说,这个分享比例中中央占比会稍微高一点,因为地方实际情况不一样,中央多收一点,利用其中一部分对地方进行转移支付。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林江表示,中央和地方增值税分成比例可以调成55%:45%,中央拿大头,也最大限度地给地方财政留空间。  作为中央税的消费税也有望被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  国内消费税是我国第四大税种,2014年占所有税收收入比重约为8%。多数专家认为,由于消费税税基较宽泛,税源丰富稳定,在收入和地区产业结构方面有较强调节性,可以替代营业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此前也有媒体报道称,国内征收的消费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同时,还将选择部分具有较强区域性的地方下放消费税税权,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管理权。  另外,接受本报采访的专家表示,正在立法进程中的环境保护税和房地产税也将被归为地方税,其中房地产税未来或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央地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将启  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是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内容中的重要内容,而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也是2016年财税改革重头戏。  2015年年底,楼继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的联组会议上表示,2015年起草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上报了国务院,征求了很多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这个指导意见还要进一步征求地方的意见,目前正在进行这项工作。  楼继伟接着称,这个指导意见提出了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准备2016年率先启动国防、国家安全、外交、公共安全等领域的改革,2017年和2018年扩大到其他相关领域,2019年到2020年基本上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对于梳理后需要上升为法律法规的内容,适时提升为法律。  楼继伟曾在《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一文中表示,1994年实施的税制和分税制改革,统一了税制,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奠定了中央财力权威,推动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但受客观条件约束,未触动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而是承诺分税制改革后再来处理。20年来,这方面改革进展缓慢,成效有限。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政府职能逐步扩展,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给国家治理带来潜在风险。  他指出,目前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包括:事权划分缺乏法律规范,诸多事权划分不清晰,部分事权划分不合理,一些事权执行不规范,中央事权明显不足等。  以部分事权划分不合理为例,楼继伟称,一方面,应该由中央负责的国家安全、边防公路、国际界河维护、跨流域大江大河治理、跨地区污染防治、海域和海洋使用管理、食品药品安全以及跨区域司法管理等事关国家利益和要素自由流动的事务,中央没有完整统一起来,地方承担了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不仅造成权责脱节、地方动力不足,而且导致机构重叠、效率不高、职能异化、秩序紊乱。  另一方面,楼继伟表示,学前教育、农村改水改厕、村容村貌等适宜地方管理的事务没有完全放下去,中央可以无条件介入,既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发挥主动性,也导致中央部门陷入大量的微观事务。  楼继伟认为,未来要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直接支出比重,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的事项集中到中央,减少委托事务,提高全国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将区域性公共服务明确为地方事权;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  他在文中进一步阐述了中央、省级政府和市县政府的事权划分。  概括来说,在明晰各级政府事权着力点上,要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只有在明晰事权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中央可运用转移支付机制将部分事权的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  另外,在明晰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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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 all rights reserved“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为75∶25。“营改增”后,原本属于地方的营业税将变成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增值税,这势必将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引发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对于“营改增”后中央和地方政府财力划分问题,厉欣岩(2013)从我国地方财政困境产生的原因及引起的后果出发,指出为了促进改革的顺利实施,切实可行的办法是适当提高地方增值税分成比例,以摆脱地方财政困境;龚辉文(2010)提出以改革后这部分税款为基数,相应地调整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成比例,但对于具体的分享比例未给出明确的数值;董其文(2010)通过对山西省相关数据的分析得出“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应调整为69∶31,但该比值仅是在山西省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简单计算得出的,对于全国范围内的适应性问题未加详细的分析。此外,高凤、宋良荣(2013)通过分析各省市对营业税的依赖程度以反映改革对地方财政...&
(本文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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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假设(一)“营改增”后中央税收总收入和地方税收总收入的比例关系与“营改增”前基本一致撇开各个税种的调控属性及其征管上的可行性,“营改增”后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分配格局无非以下三种可能性:(1)提高中央税收收入总额降低地方税收收入总额,然后通过中央转移支付来弥补地方政府减少的收入,具体可通过不调整现行增值税的分享比例或者提高中央分享增值税的比例来实现。(2)降低中央税收收入总额提高地方税收收入总额,以解决多年来地方财政困难的窘境,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具体可通过降低中央分享增值税比例也即提高地方分享增值税的比例来实现。(3)保持中央和地方总体税收收入分配格局不变,在此前提下科学测算出新的中央和地方分享增值税的比例。为保证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本文倾向于选择上述第三种情形。(二)“营改增”后将国内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收入由中央税收收入调整为地方税收收入本文认为,“营改增”后首先要着眼于稳定中央政府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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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营改增”的政策实施后,我国以云南为试点进行了改革,通过改革的结果分析这项政策的优劣,并且这项政策为所改革的行业都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基本上实现了消除重复征税,以及降低企业税负的改革目的。但是和各行各业相关的税收分配制度却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改革,占据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三分之一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有的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将会对地方政府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要对双方的分享比例进行重新测定。一、原有比例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国内原有的税收收入分享机制下,市场上商品的进出口增值税全部被中央收取,而我国国内的进出口增值税是按70:30的比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进行共享,故增值税是我国目前的第一大税收种类。而除了各地银行总部和铁路总部的营业税集中缴纳之外,各地的营业税收取则大多由地方政府的税收单位来进行,同时营业税也是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根本财政支柱。本文根据对我国云南省各大具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了筛选,并对所选出的8个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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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营改增”首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等行业进行试点,随后陆续扩围至其他省份和行业,对绝大多数参与改革试点的企业都产生了积极影响,基本达到了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的改革初衷。然而,与之相关的税收收入分配制度并没有进行相应变革,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三成以上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若继续执行原先国内增值税75∶25的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将对地方政府产生显著性不利影响,因此,亟须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增值税分享比例进行重新设定。一、原有分享比例存在的问题在原有的税收收入分享机制下,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部为中央级收入,国内增值税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75∶25的比例共享,是当前我国第一大税种,营业税除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等集中缴纳的部分外全部为地方政府收入,并且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支柱。本文以除港、澳、台以外的其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为测算样本,分析36个样本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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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的财政收入效应全面推行“营改增”是我国实施结构性减税的关键所在,牵扯到我国两大税种,影响范围广,覆盖行业多,将会对国家及地区财政收入产生显著的影响。近年来国内众多学者均在积极地关注“营改增”的财政收入效应,改革过程中积极地发现问题进而有效地解决问题是关乎到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重要课题。1、短期效应有关“营改增”的财政收入效应,众多学者均着眼于其短期影响。李方(2015)统计截至2013 年6 月,试点地区平均减税近30%,减税总规模超过900 亿元。雷静(2014)认为“营改增”意味着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大幅度减少地方财政收入;税务机构职责权限会减小。吴金光(2014)指出由于上海市“营改增”试点期间实行税收收入与改革前保持不变的过渡性政策,财政收入没有出现结构性波动,但是“营改增”全面推行之际,势必对地方财政造成减税影响,如何处理税收收入的划分,防止地方收入大的波动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张新(2013)将“营改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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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日期:日一、引言“十二五”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发展期和重要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出现诸多难题,这些问题都直接指向了中国目前现行的财税体制。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财税体制也要适当地做出调整,从而达到促进市场机制和税收机制的最优组合的目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只能通过深化改革的途径来实现。而财税体制改革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一条主线,牵动着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其中,能否妥善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关系问题,对我国财税改革能否顺利实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营改增”对地方财政税收的影响“营改增”改革,对于完善我国税制体系、加强税收征管能力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营改增”改革对我国财政体制转型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压力。即这种压力主要来自于改革后对地方财政稳定性的影响。(一)地方收入总体规模面临缩减,地方财政收入现状更加窘迫。“营改增”改革在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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